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构民族主义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5 07:19:03

解构民族主义:
权力、社会运动、意识形态和价值观念

徐 迅

 

  民族主义是世界现代化过程的产物,有各种形态。基本历史形态是政治权利(国家)、社会政治运动、意识形态。作为政治权力民族主义表现为一种特殊的社会动员和社会控制方式;作为社会政治运动,民族主义催化了现代民族国家;而作为意识形态,又建立了民族国家精神、文化和身份的壁垒。

  自从民族主义进入到世界历史的现代化过程,人类的进步、繁荣、战争、大规模的暴行,如种族屠杀,大都是在民族主义旗帜下,以国家权力和国家暴力的形式进行的。要判断民族主义,最有实践意义的是把具体的民族诉求于政治权力联系起来考察。

一、民族主义内部的权力结构:精英和民众

  民族主义是复杂的文化和社会现象,它的生成是在确定的权利结构中完成的。普通民众提供激发民族主义的氛围和土壤;民族文化的制造者,通常是知识分子,他们从历史文本的记录中发掘出往往是乌托邦式的文化梦想,最后,还要有政治家操纵的技巧和手段,,把民族情绪和意识形态结合成为政治运动。在民族主义运动中,还要有民族的“先知”和“救世主”,他们往往充当民族领袖。因为民族主义有强大的社会整合能力,无论其信仰和政治目的如何,政治领袖首先要谋求民族统一,无一例外地都用民族主义设计政策和策略。

  民族主义的历史创造是由社会精英和知识分子发动的。民族主义的历史形成,一般经历三个阶段:即收集和整理民俗,弘扬传统文化;形成民族主义意识形态,进行社会动员;以及文化复兴转变为政治诉求,向现有政治权力挑战,最终实现政治权力。精英和知识分子是民族主义的创造者、解说者和操纵者,他们表现得民族主义狂热,要比其他社会集团更为强烈。
   一方面,这是因为不同文化和社会的上流阶层都有强烈的种族认同感;另一方面,从权力和社会资源分配的角度看,民族主义倾向至少也是精英和知识分子竞争稀缺社会资源的结果。稀缺资源包括物质利益、社会地位、权力和名望等。竞争稀缺资源的现象存在于广泛的社会领域里。利用公共领域获取物质利益、特权、社会尊重和社会承认等,知识分子要比其他社会集团和阶层更为有利。民族主义可以向精英和知识分子担保,他们的民族身份至少与其他社会身份同等重要,甚至更为优越,用民族主义获取社会资源更为容易,名义上更为正当。有些备受歧视、压迫之苦的民族,民族身份对精英和知识分子的心理起到更强大的作用。无论从种族—宗教意义上,还是从民族主义意义上,身份内在的教义和规定,对拥护者和追随者来说都是不可逃避的生存条件。任何人都必须在社会上具有一个或数个身份。在什么样的情况下选择什么样的身份,取决于他们要得到什么样的社会资源。知识分子和精英是文化的主要载体美占有文化霸权和话语霸权,控制着大部分社会资源,他们对文化权利和政治权力非常敏感。在社会文化的变迁中要维持他们的社会功能和社会地位,他们常常利用民族主义来表达他们的文化权利和政治权力。换言之,民族主义话语无非是某种权力的语言载体而已,而民族主义则是争夺社会资源的方式。例如清末废除科举制度,儒林士大夫阶层失去了通向权力的通道。儒教的式微败落,使他们的文化权利受到极大的侵害。所以民族主义的冲动在相当大程度上整合了精英和知识分子集团。

  民族主义运动所开发的社会资源,以及以主权为象征的民族国家利益,并不是由普通国民所代表的,这些资源和利益也并不是均等地分配于每个人的身上的民族主义所带来的垄断权产、利益分配,更有利于权力精英和知识精英。这也是为什么社会各阶层在民族主义问题上的兴奋点有着强弱不同的分布。知识分子和精英推动民族主义潮流,创造或构造民族主义意识形态,操纵民族主义政治,从中获取更多的社会资源。那么,从社会资源在不同社会阶层的分配关系而言,民族主义也可以看作是维持既得利益或开发新的社会资源的功利主义策略。任何政治家都会表示,他爱自己的国家和自己的人民,他的一切决定和行动都是以民族利益为根本出发点。这样的表示是民族主义政治的内在要求。因此,他也就有了号召群众的合法性。工商界可以用民族主义抵制进口,推销其商品。学术界可以提倡文化传统,占有文化霸权和话语霸权。任何现实政治都必须在民族及国家的范畴内操作,而任何民族主义都是高举爱国旗帜的。“民族”组为臆想的共同体,其起源不涉及阶级、阶层和社会集团。但也恰恰是这个原因,“民族”这一概念极大地迷糊了社会矛盾和冲突,更模糊了权力操作的利益关系。

