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虎 张军兴:律师执业,不能逾越法律红线(重庆日报 20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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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执业,不能逾越法律红线   2010年01月07日 08:42:16   华龙网—重庆日报       #TRS_AUTOADD_1262824912484 P { FONT-SIZE: 10.5pt; MARGIN-BOTTOM: 12px; LINE-HEIGHT: 2; FONT-FAMILY: 宋体 } #TRS_AUTOADD_1262824912484 TD { FONT-SIZE: 10.5pt; MARGIN-BOTTOM: 12px; LINE-HEIGHT: 2; FONT-FAMILY: 宋体 } #TRS_AUTOADD_1262824912484 DIV { FONT-SIZE: 10.5pt; MARGIN-BOTTOM: 12px; LINE-HEIGHT: 2; FONT-FAMILY: 宋体 } #TRS_AUTOADD_1262824912484 LI { FONT-SIZE: 10.5pt; MARGIN-BOTTOM: 12px; LINE-HEIGHT: 2; FONT-FAMILY: 宋体 } #TRS_AUTOADD_1262824912484 { FONT-SIZE: 10.5pt; MARGIN-BOTTOM: 12px; LINE-HEIGHT: 2; FONT-FAMILY: 宋体 } /**---JSON-- {"p":{"font-family":"宋体","font-weight":"","font-size":"10.5pt","line-height":"2","direction":"","margin-top":"","margin-bottom":"12px","text-indent":""},"td":{"font-family":"宋体","font-weight":"","font-size":"10.5pt","line-height":"2","direction":"","margin-top":"","margin-bottom":"12px","text-indent":""},"div":{"font-family":"宋体","font-weight":"","font-size":"10.5pt","line-height":"2","direction":"","margin-top":"","margin-bottom":"12px","text-indent":""},"li":{"font-family":"宋体","font-weight":"","font-size":"10.5pt","line-height":"2","direction":"","margin-top":"","margin-bottom":"12px","text-indent":""},"":{"font-family":"宋体","font-weight":"","font-size":"10.5pt","line-height":"2","direction":"","margin-top":"","margin-bottom":"12px","text-indent":""}} --**/   记者 余虎 张军兴    去年12月30日,北京律师李庄涉嫌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一案,在江北区法院公开审理。在庭上,公诉人指控,李庄作为“涉黑”被告人龚刚模的辩护律师,诱导、唆使龚刚模编造公安机关对其刑讯逼供,指使龚刚模推脱罪责;同时,他还引诱其他证人作伪证。    这就是重庆打黑进入“深水区”后爆出的“律师造假门”。    律师,作为法律工作者,有着怎样的角色定位?刑事辩护律师的权利界线在哪里?昨日,记者采访了我市及国内著名的法学专家。    辩护律师不能替犯罪嫌疑人谋取非法利益    “辩护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决不能简单地充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代言人,其办案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框架下进行。”曾办理多起全国著名大要案的中国地质大学(武汉)人权法研究所所长、国际刑法协会会员田圣斌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5条和《律师法》第28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而不是替犯罪嫌疑人谋取非法利益。    北京大学教授、宪政研究所所长蔡定剑指出,为被代理者辩护,是律师的责任所在。虽然按国际上通行的“保密义务”,牧师与律师免责,但律师的辩护应在法律的范围之内进行。    刑法专家、重庆大学法学院院长陈忠林教授全程参与了李庄案的庭审。他说,律师的基本职责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维护当事人的利益,二是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三是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但终极目标只有一个,那就是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刑诉法专家、西南政法大学教授高一飞说,律师作为正义的维护者,最基本的底线是不能说假话,更不能教唆委托人去说假话,这是对司法公正最大的扰乱。    实事求是,律师执业的“生命线”    被同行誉为刑法界“泰斗”的西南政法大学教授赵长青,在重庆打黑系列案件中,先后参与了黎强案和陈明亮案的辩护。    “我在第一次见到黎强时,第一句话就告诉他,要实事求是,把问题说清楚,我会负责任地为你辩护。”赵长青告诉记者,无论是会见黎强,还是为其进行法庭辩护,自己始终遵循了“实事求是”的原则,“这是律师的‘生命线’,一旦律师动歪脑筋,教唆当事人翻供或伪造证据,表面上看是为了当事人好,但如果被查出来,会让当事人处罚加重。”    刑诉法专家、西南政法大学教授潘金贵认为,当事人和律师之间是委托人与被委托人的关系。但委托关系必须建立在合法的框架下,委托的事项不得与法律相悖。    刑辩律师应遵守法律的红线    “《刑法》第306条,是规范律师行为的一条底线。”在陈忠林看来,在我国法律中,针对提供社会服务的每一种职业所涉及的犯罪行为,法律都设定了相应的罪名。比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医生、会计等。“律师也不能例外。”他说。    “正是有了这柄达摩克利斯剑,律师行为才得以有效规范。”刑法专家、西南政法大学教授梅传强说,2002年曾成功代理过成克杰、李纪周受贿案,厦门远华走私案的北京著名律师张建中,就因触犯《刑法》第306条,涉嫌为原北京市商业银行中关村支行行长霍海音伪造证据,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    “至于说李庄案引发了刑法第306条的存废之争,我认为是夸大其词。”田圣斌说,我国刑法第306条的立法本意就是要规范辩护律师的执业行为,确保刑事司法活动的顺利进行。    蔡定剑认为,《刑法》第306条是规范律师执业的重要法律条款。的确,律师的合法权利需要保障,但有些律师在司法腐败中扮演不正当的角色,有些律师辩护方法和手段低劣,职业道德水平低下,甚至无中生有制造证据,这也是必须要予以依法惩处的。 http://cq.cqnews.net/sz/zwyw/201001/t20100107_3953989.htm
附:蔡定剑采访内容原文

