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就行,何必“三四五”?-中国选举与治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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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就行,何必“三四五”?作者:应学俊来源:作者赐稿来源日期:2009-11-29本站发布时间:2009-11-29 1:08:12阅读量:461次

  十二年前,亦即1997年,中共十五大就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中共十六大再次重申,并将其写入党章。中共十七大更是对“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了全面部署,并在“坚定不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标题下对此作了更明确、具体的阐述。

  ●“依法治国”--治国方略很明确、很进步。

  依法治国的含义也是非常明确的:就是依照体现人民意志和社会发展规律的《宪法》和法律治理国家,而不是依照个人意志、主张治理国家;要求国家的政治、经济运作、社会各方面的活动统统依照法律进行,而不受任何个人意志的干预、阻碍或破坏。也就是说,《宪法》和法律是治理国家的最高标准。这里并没有排斥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在治理国家中的领导地位,但无须再另起炉灶提出来,因为中共在治理国家中的执政及领导地位已经由宪法作了明确规定。何况,中共十五大报告也明确阐述道:依法治国“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人民当家作主的基础上,依法治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民主,健全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尽管形式上将《宪法》和法律作为治国的最高准则,但并没有削弱或淡化中共执政的领导地位。

  但在我们对国家方方面面治理的实践过程中,常常总是淡化“依法治国”的理念,而提出这样那样的“三个、四个”一类标准、要求,比如“三个至上”、“四个忠于”等等等等。笔者不知这是不是中国思维或曰东方思维的特点所致,也不知是不是文革时期动辄“三忠于”、“四无限”以及后来“五讲四美三热爱”一类思维和表达的影响,好像不多提出几个标准就“不全面”,就淡化和忽视了什么。其实,这样所谓“求全”的思维、表述习惯恰恰导致了概念不清、思维混乱、行为恍惚,因为思维逻辑发生的紊乱。

  ●“三个至上”谁至上?“四个忠于”忠于谁?

  在我国司法工作中,提出了“三个至上”,亦即“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有必要“言必有三”吗?笔者糊涂了,从语言学和思维科学的角度来说,这“三个至上”是同一概念还是交叉概念?大概应算是交叉概念,亦即有所不同但互有包容和涵盖。比如,党的事业与人民的利益应当是一致的,而《宪法》和法律是体现了党和人民的意志和利益的。所以说,“三个至上”其实是交叉概念的并列。而逻辑学明确告诉我们,交叉概念不可并列使用,并列使用容易引起思维混乱、判断失误、导致行为错误。

  一个概念的部分外延与另一个概念的部分外延相同,这两个概念之间的关系称为交叉关系,交叉关系的概念在使用时也不能并列。就等于我们不能说“今天到会的有干部和青年,还有许多女同志”或者“他读了大量的小说、诗歌、散文以及外国名著”--请恕笔者在这里引用逻辑学课本中的浅显例子。

  那么,我们常常为了强调某种意思而忽视了思维科学的规律,导致了我们什么样的错误呢?举其一例足以说明--当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某记者问某位官员为何在经济适用房用地上违规建别墅时,那位官员有些不高兴了,于是脱口而出:“你是准备替党说话,还是替老百姓说话?”后来在全国媒体上引起轩然大波,据说后来这位官员受到了处分。其实笔者觉得他也有些冤,因为党的事业和人民的利益这两个交叉概念常常被并列使用,很容易使人下意识地感觉到这是两回事而不是一回事或基本不是一回事。人的思维规律也是规律,它是只可遵循而不可违反的。难道不是这样吗?

  其实就司法界来说,何必非要“三个至上”?只要“《宪法》和法律至上”足矣--党的领导和人民利益不是统统都在里面了吗?谁要摆脱党的领导他不就违宪了吗?“一个至上”将明确无误地导引司法工作人员的一切实践,“一个至上”将更有利于落实执政党已经宣示十几年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党的领导已经通过《宪法》制度化了,这不比放在口头上更稳固吗?

  再说说“人民警察入警誓词”里有四个“忠于”,即“忠于中国共产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法律”--这也是接近于交叉概念并列的表述,究竟忠于谁呢?当警察队伍中那些因为“急功近利”、因为“上级要求限期破案”于是便对被调查人或嫌疑人无情地刑讯逼供致死人命或造成冤案时,他们在“忠于”谁呢?如果他们的誓词中只有一条“忠于《宪法》和法律,忠于事实”,是不是效果会更好呢?忠于中国共产党、忠于祖国和忠于人民不都包含在“忠于《宪法》和法律”之中了吗?在大力推行依法治国的今天,我们为什么唯独将“忠于法律”放到“四个忠于”的最后呢?

  ●我国《宪法》中交叉概念的并列使用

  我国《宪法·序言》指出:“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坚持……坚持……”

  就上述《宪法》引文来说,“指导思想”的表述中并列出现四个概念,当然它们肯定不是全同概念。那么,这四个概念之间是什么关系?笔者认为是交叉关系,亦即两个或多个概念的外延部分重合--诚如是,如上文所述,逻辑思维规律告诉我们,交叉概念是不能并列使用的,容易产生思维混乱。这四个概念是属种关系吗?亦即“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外延包含着后面几个概念的外延吗?笔者认为并非如此;但如果是,那么,逻辑常识又告诉我们,属种关系的概念也是不能并列使用的,也无须并列使用。试举一例,假如某教育局长在教师会上说“老师应当爱护学生和中学生、小学生”,那是会引起全场笑话或与会者面面相觑、大惑不解的。

  这样将交叉概念并列使用,只会使人们迷惑不解,引起思维混乱,在理论探讨时引起不必要的麻烦,给别有用心者造成“以子之矛攻子之盾”混淆视听的机会,或者引起“你是准备替谁说话”那样的错误。而实际上,国人对在什么“思想”指引下清楚明白的又有几何?这么多交叉概念并列使用,有多少人能把它们说清楚?这就是在思维和表述上脱离实际不讲科学一味“求全”带来的结果:这至上那至上不知究竟谁“至上”,这忠于那忠于不知究竟应该“忠于”谁。

  看来,我们国家喜欢将交叉概念并列使用似乎已经成为一种“特色”了。当然,我国的法学专家学者们不可能在逻辑学、语言学方面水平如此差劲。那么是什么原因导致出现这些问题的呢?笔者以为这大约是无须说得过于明白的。

  ●依法治国就行,何必“三四五”?

  在我国,“三四五”何其多:文革前有“三反五反”、后来又有“四清、四不清”;文革中有“三忠于四无限”、“一打三反”;其后有“五讲四美三热爱”;接着有“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还有“四项基本原则”、“三个代表”、“两个务必”……能说这不是一种“特色”?(当然笔者并非说所有“三四五”都不好。)

  写文章或创作其它艺术作品必须主题突出,绝不旁逸斜出,才能使受众得以要领。此为常识。中共十五大、十六大、十七大均明确无误地宣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那就应突出《宪法》和法律在我国一切治国实践中至高无上的地位;而在司法界,在当今执法违法屡禁不止抹黑我国司法形象的情况下,则更应突出“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最高原则,突出“《宪法》和法律至上”。如果总是要在各种工作中搞出这样那样的“三四五”来,恐怕最终除了“上级指示至上”、个人仕途至上也就难以剩下什么了,要么就是在“究竟要替谁说话”的二难选择中举棋不定、游疑彷徨。

  这就是所谓“依法治国就行,何必'三四五'”的意思。实践证明“三四五”是导致价值选择和行为准则混乱的重要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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