亦明剥壳:方舟子棒打肖传国始末(6):逃讼(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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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明剥壳:方舟子棒打肖传国始末(6):逃讼(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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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交者: harry 于 2009-12-16 00:08:36

 
方舟子棒打肖传国始末(6):逃讼(1)(2009-12-15 08:37:30)标签:方舟子 肖传国 陈建民 丁祖诒 西安翻译学院 金娣 顾平 新语丝社 分类:剥文史学家方舟子的壳  六、逃讼
除了上面提到的原因以外,方舟子匿名、化名打肖传国的假,还有另外一个重要原因,这就是逃避法律的制裁。

原来,在打肖传国之前,中国的恢恢法网,正在向方舟子头上罩来。这个有着耗子般灵敏预感的方舟子,——他自己承认,“我很敏感,也许预感也颇好,就象一只小老鼠”——,于是千方百计地躲避灾祸。显然,避灾的最好方式就是停止作恶,所谓放下屠刀,立地成佛。但是,恶毒的本性使方舟子根本无法克服自己强烈的复仇欲望。更何况,这个肖传国马上就要成为“中国中科院院士”——这个称呼是方舟子亲口说出的——,与他的两大靠山,何祚庥和邹承鲁,平起平坐了。预感如小老鼠般灵敏、器量也如小老鼠般狭隘的方舟子,岂能眼睁睁地看着自己的仇人平步青云?所以,方舟子一面继续作恶,一面又要千方百计地逃避作恶的后果。

那么,方舟子的预感是怎么来的呢?他又是如何试图逃避法律的制裁的呢?且听笔者慢慢道来。

1、法网恢恢,有疏有漏

(1)、“‘西译’事件案中案”

2004年10月30日,也就是在挖出肖传国大约一年之前,方舟子在新语丝新到资料上发表《追踪“美国选出中国最受尊敬大学及校长排行”假新闻》一文,是为他射向西安翻译学院及其校长丁祖诒的第一支箭。由于这篇文章只在新语丝发表,影响并不大。可是,人民日报社旗下的《环球时报》在9天后发表了署名“唐勇”的文章,题目是《西安某校排名第十本报记者查无实据》。这篇文章的内容,与方舟子的文章一样,也是揭露那个“假新闻”的。按道理讲,“打假”乃是义举,义举能够成功,首要条件就是人多势众。因此,假如方舟子打假是出于公心,他应该对唐勇站到自己的一边感到高兴才是。但实际上,方舟子打假完全是出于私心、是为了谋取私利。因此,别人打假,尤其是打相同题材的假,就被方舟子视为与自己抢生意。所以,唐勇出面打西译的假,相当于动了方少侠的奶酪,心胸奇窄的方少侠焉能不急?

唐勇文章见报的第二天,2004年11月9日,方舟子在新语丝上发表了《“西译”事件案中案:〈环球时报〉记者的无耻剽窃》一文,指控唐记者抄袭了他的文章。方舟子有什么根据吗?他从人家的文章中,找出了三段文字,总字数不足全文的十分之一,当作唐勇抄袭的证据。且看方舟子举出的第三段唐文:


“10月28日,《青年参考》的报道经新华网、新浪网、搜狐网等各大主流网站转载,一时间成为网上的热门消息。……就连许多北美的中文媒体都受到波及,纷纷予以转载。”


据方舟子说,这段文字是“抄自方文”下面这两句话:


“第二天,该报道经新华网、人民网、新浪网、搜狐等各大网站转载,传遍了全中国。甚至还走出了国门,传到了美国的中文媒体。”(http://www.xys.org/xys/netters/Fang-Zhouzi/sohu/xianfanyi3.txt)。


除了方舟子,这个世界上还能有谁看得出这是唐勇“抄自方文”吗?我们就算唐、方二文“相似”,但那也是因为它们所叙述的是相同的客观事实。难道方舟子拥有这些客观事实的版权吗?是不是你方舟子小学时作过1+1=2的习题,别人再作这样的练习,就都算是抄袭你方舟子呀?

其实,即使唐勇的文字与“方文”完全一样,按照方舟子为自己抄袭剽窃辩护的理论,“科普文章和论文的标准是不一样的”,“只要不是整段地照抄,也称不上什么‘抄袭’”(见方舟子:《对“方舟子抄袭颖河”一事再说几句》),也不能算是抄袭。事实是,方舟子的文章1200字,唐勇的文章2400字,人家抽什么风,犯什么傻,要抄你的200来字?