  知识分子作为一个阶层,历史地承担了民族主义意识形态的创造者和解释者的角色,从而获取了相应的以文化资产作为权力的资本。他们抉隐发微于古籍,牵强附会于现实,编造出“自古以来”的民族发展史,指称民族祖先,发展民族符号,从而为民族主义意识形态提供文化理论基础。在操纵历史记忆和操纵思古怀旧情绪的过程中,关于民族的神话就被编织出来。因为教育和社会地位使他们有这样的特权,它们天然地就是创造、批判和评价的垄断中心,其他的社会阶层无法向它们挑战。为了得到有效的民众联盟和社会力量的支持,精英和知识分子还要创造具有明显价值倾向的意识形态,使民族主义成为一个“民族”的统一的、自觉的政治表达。通过知识分子和民族精英的意识形态操作,民族主义以群体的自我寻求和情绪为开端,在转化为社会和政治运动。以民族诉求寄托政治诉求,以价值取向表达历史意向,这就是作为民族大脑的知识分子群体所创造的民族主义意识形态。

  精英和知识分子也是民族主义运动的领导者。人民应该具有共同的文化并服从该文化的精英统治,是典型的民族主义思想,因而是非常现代的发明。民族主义思想包含着把民族与本民族的政治统治者视为一体来加以维护的功利因素。以民族精英领导的民族主义运动,最终都是以民族独立和国家统一来谋求政治权力的。从历史上看,还没有一种民族主义运动不最终指向政治权力的,不是一个统一的国家,就是一个统一国家内的议会,或者是其他形式的政治权力。民族主义作为现代化运动,是政治精英和知识分子的历史生存基础。他们可以拥有不同的、针锋相对的政治观点、世界观、社会改革方案,但民族问题上,他们的立场完全一致,它们都是民族主义者、爱国主义者。同时,民族主义领袖大都是现代化的推动者,他们意识到现代化的进步性,对创造和管理工业社会的手段有深入的了解。“民族”无非是提供了一个政治操作的舞台,如何进行操作则取决于他们的道德水准、世界的视野和知识结构。精英和知识分子的心态和知识结构,对创造意识形态关系甚大。由于社会、政治和文化危机等原因,自卑、焦虑、失落、排外、无所适从,以及对专制秩序的认同等等心态就可能会主导精英和知识分子,从而导致整体精神大逃亡和道德底线的崩溃。那么,他们所创造的意识形态往往狂妄自大。只有关怀整个人类的未来,诉诸城市而正职的良知,意识形态才会博大宽广。民族主义是精英和知识分子的创造,那么对民族主义的效果和后果,他们理应负社会的和文化的责任。

  构成民族主义意识形态并形成运动,不仅需要知识分子的参与和精英的政治操作,还需要广泛的社会参与。政治领域的权力竞争要求有社会力量的支持,即以民众为基础的社会运动。普通民众是民族主义的社会基础,为民族代表即精英提供更多的社会资源,给他们带来在政治权力上竞争和讨价还价的资本。无论精英和知识分子如何让民众充当民族主义运动的主角,无论民众如何被说成是历史前进的火车头,在权力关系和资源利用上,精英和民众的关系就是如此。这种情况和以阶级斗争意识形态进行社会动员毫无二致:普通阶级成员为阶级斗争意识形态提供社会基础,同时为阶级代表(往往是知识分子和精英)供应社会运动的生力军。民族主义的历史证明,在初创时期,农民往往是民族主义力量的最主要的社会基础。从西欧到北美,从沙皇俄国到儒教中国,以至几乎所有第三世界国家都是如此。农民在民族主义建构中发挥社会基础的作用,意味着经济因素和阶级划分是民族主义生成的主要社会动因从历史上看,工业化和现代化冲动不仅导致了社会结构的急剧变动,而且瓦解了农民的村社身份。对统一的民族身份的关注促进了对民族主义的需求。现代民族国家提供了一个完整的、独立的、政治统一的民族身份。民族主义作为社会运动在民族国家的建构过程中造就了现代的民众和民众结合的社会组织方式,这就是所谓“文明化过程”。

