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之许:警民不信任的根源在哪里?
2010-01-20 10:42:42 来源: 中国青年网 跟帖 441 条 莫之许:知名独立学者,资深盲流。自1998年起进入文化传播界,曾任职于《战略与管理》杂志、《华夏时报》;后为独立图书策划人,策划出版《非常道》、《哈耶克传》、《我反对》、《美国草根政治日记》等图书。自1990年代末期起,开始在传统媒体和网络媒体上发表言论。
摘要: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里,“从重从严从快”也是公开的执法口号,其内涵也依旧是运用强制威慑力,以达到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倚重强制威慑力,带来了执法手段上的某些问题,并加剧了警民之间的某种对立情绪,助长了警民之间的不信任。
近日,贵州民警张磊使用枪支致2村民死亡一案,引发了广泛的关注。联想到09年同样引起很大反响的巴东邓玉娇案、石首抢尸事件,以及更远一点的杨佳案和翁安事件,案情各不一样,之所以引起广泛关注,却有一个共同的原因,那就是民众对公安部门的案情说明的不信任。毋庸讳言的是,这种不信任的情绪仍在蔓延之中,围绕张磊的用枪致死案的争论也在发酵中,那么,到底是什么因素在助长这种不信任呢?
不少论者已经谈及了许多观点,如体系内部人士出于兔死狐悲之心而相互庇护;又有人指出,放大而论,还是在于官民分途、从而内外有别的长期存在,导致了日益升高的“官民对立”情绪。这些观点无疑是有见地的,揭示出了部分真相,不过,如果将视野回溯,就可以发现一个重要的事实反差:与近30年来中国社会所发生的巨大变化相比,公安机关的执法方式相对而言变化不大,在我看来,这也是民众与警方日益增加的不信任的原因之一,而且未必不重要。
改革开放前的社会治理手段中,最重要的不外两条,一是人民民主专政(当时叫无产阶级专政)所提供的强制威慑力,一是深入到社会末梢的群众路线。不能不说,在降低犯罪率上,这两大“法宝”有其作用,但其负作用则是和经济上的计划体制相配套,压抑了社会的活力,带来了普遍的贫穷和匮乏。近30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社会治理手段也有了相应的变化,一方面,随着人民公社的取消、单位的解体,以及越来越多的人士流动择业,群众路线在社会治理中所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小;另一方面,则是法制建设的展开,以及法制意识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普及和认同,法制体系在社会治理中发挥的作用也越来越大。
然而,强制威慑力依旧作为主要的社会治理手段发挥着作用,尤其在改革之初,由于法制建设一时尚不能上轨道,原有的群众路线又快速失去效用,强制威慑力甚至成为了维护社会秩序最主要的手段,如1983年展开的严打,即是在新形势下运用强制威慑力的主动之举。不惟如是,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里,“从重从严从快”也是公开的执法口号,其内涵也依旧是运用强制威慑力,以达到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保障经济和社会的稳定发展。近年来,随着法制进程的深入,类似的举措不再那么频繁,但客观而言,运用强制威慑力,依旧被执法机关看作是不可或缺的治理手段。毋庸讳言的是, “从重从严从快”之类手段, 与法治精神所要求的稳定性之间,形成了某种矛盾,本文暂不讨论这一问题。此外,倚重强制威慑力,也带来了执法手段上的某些问题,并加剧了警民之间的某种对立情绪,助长了警民之间的不信任。
首先, 强制威慑力与常规手段之间存在着矛盾。在处理普通的民事和治安案件时,常规手段的效果更好,作用也更大,然而,采用常规手段离不开充分的人员和资源的支持。民众对执法机关的意见当中,执法粗暴历来是一大重点,可是,要想不粗暴,就离不开优势警力的配置,而在此案中,笔者注意到,张磊担任副所长的坡贡派出所,居然只有三个人,这就表明,执法机关的人员和资源配备并不充分,这就大大增加了发生意外事件的可能性。试想,如果当时是四对二甚至更多,还会出现这样的悲剧吗?
其次,强制威慑力与民众的认知之间也可能存在落差。在一个法制社会里,民众总是依据现有的规则调整自己的行为,在此案中,死者所喊出的:“我没有犯法,你不敢开枪”,就是这一事实的生动说明。但是,执法机关出于某种意图而展开的威慑行动,却容易与这种认知发生冲突。在此案中,张磊获得枪支还不到一个月,而获取枪支的理由是为了配合冬季严打,可是,两名死者作为普通村民,又怎么会知道严打将至,又怎么知道张磊已然胸怀利器了呢?悲剧的产生,与所谓的冬季严打不是没有关系的。
最后,强制威慑力与技术手段之间也存在着矛盾。法制社会讲究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旧,而证据的获得,更多的应以现代科技为后盾的刑事鉴定技术,而不是依赖于口供。反之,强制威慑力的获取并不以证据为基础,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执法中的技术水准的提高。以此案为例,以现代科技为后盾,并不难勘验还原出当时的场景,5发子弹的击发顺序和发射角度也不难得出真相,可是,事情已经过去了这么久,真相依旧悬空,这就不得不让人怀疑是否存在着技术水准落后的问题。而随着社会的发展,民众的知识水准和信息获取能力却有了长足的进步,于是在落后的技术水平和民众日益丰富的知识水平之间就形成了不小的落差,成为了警民之间不信任的土壤。
在笔者的理解,随着法制社会建设的深入,执法机关的执法手段也应沿着常规化、法制化和技术化的方向而提高,此举不仅能够提高执法效力,同时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执法机关与民众之间的冲突,如果能够在常规手段上资源配置更充分,各种警民间意外事件的发生率就能够得到降低;如果执法符合法制的要求,则警民之间的对立情绪也可以得到一定缓解,而如果技术水准能有长足提高,那么,警民之间的不信任也可以有所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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