11月18日,唐勇在得知方舟子诬蔑自己抄袭之后,写了一篇《对方舟子先生所谓“环球时报记者无耻抄袭”的反驳》,贴到了新语丝读书论坛。两天之后,方舟子把新语丝众暴徒对唐勇的嘲骂搜集到一起,把唐勇的文章附在后面,发表在新到资料上。而他自己却一言不发——他对一名记者的诬蔑诽谤,就这么不了了之了。

那么,唐勇事件与肖传国案有什么关系呢?原来,西安翻译学院于2005年1月12日到西安市长安区法院控告唐勇侵犯名誉权。此时,方舟子当然没有胆量挺身而出,对西安翻译学院说:始作俑者是我,唐勇只有抄袭之罪,你们要告就告我吧!方舟子当时所作的,就是躲在幕后看好戏。5月10日,长安区法院宣判西翻告唐勇案原告胜诉,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以同等版面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史风:《西安翻译学院洗雪排名冤案 终审尘埃落定》,见2005年6月10日《西安晚报》)。方舟子在把这个消息“立此存照”时说:


“在西安打‘官司’,出现如此荒唐的结果是一点也不奇怪的。可以预料,丁祖诒还将在西安继续赢得其他‘官司’。但是,除了继续骗骗西安翻译学院的学生,还能骗得了谁呢?”(http://www.xys.org/xys/ebooks/others/science/dajia6/dingzuyi59.txt)。


既然知道“出现如此荒唐的结果是一点也不奇怪的”,方舟子当然也知道唐勇的今天可能就是自己的明日。此时,他在心里一定十分感激唐勇替自己挡了一枪。在此以后,他很少再“实名”打西翻的假了。但是,新语丝上骂西翻、骂丁祖诒的文章仍旧络绎不绝,(见新语丝“立此存照”之“丁祖诒•西安翻译学院事件”),其中到底有多少篇是方舟子披马甲写的,这个世界上只有他自己心里最清楚。

不过,俗话说,逃得初一,逃不得十五。2005年8月,方舟子在一篇题为《“绝食老中医”胜诉又能怎样?》的文章中,顺口说了这样一段话:


“最近就有一个这样的例子。有人在《洛杉矶时报》上刊登了一则广告,声称‘美国50州高等教育联盟’将西安翻译学院及其校长分别评为中国最受尊敬的大学和校长,然后拿回国变成《洛杉矶时报》的新闻报道。经我本人和一些媒体的调查,连教育部发言人也宣布所谓‘《洛杉矶时报》的报道’乃是一则自费广告,所谓‘美国50州高等教育联盟’是子虚乌有的,根本没有这样的一个组织,并把这称之为‘丧失良知、道德沦丧的宣传’。然而西安翻译学院却在西安把转载有关揭露报道的当地报纸以损害名誉权为由告上法庭,并胜诉。然后在各地报纸刊登有偿新闻,大造‘西安翻译学院洗雪排名冤案终审尘埃落定’的舆论。”(见2005年7月27日《北京科技报》)。


也就是因为这段话,丁祖诒把方舟子,连同北京科技报社,一纸告到西安的法院。此时,距离方舟子棒打肖传国只有不到一个月的时间。

(2)、老中医绝食案

那么,《“绝食老中医”胜诉又能怎样?》又是怎么回事呢?让我从头说起。

2003年12月10日,《华西都市报》发表署名杨元禄的文章,《轻松绝食49天挑战饥饿极限》。这篇文章说,有一个名叫陈建民的老中医要挑战“美国魔术师大卫•布莱恩绝食44天的饥饿极限纪录,……将以中医博大精深的养生之道,一边工作一边绝食轻松度过49天以上,打破大卫创下的人类饥饿极限纪录。” 2004年1月6日,方舟子在《北京科技报》上发表文章,运用“科学原理”论证陈建民的这个计划不可行、不科学,说“古今中外一直有人声称能长期绝食,这些人都已被证明是骗子、疯子或有心理障碍(神经性厌食症),有的因此付出了生命的代价。”在文章的结尾,方舟子说:


