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纽伦堡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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纽伦堡审判与东京审判之比较
把此片与那部东京审判两相比较一番。

嗯,东京审判已经预先说了是预算严重不足屡屡跳票戴着镣铐跳舞,所以不尽如人意是意料中事,虽然两部片子都是战胜国拍的,并且东京审判的拍摄时间还晚了那么多年,看罢我唯一能说的是,中国人还是那个中国样,美国人还是那个美国样。叹口气,望天。

书归正题。我喜欢黑白片,光与影营造出雕像般地质感,悲剧的。最耐看的当然是海伍德法官和恩斯特简宁之间的对手戏,虽然他们之间只有两次对话。犹太人,纽伦堡国际法庭大法官;法理学家,第三帝国司法部长。每个人心中的正义都是不同的,每个人眼中的真相也不同。当政治、党派、利益、民心风云流变,甚至法律都不足已成为某种标尺(我信奉恶法非法- -),除了自己的那颗心,我们还有别的凭据么?读书时对英美法系的评价是,自由心证,靠不住啊,太主观了,太因人而异了!可是若不要这颗心,真能找到靠得住的,客观的,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标准么?

这是一部拷问所有人灵魂的电影。什么是对,什么是错,什么是正义,什么是邪恶?国家利益真的至上么?还是独立的个人才更重要?犯罪,战争,真的是某一个国家,某一个群体,某些特定个人的罪么?也许这是永恒的拷问,我很高兴50年后的今天,我们得出那个确定的答案,貌似要容易一些了。

我们共有一个心灵!

被悬置的审判——评电影《纽伦堡审判》
作者:谌洪果 2004-12-21
   
  
  有关二战后对战争罪犯审判之合法性与正当性的法理争论,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作为战胜国的一方,对于战败国一方进行审判,在程序上是否公正。比如,主持纽伦堡审判系列的法官来自美、英、法、苏四国,而正是这四个国家战后对德国进行了占领。苏联开始主张,这些战犯罪大恶极的,直接给他们定罪就行了,这样可以尽快给那些受法西斯迫害的人们以安慰,还能节省诉讼成本。但美、英、法三国认为,他们仅仅是被告,是不是战犯、是什么样的战犯要通过审理才能确定。并且在审理过程中还应该给这些被告人以充分辩护的机会。以审判的方式来惩罚战争中犯下恶行者,这当然是人类文明史上的重大进步,所以,审判本身的正当性无可置疑。值得质疑的只是,不应当由战争当事人一方,而应该由一个中立的国际法庭来审判。考虑到当时战后的特殊形势,以及以国家为主体国际法在现今国际格局之下的脆弱性,这种主张在实质上是很难推行的。因此纽伦堡审判在法律上的进步意义仍然值得充分肯定。

  第二,对于这些战犯,适用什么法律对其进行审判;这种法律的援引是否正当。被告的最主要的辩护就是他们是执行纳粹时期的国家法律,在当时他们的行为并非违法行为。针对这种辩护,许多著名的法学家也从不同角度进行了争论,其中最著名的有拉德布鲁赫、哈特和富勒等。他们争论的焦点是,要么以纳粹时期法律违反了神圣的自然法,从而宣布其无效;要么先承认纳粹时期法律是有效的,并且制定一个溯及既往的法律来对其进行审判。这种观点认为,无论是纳粹法,还是溯及既往的法,它们都是不正义的,但“两害相权取其轻”,人类必须在两种不正义的法律之间作出的无奈选择。

  第三,对于这些战犯是否“罪大恶极”的具体法律和伦理评价的问题。汉娜•阿伦特在耶路撒冷的埃希曼审判中对此作了深刻揭示,她提出所谓的“恶的平庸”的概念,即,埃希曼这样的人只不过是一个为自己的生活而蝇营狗苟的人,他既不阴险也不凶横,但对自己的行为完全不明白。他缺少的是一种基本的判断力和想象力。但正是这样的人往往为纳粹所利用,双手沾满无辜者的鲜血。阿伦特由此追究到恶的制度根源。这一洞见当然受到许多人,特别是受害犹太人的强烈反驳。但阿伦特的分析使得审判具有了普遍意义:罪不止于某人。这不是对个别人的审判,也不是对某个民族的审判,它是对整个人类自身的审判。
然而,由美国联艺公司于1961年拍摄的这部《纽伦堡审判》(Judgment at Nuremberg),其所揭示的法律意义,在我看来,却不只以上所提的三个方面。换言之,虽然以上三方面的争论在这部电影里都有深刻的反映,比如被告始终不承认这次审判的权威;一些被告对纳粹国家的顽固效忠等,但它还暴露了更深层次的、甚至比阿伦特的分析更具普遍性的内涵:审判被人类本身的局限所悬置和架空的问题;以及审判被悬置和架空之后,人类所面临的困境和希望的问题。

  而这一切问题的根源,都来源于这次审判的悖论之处:它不是由法官审判一般的战犯,包括戈林等纳粹高官的情形。这次审判,坐在被告席上的是四名纳粹时期的法官。这是一场“法官对法官”的审判。

  所以,对于被审判的法官恩斯特•简宁来说,他首先就不属于阿伦特所谓的“恶的平庸”的人。作为一名博学的法学教授、30多本法律专著的作者、担任过德国司法部长以及高级法官的人、以及魏玛共和国民主宪法的起草者之一,简宁并非对法律之善恶一无所知,相反,他憎恨希特勒并不屑与其他三位在他看来平庸猥琐的被告、“埃希曼式的”铁杆纳粹分子为伍。他甚至是具有一种清醒的反省意识,所以他虽然也判过无罪的人死罪,但正如其辩护律师劳尔夫所说,他也利用自己法官的地位拯救了不少人,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避免了更加恐怖的情形出现,“如果没有他的干预,情况会变得更糟。”可以说,他在本质上也不属于“罪大恶极”者。




  正是这种独特的阅历,让作为被告的法官简宁与作为审判者的法官海伍德刚一交锋,似乎显得自己更有一种人格甚至“道德”上的优势,好像他并不应该成为被告。他在法庭上的沉默和冷眼,毋宁是对坐在审判席上的法官的一种无声的审问。为什么会有这种局面?其实从海伍德法官的交代中就可以看到两人之间的这种对照。当时在审判德国的法官时,已是纽伦堡审判的第三轮。美国的政府和公众对这种审判已经没有多大的热情,所以让临近退休的海伍德来担任这次审判的法官。他对参议员说:“我是美国唯一有资格做这份差使的人。你知道,我不是第一人选,甚至不在考虑范围内…… 希特勒走了,戈伯兹走了,戈林在被毒死之前自尽了,现在我们要审判剩下的医生、商人和法官,都是些不该被审判的人。这样就使得做这份工的人寥寥无几。你们跑到偏僻的缅因州找到我这个土老冒…… 我希望审判能继续进行,特别是对德国法官的审判,我希望我能胜任。”

  但是,简宁所具有的优势不可能一直持续下去,因为在这位天生就具有“伟大法律头脑”的法官面前,老法官海伍德最终证明了他有勇气和有能力“胜任”这样一次法律的担当。审判拖到后面,军政当局给劳森检察官和海伍德法官施压,要求对被告从轻发落,因为他们不愿得罪德国人民,以便在今后与苏联的对抗中与德国成为战略伙伴。正是在这个时候,海伍德法官面临了当年简宁法官们面临过的政治压力。面对这样的考验,他会作出什么判决?海伍德法官最终不为各种利诱和威逼所动,判处这四名被告终身监禁。