二、民族主义意识形态和民族主义政治

  在民族主义框架内,政治与社会之间,精英与民众之间必须有某种方式进行连接和沟通。,民族主义意识形态就是对社会的某一部分成员进行动员,以达到某种特定的政治目的而人为设计的,这种意识形态从理论上先验地设定了“民族”的存在,进而构造了民族历史,规定了文化传统价值,从而论证民族主义运动的历史必然性和正当性。意识形态转变为社会运动,最终把民族主义运动的两种参加者——精英和民众——结合到一起。

  民族主义意识形态宣称,从文化传统(或其他什么因素)可以证明民族原则是客观的,从古就有的,民族存在有赖于民族意识的觉醒。只要时机一到,民族认同就可以实现。通过自觉地结合为国家,可以解决从群体到个体的所有问题。在“民族”的意识形态建构过程中已经引出了足以推论社会正义、国家合法性、历史发展取向的基本价值原理。这些现代性的价值原理可以归结为:理性和历史进步和解放。从意识形态的理论框架来看,民族主义是非常现代的,他包括了现代化过程的最主要的社会组织建构。第一,它的理论来源是现代社会科学,引进了关于国家、社会、文化的概念;第二,它把社会科学理论转化为意识形态;第三,他用意识形态进行社会动员,造成社会运动。这是迄今为止崭新的历史运动形态。对于整合社会力量,民族主义意识形态提供了一套思维程式、风格和行为规范,并通过社会运动推广到全社会。没有这样一个过程,民族国家是不可能建立起来的。

  为了社会的政治总动员,意识形态都是煽情的。煽情需要有乌托邦的支持。不管“民族”乌托邦如何虚幻,但却能有效地唤起民众,并造成入魔状态。据国家不等于民族,政府也不等于国家,政党更不等于人民。但是在民族主义意识形态中,国家、民族、政府、和人民这些概念可以混合为一种复杂的民族主义情绪。民族主义情绪表现在政治问题上和政治领域中,就出现以民族主义为意识形态的社会运动。广义的社会运动,不仅包括一般群众抗议组织社团建立政党,而且包括以暴力为手段的革命。“臆想”的共同体进入了政治程序,就转变为有组织、有纲领、有价值观念、有利益诉求的集体行为。

  民族主义是一种历史运动的形式,本身不涉及价值判断。但民族主义政治却进入了价值、道德和伦理的范畴,意识形态包括社会观、历史观、社会动员方式、政治目的和组织形态等等。要判断一个民族主义的性质及其和政治的关系,只能根据它的意识形态和其所诉求的政治权力。如英法美表现出的自由主义民族主义,强调以理性为基础的个人自由,主张维护个性发展。所以在国家问题上主张国家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都应以维护个人自由为目的,反对任何形式的专制。自由主义的基本思想是建立一个开放的民主社会,所以,在国家问题上,自由主义民族主义主张国家实行代议制民主,国家权力必须受到限制,国家为保护公民权应实行法制与分权。法西斯主义鼓吹种族主义、军国主义和国家主义,强调领袖的绝对权威,实行专制的独裁恐怖统治。第二次世界大战的德、意、日等国的法西斯主义都是用民族主义作为政治动员工具的。以马克思主义为意识形态的民族主义,如苏联和中国,实在民族的范畴内以政党的方式实行阶级斗争的政治运动,通过革命暴力建立无产阶级的国家机器,对社会的一部分人实行专政。