“最近一段时间中国媒体上经常出现‘不食’假新闻,既然有人自告奋勇当试验,正好可以以之为反面教材,让这些宣称者吃点苦头,杀杀这股歪风。”(方舟子:《评“老中医计划绝食49天”》,http://www.xys.org/xys/netters/Fang-Zhouzi/science/bushi.txt)。


不过,陈建民不仅没有被方舟子的威胁吓到,反倒将“绝食”表演提前在3月20日举行。3月29日,方舟子在新语丝上发表《“东方超人”的绝食闹剧》一文,宣布陈建民正在进行的“绝食”表演是在搞“玩弄欺骗手法”的闹剧。在此之后,方舟子、司马南等人一面对陈建民的邀请——请他们亲自监督绝食过程——拒不接受,一面又继续发表公开言论,明指陈建民的表演是一场骗局。(见《新语丝•立此存照•四川老中医绝食表演》)。在2005年初,《北京科技报》列举“2004年中国十大科技骗局”,将“四川老中医绝食49天”列为首条。

2005年初,正是方舟子与《北京科技报》的第二个蜜月期。因为在2004年7月,方舟子曾经指出“北京大学生命科学学院的翟中和院士和高崇明教授《人类克隆不应超越伦理底线》(2004年6月29日《北京科技报》封二文章)一文存在知识性错误。”(方舟子:《专业人士更应慎重》)。三个月后,方舟子再次出击,要打这家报纸的“假”,说它“不去质疑那些惊人的主张,反而是传播这些主张,不去揭露伪科学,反而替伪科学张目,把宣扬伪科学当成了科学探索,已越过了‘绝对不能把伪科学、反科学的东西当成科学来传播’这条科普底线。”(方舟子:《对〈北京科技报〉的失望》)。北京科技报或者有“闻过则喜”的癖好,或者是害怕被这位“斗士”揪住不放,无论如何,他们马上拉方舟子入伙,让他给该报写科普专栏。可想而知,“2004年中国十大科技骗局”的幕后策划人,就是方舟子和司马南这伙打着科学旗号的“斗士”。

“2004年中国十大科技骗局”问世后,刘华杰在北京大学科学传播中心的网站上撰文批评《北京科技报》,指责他们宣布老中医绝食搞骗局,却没有提供任何证据。对此,方舟子撰文说:


“《北京科技报》的报道做为一个简短的新闻回顾,受篇幅限制无法面面俱到地做出分析,但也提供了‘相关报道见本报2004年1月7日《质疑老中医绝食49天》’的注释。……根据科学知识和在现场表演中暴露出的众多疑点,我们完全可以证明那是一场商业闹剧,但是,策划者和表演者却声称是科学实验,大肆炒作,据以敛财、扬名,说是骗局,也不为过。……如果‘老中医’只说他是在做与科学实验无关的魔术表演或艺术表演,我们当然没有必要去管它有没有科学意义。

“诚然,我们并没有掌握‘老中医’做假的证据。即使当初我们亲临表演现场,也未必能够当场将其戳穿,现在当然更不可能让时间倒流。但是,对一个带着商业目的、违背科学原理、漏洞百出的惊人宣称,我们只要有足够的理由就可以认为是个骗局。”(方舟子:《凭什么不能说“老中医绝食49天”是骗局?》,见2005年1月14日《北京科技报》)。


方舟子在文章中使用的这一连串“我们”,明白无误地说明,方舟子确实是《北京科技报》“2004年中国十大科技骗局”的幕后策划者之一。

两个月后,2005年3月,陈建民将北京科技报告上法庭。就在陈建民起诉消息公布的当天,方舟子对这则消息发表按语说:


“大家要记住,最早是‘类科学’专家、北京大学哲学系副教授刘华杰公开怂恿陈建民状告《北京科技报》诽谤的。想当初,刘副叫嚣要到法庭上为‘野鹤’作证、辩护,结果没有见到他露面,这次不知有无这个胆子?鉴于地方保护主义,陈建民如果在当地打赢了官司并不奇怪,‘邱氏鼠药’案、丁祖诒告《北京青年报》案,不也都是在当地告赢了吗?据闻丁祖诒现在又在西安开始告各个媒体诽谤了,想必也是稳操胜券的。骗子、骗子帮凶和帮闲们可以利用中国现在的司法腐败而得意一时,但我相信,历史的审判将更加公正和久远。”(http://www.xys.org/xys/ebooks/others/science/dajia6/chenjianmin42.txt)。