  海伍德法官以自己的宣判践行了自己的信念,即一个法官的职责,就是在坚守操守成为最不可能的时候,仍然要挺身捍卫正义。正如他所说:“国家出现危机时,它就是它代表的一切。我们要的是正义、真相以及人类的永恒价值。”他坚守了法官的独立,并证明这种独立可以让法律成为正义的堡垒。而这,恰好是博学的法官简宁在担任纳粹法官期间所没实现的东西。所以简宁会“惺惺相惜”,最后终于把海伍德视为可信任的人:“你将会受到很大的非议,你的审判不是最著名的一个,但如果它对你有什么重大意义的话,你至少得到了你的一个罪犯的尊重。在全世界所有的审判中,你的宣判是最公正的一个。”

  海伍德找回了法官的尊严,也似乎理顺了审判席上的法官和被告席上的法官之间的关系。但是,“法官-法官”的这种审判的悖论就此解决了吗?没有。其实,法律的审判已在这过程中被悄悄地架空和悬置起来。

  首先是审判中对实体问题的游移不定无形中削弱了审判应有的法律力量。整个审判主要围绕两个案件进行。一是法官简宁曾批准对一个智能低下者施行绝育手术。另一个案子是简宁在“费尔登斯坦案”中,曾以《种族净化法》为由,将与雅利安少女发生不正当关系的犹太男子费尔登斯坦判处死刑。严格说来,这两个案件都涉及纳粹对弱智人进行绝育的法律与对种族净化的法律本身的正当性的问题。这应该是审判中的一个关键的争论点。但这种认定始终没有得到一种彻底的“说法”。绝育手术案中,有关这个法律的合法性问题遭到了辩护律师劳尔夫的强烈反驳:它与美国最高法院确认的类似法律并没本质差别。所以案件的争论最终转向对被绝育者的智力测验;在费尔登斯坦案中,关于《种族净化法》是否正义的争论却被审判双方遗忘了,大家只围绕费尔登斯坦与少女是否真有不正当关系从证据角度不断争论,可是那起案件中确实有足够证据可以让陪审团认定他们确有不正当关系。

  另外,就证据问题而言,检察官出示的集中营屠杀的资料片,其实又与具体的案件没有直接相关的关系,它能表明的只是一种道德和情感的震撼。虽然这份不合法的“证据”也被劳尔夫驳斥,但简宁最后的认罪,其实与看了电影资料后,内心的自责有根本的关系。可是,我们仍然不得不强调,这其实与审判中所需要涉及的实体法律问题并没有太大关系。


   
  其次,律师劳尔夫对审判的一次次质问,不断颠覆着法律的合理性。电影中律师劳尔夫的表现可谓“淋漓尽致”。他在简宁法官不愿意的情况下,自愿担任他的辩护律师;与其说他是为简宁伸张正义,不如说他是为了心目中更伟大的“德国理想”,通过审判来证明这个民族的尊严。为了这个目标,他不断引用美国伟大法学家霍姆斯的话来作为自己的论证理由,比如前面提到的费尔登斯坦案中,他就引用了霍姆斯的判词;他甚至引用霍姆斯的话:“这样的职责只有在没有人争辩和否认的文件中才能找到;它将会在带有政治社会特性的深思中找到;更多的是在人类的品质中找到”,以证明重建自己心目中神圣法律秩序的光荣价值。他还引用美国爱国者的说法:“这是我的国家,不管它是对是错(my country, right or wrong)”来为被告开脱。等等。这是一种“以子之矛,攻子之盾”的策略,一种法庭中习见不鲜的雄辩和修辞,这种修辞运用到极致,实际上却成为对法律及以法律为核心的审判的解构:同样的法律语词可以为截然相反的目的服务,法律及其审判不过是可以以修辞术和政治需要来加以摆弄的东西。

  第三,更重要的是,简宁法官对自身“罪行”的认识,究其实并非由于法律的审判,而是一种人性的自觉反省。简宁曾写过许多对人类生命、自由及和平充满热切希望的由衷之话,以至连海伍德法官都疑惑:一个写出这样句子的人怎么会参与绝育和谋杀,这怎么可能?在他明白成千上万的犹太人死于集中营后;当他看到劳尔夫律师在法庭上激烈为其开脱罪责,丝毫不顾当事人的感受时,似乎又复苏了人性的良知。他再也无法保持沉默,起身承认自己当时在审判前,已经决定判处费尔登斯坦死刑,无论出示什么证据。这番承认其实是对审判之法律意义的最好颠覆,也构成了对海伍德法官将如何宣判他们的一种挑战。所幸如前所述,海伍德在某种意义上维护了审判的尊严。

  这个时候,简宁的陈述与其说是在捍卫法律,不如说是在成就正义的道德。他反省道:“我比他们更恶劣,因为我知道他们是什么,可我还和他们同流合污。”“我们的成就是建立在违背我们远大理想的基础上的。如果我们不知道,是因为我们不想知道。难道只知道死了几百人(而不是数百万人),就能减轻我们的罪行吗?”是的,作为受过良好教育的人、作为“心智”非常成熟的人;作为具有令人钦佩的正义感的人,这些基本的“人文素养”构成了他曾经是一名完整的人的前提,所以,因效忠纳粹思想使他在人格上变得残缺的各种不可言明的理由,在这些充满伦理意味的前提重新确立的情况下,终于坍塌。这就是他对自己 “罪行”的承认,一种道德拷问、而非法律审判意义上的承认。

  更有对照意义的是,这种自觉的反省只发生在简宁法官身上,其他三名同样被宣判的法官,最终仍然没有什么忏悔,更不用说要他们承认自己的“罪行”。

  最后,我们还必须注意到电影中审判之后的故事对于审判之法律意义的进一步悬置。审判之后,律师劳尔夫和海伍德法官有一番对话。劳尔夫说:“我跟你打赌,在五年之内,你宣判无期徒刑的人都会被释放。”海伍德法官回答:“你所说的那些人都会释放,在我们时代是正确的逻辑。但逻辑不一定是对的,世上没有人能使它正确。”审判之后的事情,谁能够控制得了呢?就像当时简宁法官在自己宣判后,没料到会有那么多被审判放逐的犹太人会遭到屠杀那样。电影中最后揭示的事实果然是,那些在纽伦堡中被判监禁的人,短短几年内,已经没人还在服刑。法官海伍德的正义审判,从而只具有“名分”和形式上的意义。

  审判就这样又一次完成了自身的使命。故事已告结束,但这时,检察官劳森的话似乎还在法庭的上空回荡:“只有法官才知道法院不仅是一个审判室,它还是一个代表审判程序和法理精神的地方,它是法律发挥效力的机构……”也许这只是他的美好愿望。因为他所参与的这场审判,从开头到结尾,其实就是其法律意义逐渐被剥离和抽空的过程,虽然有罪的人终于被宣布有罪。这部电影给我们最主要的感受,不是审判,而是深刻的人性省思。

  在评论黑泽明的《罗生门》时,我曾经说,那里的核心问题是审判者隐而不见,所以审判无处不在。而在这场纽伦堡的审判中,审判堂而皇之地走向了前台,但审判的法律意义却有落空的感觉。正如对自己的军官丈夫在另一次审判中被判死刑极为不服的伯豪特太太所说:“那不是审判,那是政治谋杀。”也许,我在这里对审判的定义过于执着于法律、过于狭窄了,因为以法律为名的审判从来就需要超越法律本身;因为人类的审判从来就都应该是利益的宣示、道德的审判、政治的裁决和人性的检讨。在这个意义上,虽然审判被悬置和架空了,但在这个过程中,它又重新坐实和获得新的生命。审判展现了它自身不可克服的局限,也昭示人类无法逃脱的困境。但是,也许困境本身就是希望,也许只有在困境中才能找到希望。这就是审判的意义。正如伯豪特太太还说过的一句话:“如果我们还要活下去的话,我们就得忘记。”是的,正是审判使我们有可能结束一段悲伤的往事,从而迎来一片崭新的天空。
 
