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君安期货有限公司期货业务居间合同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19 15:40:39
委 托 人:             (以下简称甲方)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电   话:     传真:     电子邮箱:
居 间 人:             (以下简称乙方)
住   址:
负 责 人:             身份证号码:
电   话:     传真:     电子邮箱:
一、基本原则和术语定义
(一)本合同由甲方、乙方本着诚实信用、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协商自愿签订。
(二)本合同所称委托人指委托居间人发现潜在期货投资者、促成期货经纪合同订立的期货公司。
(三)本合同所称期货居间人是指独立于期货公司和客户之外,与期货公司签订居间合同,为客户提供与期货公司订立期货经纪合同的机会或者中介服务,获取居间报酬,以居间人本人的名义独立承担基于居间法律责任所产生的民事责任的自然人。
(四)本合同所称投资者代理人是指接受投资者委托,在代理权限内,以投资者的名义实施签订期货经纪合同、下达期货交易指令、确认交易结算结果或者调拨账户资金等行为,其法律后果由投资者承担法律责任的自然人。
(五)本合同所称期货居间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期货经纪合同信息或提供订立期货经纪合同机会的中介服务,由委托人按约定支付报酬的经营活动。
二、委托事项
(一)乙方按照甲方确定的投资者条件,推广甲方经营的期货业务,发现潜在期货投资者,向甲方报告订立《期货经纪合同》的信息,提供订立《期货经纪合同》机会的中介服务,并最终促成投资者与甲方签订《期货经纪合同》。
(二)乙方权限仅限于上述第1项,乙方非甲方的代理人和甲方的工作人员,无权对外签订《期货经纪合同》、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接受、代转投资者保证金,向投资者及其他第三人做出任何承诺和保证。
三、乙方签署此《期货业务居间合同》表示乙方已具备甲方对期货居间人要求的以下基本资质条件
1、乙方是可独立承担居间法律责任的自然人;
2、乙方应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职业道德;应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熟悉期货业务知识的基本规则并具有较强的市场投资分析能力;
3、乙方如有期货从业资格,甲方将优先考虑签署《期货业务居间合同》;
4、乙方应具备一定的客户资源网络;
5、乙方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如有特殊情况,该条可适当放宽),并通过甲方相应的能力测试。
四、居间人身份及行为的确定
(一)、居间人与期货公司没有劳动合同关系。居间人非期货经纪合同的当事人;
(二)、期货公司在职人员不得成为甲方的居间人;
(三)、居间人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中期协、交易所的相关管理规定,并接受本公司的管理;
(四)、期货业务居间合同体现的基本特征是中介性及有偿性,《期货业务居间合同》与《期货经纪合同》是两份独立合同。
五、报酬支付方式
乙方与甲方签署《期货业务居间合同》之后,乙方实际促成投资者与甲方签订《期货经纪合同》的,可以认定乙方提供的中介服务成功。
乙方收入的构成:居间人所介绍的投资者从事期货交易的净手续费收入(已扣除营业税金及附加、风险准备金、交易所收取的所有费用)为基数,抽取一定比例计提作为未扣除税费、其它费用前的报酬。
具体计提和支付方式如下:

居间人应得报酬 = 净手续费收入×提成比例(%)—各种税项
净手续费收入 = 手续费收入—营业税金及附加—风险准备金—交易所收取的所有费用
各种税项 =个人所得税+其它规定应缴纳的税项

(一)计提方式:(净手续费收入累进递增法计提)
A、4万>当月净手续费收入≥2万,净手续费收入的计提比率为20%;
B、6万>当月净手续费收入≥4万,净手续费收入的计提比率为30%;
C、8万>当月净手续费收入≥6万,净手续费收入的计提比率为40%;
D、当月净手续费收入≥8万,净手续费收入的计提比率为50%。