我们且不管语文状元方舟子所说的“历史的审判将更加……久远”到底是什么意思,但现实的审判却来得很快。2005年7月,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判陈建民胜诉,北京科技报不仅要公开赔礼道歉,而且还要赔偿陈建民一万元人民币。(见:《绝食老中医胜诉名誉权案》,《新闻晨报》2005年7月22日)。显然,北京科技报又替方舟子当了一回冤大头,而中国的法网再次与方舟子失之交臂。

不过,方舟子虽然侥幸躲过了老中医的官司,但他却在得意忘形之际吃上了丁祖诒的官司。原来,在陈建民胜诉的消息见报的第二天,方舟子撰写了《“绝食老中医”胜诉又能怎样?》一文,给自己的东家打气。他很可能以为西安的黑锅已经让唐勇背上了,自己又可以逍遥法外了,于是捎带着骂了西安翻译学院几句。结果使刚刚在四川输了一个旧官司的北京科技报,马上又在陕西背上了一个新官司。

那么,方舟子在《“绝食老中医”胜诉又能怎样?》中还说了些什么?除了继续叫嚣“虽败犹荣,虽胜犹耻”之外,他用这样一段话结尾:


“在伪科学、假货、骗局盛行的今天,打假者难免会遭遇恶意诉讼,受到打击报复,这是我们为建设一个科学、理性、公平、公正的社会所不得不付出的代价。既然要打击伪科学、揭露科技骗局,就应该有心理准备和勇气做出一定的牺牲。其实造假者自己也很明白,法院的一纸判决不可能挽回其扫地的名声。他们进行恶意诉讼的主要目的在于试图扼杀批评的声音。如果我们因此被吓住,放弃了舆论监督和言论自由的权利,那才是真正失败了。”(见2005年7月27日《北京科技报》,http://www.xys.org/xys/netters/Fang-Zhouzi/bkb/chenjianmin.txt)。


实际上,方舟子这是在告诉北京科技报:你们不是要反伪科学吗?那么,输官司就是它的代价。但是,假如你们因为输官司而退缩,则你们的损失会更多、更大。斗,接着跟法院斗!

可怜北京科技报真是惨遭不幸,遇到了这个方舟子:不跟着他跑,就要挨这位“斗士”的打;跟着他跑,就要替这位“斗士”挨打。此时,他们别无选择,只好听信方舟子,继续和法院斗,向泸州中级法院提出了上诉。2005年10月18日,法院驳回上诉,北京科技报社又白白损失了3500元上诉费。一个月后,《北京科技报》发表了方舟子那篇臭名昭著的文章,《揭露违背科学原理的骗局无需举证》。在这篇文章的结尾,方舟子说:


“谁主张,谁举证,不平常的主张需要不平常的证据。像‘绝食49天’这种主张,是一个非常不平常的主张,那么其主张者必须出示确凿的证据、通过严格控制的实验条件,才能证明其主张,否则的话,我们就只好说它是骗局。”(http://www.xys.org/xys/netters/Fang-Zhouzi/bkb/chenjianmin2.txt)。


这段话是什么意思呢?它的意思是,老中医用自己的身体做出的“举证”,在方舟子的眼里不算是“证据”;老中医要求他们亲自去监督,在方舟子的眼里不算是“严格控制的实验条件”。而方舟子这伙“科学斗士”平白无故地骂人家是“骗子”、说人家是搞“骗局”,反倒都是“平常的主张”,因此不需要任何“举证”,更何况他们还可以随心所欲地编造“科学原理”来代替“举证”。

那么,到底谁是科技骗子?到底是哪些人在搞“科技骗局”?

(3)、金娣存款案

如果说上面的两场官司,方舟子还能够“幸运”地碰到冤大头的话,那么,在“金娣存款”这个案子中,方舟子就没有那么幸运了。实际上,他不仅当了别人的冤大头,而且为此连吃两场官司。由此可知为什么“出来混,迟早要还的”这句台词会那么深入人心。

那么,金娣存款案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原来,有几个号称是“中华爱国者”的人,领头的名叫邵连华,坚信上世纪二、三十年代,贵州省主席周西成曾将自己的财物,价值三亿美元,存入美国花旗银行的一个新加坡分行。这三亿美元,后来被取出五千万,但剩下的2.5亿美元至今仍旧存在花旗银行。金娣是周西城的机要秘书,参与了周的存款过程,所以此案又被称为“金娣存款”。而“中华爱国者”的目的,就是要讨还这笔巨款。

那么,方舟子是怎么和金娣存款案牵扯上的呢?