纽伦堡审判提出法律与公正的界线

  纽伦堡审判把纳粹的罪行一一公布,对整个德国民族是一次猛烈的撞击,对纳粹暴行的揭露和对罪责问题的讨论,使德国整个民族认识到,个人不能脱离于自己民族的命运,他们既然未能阻止暴行的发生,就必须为此而承担后果。他们终于看清了纳粹的本质,也明白了自己的过失,纳粹精神从此失去了群众根基。


  纽伦堡审判粉碎了纳粹罪魁们杀身成仁的美梦。纽伦堡审判提出了法律与公正的界线。在整个纽伦堡审判的过程中,没有一名被告否认过大屠杀的事实。他们能够“否认”的,只是他们个人在战争中“缺乏经验和责任感”所造成的“无知”。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的德国,没有为纳粹翻案、正名的企图,只有正义力量获胜的欢呼和赞美。如果纳粹头目被立即枪决,如果这些罪行在纽伦堡审判中没有被揭露得如此深刻,民主政治的花朵在战后德国也不会如此灿烂的开放。

  经历过那段历史的人可能还记得一堆堆苍白、可怕的尸体被推土机推进大片坟地的骇人场景。而没有亲身体验过那段恐怖的人们又该如何纪念那段历史呢?纽伦堡审判正为后人提供了历史证据:42卷审判副本、数以百万计的德国官方文件、毛特豪森集中营“死亡簿”、毒气室和焚尸炉生产能力的报告、德国高层领导签字的死亡命令、德国摄影师亲自拍摄的电影、纳粹最高副领袖赫斯等人的证词,以及一切对纳粹德国犯罪事实的有力证据。当后人看到这些记录在纳粹官方文件里的罪行时,他们就会对那场发生在20世纪人类文明世界里的战争有所了解,而这也正是纽伦堡审判要带给人们的启示。

  从另一个角度讲,纽伦堡审判使纳粹党被彻底瓦解,从核心领导人到基层骨干的罪行都得到应有的惩处。战后德国执政人物威利·勃兰特等人不仅与纳粹没有瓜葛,而且在纳粹党当政时期还是惨遭迫害的反法西斯战士。也正是以勃兰特为代表的联邦德国领导人,进一步推动对战争罪行的认识,使德国走出了历史阴影,融入欧洲大家庭。这也是纽伦堡审判的一大功绩。
 纽伦堡审判历史资料 

1941 年底,还在德国法西斯猖獗一时之际,比利时、荷兰、卢森堡、希腊、挪威、波兰、南斯拉夫、法国等八国在伦敦的流亡政府就设置了联络会议,专门研究战后处置战犯一事。 

1942 年 1 月 13 日,联络会议在伦敦的圣詹姆斯王宫发表宣言,确定通过司法手段惩罚战犯。 1943 年 10 月 20 日,美英法中等 17 国在伦敦成立联合惩办战犯委员会,并初拟了战犯名单。 

1943 年 10 月,苏美英三国外长在莫斯科会议通过了《关于希特勒分子对其所犯罪行责任问题的宣言》。宣言宣告,战犯“将被解回犯罪地点,由他们所曾迫害的人民予以审判”。宣言正告罪犯,“三个盟国必定要追赶他们到天涯海角,将他们交给控诉他们的人,俾使公道得意伸张。” 1945 年 2 月,德意志帝国濒临崩溃之时,苏美英三国政府首脑在雅尔塔举行了为期 8 天的会议。会议公报重申要公正而迅速地惩办一切战争罪犯。同年 5 月,苏美英中四国在旧金山召开的联合国创设会议上,决定于 1945 年 6 月 22 日在伦敦举行会议,共议设立欧洲国际军事法庭的具体事宜。 

欧战结束后,苏美英三国首脑于 1945 年 7 月至 8 月在波茨坦举行会议,签署了《波茨坦会议议定书》,其中包括设立军事法庭审判战犯的条款。 

1945 年 8 月 8 日,苏美英法四国政府在伦敦正式缔结了关于控诉和惩处欧洲轴心国主要战犯的协定,并通过了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宪章共 30 条,对设置法庭的目的、任务、法庭的职、机构、管辖权等一系列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四国据此在德国东南部的纽伦堡组成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对纳粹德国首要战犯进行审判。 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由 8 人组成,苏美英法各派一名法官和一名助理法官, 4 名法官有表决权,“法庭以多数票数做出决定”,“判决和处刑需要至少 3 名法官的多数票”。英国大法官弗里·劳伦斯担任庭长。 

缔约国首席起诉代表组成起诉委员会。起诉委员会确定了被告名单,并共同签发了起诉书。起诉书共 66 页,副本于审判开始之前交各被告人手一份。被告有权申辩,有权任选德籍律师一名。 

盟国对审判进行了充分的准备,从收集到的上千吨各种纳粹文件和文字材料中,选出可作证据的材料 3000 余份,加以核查、分类、登记、复印,并一一译成英、法、俄三种文字,最后呈交检察官备用。检查方面还集中了一批人证。 

10 月上旬,被告被押解到纽伦堡监狱候审。英国心理学家安德鲁上将被任命为监狱长,管理全体在押被告。 

1945 年 11 月 20 日上午 10 时,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在纽伦堡法院正义宫开庭。身着黑色法衣的美英法三国法官和一身戎装的苏联端坐在大厅正面的审判官席上。他们身后树立着美英法苏四国国旗。 21 名纳粹德国被告坐在一侧的被告席上。大厅内的记者席和楼上的旁听早已挤满了人。整个世界都在注视着这次历史性的审判。 

庭长劳伦斯在肃穆的气氛中庄严宣告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开庭。在他讲话之后, 4 国起诉代表分别致开庭词。然后法庭宣读了审判过程。 

11 月 21 日,各国检察官宣读起诉书。美国检察官指出,坐在被告席上的纳粹分子是“狂妄的、罪恶冒险行为的积极参与者和领导者。他们是扑灭自由火焰的帮凶,是织成铺盖欧洲大陆的黑色丧服的经和纬,是一伙无所顾忌的歹徒 …… ” 

起诉书以破坏和平罪、战争罪、违反人道罪和共谋犯罪对 24 名德国纳粹分子和 6 个德国纳粹组织或集团提出指控。 

24 名被告中有 21 名出庭。被告鲍曼在缉捕期间下落不明,他的律师声明他已死亡,但无法提供确凿证据,法庭对他进行缺席审判。被告莱伊于 10 月 25 日在单独禁闭室厕所水管上上吊身亡。被告克虏伯因“身体和精神状态不佳”而获准暂不出庭受审,法庭宣布对其案的审理推迟到他的“身体和精神状态允许时”进行。一些被告以“执行命令”为借口为自己开脱。里宾特洛普声辩,他只是因为从未怀疑过希特勒的和平意愿,才忠实执行了纳粹的外交方针。凯特尔说,“军人必须服从上级命令”。检察官驳斥道:“即使在最富有盲目服从传统的德国,即使在元首国家时期,德国军事刑法第 47 条仍然规定:就是下属人员,假如他知道上级命令以违反民法或军法的犯罪行为为目的时,再执行这道命令也应受到惩罚。” 

1946 年 8 月 31 日,法庭给予被告最后辩护发言的机会,随即宣布休庭一个月,以对案情进行缜密研究,做出最后判决。 

1946 年 9 月 30 日,纽伦堡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宣读了长达 250 页的判决书。判决书全面系统地揭露了纳粹首要战犯的反动历史、反动理论、残暴手段和罪恶目标,历数他们惨无人道的野蛮和十恶不赦的滔天罪行。法庭宣判: 

判处以下 12 人绞刑: 

