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地农民的怒吼,或将成2010年新的风景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4 15:31:39
     在工业化过程中,尤其是在快速工业化、城市化过程中,农民的农业土地转化为非农业用地是不可避免的,任何国家都要经历这样的过程。农民失去土地后,既有别于农民又不同于城市居民,成为一个边缘群体,因此人们给其一个特殊称谓:失地农民。

  失地农民是指农民的土地被征收后,农业户口的家庭人均耕种面积少于0.3亩的统称为失地农民。失地农民的产生是城市化进程中的正常现象,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在城市化进程中必然出现的一部分群体。目前我国的农民失地问题突出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土地农转非速度太快,土地征占规模过大,失地农民群体越来越多;二是对失地农民补偿太低,不足以解决他们的长远生计;三是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再就业困难。

  第一个数据是,上世纪90年代以来,由于工业化、城市化过程中大量农用土地转为非农用地,全国每年至少有300万农民成为失地农民。二个数据是,现在累计的失地农民可能已达4000万—5000万,已成为很庞大的社会群体,其中完全失去土地、没有工作的农民至少在1000万人以上,占失地农民的20%。第三个数据是,尽管有些地区经济发展很快,农民失地后得到的补偿也比较高,但有关调查显示,46%的失地农民失地后生活水平下降,部分失地农民成为“种田无地、就业无岗、保障无份、创业无钱”的群体,由此引发诸多社会矛盾。第四个数据是,在一个经济很发达的省份,1998年以来,征用农民一亩地补偿9800元,只相当于城镇居民一年的收入,确实太低。

  2008年2月,黑龙江失地农民维权代表杨春林出庭受审,罪名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杨春林案标志着中国失地农民的抗争已经从以前不同规模的“群体性事件”演化为政治问题。2008年以来,更有多个省市的农民在一些维权活动人士的协调下发出公开声明,自行宣布他们对本村土地的所有权,以抗议和制止地方官员非法侵占和出让他们的土地。以“耕者有其田”为号召完成革命的中国共产党建政初期曾履行承诺让农民获得了自己的土地,但随后的人民公社化有把农民的土地强行收归集体所有。而迄今历时30多年的中国改革,又正是从安徽小岗村农民私下立约,分田到户开始的;随后的土地承包制度虽然只给农民30年的土地使用权,却也一度极大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使中国的农业生产出现了历史高峰。

  所谓地大物博的中国实际上人多地少的矛盾极为突出,人均耕地2005年已经下降到1.4亩,只有世界平均水平的40%,而且下降趋势仍在持续。耕地锐减的原因除水土流失和沙漠化等自然因素外,一个最主要的原因就是中国经济发展特别是城市化和工业化对土地的需求猛增。虽然中国的土地政策要求只有国有土地才能批租转让,但农村地方官员可以把农民的所谓集体土地变相国有化,或者采取“以租代买、先租后买”等办法绕过政府规定,把农民的土地推上市场为地方政府甚至个人牟利。

  虽然大陆进行了土地使用权流转改革,农民可以拿土地入股,参与经营活动,但前提是不能改变土地作为耕地的使用性质。而在获利丰厚的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项目中,比如建开发区、工业区甚至房地产开发,农民失去的乡村土地和宅基地都按耕地一样的标准补偿,远不能体现被占土地的价值。2008年底的多个省市农民的“土地宣言”虽一时无法动摇中国法律,包括宪法对土地国家和集体所有的规定,却被一些评论人士看作是中国农民新一轮自发的“土地革命”。历史上中国的农民起义往往都和土地权属密切相关,因此这次宣布收回土地所有权的农民代表自然受到公安、司法部门的处理。

  一些支持政府立场的学者说,土地私有化只能使中国象印度那样出现大批失去土地的农民,流入城市,形成大规模贫民区。但印度、巴西等发展中国家出现的问题恰恰是因为土地改革失败,农民的土地被大地主兼并,才出现了失地农民和随之而来的社会、政治问题。在土地难以让农民私有的今天,重要的是要让农民的集体土地,尤其是村地和宅基地可以抵押,可以直接进入市场,从而把地方政府和开发商土地获得的差价收益还给农民。有关学者认为,现在有关部门比较关注的是适当提高对失地农民的补偿标准,适当增强征地过程的透明性,这是必要的,但还不是治本的措施。治本的措施应该是:第一,改革征地制度。真正区分不同类型的土地征用,缩小征地范围,允许农民的集体土地在符合国家土地总体利用规划的情况下,平等地进入市场流转。第二,进一步完善有关法律法规。由集体土地变为国有土地的过程应是一个平等的财产权利的交易过程。要尽快制定土地征用的专门法律法规,增强对农民土地财产权利的法律保护。第三,建立失地农民再就业培训机制。失业是失地农民面临的最大问题。农民失去土地后,客观上需要从农业转向其他行业。上世纪90年代以后,各地普遍采取征地时一次性支付补偿金,让被征地农民自谋职业。但由于失地农民文化素质和劳动技能偏低,在就业方面明显处于劣势地位,自谋职业困难。因此,政府除合理予以货币补偿外,还应考虑失地农民的长远利益,在劳动就业方面给予必要的指导,组织劳务输出,加大培训力度,提高劳动者素质和技能。各级政府可拿出一部分土地出让金,专门用于失地农民的定期再就业培训。第四,要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消除失地农民的后顾之忧,尤其是医疗和养老保险。现在不是钱的问题,土地增值收益那么高,从土地出让收益、增值收益中拿出一部分钱来,完全可以解决这一问题。