2004年3月10日,北京国际饭店举行了一本书的首发式。这本书就是由北京大学教授颜品忠任主编、“中华爱国者”邵连华任执行主编的《花旗银行在华掠夺纪实》。 不言而喻,金娣存款案是这本书中的重要内容。千龙网记者蒲红果为这个首发式写了一篇报道。3月30日,新语丝新到资料发表了两篇署名文章驳斥金娣案。一篇文章的作者是“一读者”,文章的题目是《千龙网蒲红果2.5亿美元的梦呓》。另一篇文章署名“明辉”,文章的题目是《致广大网友的一封公开信 “金娣存款”是一场彻彻底底的骗局》。这是金娣案首次在新语丝上露面。

4月1日,方舟子在新语丝新到资料上发表《“金娣存款”文件的致命漏洞》一文,除了“综述”一读者和明辉的内容之外,还报告了自己的新发现:


“存款文件中周西成的英文拼法被写成‘Zhou Xicheng’。这完全是根据汉语拼音方案拼写的,而汉语拼音方案迟至1957年才开始制定,1958年公布。把名字连写,也不符合当时的习惯。”(http://www.xys.org/xys/netters/Fang-Zhouzi/sohu/jindi.txt)。


4月5日,方舟子又发表了一篇文章,题为《“金娣存款”凭证是根据金圆券伪造的》,内容如题。在这篇文章的结尾,方舟子说:


“面对如此拙劣的造假,‘金娣存款’代理人和鉴定者却如此坚决地捍卫‘金娣存款’凭证的真实性,把所有质疑其真实性的人全骂成花旗银行雇佣的奴才,只有两种可能:或者他们本身也是受骗者,或者他们就是造假者。我现在倾向于相信他们就是造假者,因为他们不会不知道,那张金圆券的另一面用中文写着‘中央银行’,他们竟敢用背面来欺骗众人!‘中共党员,北京大学教授’颜品忠号称是翻译家,即使没有见过那张金圆券的实物,不知道另一面写的是什么,难道连公开的这一面上那么简单的英文‘中国中央银行’也认不出来吗?那些大名鼎鼎的鉴定者呢?你们的专业水平、鉴定能力哪里去了?究竟是被“爱国”蒙蔽了眼睛,还是别有用心?

“真是铁证如山,‘中华爱国者’通篇说谎已成事实!”(http://www.xys.org/xys/netters/Fang-Zhouzi/sohu/jindi2.txt)。


方舟子的这两篇文章都是先在新语丝新到资料上发表,然后于次日在搜狐网的方舟子专栏内再发表。4月23 日,《花旗银行在华掠夺纪实》一书的六位编者到北京市东城区法院控告搜狐网和方舟子侵犯名誉权,要求侵权方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共计150万元。

应该承认,金娣案本来就有点匪夷所思。三亿美元在二、三十年代的中国到底是个什么数字,自称是“业余时间长期进行民国史战争史研究”的明辉说得十分清楚:


“贵州是中国最穷的省份之一,号称地无三尺平,常年正税收入,在北洋期间大约是60~80万元,1935年,贵州全年岁入为680万元,其中补助款收入为360万,1937年贵州的财政收入,吴鼎昌在花溪闲谈提到,他在该年任贵州省主席时,当年贵州岁入约为720万元,其中特税收入为220万元(参见民国财政史,p83)。这也就是,贵州这一期间的财政收入不超过200万美元,为凑齐周西成的款子,他得当上一百年的贵州省长。”(http://www.xys.org/xys/ebooks/others/science/dajia4/jindi.txt)。


另外,在抗战爆发后,蒋介石派胡适出任驻美大使,他的主要任务就是要获得美国政府的财政资助。可是胡适在最初两年,只从美国政府那里搞到了四千五百万美元的贷款。后来宋子文作为蒋介石的私人代表亲自出马,花了将近一年的时间,也不过搞到了一亿两千五百万美元。所以,说在十年前,一个在偏远贫穷的贵州省当了三年主席的人有三亿美元浮财,确实让人难以置信。

总而言之,方舟子根据网上公布的存款凭证照片所作的那两篇打假文章,纯粹是多此一举。实际上,就算是有此必要,假如他有一分证据说一分话,适可而止,不是那么狂妄地“相信他们就是造假者”,说“‘中华爱国者’通篇说谎已成事实”,则对方也会拿他没有办法。而事实却是,方舟子是一个有三分证据要说十二分话的人。连毫无证据他都敢骂别人是骗子,如今有了证据,他怎么肯不把话说死说绝,以显示自己的“斗士”风采?