赫尔曼·戈林,纳粹政权第 2 号人物,航空总监,普鲁士总理,陆军将军,德国 4 年计划全权执行人,“帝国元帅”,希特勒“全权继承人”。 

约翰·里宾特洛普,外交部长。 

威廉·凯特尔,德国陆军将领,国防军最高统帅部长官。 

恩斯特·卡尔滕布龙纳,德国保安总局局长。 

阿尔弗雷德·罗森堡,“纳粹思想家”,纳粹刊物主编,德国东方占领区事务部长。 

汉斯·弗兰克,纳粹党法律事务全国领导人,波兰占领区总督。 

威廉·弗利克,内政部长,内阁国防委员会成员,驻波希米亚和摩拉维亚地区“保护长官”。 

尤利马斯·施特莱歇尔,反犹刊物《前锋报》主编。 

阿尔弗雷德·约德尔,德国国防军最高统帅部国防处处长,作战处处长。 

弗里茨·绍克尔,冲锋队和党卫军将军,劳工事务全权负责人。 

赛斯·英夸特,驻奥总督,德国驻荷占领区长官。 

马丁·鲍曼,希特勒秘书。 

罗伯特·莱伊,德国劳动战线和纳粹党组织负责人。 

判处以下 3 人无期徒刑: 

鲁道夫·赫斯,国防委员会成员,纳粹党书记处负责人,希特勒第二继承人。 

埃里希·雷德尔,海军总司令,国防委员会成员,海军名义总监。 

瓦尔特·冯克,政府新闻总署和宣传部负责人,德国经济部长,战争经济全权委员会,德国国家银行总裁。 

判处以下 2 人 20 年徒刑: 

巴尔杜·冯·席腊赫,全德青年领导人,驻维也纳总督。 

阿尔伯特·施佩尔,军备、军需及军火部部长。 

判处以下 1 人 15 年徒刑: 

康斯坦丁·冯·纽赖特,外交部长,不管部部长,国防委员会委员,驻波希米亚—摩拉维亚保护长官。 

判处以下 1 人 10 年徒刑: 

卡尔·邓尼茨,潜水艇舰队司令,海军总司令。 

以下 3 人被宣判无罪,予以释放: 

弗兰茨·冯·巴本,德国总理,内阁副总理,驻奥地利、土耳其使节。 

耶马尔·沙赫特,国家银行总裁,战争经济全权委员。 

汉斯·弗里切,宣传部国内新闻司司长。 

以下各组织被宣判为犯罪组织: 

德国政治领袖集团、秘密警察和保安勤务处、党卫队。 

以下各被告组织未被宣判为犯罪组织: 

德国内阁、纳粹党冲锋队、参谋部和国防军最高统帅部。 

宣判完毕,庭长说明,凡有上诉者,可在 4 天之内向管制委员会呈交“宽恕请求书” 

之后,庭长又宣布了苏联法官的不同意见。苏联法官、司法少将特尼基钦科认为,不宣告德国内阁、参谋本部及国防军最高统帅部为犯罪组织,判处被告赫斯无期徒刑,宣告被告沙赫特、巴本、弗里切无罪而予以释放都是不正确的,没有根据的。苏联法官在长达 30 页的意见书中详尽阐述了自己的理由。 

1946 年 10 月 1 日下午,纽伦堡欧洲国际军事法庭闭庭。 

被告里宾特洛普、弗兰克、赛斯。英夸特,席腊赫、施佩尔、邓尼茨等 6 人先后上诉,要求减刑。被告戈林上诉,要求改绞刑为枪决。所有上诉均被驳回,一律维持法庭原判。 

审讯期间,世界公众密切注视着纽伦堡的动向。对德国首要战犯判刑,人心大快。 

但是,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对少数首要纳粹分子的无罪开释或重罪轻判,受到了人民群众的反对和世界舆论的指责。柏林 25 万工人举行罢工抗议。汉堡几千市民集会,要求国际军事法庭将沙赫特等人判死刑。法共《人道报》认为,“释放巴本等人等于邀请希特勒匪徒重新开始活动”。法国抵抗运动中的犹太人联盟致函国际法庭,抗议释放沙赫特等3人。奥地利政府要求纽伦堡国际法庭将开释的巴本、沙赫特及判处 20 年徒刑的席腊赫引渡给该国,以便对这些侵略奥地利的战犯重新审判。 


三被告在得知获释时没有任何人比他们本人更觉吃惊。他们不敢离狱。沙赫特说:“余深惧德国民众 …… 实觉无处容身”,要求暂时“准许留狱”,巴本欲往法国,但法国拒绝为其办理过境手续。 

1946 年 10 月 16 日凌晨 1 时 11 分,在纽伦堡监狱的操场上,开始对被判处绞刑的纳粹战犯执行处决。里宾特洛普第一个登上绞刑架,随后凯特尔等人相继被绞死。 2 时许,行刑完毕。在场证人 45 名。戈林在行刑前两小时,瞒过看守,吞服氰化钾自杀身亡。被判处绞刑的战犯马丁·鲍曼是缺席审判,“需追捕归案后处决”。其余判刑战犯皆投狱服刑。 内务部长弗里克 接任里宾特洛普的新外交部长,奥地利卖国贼赛斯-英夸特   作战部长约德尔  理智与情感:从《纽伦堡审判》到《东京审判》
  
  passionfly
  
   2006年的9月,注定是纪念和追忆的时节,“9.11”事件五周年,“9.18”事变七十五周年,美国国耻日接踵而来的是中国国耻日,上苍似乎在冥冥之中暗示人们,对于战争的反思与感慨,纵亘历史,横越国界。
  
   电影《东京审判》的上映,无疑给这样的时节更增添了浓浓的秋意。《东京审判》,一部以法律为主题、再现历史、弘扬爱国的主流电影,却得不到公共财政名正言顺的支持,流落到民间以市场化运作,却又险些在法治缺失的电影产业中因资金筹措不慎而翻船;《东京审判》,一部投资巨大、明星云集的大片,几经周折终于摄制完成,却因牵涉国际时局和政治稳定,涉嫌煽动民族仇恨,而迟迟未得审批公映,直到一年后四小时的样片被删减成一小时才终获上映,而在票房成绩斐然并受到观众肯定之际,许多院线却仍在犹豫和观望。这样一部电影的传奇式经历本身就是一个耐人寻味的话题。中国电影人在权力与市场的夹缝中求生存,如履薄冰、如走钢丝;融资时如孙儿,受审时如媳妇;唯求剧本能得保全、影像能见天日;其艺术之多艰,其世态之炎凉,此案可见一斑。
  
   话说回来,同情归同情,虽然资金困难又被删减,但对电影的本身的评价及其内容主题的思考却容不得降低标准和感情用事。要评价《东京审判》这部电影可以有各种参照,比如和时下国内外的商业电影比,和国内的“主旋律”电影比,和类似题材的文艺片及艺术电影比等等。
  
   首先与商业片比,总的说来,《东京审判》在制作的观赏性和商业运作的层面,是在努力追赶国外的商业大片。比如历史和法律题材选择的看点、国际化演员班底和明星阵容、悬念和节奏的把握、摄影和视频剪辑的效果以及背景音效和音乐等,无疑这些与国内传统的“主旋律”电影相比,观赏性明显加强了。但是如果真跟国外顶尖的商业大片比,该片又明显有失分量不足,用导演高群书自己的话来说就是“炒白菜”。比如支线的故事性很差,几乎是象征性的情节和场面,叙事不够流畅和集中,几个人物的纠葛很零散,过分依赖旁白,而旁白又显得很官腔,比不得摩根?弗里曼在《肖恩克的救赎》和《百万宝贝》里旁白的感觉。支线不仅单薄而且跟主线没有交叉,梅汝璈在支线里只是个看客,这又直接导致主线暴露出重复和枯燥的弊病,前伏笔后照应的悬念和豁然开朗的效果也就不明显(比如“保密”宣誓与片尾的投票、向哲浚的“秘密武器”、大川周明的疯癫也没有下文而转成了不远不近的旁白解释等),举证和反诘本适宜在支线中先予设计,然后在庭审中再现照应,结果片中却成了间隔着新闻短片和旁白解释的一次次开庭,几乎沦落为带音效和镜头跳跃的纪录片。商业法律片的灵魂就是“悬念”和“节奏转换”,悬念没做好就是致命的缺陷。再比如跟外国商业大片比,该片几乎没有外景,这不能不说是巨大的遗憾,历史商业片的灵魂就是“猎奇”和“时空感”,全篇自始至终没有当时中国和日本老百姓的群众场面,也没有今天两国年轻人和老人间交互的反应,这就大大降低了观赏性,远比不上《一盘没有下完的棋》和《拯救大兵瑞恩》的时空感。
  