  事实上,上述观点也不是治本之策。治本之策还是农村土地私有化。以印度、巴西等发展中国家出现的问题来衡量中国,本身就是可笑的,是将中国自贬到印度、巴西的地位,既不符合官方鼓吹“中国崛起”的现实,也不符合中华民族自强不息的历史。能够和中国大陆比较的,一个是西方发达国家的土地制度,它们似乎从没有因为土地所有权问题而如中国大陆滋生如此深重的腐败和骚乱问题,二是中国台湾的土地改革之路,实现了人民的权利和社会稳定。只有发达国家和中国自己的例证,才能印证中国大陆自己的问题。

  中国2008年10月出台的《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中强调,“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村庄、集镇、建制镇中的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此次土地改革的目标是在保持关于现行国家和集体土地所有制度不变的前提下,建立起城市与农村不同的土地拥有统一使用权的体系,要把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确保为法定不动产,其转让过程也要按照不动产进行转让,而由此也将形成全国统一的土地使用权法律体系,将体现平等性、有偿性、期限性。然而,从这个决定实施一年来的情况看,并没有起到治本的作用,大陆农村因土地问题而起的矛盾与纠纷仍层出不穷。在实行的具体方式上,此次改革遵循“总体保障、分期实现”原则,将通过法律的修改来实现农民住房和农村建设用地的商品化,在此基础上,耕地政策仍然保持现有法律不变。但事实上,地方政府在利益的驱动下,并不会按照中央的意图行事,不会改变对农民的利益进行巧取豪夺的习惯。惟有实现私有化,才是釜底抽薪、一劳永逸的治本之路。

  农村土地私有化改革,成为中国大陆经济改革的一个绕不开的节点。

  其中主要原因是,中国目前已经进入高速的现代化阶段,而此时所需要的建设用地量比以往翻倍增长。来自国土资源部的信息表明,我国现在能利用的建设性土地大约在500万平方公里,而其中农村、园地、林地等面积占到近70%,广阔的农村集体用地将是新增的国有建设用地的主要来源。地方政府以廉价的征地方式解决建设开发使用,造成了对农民利益的损害;土地不私有化,就不可能平衡两者之间的矛盾。因为这个过程是通过土地使用权的直接流转和买卖来解决;所谓“使用权”并非所有权,官府可以采取任何手段强迫、买通所谓农村的“集体”来残害农民个体的权益。

  目前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有两个使用主体,一是农村的集体建设用地,随着我国城镇化和农村工业化,这种建设用地的使用已经远远超出我国目前的土地管理系统的监管,正成为我国农村资本积累的重要来源,这种转化过程被称之为土地流转;另一个是城市化建设对郊区土地的征用,而这也是在我国东部发达地区城市采取的一种模式,是地方政府与企业利润的重要来源,这被称之为买卖。据国土部门的统计显示,目前农民的住房面积在200多亿平方米(约合0.3亿亩),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面积是4亿亩。这200多亿平方米的住宅如果按照村镇的平均800元的成本造价计算,价值是20万亿元人民币,而4亿亩的农村建设用地的价值也在100万亿元人民币以上。

  因此,推行农村土地私有化的最大阻力还来自于地方政府。他分析,在过去,一些县级市没有独自收税的权力,在上缴国家利税后才能留取一部分资金做财政用,但这些钱远不够维持开销,因此对农民进行征地,再卖给企业一直是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如果农村土地私有化了,农民的土地直接进入市场了,那也就等于绕过了地方政府。那么,收益最大的是农民,损失的是地方政府。地方政府,可以从抵制土地私有化这里,从农民手中攫取到800万亿的财富。

  当然,实现农村土地私有化后,也可能出现一些负面现象。但这些负面现象与还权利欲民比起来,可以说微不足道;同时,还可以借鉴台湾的经验和教训,将私有化负面现象减少到最低的程度。

  失地农民的怒吼,或将成2010年新的风景。之所以有如此担忧,还在于中国失地农民制度救济难题,政府现在难以破解。浙江省政府近日发布省政府令,从2010年1月1日起,市、县政府要预先准备好征地补偿费以及被征地农民的保障资金,否则不得征地。海南省政府近期也颁布了《海南省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全面推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分别按50%、20%、30%的比例承担,其中政府承担部分按规定纳入征地补偿成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承担部分分别从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中支付。

  但全国失地农民的状况不容乐观。中国社会科学院一份研究报告显示:在东部某省历年累计200余万失地乡村人口中,有30万人左右是失地贫困人口;西南某省20%的失地农户仅靠土地征用补偿金生活,24.8%的失地农户的人均纯收入低于625元,处于贫困状态。目前在征地过程中的问题,首先是一些基层政府随意动用征地权。法律规定,建设项目必须使用国有土地,集体土地只有在特定的集中情况下才能使用。但有些基层政府为了加快当地的建设步伐,常常越权非法批准征地;二是农民失地后获得的补偿标准偏低。法律规定,失地农民获得补偿的标准按年产值计算,这就必然导致各地补偿标准不平衡。在目前没有健全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情况下,由于法律本身规定的补偿偏低,难以保障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水平;三是征地程序不完善。被征地农民在征地过程中的参与权没有得到保障;四是基层组织在补偿分配中存在违法问题。而这些问题,按照现有的土地政策,却无法得到缓解。

  其实,国家保障农民失地后的生活,也有法律依据的。物权法规定,在征收土地时,除了给予农民补偿金之外,必须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然而,中国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地方政府及其官员的手中,早就是任意蹂躏的面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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