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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3/29 19:05:49

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有关政策问答

 

1.实施《暂行办法》的目的是什么?

为切实保障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的合法权益,保证参保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流动并在城镇就业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接续。

2.《暂行办法》适用的对象有哪些?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

3.《暂行办法》什么时间开始实施?

2010年1月1日起实施。

4.《暂行办法》实施后,在参保人员中断就业或返乡时是否还能办理退保手续?

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由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保存全部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继续按规定计息。

5.既然《暂行办法》规定不能退保,那么已经缴纳的养老保险今后如何处理?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参保人员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累计计算。

6.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的基本程序是什么?

(一)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二)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暂行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三)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四)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7.参保人员缴费后能够享受什么养老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缴费后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参保人员不再返回城镇就业,继续缴费的,其在城镇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全部有效,并根据参保人员的实际情况,或在其达到规定领取条件时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8.在办理转移接续手续过程中,可以通过什么渠道获得联系方式,咨询有关情况?

可以向任何一个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全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系方式;也可通过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政府网站查询全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系方式。

 

 『湖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