   导演高群书自称《东京审判》中是牺牲电影而保全历史,也就是说该片很多地方失却观赏性是为了再现历史原貌,而不作艺术性的夸张和情节增删。那么,我们就不能单从商业片角度指摘其不够好看,而还要从历史剧、文艺片的角度审视其得失。然而,总的说来片中明显体现出了导演国籍的主观倾向,而且抒情的成分多于思考。这便违背了历史片的中立和真实原则,也大大降低了其思想高度和历史内涵。比如从法律的角度而言,法官和检察官在审判期间是不得单方面接触的,而片中多次展现中国法官梅汝璈和中国检察官向哲浚私下饮酒、聊天,甚至法官直接责怪检察官起诉和举证不力,这都有损中国法官的形象和尊严。再比如,刑事诉讼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而导演却把约瑟夫?季南检察官的慷慨陈词放到了最后,以此作为影片的高潮,感染大家反对战争和不人道,殊不知这样做反而大大降低了英美法审判程序的正义感和公信力。值得庆幸的是,我们并没有看到如同真正中国“主旋律”影片中的一边倒“镇压反革命”式的庭审,高群书至少在《东京审判》中给了日方辩护人广濑一郎少许的辩护时间,也给了松井石根、板垣征四郎和东条英机自我辩护的台词,总算是给“阶级敌人”留了一口气,好让导演继续有靶子来鞣、让观众继续来泄愤。也许有些愤青看到这里会指责笔者是不是“胳膊肘往外拐”、“替日本鬼子说话”。可是请你们想一想,片中出庭指证日方的日军军官证人田中隆吉,不是也被日方辩护人斥责为“胳膊肘往外拐”、“你是不是日本人”吗?在被民族情感冲昏头脑的时候,我们尤其需要用理智来反思自己,是否会犯日本人犯过的同样错误?
  
   其实,稍微冷静一下我们不难发现,作为战争受害者的中国人自己,我们的哀怨和愤怒已然不绝于耳,倒是更想听一听日方的辩护词。就好像自己被人打了,就特别想问个所以然,而不能不明不白的就把对方干掉,仅仅报仇了事;而是特别想让他自己来评评这理:到底是为什么?怎么能这么不讲理!你的理论是什么?只有问明白了这个,知道了根源,才知道如何根除,如何防患于未燃;也就知道了如何防止我们自己也犯同样的错误,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安心。显然,不管三七二十一,仅仅把日本人干掉,是不能达到上述效果的;因为,林子大了什么鸟都有,没准哪天纳粹的思想会从我们自己的脑子里滋长出来,然后杀掉了我们自己。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拍二战战犯的庭审片,艺术家和史学家们应该超越同盟国的感情、立场和成见,而更多地使用法学家和哲学家的思维,去寻求战争、屠杀、灭绝人道背后的道德准则和正义价值。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同是二战战犯庭审片的《纽伦堡审判》与《东京审判》相比,则高下立现。
  
   “纽伦堡审判”(1945.8-1949)是二战结束后依据苏、英、法、美签订的《关于控告及惩处欧洲轴心国家首要战犯协定》(伦敦宪章),在德国纽伦堡成立的由4国法官组成的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对德国首要战犯进行的审判,此后由美国国内文职法官对不同级别的德国战犯相继进行了多达十二轮、历时三年的审判。“东京审判”(1946.4-1948.11)则是由11国法官组成的东京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对日本战犯进行的审判。这两次审判确定了国际战争法上战争犯罪的内涵,并且确立了追究战争犯罪个人刑事责任的新原则。1946年至1950年,经过联合国大会确认,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将这些原则编纂为“纽伦堡原则”。电影《纽伦堡审判》就是根据历史中的纽伦堡第三轮审判(对德国法官和司法官员的审判)改编而成,该案的真实法官是美国俄勒冈州最高法院法官詹姆斯?布兰德,影片中为著名演员斯宾塞?屈塞(Spencer Tracy)饰演的海伍德主审法官(Dan Haywood),他以此片获得了奥斯卡最佳男主角奖。另外,该片还成功塑造了首席检察官泰德?劳森上校(Tad Lawson),首席辩护律师汉斯?鲁尔夫律师(Hans Rolfe),主要被告德国法学家恩斯特?詹宁法官(Ernst Janning),以及支线中出现的德国高级将领遗孀玛莲?德烈奇(Marlene Dietrich)饰演的伯霍特夫人(Madame Bertholt)。该片摄于1961年,片长三个多小时,编剧阿比?曼(Abby Mann)以此片获得奥斯卡最佳编剧奖,使该片成为法律电影中的经典作品。该片与《东京审判》最大的区别在于,首席检察官泰德?劳森和首席辩护律师汉斯?鲁尔夫之间的实力和笔墨是相当的,甚至辩护人最后成为了主角,他的演说口才和辩护魅力几乎征服了整个法庭。而主审法官海伍德则是一个中立的旁观者,直到判决时刻他的审判魅力才爆发出来,他在更高的层次上和被告德国法学家詹宁较量着法官的公正性,而这才符合法律庭审的公平和角色定位。
  
   《纽伦堡审判》在剧情中选取了一个绯闻死刑案、一个智障绝育案,两案都是纳粹德国《种族净化法》实施的结果,当年的主审法官是否对其审判负有个人责任呢?辩护律师提出了以下主要辩护意见:(1)当年的案件判决公正,法官有理由认定被告确有不正当性行为和智障;(2)对智障者施行绝育手术在美国亦有先例(赫尔姆斯法官于巴克诉贝尔案1927);(3)主控检察官在法庭播放集中营残酷屠杀录像与本案无关,而且有碍公正判决应当不予采用;(4)德国法官对大屠杀没有知悉和过错,不应由个人承担国家责任(5)在被告詹宁出于良心和自责当庭认罪并忏悔之后,辩护律师居然不仅没有缴械投降,反而奇迹般的反客为主,指责美国军火商、签订《苏德友好条约》并参与瓜分波兰的苏联、与希特勒签订宗教协定的罗马教廷、曾在绥靖演讲中称道希特勒的丘吉尔首相等都应当承担战争责任……这最后的反诘彻底击溃了主控检察官,让观众出乎意料地情绪大转折,实属全片高潮。影片的结尾,是海伍德法官惊人的公正定力赢回了法庭判决,此时正值苏联兵临柏林,美国军方对海伍德法官施加了政治压力——要求对德国官员从轻发落以争取德国民众的支持一致反共。而海伍德法官顶住了政治压力,坚决地依据案件本身案情,判决詹宁等人全部有罪入狱。而被告詹宁当年正是因为顶不住希特勒的政治压力而做出了轻率的判决,海伍德法官公正的司法判决赢得了被告詹宁的尊敬。影片最后海伍德法官坚定的背影盖过了辩护人掀起的高潮而再次将剧情推向了顶峰。
  
   《纽伦堡审判》中控辩双方同等水平的公正角力、抗辩式的庭审制造出了巨大的张力,使得案情跌宕起伏,观众的情绪也随着悬念的一再加剧而一步步推向高潮。同时,支线的情节也可圈可点,伯霍特夫人出于维护死去丈夫的荣誉,极力影响海伍德法官对德国人的看法。通过伯霍特夫人我们可以看到战后德国民众的普遍情绪和心理,夜半街头一曲深情的《Lili Marleen》,几乎把每一个观众的心都融化了,可是,却没有动摇海伍德的判决。矛盾的剧情让观众心里五味杂陈,同情与正义感交织,化作了深沉的思考……
  
