刘思达:我们还能做些什么?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3/29 23:33:25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热点关注刘思达:我们还能做些什么?2010-1-26 11:56:21

 

 

     [陈有西按]看学术文章很难让人流泪,年届不惑后我也很少流泪.但是李庄事件朋友们(知名的和不知名的)的一些文字常使我不禁泪下.我们的国家是有希望的,我们的明天一定是美好的.

我们还能做些什么?

 

——三评李庄案

 

刘思达

 

 

李庄案的一审判决下来之后的这几天,我的心情一直不太好,不知为什么,居然时时想起陆游的那句“王师北定中原日,家祭无忘告乃翁”。如许多人所言,这一案件注定会成为中国21世纪法治进程中的一个重要标本,而就目前的情况来看,李庄律师最终获得清白的可能性已经不大,既然重庆的领导们都决定了,上诉也就没有什么用,即使最后申诉到最高人民法院,如果没有中央领导的直接介入,恐怕也不会有什么实质效果。那么,我们究竟还能做些什么?难道真的只能像陆游一般感叹“律师不畏官府日,家祭无忘告乃翁”了吗?

作为一个身在海外的学者,我深深知道,无论是对李庄律师个人,还是对整个中国律师业,自己能做的事情实在太有限,除了写几篇杂文发发牢骚之外,诚实、扎实、踏实地做好自己的研究,把法治进程中的这些大大小小的事件如实地记录下来,才是正道,也才对得起自己的良心。这次我之所以如此关注我国法治漫长道路上的一个个案,不但是因为这些年来走南闯北受了全国各地律师们的许多教诲,更是因为对律师业了解得多了,很多事情几乎可以感同身受。中国的律师业是个鱼龙混杂的职业,问题多如牛毛,我以前的文章里也写到过不少,但我研究律师的时间越长,就越认同一位长期关注中国律师业的师长的一句话,他说,面对律师你不要牛气,其实律师界里精英很多,有赚过钱的,有当过官的,也有有才的,你当官,他当官比你还早,没两下子不能做律师。这次李庄案中全国各地律师们的表现,已经充分说明了这一点,有揭竿而起的,有摇旗呐喊的,有奋笔疾书的,有出谋划策的……而这一切,不是因为这些律师和李庄本人有什么关联,而只是出于同行之间的职业认同感和“唇亡齿寒”的强烈危机感。我想,这才是中国律师业真正的希望之所在。

李庄律师在法庭宣判后说,中国的16万律师会替我上诉,其实,上诉早就已经开始了,自从1997年《刑法》增加了306条起,全国各地的律师们已经上诉了十几年,早在1997年11月刘正清律师因“伪证罪”被捕后,湖南岳阳市律师协会就曾经下发过“关于自即日起全市律师停办刑事案件的紧急通知”,号召全市律师罢辩(参见《刑法306条经典案例回放(五)——湖南刘正清案》)。如今,12年过去了,按我的一位朋友的说法,随便搜索一下“律师伪证罪”或者“刑法306条”,就可以看到一部“中国律师苦难史”,也可以看到这些年来律师、学者和一些有良知的法官、检察官对这一问题持续不断的呼吁和呐喊。然而,我们的政府和立法机关一直对这些声音置若罔闻,不知道是因为公安、检察机关太强势,还是因为中国律师的政治地位实在太低、太“朝中无人”了。

李庄案的重要性,在于它借着重庆“打黑”的“东风”让关于“律师伪证罪”的讨论第一次从法律圈进入了公共话语,一方面让全国的律师紧密团结在了一起,另一方面也动摇了其他法律人和普通百姓对律师业长期以来的片面认识,这些都是好现象。但作为一个学过法律的人,看到本案中程序与正义被公权力赤裸裸地强暴,我不知道各位都是什么感觉,反正我的感觉只有四个字——不寒而栗。而李庄案有罪判决对于整个律师业发展的影响,才是我最担心的地方。众所周知,中国律师的刑事辩护业务本就举步维艰,我去年对全国13个中小城市的律师刑事辩护工作状况进行了一次社会学调查,结果发现来自五湖四海的数位律师都异口同声地说,其实刑事律师就是骗钱的。道理很简单,既然律师侦查阶段没法会见、起诉阶段不敢取证、审判阶段看不了案卷、庭审又只是走走过场,那不是骗钱是什么?而造成这些怪现象的原因,难道是律师们都没有专业水平和敬业精神吗?显然不是。中国律师刑事辩护的困难和危险,其根源在于我国现行的刑事司法体系对律师的种种制度限制,在于公检法机关“互相配合、互相监督”的同时对辩护律师的集体排斥,在于改革开放三十年依然没有彻底转变的对刑事被告人的“敌我”观念。

在无可避免的困难与危险面前,绝大多数律师都选择了明哲保身,要么远离刑事案件,要么昧着良心骗点小钱。相比之下,李庄律师在龚钢模案中的表现,其实是十分难得的,因为他明知道存在风险,还是尽其所能为当事人收集对其有利的证据,就算150万律师费在一些人眼里是个天文数字,但这至少也算是拿当事人的钱、为当事人办实事,而绝对不是忽悠当事人的江湖骗子。从这个意义上讲,李庄是一位称职、有勇气、值得尊敬的律师,至于他想要收集的证据是不是“伪证”,应该在龚案的法庭上才能见分晓,而不是在证据根本没有形成的时候就对律师下如此之重的“毒手”。这样做的后果,是重重地打击了全国各地所有对刑事辩护的真实有效性还存有一丝希望的律师,今后,恐怕律师们做刑事案件的时候,不想骗钱也只能骗钱了。我真想问一问重庆公检法机关的领导们,你们开那个“大三长”会议的时候,除了完成上面的政治任务之外,难道就没想过这个判决的“社会效果”?不是我危言耸听,这个莫须有的有罪判决如果最终无法翻案的话,中国从此无刑辩。

也许有人会说,无刑辩就无刑辩吧,只要我们的公检法机关各司其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照样能充分地打击犯罪、保障人权,有什么不好?我想,说这种话的人一定没有体会过那种人格尊严被公权力肆意践踏时的无助,连我这个没有亲身经历过那些“运动”和“斗争”的80后都明白的道理,你们怎么就不懂呢?不过也难怪,人都是这样,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更何况有些人的“屁股”很重很沉,蹲的时间长了,稍微挪一挪都挺困难。这就是为什么《刑事诉讼法》的新一轮修改拖了这么久还是呼之不出,这就是为什么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签署了十几年还是没法批准,这就是为什么我们的法制建设三十年之后还是“路漫漫其修远”。

所以,我们还能做的事情其实很多,无论是对李庄律师本人,对中国律师业,还是对整个法治进程,可到底该怎么做,似乎没有人清楚。其实,如果看不到未来的话,就让我们从眼前做起吧——律师们,请团结起来,一起支持李庄,共抗“306大棒”;法官们,请秉公执法,别让权力蒙上了眼,让事实与证据说话;检察官们,请摆正位置,别把自己当衙门,也别把律师当敌人;法学家们,请扪心自问,你究竟是政府的喉舌,还是凭良心说话的学者……至于我自己,早在李庄案之前,就已经下定决心,等眼前这些沽名钓誉的研究都做完了,我要专心致志,写一部中国当代法制史,从1979年开始。等我写到2009年的时候,大概已经是两鬓斑白了,那个时候,不知道李庄律师是否还在世,如果还在的话,我一定要带上一张白纸,去看看他。

 

(作者为威斯康星大学社会学系、法学院助理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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