  在这几种意识形态中,“民族”作为有机的结构性概念在意识形态建构中的作用是不同的。在自由主义意识形态中,民族是个历史范畴,是以文化特征为基础的政治共同体。工业化和现代化是民族形成的历史动力。市民社会的发展促进了以公民为中心的一系列关系的形成。生命、自由和财产是公民不可剥夺的基本权利,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公民享有广泛的自由权、。国家为保护公民权实行法治和分权。民族是在这一现代化过程中形成的。民族可以由种族、语言、宗教、和文化上的属性,但民族的现代定义只能在个人、社会和国家的关系上确定。由于强调民族国家的目的是维护个人自由,所以自由主义意识形态里反对国家神圣和国家至上。因为民族完全是在民族国家的范畴内形成的,所以民族的概念也是历史性的和世俗化的,它本身就有饭宗教的特点。

  马克思主义承认民族的存在,但认为民族之间不构成根本的冲突。不同的阶级从自己的利益出发去理解和对待民族问题。到了近现代,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成为社会的两大基本阶级,从而形成了两种根本对立的民族观和民族政策——即资产阶级民族主义和无产阶级国际主义。资产阶级一本民族的利益充当全民族的利益,以民族矛盾掩盖阶级矛盾。用马克思主义的阶级观点来划分民族和分析民族问题,就得到了一系列价值判断;在资本主义上升阶段,资本主义民族主义具有反对封建主义和反对民族压迫的进步性;到了帝国主义时期,压迫民族的民族主义已蜕变为民族利己主义、大国沙文主义、领土扩张主义和殖民帝国主义……而被压迫民族的民族主义,则具有反帝、反殖、反对种族主义的性质和内容。马克思主义关于民族解放运动的主要思想,认为被压迫民族要外争民族自决,内求民主,建立统一的民主共和国。但民族运动有“进步”与“反动”之分,其标准是看其是否反对侵略政策。殖民政策给被压迫民族带来了苦难,但也激发了社会革命。民族解放运动的兴起,必然给宗主国的统治以决定性的打击,对全世界的工人运动具有重要意义。无产阶级事业和被压迫民族的解放斗争是不可分离的,因为压迫其他民族的民族是不能获得解放的。列宁主义强调,世界民族分为压迫民族和被压迫民族,形成两大对立的营垒。殖民政策的本质就是剥削,但也加速了殖民地半殖民地民族资本主义的发展,把殖民地半殖民地卷入了具有世界历史意义的总趋势:打破民族壁垒、消除民族差别以及使各民族同化。列宁主义还认为,世界社会主义运动已成为全世界无产者同被压迫民族的联合行动,主要打击目标是世界帝国主义,民族解放运动可以帮助无产阶级登上革命舞台。

  对于法西斯主义、沙文主义、种族主义,“民族”是最高的绝对观念。民族主义不仅可以使政治统一体育经济统一体的最重要资源,而且可以成为精神信仰的源泉。如果政治统一体是国家,民族主义就会被奉为官方的意识形态,成为国教,构成不可质询的文化和话语霸权。如果政治统一体是社会运动或团体组织,民族主义就会变成宗教性的教规,要求民族成员无条件地为“民族”信仰奉献。民族主义意识形态嬗变为信仰,无论是政治操纵的结果,还是精神危机的产物,都是民族主义走向暴力和残酷的前奏。因为在以“民族”为中心的宗教性信仰中,“民族”是上帝的同义语,其起源不可质询,对民族的献身和无条件奉献,是人生意义的全部所在。民族主义一旦成为信仰,“优等”和“劣等”就成为民族划分的标准,民族之间不仅是对立的,而且是统治和被统治之间的关系,甚至是你死我活的。优等民族天然就应该成为统治者,而优等民族的苦难和厄运,根本原因就在于劣等民族的存在。用“民族优越”的意识形态整合社会和动员社会,具有极大的煽动性、侵略性和破坏性。在政治操作过程中标榜民族利益至上,就含有贬斥、排拒和敌视其他国家和民族的可能性。种族主义宣传人类的种族有优劣之分,“优等”的英同志和奴役“劣等”的,给民族情绪以极大的刺激,催化了民众对其他国家和民族的仇恨心理。种族歧视和种族隔离致使其温和的表现,一旦和国家权力结合起来,就会导致种族屠杀和种族灭绝。历史上人类的悲剧就是这样造成的。德国法西斯主义宣扬雅利安人是最优秀的人种,应当统治世界,为他们迫害犹太人和发动第二次世界大战制造理论根据。世界上的种族主义形形色色,最突出的南非。前南非把种族主义奉为基本国策,通过立法制定了数以百计的种族主义法律,用行政手段实施了一套完整的种族隔离制度,以此保证白人对南非的统治。民族沙文主义不仅鼓吹本民族的优越感和民族利益至上,煽动民族仇恨,主张政府和奴役其他民族,而且制造与散布民族被迫害妄想症:一个民族面临的一切困难、人民遭遇的所有痛苦,其根源在于某个恶魔民族的阴谋和威胁及其异族的文化毒素。通过这些民族主义话语的深化刺激,政治操作就可以将民族主义情结膨胀为复仇思想和歇斯底里的战争欲。于是,精神的信仰就变成了意识形态所鼓吹的报复、牺牲和流血,意识形态的动员使机体暴力随之合法化了。