   思考什么?思考罪恶,我们自己的罪恶,而不是别人的;思考正义,永恒理性的正义,而不随立场和情感变换。这便是《东京审判》所不能企及《纽伦堡审判》的地方。倾听敌人的声音,反思自己的罪恶,坚定公正的判断,以直报怨而非以牙还牙,确是知易行难。每当网络上发起废除死刑的讨论时,那些理性和人道的声音往往被激进和冲动的叫喊淹没;每当讨论起日本人的纪律、团结、勤奋等优秀民族性格时,谈论日本的文学、音乐、电影等优秀文化时,却被很多愤青冠之以日本走狗和汉奸;甚至叫嚣着要扫平日本,灭绝日本人,而这与当年希特勒灭绝犹太人,日本人灭绝中国人的理论和情绪又有何分别呢?《东京审判》诚如导演自己所言是一部展现中国人气派的历史片,然而,更多的只是中国人的民族情感,少了中国人的自我批判和反思精神;《纽伦堡审判》超越了一个国家和民族的立场,然而启发的是全人类对自我命运的审视,对道德、理性和正义等价值观的再发现。
  
   我们再以此来反观《东京审判》中日方的辩护,片中主要列举了以下观点:(1)律师提请法庭庭长回避,全部法官资格均受质疑,本案应交由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审理;(2)本庭以“胜者为王”的原则审判战败方履行公职的国家公务员,没有合法依据;(3)松井石根的“亚洲大家庭,中日兄弟论”。(4)板垣征四郎的“一贯坚持和平、撤军、停战论”,出兵东北是因为东北混战、民不聊生;(5)东条英机的“生存自卫论”认为,日本政府是按照宪法和法律程序行事,1941年7月26日海外财产被冻结后,日本为了生存只有战斗,因此实属自卫战争;中国政府发动军民抵抗才招致被杀戮,应由中国政府承担责任;而日本以国运相赌、以失败告终,战败责任不关天皇也只应由日内阁及首相承担,但发动自卫战争在道德和法律上均没有错。
  
   我们不妨对其仔细分析,首先“东京审判”的确在法庭的组成上更接近第一轮纽伦堡审判,而不同于后十二轮审判。但如果是国际审判,理应由交战国以外的其它国家法官组成审判庭,战胜国的确应当回避,这样的国际审判才有公正性可言,否则的确有“成王败寇”报复性清算的嫌疑,从这个意义上说第一轮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在程序上都没有做到完全公正。由于得不到公正的国际审判,日方则退而求其次地要求交由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审理,即类似后十二轮纽伦堡审判。这样做看似降低日本国格、有损日本主权,其实非常自洽且合理。因为在美国这样的普通法国家,任何审判都将以先例的形式成为美国的国内法,日方的主张其实是要求美国用其国民待遇的公正性来审判自己,所谓“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若美国想趁机报复战争中的敌人,则可能使美国国内的法治秩序毁于一旦,这种代价美国无疑是不会付出的。这就恰如罗尔斯打的比方,“正义”就是让甲来切蛋糕,而再由乙来选哪一块。其次,松井石根和板垣征四郎的理论可以归结为“功利主义政治观”,也就是日本实施对东亚的政治、军事和经济控制,对亚洲有好处——可以结束那里的战乱、解散无能政府、兴建公共设施、改善人民生活、抵抗西方压迫等等,从经济学上分析,高效的政府取代无能的政府的确是一种效率改进。最后,东条英机的“生存自卫论”其实是对控方“人道和平论”最强有力的反诘,因为他与人道主义理论站在了同样的基石上,说白了就是:“我杀人,是因为我被人杀。”也就是说发动战争和抵抗战争的理由其实是一样的——保护人的生命。如果任何国家可以以保卫祖国的旗号杀死入侵者,那么日本就有理由以保卫祖国的旗号杀死企图扼杀他的人,不存在谁比谁更加人道。
  
   凭心而论,面对日方的如此反诘,作为一个理智的人,一个公正而有良知的中国人,我们该如何回答他们呢?我们在把他们送上绞刑架的时候,如何能让他们心悦诚服呢?东京审判的11位法官在誓词中说:“我们将没有畏惧、倾向和偏私,只凭自己的良知和最大理性的判断。”他们做到了吗?我们又做到了吗?我们总纳闷日本人为什么不忏悔自己滔天的战争罪过;却从来没问一问自己,他们为什么至今还要去参拜靖国神社呢?我们总纳闷日本百姓是不是因为新闻管制而对历史愚昧无知;却没有问一问自己,我们今天的电影为什么还要受到审查?为什么一个《东京审判》的上映却如此艰难?我们总说美国在911之后还冥顽不灵,不懂得反思自己反而还加大打击别人;可我们在918之后反思过自己吗?为什么同被西方列强殖民的中日,同是二战废墟的中日,他们每次都崛起,我们却是无尽的内战、腐朽和落后呢?我们总是在用马列主义对人而用自由主义对己,在双重标准中自得而不自知;我们总是在愤怒的风暴中不经意地掠过了地震的根源,把责任推卸给外界而不拷问自己的内心。
  
   二战以后,世界法学界新自然法学重获生机,实用主义和功利主义的政治观念再一次受到世界舆论的唾弃,简单切除式的社会治理方法再一次被反思。在《东京审判》的最后,梅汝璈法官说:“不用死刑我们如何才能保证挑起战争的人不会死灰复燃?判决是为了让死去的人能得以瞑目和安息”,这只是狭隘的人性和朴素的情感;在《纽伦堡审判》的最后,海伍德法官绝然相反地说:“依据政治信仰而杀死孩子,似乎是那么的理所当然!我们的国家至今还在叫嚣着为了保卫祖国、为了生存!在生死攸关的时候,恰恰能体现出这个国家代表的根本价值——为了苟活而不择手段!请问,活着到底是为了什么?今天,让世界注视这里吧:正义、真理和每个人的价值!这才是我们代表的价值!”我想,唯有如此高屋建瓴的声音才是真正振聋发聩的,也唯有如此深刻的自我反思才能让刑柱上的罪人真心悔过,这才是人类超越情感的理性的光辉。 
  
  passionfly
  
   2006年的9月,注定是纪念和追忆的时节,“9.11”事件五周年,“9.18”事变七十五周年,美国国耻日接踵而来的是中国国耻日,上苍似乎在冥冥之中暗示人们,对于战争的反思与感慨,纵亘历史,横越国界。
  
   电影《东京审判》的上映,无疑给这样的时节更增添了浓浓的秋意。《东京审判》,一部以法律为主题、再现历史、弘扬爱国的主流电影,却得不到公共财政名正言顺的支持,流落到民间以市场化运作,却又险些在法治缺失的电影产业中因资金筹措不慎而翻船;《东京审判》,一部投资巨大、明星云集的大片,几经周折终于摄制完成,却因牵涉国际时局和政治稳定,涉嫌煽动民族仇恨,而迟迟未得审批公映,直到一年后四小时的样片被删减成一小时才终获上映,而在票房成绩斐然并受到观众肯定之际,许多院线却仍在犹豫和观望。这样一部电影的传奇式经历本身就是一个耐人寻味的话题。中国电影人在权力与市场的夹缝中求生存,如履薄冰、如走钢丝;融资时如孙儿,受审时如媳妇;唯求剧本能得保全、影像能见天日;其艺术之多艰,其世态之炎凉,此案可见一斑。
  