2004年12月,法院做出判决,原告败诉。法院认为,方舟子的文章属不同观点争鸣,不属于民法调整范畴。(见2004年12月21日《京华时报》)。原告于2005年1月上诉,北京第二中级法院在同年4月决定维持原判。

假如这个案子到此为止的话,它实际上和肖传国案还扯不上什么太大的关系。可是,这个案子偏偏又生出了一个案子。原来,就在北京东城法院败诉之后,原告又到北京西城区法院提出控诉。这次的控诉对象是方舟子和他控制的新语丝网站,因为在《新语丝》网站的“立此存照”中,有“金娣存款骗局”专辑,其中有五十多篇文章攻击“金娣存款”是骗局,并称6位作者是“爱国主义骗子”。原告要求赔礼道歉,赔偿损失90万元人民币。据说,


“6人之所以能够对几乎同一“侵权事实”两次起诉,是因为侵权案件应在侵权发生地立案。上次起诉在东城是因为第一原告搜狐公司位于东城。此次起诉,6人并未找到“新语丝”网站的注册地址,但提供了方舟子在西城的住所地址。”(郭晓明:《“金娣支持者”再告方舟子》,见2005年1月13日《京华时报》)。


对于这一控诉,方舟子发了一个《关于北京西城区法院受理“金娣存款”代理人告方舟子一案的说明》,全文如下:


“‘金娣存款’6名代理人去年在北京东城区法院控告我登在搜狐网站上的两篇文章侵犯其名誉权,一审败诉后,据今天的北京报纸报道,他们又改到北京西城区法院控告我,这次的理由是《新语丝》网站‘立此存照’栏目中设立的‘金娣存款骗局’专栏中的52篇文章侵犯了其名誉权,据称西城区法院已受理了此案。

“西城区法院可能并不清楚新语丝网站的法律地位,误以为它是我的私人财产,要我个人对新语丝网站直接承担法律责任。新语丝网站虽然目前由我主持,但并不是我的私人财产,而是新语丝中华文化社的财产。新语丝中华文化社是1996年在美国纽约州注册的法人机构,我只是其法人代表。如果要追究新语丝网站的法律责任,应该起诉新语丝中华文化社,而不应该直接起诉其主持人。就好像‘金娣存款’代理人当初起诉的是搜狐公司,而不是张朝阳或搜狐的责任编辑。这不过是简单的法律常识,西城区的法官不应该不懂。我不认为西城区法院对境外机构、境外网站有管辖权。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民事案应有明确的被告,此案被告不明确,不应受理。

“我本人只对我写的文章承担法律责任,不对其他人写的文章承担法律责任。我揭露‘金娣存款’的文章是否侵犯名誉权,已由东城区法院审理并做出判决(我认为东城区法院当初也不该受理这种恶意诉讼),西城区法院就不应该再审理。我目前不在北京西城区居住,西城区法院对我也无管辖权。

“我不会浪费时间去应付这个恶意诉讼,何况根据我以前与西城区法院打的交道,我对其公正性毫无信心。”(http://www.xys.org/xys/ebooks/others/science/dajia6/jindi52.txt)。


这个“说明”说明了什么呢?它说明如下三点:


第一,在新语丝上发表的一切言论,都不能受到法律的管辖,因为为这些言论负法律责任的,是那个有名无实的“新语丝中华文化社”。

第二,“新语丝中华文化社”是在美国注册的法人机构,因此它有在中国大地上胡作非为的权利,但中国政府却对它没有管辖权力。

第三,方舟子虽然声称他对自己的文章负责任,但他根本就告诉你他的住址在哪里,而只是告诉法院我不住在你的辖区。因此,方舟子对自己的文章也不负任何责任。


实际上,新语丝到底是不是方舟子的私人财产,这个世界上谁都清楚。因为从内容上看,新语丝就是方舟子的个人博客:他自任作者、编辑、版主,甚至连采盗“资料”这样的活计他都一手包揽,因此这个网站的内容完全根据他个人的兴趣和喜恶来决定。而根据新语丝网站首页的说明,“新语丝社于一九九七年二月正式登记为一非盈利性的社团”。既然如此,请问方博士:第一,“新语丝社”的宗旨是“在计算机网络传播中华文化”,那么“假打假”、“伪反伪”、“胡科唬”、骂中医、骂法官、骂记者、造谣、诽谤、恶意攻击中国公民算是什么“传播中华文化”?第二,这个“非盈利性的社团”为什么要从事“营利性的活动”,比如办网上书店、比如贩卖中药保健产品?

更让人不解的是,方舟子作为新语丝的终身社长,号称在美国加州“定居”,实际上在中国北京蜗居,但是,新语丝的社址十余年来一直设在纽约州的一栋民宅里。这又是为什么?在民宅内开公司、做生意,一直是方舟子用来证明他人诈骗的法宝之一。比如, 2003年3月,方舟子在打“美国特路普国际集团”的假的时候,说过这样一段话:


“其公司注册地址就是网站上列的那个。一位住在那个城市的网友去实地考察,发现那里是个狭隘、拥挤的居民区,房价大约20万,找不到有任何‘特路普’的招牌,而那个地址是私人住宅,一幢平房。这家‘一流大型企业’的办公室不挂牌地设在自己家中。”(方舟子:《店小也欺客:“美国特路普国际集团”》,http://www.xys.org/xys/netters/Fang-Zhouzi/science/twoloop.txt)。


2004年11月,方舟子为了打西安翻译学院的假,特地查询“美国50州高等教育联盟”的底细:


“……在加州政府数据库中一查就查出了这家公司的底细……从这个记录看,是一个名叫何裕民(译音)的来自中国大陆的华人于2004年5月26日向加州登记注册的公司,公司就设在何裕民居住的公寓中。”(方舟子:《西安翻译学院排名骗局的新证据》,http://www.xys.org/xys/netters/Fang-Zhouzi/sohu/xianfanyi4.txt)。


笔者学着方舟子的打假绝技,也到纽约州政府的数据库去搜查新语丝社的底细,结果发现如下信息:


NEW THREADS CHINESE CULTURAL SOCIETY, INC.
C/O PING C. KOO
4315 FORESTBROOK DR.
LIVERPOOL, NEW YORK, 13090


再查这个注册地址,原来国际知名的新语丝中华文化社位于纽约州锡拉求斯市的一个“狭隘、拥挤的居民区”,是新语丝社理事顾平(Ping C. Koo)的住宅,总面积2116平方英尺,是一座二层小楼。顾平在1995年购买该住宅时的房价为八万五千美元,现在的市价大约翻了一番。显然,在这栋住宅的房前没有“新语丝”的招牌。






新语丝社的社址
(中间黑色屋顶的民宅)
看全图请用此链接:http://ocfintax.ongov.net/livelink/view.aspx?coord=598084,1146651


俗话说,以毒攻毒,贼喊捉贼。难怪方舟子这么乐于、又那么善于“攻毒”、“捉贼”!原来他自己就带毒、就是贼。实际上,不论方舟子当年建立新语丝社的初衷如何,在进入21世纪之后,他利用这块招牌的唯一目的就是躲避美国和中国对他个人的法律制裁。可笑北京西城区法院还真就买了方舟子的帐,做出如下判决:


“庭审中,原告提供了刊登在新语丝网站上署名木某、大胖星等人的文章,认为上述文章中存在大量侮辱性的文字和语言,构成了对其名誉权的侵害,因方是民为新语丝网站开办单位新语丝中华文化社的负责人,故侵权责任应由被告方是民承担。对此,本院认为,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后果应由侵权行为人承担。现原告以方是民系新语丝网站负责人为由,要求其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缺乏依据,对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http://www.xys.org/xys/ebooks/others/science/dajia6/jindi71.txt)。


这个判决虽然发生在2005年12月,但是庭审却发生在七个月之前。所以,方舟子从这个案子中学到的伎俩,如和法官躲迷藏、如在新语丝网站化名发表文章可以不负法律责任,都被他充分地运用到了与肖传国的打斗之中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