  (除去客套、叹词、重复之类,未整理,保持了原本的语言)

  记者:您对这个是怎么看的,刑庭上,律师是不是对被告人不利的东西就不说,予以回避,而对被告人有利的东西就放大,予以强调?

  蔡:律师他的角色是为代理人辩护,他要找对他有利的证据,不力的证据有控方啊,控方主要是控告对他不力的证据啊,律师主要是辩论阐述对他有利的证据。如果被告的律师在庭上揭露代理人问题的话,律师都有保密的义务。保密的范围包括他以前没有揭露的犯罪,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律师去说对他不利的东西,不能检举揭发他。有两个免责,一个牧师一个律师,这种免责义务是国际上通行的义务。

  记者:那你觉得律师有没有一些道德底线呢?

  蔡:你说的道德底线是什么。

  记者:您说的不能揭发其罪。

  蔡:这与道德无关。律师这个角色为了辩护人的利益。要是那样的话就回到以前了。罪行由控方来揭露。找一个平衡。

  记者:他是为了保护个人的公民权利

  蔡:这两个角色就是为了平衡这两者。

  记者:不知道您了解了没有,李庄案引起了刑法306条的存废之争。306条是关于辩护人、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你觉得它为什么会引起争议。

  蔡:我认为从目前的情况看,这不利于中国律师的发展,很多地方就是借这条来打击律师,我认为这条不利于保护律师。动不动就会被这样一个条款不清楚的含糊的,被一些地方利用打击,因为现在有非常多的错误观念,律师为坏人辩护就是坏人,我们法官、公安机关、公诉人都有这样的观念,为怀人辩护,立场上、思想上就有道德问题,然后有这样一个条款很容易形成对律师的打击,不易对他的权利的保护。另一面的是,律师在成长中,道德不是很健全,也有小部分律师利用一些不正当的手段行使辩护权,包括行贿啊,法官和当事人之间的,也会出现一些伪造证据,但是这是非常含糊的,毁灭伪造是非常含糊的,证据都被公诉机关存档了,他也毁灭不掉啊,你说可能到法院里毁灭证据,那就构成。

  记者:现在中国司法腐败比较普遍嘛,他存在一个就是作伪证和串供,这个方面您怎么看?

  蔡:律师不是证人啊,怎么作伪证呢?隐瞒一些不利的事实是律师的角色。

  记者:我指的是协助犯罪嫌疑人做伪证,比如说收买证人以间接的方式来做。

  蔡:你说的有些情况确实是这样,确实有些律师采用唆使、教唆、贿赂的手段来作伪证,像这样的,我想第一个层面律师应当有个职业道德规范来规范这种行为,另一方面就是这个要不要入罪,我刚才说的现在处于律师的发展过程中,这会对律师的权利不力啊。如果有这样的行为,我们的立法应当有非常清楚的列举。我的意思是,在司法中具体列举这种行为,而不是含糊的说串供啊作伪证啊,不能让它成为打击律师的一种手段。

  记者:对,不要运动式的斗争式的扣罪名。

  蔡:哪些行为,你比如说,有意收买证人作出伪证,具体列举这些行为,才能真正打击那些违法的律师,而不是这样一个糊涂的条款,把行使律师正当权利的也打进去了,这是对律师具体权利的侵害,为什么现在很多律师不敢做刑事辩护,本身刑事辩护最需要律师的,很多人不愿意去做、不敢去做,就是因为有这些条款在里面。我刚才说的两种,目前我们更应该注重保护律师。注重保护律师的权利,容易形成司法上独立公正的力量,如果有违法,我们也要严格的立法限制他,律师违法需要打击的应当有严格的条款限制他,不能用这种口袋罪的办法。

  记者:你对律师违反职业道德和违法大概这样看,就是加强职业道德,法律上修改成列举式的而不是笼统的归罪,大概是这样?