   话说回来,同情归同情,虽然资金困难又被删减,但对电影的本身的评价及其内容主题的思考却容不得降低标准和感情用事。要评价《东京审判》这部电影可以有各种参照,比如和时下国内外的商业电影比,和国内的“主旋律”电影比,和类似题材的文艺片及艺术电影比等等。
  
   首先与商业片比,总的说来,《东京审判》在制作的观赏性和商业运作的层面,是在努力追赶国外的商业大片。比如历史和法律题材选择的看点、国际化演员班底和明星阵容、悬念和节奏的把握、摄影和视频剪辑的效果以及背景音效和音乐等,无疑这些与国内传统的“主旋律”电影相比,观赏性明显加强了。但是如果真跟国外顶尖的商业大片比,该片又明显有失分量不足,用导演高群书自己的话来说就是“炒白菜”。比如支线的故事性很差,几乎是象征性的情节和场面,叙事不够流畅和集中,几个人物的纠葛很零散,过分依赖旁白,而旁白又显得很官腔,比不得摩根?弗里曼在《肖恩克的救赎》和《百万宝贝》里旁白的感觉。支线不仅单薄而且跟主线没有交叉,梅汝璈在支线里只是个看客,这又直接导致主线暴露出重复和枯燥的弊病,前伏笔后照应的悬念和豁然开朗的效果也就不明显(比如“保密”宣誓与片尾的投票、向哲浚的“秘密武器”、大川周明的疯癫也没有下文而转成了不远不近的旁白解释等),举证和反诘本适宜在支线中先予设计,然后在庭审中再现照应,结果片中却成了间隔着新闻短片和旁白解释的一次次开庭,几乎沦落为带音效和镜头跳跃的纪录片。商业法律片的灵魂就是“悬念”和“节奏转换”,悬念没做好就是致命的缺陷。再比如跟外国商业大片比,该片几乎没有外景,这不能不说是巨大的遗憾,历史商业片的灵魂就是“猎奇”和“时空感”,全篇自始至终没有当时中国和日本老百姓的群众场面,也没有今天两国年轻人和老人间交互的反应,这就大大降低了观赏性,远比不上《一盘没有下完的棋》和《拯救大兵瑞恩》的时空感。
  
   导演高群书自称《东京审判》中是牺牲电影而保全历史,也就是说该片很多地方失却观赏性是为了再现历史原貌,而不作艺术性的夸张和情节增删。那么,我们就不能单从商业片角度指摘其不够好看,而还要从历史剧、文艺片的角度审视其得失。然而,总的说来片中明显体现出了导演国籍的主观倾向,而且抒情的成分多于思考。这便违背了历史片的中立和真实原则,也大大降低了其思想高度和历史内涵。比如从法律的角度而言,法官和检察官在审判期间是不得单方面接触的,而片中多次展现中国法官梅汝璈和中国检察官向哲浚私下饮酒、聊天,甚至法官直接责怪检察官起诉和举证不力,这都有损中国法官的形象和尊严。再比如,刑事诉讼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而导演却把约瑟夫?季南检察官的慷慨陈词放到了最后,以此作为影片的高潮,感染大家反对战争和不人道,殊不知这样做反而大大降低了英美法审判程序的正义感和公信力。值得庆幸的是,我们并没有看到如同真正中国“主旋律”影片中的一边倒“镇压反革命”式的庭审,高群书至少在《东京审判》中给了日方辩护人广濑一郎少许的辩护时间,也给了松井石根、板垣征四郎和东条英机自我辩护的台词,总算是给“阶级敌人”留了一口气,好让导演继续有靶子来鞣、让观众继续来泄愤。也许有些愤青看到这里会指责笔者是不是“胳膊肘往外拐”、“替日本鬼子说话”。可是请你们想一想,片中出庭指证日方的日军军官证人田中隆吉,不是也被日方辩护人斥责为“胳膊肘往外拐”、“你是不是日本人”吗?在被民族情感冲昏头脑的时候,我们尤其需要用理智来反思自己,是否会犯日本人犯过的同样错误?
  
   其实,稍微冷静一下我们不难发现,作为战争受害者的中国人自己,我们的哀怨和愤怒已然不绝于耳,倒是更想听一听日方的辩护词。就好像自己被人打了,就特别想问个所以然,而不能不明不白的就把对方干掉,仅仅报仇了事;而是特别想让他自己来评评这理:到底是为什么?怎么能这么不讲理!你的理论是什么?只有问明白了这个,知道了根源,才知道如何根除,如何防患于未燃;也就知道了如何防止我们自己也犯同样的错误,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安心。显然,不管三七二十一,仅仅把日本人干掉,是不能达到上述效果的;因为,林子大了什么鸟都有,没准哪天纳粹的思想会从我们自己的脑子里滋长出来,然后杀掉了我们自己。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拍二战战犯的庭审片,艺术家和史学家们应该超越同盟国的感情、立场和成见,而更多地使用法学家和哲学家的思维,去寻求战争、屠杀、灭绝人道背后的道德准则和正义价值。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同是二战战犯庭审片的《纽伦堡审判》与《东京审判》相比,则高下立现。
  
   “纽伦堡审判”(1945.8-1949)是二战结束后依据苏、英、法、美签订的《关于控告及惩处欧洲轴心国家首要战犯协定》(伦敦宪章),在德国纽伦堡成立的由4国法官组成的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对德国首要战犯进行的审判,此后由美国国内文职法官对不同级别的德国战犯相继进行了多达十二轮、历时三年的审判。“东京审判”(1946.4-1948.11)则是由11国法官组成的东京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对日本战犯进行的审判。这两次审判确定了国际战争法上战争犯罪的内涵,并且确立了追究战争犯罪个人刑事责任的新原则。1946年至1950年,经过联合国大会确认,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将这些原则编纂为“纽伦堡原则”。电影《纽伦堡审判》就是根据历史中的纽伦堡第三轮审判(对德国法官和司法官员的审判)改编而成,该案的真实法官是美国俄勒冈州最高法院法官詹姆斯?布兰德,影片中为著名演员斯宾塞?屈塞(Spencer Tracy)饰演的海伍德主审法官(Dan Haywood),他以此片获得了奥斯卡最佳男主角奖。另外,该片还成功塑造了首席检察官泰德?劳森上校(Tad Lawson),首席辩护律师汉斯?鲁尔夫律师(Hans Rolfe),主要被告德国法学家恩斯特?詹宁法官(Ernst Janning),以及支线中出现的德国高级将领遗孀玛莲?德烈奇(Marlene Dietrich)饰演的伯霍特夫人(Madame Bertholt)。该片摄于1961年,片长三个多小时,编剧阿比?曼(Abby Mann)以此片获得奥斯卡最佳编剧奖,使该片成为法律电影中的经典作品。该片与《东京审判》最大的区别在于,首席检察官泰德?劳森和首席辩护律师汉斯?鲁尔夫之间的实力和笔墨是相当的,甚至辩护人最后成为了主角,他的演说口才和辩护魅力几乎征服了整个法庭。而主审法官海伍德则是一个中立的旁观者,直到判决时刻他的审判魅力才爆发出来,他在更高的层次上和被告德国法学家詹宁较量着法官的公正性,而这才符合法律庭审的公平和角色定位。
  