三、民族主义的价值观和道德基础

  民族之间的对立和竞争是不可回避的现实。民族主义本身并不是暴力和暴政,而只是一种历史的社会力量和特殊的组织形态。国家的组织是(政治)权力的表现,具有镇压的功能和破坏的力量。民族主义一旦从臆想的共同体一旦转化为实际的组织结构和政治权力,也就具备了镇压的力量。建立在民族基础之上的国家,即可以保护民族成员的生命、财产和自由,也有可能进行种族灭绝。而民族主义确实可能导致法西斯主义和种族主义。问题的关键是:民族主义和什么样的政治权力结合起来,而这种政治权力又是遵循什么样的价值观的。

  那么,还有什么力量可以制约民族主义的暴力倾向呢?民族国家已经是最高的暴力机器。以国家的暴力对抗国家的暴力,就是历来的战争和种族屠杀;;以国家的暴力对公民实行镇压、迫害、打击,就是平常所说的暴政和专制。然而,这两种暴力都是以“民族利益”和国家利益的名义进行的。因为政治权力的可操纵性,暴力完全可以在政治程序上合法化。制约民族主义暴力的力量,不可能从孕育暴力的民族主义本身去寻找。这个力量只能是超越民族的,即道德的力量。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的纽伦堡审判,不是审判战争本身,也不是审判谁应对战争负责,而是审判战争中对人类道德的践踏。同样,对波黑战争罪犯的审判,不是对宗教民族冲突的审判,而是以“违反人类罪”起诉的。迄今为止,我们还未找到除了道德以外任何一种力量能够制约国家的暴力。世界的现代化过程为民族主义理论和意识形态的构建提供了动力,同时也为判别民族主义提供了一条道德分界线,即对人类普遍价值是否尊重。每个国家都无可非议地有权争取自己的国家利益利。但是,竞争的法则并非就是“强权即公理”,而是存在着国际公认的准则。如果没有基本准则和道德国家之间的竞争和国家利益的争夺只服从于“强权即公理”的逻辑,就不会有人类的进步和世界体系的形成。现在世界普遍承认的价值标准和准则,是在关于“公证”、“平等”和“自由”的基本信念的指导下竞争的结果,也是世界现代化的过程中在形形色色的民族主义的参与下建立的。如果没有这些最基本的信念指导下的竞争,世界体系的建立是不可想象的。这套准则包括承认国家独立和国家主权、民族自决权,以及和平、理性、民主、自由和人权的原则。这些人类共同追求的价值是所有国家、民族参与竞争的结果,属于全人类,无国界民族之分。

