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死刑三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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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死刑三十年

阅读次数: 1536  2009-7-13 15:14:00
作者:颜九红 

      [摘  要]乘着1978年中国改革开放的东风,曾经缺失三十年的《刑法典》终于颁布并正式实施,它结束了“无法 无天”的时代,并标志着死刑罪名较少、死刑较为谦抑的刑事立法时代的到来。但随后不久死刑立法的逐渐膨胀使得我国死刑走过一小段弯路。这个问题在1997 年修订施行的刑法中得到一定的纠正。2007年元旦最高人民法院宣布收回死刑核准权,则是近三十年中国死刑发展的一次飞跃。在现代法治文明的影响下,中国 的死刑正步入限缩的方向,而这是又一次东方与西方的相遇,因为,中国传统刑法文明并不缺乏奉行克制的死刑思想。
      [关键词] 死刑  明德慎刑  死刑克制  死刑核准权 
      在中国,死刑已有数千年的历史,死刑思想和死刑制度丰富而发达。然而,对于死刑问题的深切关注和公开讨论,从来没有像近三十年这样发生如此惊 人的变化;死刑制度的变革,也从来没有像近三十年尤其是近十年这样出现如此可喜的成果。盘点中国死刑三十年,可以清晰地看到中国改革、开放、民主、法治向 前迈进的坚定步履。

      一、中国死刑:四千年vs.三十年
      自上古有文字记载以降,“恤刑” 、“明德慎罚” 和“慎断死刑” 的刑法思想,一直是中国法律文化中的主流思想 。在中国四千年的刑法历 史 上,尽管有商鞅、韩非等主张重刑论者,“刑弃灰于道者”“禁奸止过,莫若重刑”,即主张轻罪重罚,以期达到“民不敢犯”的效果 ;也有秦朝“举措暴众 而用刑太极”,使用深刑刻法治理天下的史实,但是,举凡使用暴政重刑、重用死刑的朝代,存在的时间大都不久长,秦时“贪暴之吏,刑戮妄加,民愁亡聊,亡逃 山林,转为盗贼,赭衣半道,断狱以千万数。” 赫赫的秦王朝因此仅仅存在了14年。以商鞅、韩非为代表的法家的“严刑峻法”思想不受欢迎 ,秦所施行的残 酷惩罚的刑法制度,也受到代秦而起的西汉统治者的否定。汉初,“轻徭薄赋”,“平狱缓刑”,“刑罚罕用,罪人是希”,致“政宽人和”,天下富实,出现“文 景之治”,为后世所称颂和仿效。
      至唐太宗时代,这种“明德慎罚”的法律思想发展到一个高峰。贞观元年,太宗谓侍臣曰:“死者不可再生,用法务在宽减。古者断狱,必讯于三槐、 九棘之官,今三公、九卿,即其职也。自今以后,大辟罪,皆令中书、门下四品已上及尚书九卿议之,如此,庶免冤滥。” 唐太宗在“以天下为公” 、“广布仁 政” 的同时,在刑罚的运用上,特别是在死刑的运用上,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慎狱恤刑”,明确规定地方无杀人权,死刑只有在中央一级经过详细审议后才能决 定,由此首创的“九卿议刑制度”,对于慎重使用死刑,起到了特别积极的作用。因此,尽管唐初天灾人祸不断,“自隋大业七年至唐贞观二年,前后十八年,群雄 纷起者至百三十余人,拥众十五万以上者,多至五十余,民间残破已极。” 且“贞观元年关中饥,米斗直(值)绢一匹。二年,天下蝗。三年,大水。” 但“至 (贞观)四年,断死刑,天下二十九人,几至刑措。” 此后一百多年间,国家强大稳定、社会安宁祥和、经济昌盛繁荣、文化丰富发达,成为中华文明的巅峰时 代。
      中国地域辽阔,古代交通很不发达,但古代的皇帝常常“亲鞠狱案”,实行言词审理,而后才定“生杀”。无论死刑立即执行,抑或缓期执行,都必须 报请中央司法机关复核,然后由最高统治者进行核准。这套完整的死刑复核制度确立于北魏,定型于隋唐,完善于明清,成为我国一项重要的历史和文化传统 。
      清末鸦片战争以来,西方列强用坚船利炮打开了闭关自守的中国大门,清王朝迫于内外压力,开始借鉴西方的立法经验,变法图存。变法大臣沈家本广 泛参考世界各国的刑事立法,大胆革除旧法弊端。其时,世界上有意大利、荷兰、瑞士等国已废除死刑,法、德、英、比等国死刑仅限于大逆、内乱、外患、谋杀、 放火等罪,因此沈家本参考“各国通例,酌减死罪”,将《大清律例》中840项死罪条款减为20余条,死刑罪名减为20余种,并废除凌迟、枭首、戮尸、缘 坐、刺字等酷刑,采“死刑唯一”,仅用绞刑一种。 沈家本对传统死刑法律文化的批判和继承,具有民主性、科学性和人道性,是中国近代死刑改革的先驱。
      中国历史悠久的慎断死刑的思想,以及“刑法都快搁置不用了” 的治国理想,在新中国成立之初得到发扬。毛泽东主席提出“少杀慎杀”的死刑政 策,并设置了颇具创新意义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制度” 。一九五六年九月十五日,在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刘少奇代表中共所做政治报告就宣称: “除极少数的罪犯由于罪大恶极,造成人民的公愤,不能不处死刑以外,对于其余一切罪犯都应当不处死刑,并且应当在他们服徒刑的期间给以完全人道主义的待 遇。凡属需要处死刑的案件,应当一律归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并进而明确提出“逐步地达到完全废除死刑的目的”。 
      然而,自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后期以后,中国的政治和社会,波澜起伏,屡经变故,使得自清末以来力行倡导的西法东渐、宣扬现代法治文明的运动,以 及继承和弘扬中国法律思想优秀传统的活动,都受到破坏。那时,不少人认为法律可有可无,制定法律会“束缚手脚”,是一种“麻烦”,有了政策就行了,法律制 定不制定关系不大 。
      拨乱反正、改革开放以后,曾经“无法无天”、没有一部统一的刑法典、在死刑适用上依赖政策的局面,彻底受到纠正,死刑与中国法制大格局一样, 开始步入法治轨道。邓小平说:“没有法不行。没有法,就乱搞一起。过去和现在,都是这么一种情况:领导人说了就叫法;不赞成领导人说的话,就是违法、犯 法”。“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 法必严,违法必究” 。三中全会的精神,对于刑法起草工作,是巨大的指导,是强有力的推动。历经25个年头、有19年处于停顿状态的刑法起草工作,很快重 新启动,并于1979年正式颁布新中国第一部刑法典。只有有了刑法,死刑的量处、核准和执行,才有了统一的标准、统一的规格。这是历史的要求,是时代的需 要,是人心所向。  
      改革开放三十年间,我国在刑事法律的建构和完善方面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就,死刑立法和死刑政策虽然曾经走过一段弯路,并先后经历了不同的几个发展阶段,但总体而言,开放、进步、死刑限缩的大趋势不可逆转。

