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定剑:政府多征税也违法(新京报 201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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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多征税也违法 新京报 2010-1-30   蔡定剑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政府要以对人民负责任的态度,尽快实行税收法制化,使税收走向严格规范化的道路。公民不交税违法,政府多征税也是违法。

 

 权利意识

 随着中国经济的腾飞,税收也大幅度增长,这当然可喜。但是,税收增长率大大超过了GDP的增幅度,这就相当不正常了。比如,2007年全国税收收入比2006年同比增长31.4%,而2007年GDP增长率为13%,税收增长率为经济增长率的两倍多,2007年财政比预算超收多达7239亿元。2008年全国财政收入达到61316.9亿元,GDP增长9%,而财政收入增长19.5%,比预算超收2830.9亿元。

 财政部解释超收主要是工商业增加值、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额、外贸进出口总额、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等与税收直接相关的经济指标实际增长高于预期,同时2007年企业利润大幅增长、2008年上半年汇算清缴2007年企业所得税等因素增加了较多收入。这些解释恐怕不是超收的全部原因。最近我个人经历了两件事,算是体会到税收超收的某些原因。

 最近,中国政法大学要向引进科研项目的教师发放适当的科研奖金,这种政策是几年前就确定下来的,但一直没钱发。去年年底,学校终于发下了这笔钱,可接到工资单时,我有些儍眼:过去4年的科研奖金加上我的工资都算作一个月的收入,一次扣除了4万多元的个人所得税。作为公民我愿意合理合法地纳税,但是,这样做实在没道理。

 当问题反映到学校有关部门后,有关校领导也觉得这样做不太合理,请财务部门采取挽救措施。但,财务部门说税收一旦扣除就不可能再返还,税务部门历来就是这样做的。这就使我迷惑,在一个负责任的税收制度下,应该遵循的税收原则是公平、合理,如果有不合理多收公民的税,一定会返还。在国外,如果有某种原因误征、多征公民的税,税务部门会主动及时地返还多征的钱,并向公民致歉。如果有对公民不合理的征收,公民可以告上法院,把钱要回来。

 另一件事是,主管科研的副校长告诉我,现在从各种途径引进的科研经费,除了国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的科研经费,都要交税。我就更迷惑了。这是什么税?法律好像并没有规定“科研税”这个税种,怎么对科研经费也征起了税?一个搞财政问题的专家朋友告诉我,这是按营业税征的。

 从常识理解,营业税明显是针对获取利润的企业、商业的经营行为,而科研明显是非盈利的探求真理和科学发明的行为,资金的来源一般来自政府拨款、企业捐款和基金会的资助等。为了促进科研的发展,许多国家对科研经费一般都免于征税。朋友解释说,科研经费是一种劳务,所以可以当营业税征。科研经费一般有设备、差旅调研、交通等费用,也包括一些劳务。即使是企业,它购买设备、差旅等也会作为企业成本,征税时要加以扣除,而且对其所有资产和企业成本也不征税。如果说科研经费有劳务应征税,领劳务者都会交个人所得税,事先对入账的科研经费征税岂不是重复征税?再说,对国家拨款的重点科研项目不征税,对其他经费来源的科研费征税也没道理,经费性质相同却有不同待遇。

 这表明,税收高额超收,其中隐含了税收部门滥收税的状况。

 一方面是有关部门利用解释权,毫无根据、没有道理地扩大税收范围。本来,政府没有制定税收法律、确定税种和税率的权力,税收必须是法定的,这个“法”是指由议会制定的法律。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有20多个税种,但只有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由全国人大制定,其他的税收法规都由政府制定,解释权更是在财政税收部门。于是,税务部门不断出台各种税收政策、规定,随意对税收范围、税种和税率做扩大解释,对科研经费征税可能是众多扩大解释的一个缩影。有人说政府的税收权得到了全国人大的授权,这种说法随2000年《立法法》的制定,已经失去了法律根据。

 另一方面,对税收部门和税收人员完成和超额完成任务的实行奖励刺激,还对扣税单位实行奖励性的收取手续费的政策,使税收人员和税收扣除单位可以从多扣税中得到直接利益,这些措施无异于过去实行的“执法罚款返还”政策。这种利益的诱导,无疑会促使税收单位滥行税收。

 税收是公民和国家法律关系的基础,征税是公民赋予政府最重要的权力。多征税政府肯定高兴,但如果滥征则严重影响政府的信用和形象。由于税收是国家依凭权力对公民私有财产的无偿征收,涉及公民的私有财产权,所以一定要严格依照以民意为基础的法律规范征收,绝不可随意多征、滥征。政府要以对人民负责任的态度,尽快实行税收法制化,使税收走向严格规范化的道路。公民不交税违法,政府多征税也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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