  从现代化过程生发的道德标准和价值是起源于民族的,然而又是超越民族的。民族是一个臆想的共同体,同时他也是道德、价值的共同体。人们认同某一民族和国家,也意味着认同某种特定的道德和价值观。一群人民之所以结成共同体,右臂共同的语言、血统和传统更基本的原因。人们以国家的形式组织成“民族”,是希求能够安危与共,一起共同追求美好生活。安全感,命运的认同,寻求保护其财产、生命和自由平等,是民族这个臆想的共同体可以被认同的最基本的原因。这也是民族形成的道德起源。但是,民族主义完全可能抹杀和异化人们结成民族共同体的动机。只要民族主义以政治权力的组织形式出现,只要意识形态把“民族”看成是神圣的绝对概念,人民就会忘却自己以民族成员身份存在的基本理由。而且,从“民族”产生的合法化政治权力,还会运用暴力手段加强民族认同。即使如此,只是共同的语言和血缘,只是意识形态操作和政治暴力,仍然不足以使人们认同一个民族。当一个民族不能给民族成员的个体提供安全、发展和自由,这个共同体的存在就失去了它最初产生的根据。就个人而言,人被划定为不同的民族,不同的集体,分属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地区。当他在一个特定的民族里失去了生存权和其他权力,就可以不认同该民族,这取决于它所认定的价值观念。大批国际移民和难民的存在,也揭示了这样一个事实:对生命、财产和自由的追求,比民族认同更为基本。如果民族主义的政治操作不能保护人的生命、财产及自由、平等等权利,如果“民族”被极权主义、法西斯主义政治所操纵,民族认同就成为对人类普遍价值的威胁和践踏。

  人类普遍价值,不是神秘地从观念中产生的,也不是从哪个特定的文化中产生的,而是在国家和民族间交往和竞争的过程中结晶而成。把和平、非暴力、民主、理性、自由和人权等分为“东方的”和“西方的”,甚至看成是“西方”对“东方”的文化霸权,也就抹煞了以上这些价值超越民族的普适性和道德起源。判断一个民族主义政治及其意识形态,就要看它是否承认和遵守这些被全人类所建立的法则。大部分民族独立、解放和统一运动,都是以自由民主、独立和统一为号召的。这些以民族主义为旗帜的运动,都相信一个全人类自由、平等、友爱的将来。有的民族主义强调自己在血统、语言、文化、宗教和风俗习惯等方面的特殊性而拒绝这些普遍价值。把民族的起源神话化,把“民族”神圣化,把民族主义变成精神信仰。当民族主义通过国家暴力取得“国教”的资格时,其意识形态也就具有了宗教性。民族主义一旦成为信仰,“民族”一旦获得了宗教那样的神圣性和超越性,在极权主义操纵下,就会转化为暴力和专制。希特勒时代的日耳曼民族优越论,或日本军国主义时代的“大和魂”,都是利用民族尊严的意识,掀起仇外、排外的民族狂热,剥夺人的最基本的生存权。如果和极权主义政治结合起来,其结果就是德国法西斯的种族灭绝和南非的种族隔离政策。以“民族”构成的统一体何以“阶级”构成的统一体在制度选择、组织选择和价值选择的关系上是一样的。如果某一个“阶级”被证明是优等阶级,因此有天然的权力对其他阶级实行统治和专政,同样会导致暴力和残酷。在民族主义信仰问题上,政治权力实际上是道德和价值观念的表现。法西斯主义、军国主义式的民族主义走向现实的政治力量的过程,也是道德整肃的过程。通过对自己的民族成员实施专制、镇压等强权手段,达到民族认同和价值认同。

  “民族”的神圣化并不是宗教的绝对观念支持的。恰恰相反,民族主义是现代化过程的产物,其意识形态是以现代化社会科学为依据的。当它嬗变为信仰,也是由现代的观念和概念支持的。法西斯主义和种族主义的理论来源,是现代科学和县的社会科学。19世纪以来,随着科学和技术的进步,出现了为法西斯主义和种族主义提供科学依据的思潮。例如,法国社会学家戈比诺在《论人类种族的不平等》一书中,将人类种族分为不同等级,宣传日耳曼民族是最优秀的。还有的研究从生物学和遗传学的角度论证人类不同种族的优劣,宣传白人种族优于其他有色人种。社会达尔文主义认为人类社会也在进行“优胜劣汰、适者生存”的斗争。从科学的角度,用科研成果学的方法证明种族的优劣,到今天也没有完全停止。