  蔡:对。刚才说的条款有点像口袋罪。我认为对于律师不良的行为应当有两个层面,第一,加强律师的规范和职业道德,这个要靠行业自律来逐步形成,对于有这样的行为,也不要拼命的入罪,在国外也是,通过行业道德来规范,有这样的行为开出律师队伍,这是很严重的惩罚啊,这是他得以谋生的手段,如果确实有再严重的话,你应该明确的列举出来,而不是用这种口袋罪的办法。

  记者:律师法修改时你也参与了讨论,您觉得刑辩律师哪些权力需要加强和保障呢?

  蔡:我觉的第一个是律师的“三难”问题,修改律师法的时候还是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阅卷难、会见难、忘了查一下啊,辩护难。会见,很多机关还是采取很严格的措施,采取各种手段吧,对会见时间等进行限制,阅卷也是。我觉的应该从律师的三难着手,再一个就是,我的意思是那个306条啊,还是要给予修改,有什么办法来替代,这是很重要的。“三难”、306条的问题国家要重视,因为他属于模糊的条款,辩护律师弄不好就进去了,这在法治国家是很可怕的事情,这对法治和保护公民权利是很严重的打击,把辩护律师看成坏人是非常错误的。律师是社会法律工作者,他就是为犯罪嫌疑人,哪怕最大恶极的,像什么黑社会啊,都是维护法治的力量,律师制度与检察制度、司法制度形成的是一个三角型的权利结构,你缺一方的就成一个支点了,支撑不住了,要从根本观念上解决对律师的误区。这三点是最重要的,转变观念是先导,废除或者修改306条,再一个就是解决律师三难问题是个基础建设。不能行使他的权利这个途径都没有,见不了当事人你怎么去辩护啊,要给他充分的权利。再一个就是解决律师提前参与的问题,在这方面,在96年修改刑诉法的时候已经把律师的参与权提前了,这个还是不错的,但应该让律师和公安机关同时借入,这样权利就比较平衡了。

  记者:刑辩律师哪些行为必须严格自律?

  蔡:确实有些律师在司法腐败中确实扮演不正当的角色,有些律师打官司就是打关系,当然你不能只怪律师,主要的原因还是在司法机关本身,但律师也有职业规范,我也知道一些律师并不是找关系,但有些当事人啊找律师主要是看他的关系,当然有些律师是靠高超的本领,但是还是有大量律师在腐败中扮演了不光彩的角色,有些律师辩护方法和手段低劣,职业道德水平低下,甚至无中生有制造证据,这也是必须要予以依法惩处的。犯罪人反过来指控辩护律师这个太可怕了。

  记者:哈哈,这个在历史上有没有?

  蔡:他为了某种立功,我们不能说,这个太可怕了。当然确实有些律师假冒证据是吧,这个可以以扰乱司法的罪名,列举违法行为。像收买证人捏造证据,这样的话,有待规范。扰乱司法秩序,到特别严重的时候便可以确定罪名了。律师也确实要加强职业道德水平,现在确实有些律师素质比较低,有些是靠打关系不是靠打法律,这样也不利于司法的公正。

  记者:还一个就是李庄在庭上申请证人必须出庭,这个在我国现在法律有没有依据。

  蔡:这是个非常荒唐的审判,在刑事诉讼中,证人不出庭的话,非常容易形成错案,我在国外,在美国哦,只有两种情况证人可以不出庭,是不能以口供证据来定罪,没有当面质证的,这个证据是不可能成立的,这是基本的司法理念。一种情况是证人死掉了那没办法,还有就是非常少数的情况下,证人由于某种原因不能出庭需要法官与陪审团的批准,正常情况下证人必须出庭的,要不然证据是不可靠的。

  记者:一些调查显示,在中国95%的证人都不出庭

  蔡:这是非常严重的对法治的破坏,你想啊,证人不出庭是非常容易出错的,如果一个有关联的,他肯定会先推掉自己的责任,必须说行贿受贿的,他肯定会说他行贿,而不会说他受贿,减掉自己的责任是一个人本性所在。倘若证据不上庭质证的话,很容易出问题。