(二)支付方式:
报酬按月以人民币结算。甲方在次月二十日前将上月报酬的税后金额85%部分付至乙方指定的预留银行账户,节假日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甲方按照乙方每月居间报酬的税后金额,提取不低于 15%的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可能发生的乙方违约或违规行为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若乙方无违约事件或违规行为,未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于当年度七月份前十个工作日支付当年度一月至六月所提风险准备金,次年度一月份前十五个工作日内支付上年度七月至十二月所提风险准备金,若遇节假日则顺延。每月十八日前乙方应督促其名下全部客户签署每月结算单。如到期名下客户没有全部签署完毕的,则报酬支付时间顺延。
注:“居间人应得报酬”是指根据按国家规定扣缴个调税后实际支付金额。
(三)乙方指定账户如下:
收款人全称:            开户银行:
账   号:
居间人的报酬往来账户必须只有一个乙方本人的实名银行账户,居间合同期内不能再次变更居间报酬受益人。
(四)税项
乙方应得报酬中的应缴税项(营业税金及附加、个人所得税)由甲方依据税务部门的规定代扣代缴。
六、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
1.有权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中期协、交易所的相关管理规定对居间人的资质、行为进行检查;
2.有权对乙方介绍的投资者选择是否签订《期货经纪合同》;
3.在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时随时解除本合同;
4.依据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报酬,且应当在乙方介绍的投资者的交易编码存续期间不得变更居间报酬受益人;
5.有权与乙方介绍的投资者协商交易佣金,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也不得代表投资者的意愿要求甲方为乙方介绍的投资者变更交易佣金。
6、有权将乙方的居间人身份公示在甲方网站上,包括乙方的姓名与身份证号码。
(二)乙方:
1.签订此《期货业务居间合同》后即成为甲方的居间人,并根据《期货业务居间合同》内容为甲方报告订立合同的信息或者提供订立期货经纪合同机会的中介服务;
2. 居间人从事居间活动,促成期货经纪合同订立的,有权按照合同规定取得相应报酬,即根据开发客户净收入按相应比例获取服务报酬;
3.乙方承诺其所提供与资质认定的相关材料并无虚假;接受中国证监会、中国期货业协会等主管机关的监管;遵守公司相关制度;在从事业务推广的过程中,以正当手段进行各项推介活动,并积极为甲方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不做任何有损甲方正当利益和声誉的事;
4.居间人在从事期货居间业务时应当明示自己的居间人身份;居间人应如实向客户告知有关签订合同事项,应当向客户揭示并解释期货交易的风险,应当提供《风险揭示说明书》等材料,不故意隐瞒与订立期货经纪合同有关的事实或故意扩大投资期货的收益,不诱导客户进行期货交易,不做误导的广告与宣传,不做获利保证或共担风险的承诺,不使用任何欺诈手段;
5.忠实履行自己的居间义务,积极促进自己介绍的投资者与甲方签订期货经纪合同,不得阻挠或妨碍投资者与甲方的签约活动,不得翻炒甲方的现有客户和拦截自然增长的客户,不得以甲方名义对外签约、向投资者承诺,否则给甲方造成损失应予以赔偿;
6.乙方不作为其所介绍投资者的代理人,包括无权代理签订《期货经纪合同》;无权代理客户委托下达交易指令,无权代理客户委托调拨资金、无权代理客户确认交易结算结果或调拨账户资金等代理行为;如果甲方发现乙方事实上从事上述代理行为,乙方同意基于该投资者账户的居间关系终止;
7.对因居间业务关系而获知的甲方和投资者的商业机密负有保密的义务,不得随意泄露;
8.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不再与其他期货经纪公司签订期货居间合同;
9、乙方在本合同中确定的地址和联系方法均为合法有效的联系方式,甲方依该地址和联系方式传达的通知、文件等均视为有效送达。乙方地址和联系方式如有更改应书面通知甲方。
10、接受甲方以下部门及人员对居间业务的指导与维护工作;
负责部门:市场发展部
协调人:       电话:       传真:
维护人:       电话:       传真:
11.经甲方同意可参加由甲方举行的期货业务知识等培训活动;
12.经甲方同意可推荐乙方介绍的优质客户参加由甲方举办的研讨会等活动。
七、合同期限和终止
(一)本合同自  年 月 日双方签署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 年,合同期满终止,若双方续签合同,则应在合同期满前 月续订。
(二)乙方为甲方开发的客户净手续费收入连续六个月累计额小于10万元的,从第七个月起甲方核算乙方应得的报酬,支付完毕后本合同终止。
(三)任何一方提前结束本协议,须提前30日通知对方,双方一致同意后签署提前结束的补充协议,并在签署补充协议后二十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给乙方应获得的报酬。
(四)乙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甲方可单方面终止期货业务居间合同:
1、利用期货居间人身份变相非法集资或融资的;
2、以期货居间人的名义从事期货居间以外的经纪活动的;
3、向客户作获利保证或共担风险承诺的;
4、为客户提供集中交易场所,以甲方名义设立经营服务网点的或利用居间活动私自设立或变相设立非法期货经营网点的;
5、违反不得接受客户授权从事各项代理活动的规定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中期协、交易所的相关管理规定,做出有损于甲方利益和甲方客户利益的行为的。
八、违约责任
(一)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任何一方均应履行本协议条款及甲方制订的规章制度,任何一方违约,守约方均可要求解除协议;
(二)如果甲方延期支付报酬超过30天,乙方有权随时解除本协议,并要求甲方立即支付尚未结清的报酬;
(三)如果乙方在签订居间协议后,在协议管辖范围以外从事任何违法、违规或违约的活动,由乙方单独承担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四)提前解除本协议时,双方应该结清因为履行本协议产生的债权债务。否则,双方仍然应该遵守协议第六条规定的义务。
九、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因合同发生争议,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上海金融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其他事项
(一)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 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确定。
(三) 本合同如与国家法津、法规和政策以及期货交易所的规定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期货交易所的规定为准。
委托人(甲方):
代表签字:
签署日期:   2008年 月 日
居间人(乙方):
代表签字:
签署日期:   2008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