四、民族主义的性质

  民族主义一旦进入了意识形态范畴,就要回答有关国家和制度安排上的问题,以及通向现代化的途径。不涉及这些历史性的问题,意识形态动员就失去了意义。民族主义意识形态是组织性行为,要求现实的政治力量的支持。一方面,现代民族主义国家为民族主义意识形态提供了文化霸权;另一方面,民族主义意识形态使民族国家在文化层面上合法化了,民族主义之所以具有权威性并不是来自神秘的力量,而是通过国家的甚至是强制性的方式所取得的。反过来,没有诉诸“民族”的民族主义意识形态,现代国家的主权和疆界都无从建成立。民族主义意识形态通过国家和其他社会运动的暴力,控制着社会思想意识,并转化为社会实践的一种政治行动,现代民族国家通过民族主义意识形态进行社会动员。民族主义意识形态因此为现代国家提供了特别便利的社会动员和控制手段。这种权力和知识的具体结合方式决定了民族主义的性质。即有自由民族主义、社会主义、极权主义、保守主义、军国主义、和法西斯主义等等区别。德国传统与英美法传统及政体有根本差异。第一、二次世界大战的发源地恰恰是极端民族主义加政治专制的德国和日本,而不是自由民族政体的英、美、法诸国。二战后连绵不断的局部战争大都发生在狭隘的民族主义国家之间和专制主义国家之间。

  由于民族主义和现代相结合,“民族”就包含了不平等的表达。只要涉及到权利,民族就不能代表整个社会的和谐,也不能代表整个社会利益。在民族成员之间,实际上也是社会成员之间,不存在自然利益和谐。由于种族、社会地位、个体经历和文化传统的差异,关于自由、公义、社会、秩序、欲望和个体的信念和经验观察等等,是高度歧义的。“民族”的概念完全不可能整合这些差异。定义什么是公义、平等和自由的问题,超出了民族的范畴,因此,民族主义不回答也无法解决国家、社会和个人之间的冲突。这些问题属于国家的范畴,其理念涵义必须放在确定的社会结构和政治制度里才能解决。在社会、国家和个人的关系上,有若干种不同的解释取向。如马克思主义理论框架,其分析工具是“阶级”、“阶级斗争”和“革命”等概念;法西斯主义、种族主义、种族主义的基本概念是“国家利益”、“民族利益”;自由主义的核心是强调个人自由和对政府权力的限制。这些区别有重大的实践意义。因为这些区别归根结底是社会制度和政治制度的区别,最终决定了民族主义的性质,同时也决定了“民族”是怎样和政治权力结合的。每一个社会自有其内在的矛盾和冲突,在社会集团、阶级和阶层之间,在一个国家内不同的种族和民族之间,会在政治、经济和文化方面存在着基本的冲突,如何解决这些矛盾和冲突,是对国家的严重考验。

五、爱国主义的权力话语

  在民族和民族主义问题上,有各种各样的标签,如爱国主义、卖国主义、激进主义、保守主义、相对主义、全盘西化论以及文化回归等等,这些标签都是政治操作层面上根据政治目的和利益使用的。政治标签是话语霸权的表现。而话语霸权与现实的政治权力互为表里。爱国主义基本上是情感层面的,指对自己所述的那个民族和那片国土的热爱及眷恋,对自己所述的文化及基本的价值观的认同。任何文化和社会,无论社会和政治制度如何,对个人而言,都存在着爱国主义这种情感。而在政治语境里,爱国主义与民族主义往往可以互换,或者是同义词,要区别爱国主义和民族主义并没有实际的意义。因为两者的核心问题是对国家的集体忠诚和集体忠诚作用下的集体行动。

  任何民族主义都诉诸“民族利益”。在势不可挡的民族主义潮流面前,任何社会政治力量都会以“民族利益”竞争权力,都强调维护民族利益而激发爱国主义情绪。“从国家和民族的根本利益出发”,“站在自己民族及国家的立场上”,“为了祖国的繁荣昌盛”等等民族主义话语,是各种社会力量竞争必须进入的语境。经验观察,民族利益是以既得的政治权力为代表的。在大多数情况下,这个政治权力是国家。那么谁是国家?谁能代表这个国家?代表的是什么国家?政府是能够代表国家和民族利益的,但基本条件是它必须具有合法性。合法性来源之一,民族的认同和社会的一致性。民族认同包含着从道义上、文化上和价值上对国家体制和政治制度的认同。当一个政府具备了足够的合法性,它宣布“为了民族利益”才有意义。但是政府和当权者的立场不是划分民族主义和爱国主义的标准。在许多场合,民族主义者和民族主义运动是站在反政府的立场来批评当权者的。这种情况并不是通常所说的“民族利益与国家政府利益发生冲突”,而是因为这个政府得不到民族主义力量的支持,因而不具有合法性。政府合法性的来源在于,它有能力把各种社会力量整合为一个统一的民族。而统一的民族体现在以现代民族国家的建构,即完整的政治疆域和版图,独立完整的主权,确定的民族身份,以及一体化的文化规则。

