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诗案:个体传播时代的司法悬疑(21世纪经济报道 2006-10-24)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6 06:17:06
彭水诗案:个体传播时代的司法悬疑
2006-10-24 11:29:54  来源: 21世纪经济报道   作者:
六人谈
继“富士康诉记者案”之后,又有重庆的职员秦中飞因讽喻词被拘的“彭水诗案”。不同的是,前者的传播载体是面向公众的传统纸媒,后者则进化至短信与QQ这种个体化的传播方式,言论自由与“诽谤”之间如何划界?短信是否仅仅是一种私人通信?是为六人谈第十三期。
要防止“寒蝉效应”
郭国松 在秦中飞在被公安局拘留一个月后,还可能受到进一步的刑事追诉,县检察院已经制作了起诉书,称“秦中飞捏造了一首引起群众公愤的词,利用QQ和短信方式进行发送,严重危害该县社会秩序和破坏了蓝庆华、周伟的名誉,触犯刑法246条之规定,涉嫌诽谤罪。”
但是,根据刑法第246条的规定,普通的诽谤罪属于“不告不理”的自诉案件,必须由诽谤的受害人自行提起诉讼,法院才能受理;只有当诽谤“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时,才可以成为公诉案件。秦中飞的打油词仅仅在十几个朋友之间发送,不可能对当地的社会秩序乃至国家利益构成严重危害。即便公众对当地领导的职务或者人格的评价,也不等同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否则,就会产生我们似曾相识的可怕的寒蝉效应。
危险的逻辑
秦旭东 “受害人”不主动出面提起刑事自诉,而由国家公权机关主动出击,已受到严重质疑。而从公开信息看,警方的侦查自始至今是围绕着秦实施的行为———搜查秦办公室的书籍、电脑,没收其手机,还传讯了接收短信的人以及这些短信的二次甚至三次传播和接收者———而不是针对行为造成的影响和后果。
而符合“告诉才处理”之例外、需由公权机关追诉的诽谤罪,已经属于刑法上的“结果犯”而不是“行为犯”,必须有前述“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结果才构成犯罪。但是从警方的行为看,其侦查依旧是从“行为”而不是从“后果”着手。
而符合法治精神和罪刑法定原则要求的逻辑应当是“无罪推定”,要证明有罪,先得拿出证据证明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何种危害结果,因此侦查逻辑也应当是由这些后果去“倒推”。现在事态的发展,已经出现了笔者担心的那种危险的端倪。
短信也是信
邵颖波 如果是一个警察或者检察官,就不该对法律本身产生“麻木”。在秦中飞案中,公安局和检察院居然都忘了“诽谤罪”属于刑事自诉案件,没有自诉案件的控告人就下令抓人,这无论如何也说不过去。手机短信也是“信”呀,通信自由也是宪法保护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怎么可以因为是用手机发出来的,因为它可以在朋友熟人之间转发,就可以将它的性质转变了呢?技术可以带给人们通信更多的便利,但不能改变人的权利。
个人信息时代的新闻与法律
肖吉楠 新闻与法律的问题一直存在两个维度:一个是新闻的自由裁量权得不到保障的时候,人们常常呼唤法律给予媒体合法权益更多的保护;另一个则是在自由裁量权力过大,新闻触角深入社会、个人和企业过深的时候,法律对于新闻报道对个体合法权益可能的侵犯要进行防止。
短信、互联网等现代工具的普及是个人信息时代到来的一个前兆,这种信息发布的特征,对于以上两个问题均有影响。个人信息的自由裁量权大大先于传统新闻,同时这种发展的基础深厚,以至于一些压制这种自由裁量权的措施显得过于招摇,也过于可笑,如彭水诗案事件。
不过,一个担心也随之产生,这种裁量权在个人信息时代的发展可能会突破一个界限,以至于直接侵害社会个体的合法权益。不过,基于个人信息的特征,要从法律的角度抑制这种侵害的成本可能也非常的高,利用社会的力量(如惯例、公德等)可能更加可取。
恢复媒体的公信力
葛耘娜 用短消息批评地方政府和官员之所以盛行,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地方媒体往往成了为地方政府和企业的宣传板,这时,所谓的小道消息即使是捕风捉影,也让人宁信其有、不信其无。
媒体对清明的社会环境负有责任。在100多年前,美国政府曾极度腐败,而当时美国的“进步主义运动”能够取得成效也要一部分归功于“丑闻报道者”,报纸不断揭露大公司贿赂议员以获得优惠,贿赂官员以使自己免受调查。这样,媒体起到了帮助澄清社会环境的作用,于是小道消息自然也不会有那么“可怕”的力量了。
媒体要靠公信力赢得读者,媒体恢复正义的声音,又何尝不是在恢复自己的尊严。
加强对非正式新闻传播的规范
李巍 现代科技的发展使BBS、博客、手机短信成为继报纸、广播和电视之后的一种新的新闻传播渠道。但是这些新闻发布渠道游离于传统媒介之外,具有非正式性。
所谓信息就是一种权力,非正式新闻渠道打破了传统媒体对信息的垄断,促使了新闻来源的多元化和丰富性,有一定的进步性。但其负面意义也不容忽视,首先,非正式渠道的新闻传播者都缺乏起码的专业训练,特别是对于复杂新闻事件显然缺乏全面准确客观传播的专业能力;其次,非正式新闻传播是一种偶然和自发的行为,缺乏负责的对象,容易导致以讹传讹和不负责任的信息四处流传。因此,加强对非正式新闻传播渠道的规范势在必行,但从根本上讲,只有加强传统媒体的公信力和传播效率,提高传统媒体满足普通民众对新闻信息特别是所谓“敏感信息”需求的能力,才能使非正式渠道的新闻无立足之地。
http://www.nanfangdaily.com.cn/southnews/sjjj/200610240733.as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