  记者:对于出庭的问题,现在中国有没有法律依据啊

  蔡:现在刑事诉讼法但是它没有规定,这是我们法律很大的一个缺陷,你要卡住口头提供的证据的话要经过当面质证的。当然对证人出庭的话也要有些其他的措施,像有些人说的威胁证人的安全的,毕竟是少数。

  记者:中国好像有很多证人啊自愿的不出庭。

  蔡:出庭是公民的义务,你要了解当事人情况的话,必须出庭,不出庭要强制你,这是我们国家司法机关要做的事情。

  记者:刑诉法有没规定必须出庭。

  蔡:没有。

  记者:在西方对于一些大案子,黑社会什么的,对证人权利有一保护措施,例如隐藏移居。

  蔡:一般的话,如果经过司法机关的确认,证人出庭的话可能要受到很严重的威胁,他就会有个保护令,如果影响生命的话,政府就会给他隐名埋姓,然后给他一笔钱。为了司法的公正,为了揭露犯罪他们会付出一些代价,这些代价也会比较大的,有的就远走高飞了,这是政府埋单嘛。

  记者:我在采访一些法官的时候,他们有这么一个说法,就是这样的话要消耗很多司法经费,中国的国情不允许,对于这个看法您怎么看的。

  蔡:我认为他们是胡扯。你造的冤假错案,现在也要赔偿啊。人的生命人的自由能用价格来衡量的吗,那样的话,我们就不要我们的司法机关了,你保护公民权利不能马马虎虎的呀。你们这些是浪费纳税人的钱。养着你们却把好人陷罪的话,是没有道理的。

  记者:这是更大的一笔价值浪费,我觉得这是一种价值观的扭曲。

  蔡:你这个错判了还要国家赔偿,还要申诉上访。他们算过这个帐没有。

  再说对一个人的错判,也是对一个人一生的毁灭。还有一点就是李庄在庭上说这个案子由重庆以外的司法机关审理管辖,还有就是龚钢模的法医鉴定应由重庆以外的地方进行鉴定,您觉得他这个有道理吗?

  蔡:当然,在一般正常的司法制度下,良好的法治的情况下,我们不能怀疑司法的公正,一般的情况下也不要超出重庆以外的地区,当然为了避嫌的情况下,也可以在别的区域。他提这个问题是基于对司法的不信任,司法在中国有地方保护主义的政治的因素,我们的司法还不是很独立嘛。

  记者:它不是不很独立,是不独立

  蔡:这是中国的特点,如果的国外的话,这个问题不存在,因为他不存在长官的干预。中国的情况下有一定道理,在法治的情况下,不一定有多少的道理。

  记者:我个人觉得他这个没道理,如果到外地审理李庄的话那就是一种特权,其他外地人都可以在重庆以外的地方申请。

  蔡:在中国这种情况不是没有道理,当然不能把别的案子都拿到外地去,这是对司法的不信任。

  记者:西方有没这样的规定,譬如说李庄这事要是发生在西方,他要求去外面审理。

  蔡:不存在这个问题。按照这个选题的话,这个没道理,这是对司法的不信任了,美国司法是独立的,这个没道理。

  某报:你觉得李庄案的法律意义在哪里,当然您可能觉的没意义。

  蔡:怎么个有意义呢

  记者:我这是引用网上的话,说李庄这个案子有里程碑这样的意义。这个也比较奇特嘛。从哪方面来讲,积极的吧,对中国的司法进程。

  蔡:我觉得他是消极的作用,当然我不了解李庄案的全部的事实啊,从能看到的信息看来的话,说实在话,我个人判断要判李庄的话。

  记者:我们不谈这个细节。

  蔡:这个做法是非常不充分的,这是十分荒唐的。辩护人肯定要把知道的证据告诉当事人的,要不告诉的话,当事人怎么能作出判断。告诉当事人哪个证据对你不利,哪个证据对你有利,这是非常正当的啊,如果你不告诉他的利害关系,他怎么选择。你这么认定串供啊。律师说这不是事实你不要承认,这个怎么是串供啊。

  记者:如果出现这种情况你怎么看呢?比如他真杀人了,他要真坦白这个事,律师说你给我多少多少钱,我买你这个命,存在这种情况您觉得是不是个错误。

  蔡:如果这样的话,如果律师当场做这样交易的话,当然这样的律师要受到规制,让当事人违背歪曲事实,律师说花钱买通法官,这是整个司法链条腐败的问题了,在正常的司法情况下,他说花多少钱来保你不死,那么这样的行为,这要开除律师队伍啊,严重的话,你可以判一个轻罪,我觉得像这样,我觉得这样的话开除律师队伍就够了。

http://www.chinaelections.org/NewsInfo.asp?NewsID=167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