  爱国主义和卖国主义其实只是一个权力话语的问题。在历史上,政府和反政府的革命力量都互相斥责对方为“卖国主义”。然而问题的关键却不在于在政治实践中是拥护或反对政府。在晚清文化危机的状况下,缺乏民族认同,清政府所代表的民族利益就缺乏合法性。反对专制当局,倡导民主改革和自由精神就成了爱国主义的表现。孙中山的民族主义激烈地反对满清政府,其之所以可以自称为爱国主义,并斥清政府为“卖国”,不仅是因为孙中山领导的革命运动以“民族利益”为号召,更主要的是有广大的社会政治运动和革命的社会力量的支持。这种反抗的社会力量使统治集团丧失了代表国家和民族利益的合法性。孙中山代表了非常现代的社会政治思想,他从民族、国家和社会的一体化来看待民族问题。政府和统治集团并不天然地代表民族利益,一旦社会的反抗力量威胁到统治者的政治利益,由统治集团控制的政府完全可能是卖国主义的。如慈禧太后的“宁赠友邦,不予家奴”的政策,就是为了维护和延续王朝的统治。

  民族数民族国家现代化过程中创造的神话。民族这个一体化的概念,一旦被分解,它与国家、意识形态、社会运动和现代社会科学的内在关系,龟被凸现出来。当民族主义现象被解构成国家性质、精英和民众的关系、意识形态的作用、权力和利益等等,就不再是一个整体的、超越的概念,而是一个政治操纵的过程。问题不在于民族主义是否被政治所操纵,而在于被什么样的政治所操纵。所谓国家性质是指个人、社会、国家的关系是如何规定的,并采取了什么样的形式。具体地讲,在文化和法律上个人权利、集体权利、公民的生存权、财产权和政治权是如何规定和实行的。意识形态是指用什么方式动员社会,用什么价值观号召民众。“建设一个繁荣、富强、自由、民主的国家”可以极大地调动潜在的社会资源,而“民族至上”的口号就会吞没一切本民族和他民族人民的个人权利。权力和利益在民族主义过程中是有着不同的分布和分配的,所以在一个既定的人口群落中,民族主义的冲动是不会一样的。政治动机永恒地支配着精英和知识分子创造民族主义意识形态的过程。

  一旦关于“民族”的知识和现实的权力关系被如此解构,“民族”和民族国家就不再神圣,他们无非是社会力量和具体的利益,并被历史地联系在一起。任何大规模导向民族国家建构的社会政治运动都是嫁接在民族主义枝干上的。军国主义的血与火维护专制国家的利益,民族解放运动通常以“自由”、“民主”为旗帜,而工业化和市民社会的历史途径则是以法制建设为特点。归根结底,对民族主义解构的目的,是要求回答一些最基本的问题:这样或那样的民族主义,到底信奉的是什么样的价值观念,追求什么样的制度安排。这样的价值观念和制度安排是否符合人类主流文明。所谓人类主流文明,是指发源于现代化、已成为人类共同追求的那些价值和制度。一个民族的尊严的前途,不在于政治权力的利益(在权力结构中,是精英和于政治权力有关的知识分子的利益),而在于对人类所认同的价值和制度的追求和尊敬。唯有全人类所认同的价值标准,才能够整合不同的民族、民族主义、民族主义意识形态和民族主义力量。在当今世界无休止的民族纷争中,惟有举起人类良知这面旗帜,民族纠纷才有可能求得解决。

  原载李世涛主编:《知识分子立场——民族主义与转型期的中国的命运》,时代文艺出版社,2002年

  由空空追梦对照乐山主编之《潜流:对狭隘民族主义的批判与反思》(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手工录入,如有录入错误,欢迎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