   《纽伦堡审判》在剧情中选取了一个绯闻死刑案、一个智障绝育案,两案都是纳粹德国《种族净化法》实施的结果,当年的主审法官是否对其审判负有个人责任呢?辩护律师提出了以下主要辩护意见:(1)当年的案件判决公正,法官有理由认定被告确有不正当性行为和智障;(2)对智障者施行绝育手术在美国亦有先例(赫尔姆斯法官于巴克诉贝尔案1927);(3)主控检察官在法庭播放集中营残酷屠杀录像与本案无关,而且有碍公正判决应当不予采用;(4)德国法官对大屠杀没有知悉和过错,不应由个人承担国家责任(5)在被告詹宁出于良心和自责当庭认罪并忏悔之后,辩护律师居然不仅没有缴械投降,反而奇迹般的反客为主,指责美国军火商、签订《苏德友好条约》并参与瓜分波兰的苏联、与希特勒签订宗教协定的罗马教廷、曾在绥靖演讲中称道希特勒的丘吉尔首相等都应当承担战争责任……这最后的反诘彻底击溃了主控检察官,让观众出乎意料地情绪大转折,实属全片高潮。影片的结尾,是海伍德法官惊人的公正定力赢回了法庭判决,此时正值苏联兵临柏林,美国军方对海伍德法官施加了政治压力——要求对德国官员从轻发落以争取德国民众的支持一致反共。而海伍德法官顶住了政治压力,坚决地依据案件本身案情,判决詹宁等人全部有罪入狱。而被告詹宁当年正是因为顶不住希特勒的政治压力而做出了轻率的判决,海伍德法官公正的司法判决赢得了被告詹宁的尊敬。影片最后海伍德法官坚定的背影盖过了辩护人掀起的高潮而再次将剧情推向了顶峰。
  
   《纽伦堡审判》中控辩双方同等水平的公正角力、抗辩式的庭审制造出了巨大的张力,使得案情跌宕起伏,观众的情绪也随着悬念的一再加剧而一步步推向高潮。同时,支线的情节也可圈可点,伯霍特夫人出于维护死去丈夫的荣誉,极力影响海伍德法官对德国人的看法。通过伯霍特夫人我们可以看到战后德国民众的普遍情绪和心理,夜半街头一曲深情的《Lili Marleen》,几乎把每一个观众的心都融化了,可是,却没有动摇海伍德的判决。矛盾的剧情让观众心里五味杂陈,同情与正义感交织,化作了深沉的思考……
  
   思考什么?思考罪恶,我们自己的罪恶,而不是别人的;思考正义,永恒理性的正义,而不随立场和情感变换。这便是《东京审判》所不能企及《纽伦堡审判》的地方。倾听敌人的声音,反思自己的罪恶,坚定公正的判断,以直报怨而非以牙还牙,确是知易行难。每当网络上发起废除死刑的讨论时,那些理性和人道的声音往往被激进和冲动的叫喊淹没;每当讨论起日本人的纪律、团结、勤奋等优秀民族性格时,谈论日本的文学、音乐、电影等优秀文化时,却被很多愤青冠之以日本走狗和汉奸;甚至叫嚣着要扫平日本,灭绝日本人,而这与当年希特勒灭绝犹太人,日本人灭绝中国人的理论和情绪又有何分别呢?《东京审判》诚如导演自己所言是一部展现中国人气派的历史片,然而,更多的只是中国人的民族情感,少了中国人的自我批判和反思精神;《纽伦堡审判》超越了一个国家和民族的立场,然而启发的是全人类对自我命运的审视,对道德、理性和正义等价值观的再发现。
  
   我们再以此来反观《东京审判》中日方的辩护,片中主要列举了以下观点:(1)律师提请法庭庭长回避,全部法官资格均受质疑,本案应交由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审理;(2)本庭以“胜者为王”的原则审判战败方履行公职的国家公务员,没有合法依据;(3)松井石根的“亚洲大家庭,中日兄弟论”。(4)板垣征四郎的“一贯坚持和平、撤军、停战论”,出兵东北是因为东北混战、民不聊生;(5)东条英机的“生存自卫论”认为,日本政府是按照宪法和法律程序行事,1941年7月26日海外财产被冻结后,日本为了生存只有战斗,因此实属自卫战争;中国政府发动军民抵抗才招致被杀戮,应由中国政府承担责任;而日本以国运相赌、以失败告终,战败责任不关天皇也只应由日内阁及首相承担,但发动自卫战争在道德和法律上均没有错。
  
   我们不妨对其仔细分析,首先“东京审判”的确在法庭的组成上更接近第一轮纽伦堡审判,而不同于后十二轮审判。但如果是国际审判,理应由交战国以外的其它国家法官组成审判庭,战胜国的确应当回避,这样的国际审判才有公正性可言,否则的确有“成王败寇”报复性清算的嫌疑,从这个意义上说第一轮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在程序上都没有做到完全公正。由于得不到公正的国际审判,日方则退而求其次地要求交由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审理,即类似后十二轮纽伦堡审判。这样做看似降低日本国格、有损日本主权,其实非常自洽且合理。因为在美国这样的普通法国家,任何审判都将以先例的形式成为美国的国内法,日方的主张其实是要求美国用其国民待遇的公正性来审判自己,所谓“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若美国想趁机报复战争中的敌人,则可能使美国国内的法治秩序毁于一旦,这种代价美国无疑是不会付出的。这就恰如罗尔斯打的比方,“正义”就是让甲来切蛋糕,而再由乙来选哪一块。其次,松井石根和板垣征四郎的理论可以归结为“功利主义政治观”,也就是日本实施对东亚的政治、军事和经济控制,对亚洲有好处——可以结束那里的战乱、解散无能政府、兴建公共设施、改善人民生活、抵抗西方压迫等等,从经济学上分析,高效的政府取代无能的政府的确是一种效率改进。最后,东条英机的“生存自卫论”其实是对控方“人道和平论”最强有力的反诘,因为他与人道主义理论站在了同样的基石上,说白了就是:“我杀人,是因为我被人杀。”也就是说发动战争和抵抗战争的理由其实是一样的——保护人的生命。如果任何国家可以以保卫祖国的旗号杀死入侵者,那么日本就有理由以保卫祖国的旗号杀死企图扼杀他的人,不存在谁比谁更加人道。
  
   凭心而论,面对日方的如此反诘,作为一个理智的人,一个公正而有良知的中国人,我们该如何回答他们呢?我们在把他们送上绞刑架的时候,如何能让他们心悦诚服呢?东京审判的11位法官在誓词中说:“我们将没有畏惧、倾向和偏私,只凭自己的良知和最大理性的判断。”他们做到了吗?我们又做到了吗?我们总纳闷日本人为什么不忏悔自己滔天的战争罪过;却从来没问一问自己,他们为什么至今还要去参拜靖国神社呢?我们总纳闷日本百姓是不是因为新闻管制而对历史愚昧无知;却没有问一问自己,我们今天的电影为什么还要受到审查?为什么一个《东京审判》的上映却如此艰难?我们总说美国在911之后还冥顽不灵,不懂得反思自己反而还加大打击别人;可我们在918之后反思过自己吗?为什么同被西方列强殖民的中日,同是二战废墟的中日,他们每次都崛起,我们却是无尽的内战、腐朽和落后呢?我们总是在用马列主义对人而用自由主义对己,在双重标准中自得而不自知;我们总是在愤怒的风暴中不经意地掠过了地震的根源,把责任推卸给外界而不拷问自己的内心。
  
   二战以后,世界法学界新自然法学重获生机,实用主义和功利主义的政治观念再一次受到世界舆论的唾弃,简单切除式的社会治理方法再一次被反思。在《东京审判》的最后,梅汝璈法官说:“不用死刑我们如何才能保证挑起战争的人不会死灰复燃?判决是为了让死去的人能得以瞑目和安息”,这只是狭隘的人性和朴素的情感;在《纽伦堡审判》的最后,海伍德法官绝然相反地说:“依据政治信仰而杀死孩子,似乎是那么的理所当然!我们的国家至今还在叫嚣着为了保卫祖国、为了生存!在生死攸关的时候,恰恰能体现出这个国家代表的根本价值——为了苟活而不择手段!请问,活着到底是为了什么?今天,让世界注视这里吧:正义、真理和每个人的价值!这才是我们代表的价值!”我想,唯有如此高屋建瓴的声音才是真正振聋发聩的,也唯有如此深刻的自我反思才能让刑柱上的罪人真心悔过,这才是人类超越情感的理性的光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