猥亵案到底还要什么样的证据?网民持续热评 - 五柳村导读 - 博客大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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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亵案到底还要什么样的证据?网民持续热评 - [政治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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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嘉祥猥亵女童虽已被免职,但仍未查清依法处理。网上仍在评论。以下是值得关注的几条。--五柳村

猥亵案到底还要什么样的证据?
博客日报 >> 作者:扁舟子 | 2008-11-4 21:09:00

深圳警方11月3日透露,林嘉祥并没有被刑拘。这是因为没有事发时酒店厕所门口的录像,并且现场目击者对警方所陈述的,也只是涉事双方吵架的情景,所以没有证据证明林嘉祥有过猥亵行为。目前案件仍按照治安案件处理,而警方还在进一步搜集证据中。

深圳警方的这番表态让人感到不可思议。真想不通认定林嘉祥对小女童实施了猥亵到底还需要什么样的证据?

其实就算没有监控录象,现有证据已经足以能够认定林嘉祥对小女童实施了猥亵行为。

首先有受害小女童的当场指认,而林嘉祥先生对这一指控也已经当场承认。面对女童父母的斥责,林嘉祥先生不是在酒店大厅里公然叫嚣吗?

——“我就是干了,怎么样?要多少钱你们开个价吧。我给钱嘛!我是交通部派来的,级别和你们市长一样高,敢跟我斗,看我不整死你们!”

这番话全国人民都听到了,这还不是证据?

从已经公布的画面来看,是小女童热心带领林嘉祥去找厕所。我们可以看到,小女童从高高兴兴地走出监控摄像头视野,到惊恐万状地跑进监控视野,这其间不过一分钟的时间。而后小女童立即向家人诉说被林嘉祥欺负的情节。

一名11岁的小女童,有没有诬告陷害的嫌疑?如果没有,就应该认定其指控就是直接的证据。

小女童挣脱魔掌后,马上告诉了父母。其父母当即找到了林嘉祥进行交涉。而在小女童就在现场的情况下,林嘉祥先生不仅没有否认自己实施了猥亵行为,还口出狂言,对受害人及其家长进行侮辱和威胁。林嘉祥在“现场”的亲口承认,难道还有什么理由怀疑它不是证据?

 小女童在事后,精神受到严重刺激,心理受到严重伤害,不敢见外人,不敢上学读书,甚至发誓永远不去大酒店吃饭,这些症状都足以印证林嘉祥对小女童猥亵行为的客观存在。

一个天真活泼的小女童,在与林嘉祥短暂“接触”了一分钟之后,就出现了这样严重的状况,本身就很能说明问题了。再加上小女童的当场指认,以及林嘉祥先生的当场承认,证词证言俱全,音频视频俱在,罪犯也当场供认不讳,如果这些都不算证据,那么还有什么才是证据?

而此前我们已经见到,媒体上公布过很多起农村小学老师猥亵学生的案件。难道那些农村破烂的教室里到处都装着监控摄像头?为什么给这些农村小学老师猥亵学生的案件定罪,就不需要什么监控录象作为证据呢?

 南方都市报11月4日发出王琳写的〈最后我们只会看到一个“林喝醉”》,全文见下:

   在今天这样一个网络时代,网络舆情的发展可谓一日万里。今天距10月29日深圳“猥亵门”事件已有5个昼夜。在一片民意汹涌中,不乏理性的法律人以超然的眼光冷峻地指出,由于缺乏直接证据,要认定“林高官”猥亵幼女罪名成立尚有不少难度。

      今天距10月29日深圳“猥亵门”事件已有5个昼夜。在一片民意汹涌中,不乏理性的法律人以超然的眼光冷峻地指出,由于缺乏直接证据,要认定“林高官”猥亵幼女罪名成立尚有不少难度。我个人认同这样的专业判断,但即便证据不足,我却并不认为“林高官”就能借助于已获刑诉法确认的“疑罪从无”原则从容脱身。最新的消息称,交通运输部党组决定,免去酒后语言和行为失控,在社会上造成极其恶劣影响的林嘉祥党内外职务。(见今日本报A08版)

请注意,“林高官”之所以被交通运输部免去所有党内外职务,并不是因为他“猥亵幼女”,也不是因为他“涉嫌猥亵幼女”,而是因为他“酒后语言和行为失控 ”。这样的处理决定简直就是“虎照门”的翻版。坚持认定“周氏华南虎照”为真的陕西林业厅官员朱巨龙和关克事后也被免职,而免职的理由并非公然“护假”, 更非“涉嫌造假”,而是“在社会关注过程中,违反组织纪律,开设个人博客,参与争论”。换言之,你是涉嫌造假也好,涉嫌猥亵幼女也罢,上级其实并不关心, 但你的丑事搞砸了还到处嚷嚷,这个体制就不会放过你。

  从法律上看,“涉嫌猥亵幼女”当然是宗刑事案件。警方公布称因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林某有猥亵行为,而暂未以刑事案件立案,这实则是流行于司法实践中的“不破不立”在作怪。立案并不要求有“充分”的证据,从“林高官”叫嚣说“我就是干了”以及视频资料中当事双方的行为和言语来看,至少可以推断“林高官”涉嫌猥亵幼女。至于是不是真的“猥亵幼女”,能不能进一步取得直接证据 (比如那凭空消失了的关键视频,或目击证人的目击证言),那应该是警方在立案之后需要做的工作。立案时的涉嫌事由可以在侦查终结之后被证实,也可以是被证伪。如案件都没立,则警方的调查不免“师出无名”。

  就像本为司法问题的“结石宝宝求偿之诉”现在已事实上成了政治问题,“深圳猥亵门”同样如是。十年砍柴对此有段精辟的论述,他在博客中直指“林高官”“违反了中央驻地方单位和当地政府关系之潜规则”。因为“聪明的驻地官员,会小心翼翼地维持和当地官员的平衡。可这位林大人,当着众人大声咆哮他是北京派来的,一个厅级官员竟然说和副省级城市深圳的市长平级。这样的作为, 在体制内部也不能容忍。”

  已让上级和地方双重难堪的“林高官”恐怕有必要去研究一下于司法实践中明滋暗长的“法罪错位” 了。这条被称为“犯事于东,获罪于西”的潜规则,在司法经验中有一个被默认的指导原则———“以人立案”。“法罪错位”以往多被运用于经济犯罪领域,比如沈太福因为高息集资、扰乱中央金融政策被捕,却以贪污和行贿罪名被起诉。按吴晓波的分析,这种“法罪错位”揭示出“当政者遇到社会质疑变革行动的时候,便不愿意对改革行为进行正面的辩证,而往往选择一种最便捷和保险的路径—————假借一些另外的罪名达到处置的实效”。而近年来,这一“成功经验”已越来越频繁地被运用在官员犯罪中。若深圳“猥亵门”事件中的“涉嫌猥亵幼女”因关键证据缺失而不能被证实,民意必将更为汹涌。纾缓民意的折衷之道必然是对扩大对 “林高官”的调查范围,而最终结案时,我们看到必然是另一个“林高官”。□王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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