      二、改革开放三十年间死刑发展的不同阶段
      自新中国成立至1979年6月的二十年间,刑法的立法文件只有14件,其中,规定罪与刑的文件只有3件,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 例》(1951年)、《妨害国家货币罪暂行条例》(1951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1952年)。这三个条例规定有死刑的条文共有16 条,共规定了18个死刑罪名 。而这一阶段,刑法典却一直处于草拟和修订阶段,虽有第33次修订稿(1963年10月),但始终没有颁布和实施。1979 年2月下旬,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宣告成立,在1963年第33稿刑法草案的基础上,根据新的经验、情况和问题,最终于1979年7月1日颁布了《中 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自1980年1月1日《刑法》正式实施以来,死刑的发展先后经历了以下几个不同阶段:
 

      第一个阶段以1979年《刑法》的正式实施为起点,整个刑法典总共设置了28个死刑罪名 ,其中,反革命罪名14个,普通刑事犯罪罪名14 个。1981年6月10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对军职罪规定了11个死刑罪名,由此,在我国刑法创制之初,死刑罪名总共 有39个。从立法机关对死刑罪名的设置上看,这一阶段比较慎重,死刑较为谦抑。自1980年1月1日《刑法》正式实施至1981年6月9日,犯罪人无论因 为哪种犯罪被判处死刑,均由最高审判机关即最高人法院核准死刑。但是,1981年6月10日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死刑案件核准问题的决 定》规定:“在1981年至1983年内,对犯有杀人、抢劫、强奸、爆炸、放火、投毒、决水和破坏交通、电力等设备的罪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 法院终审判决死刑的,或者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死刑被告人不上诉,经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以及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死刑,被告人不上诉的,都不必报最高人 民法院核准”。由此便开启了死刑核准权下放滥觞,埋下死刑膨胀伏笔。
      第二个阶段以1982年3月8日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为起点,国家通过颁布一系列单行刑 法,增设了大量死刑罪名,至1997年修订刑法之前,我国刑事立法中涉及死刑的罪名已达到71个。其间,1983年9月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又通过修改 《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杀人、强奸、抢劫、爆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案件判处死刑的案件核准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得授权死刑 案件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行使”。根据这一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于同年9月7日作出决定,将杀人、强奸、抢劫、爆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 社会治安案件判处死刑的案件核准权授权给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行使。至此,死刑复核权的下放正式成为一种制度。1991年6 月6日和1993年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又分别发出通知,决定依法授权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行使两省的毒品犯罪案件的死刑核准 权。1996年3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又发出通知,依法授权广西、四川、甘肃三省区的高级人民法院对其毒品犯罪的死刑案件行使核准权。
      死刑罪名的膨胀、死刑核准制度的简化,引起广泛关注。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对曾被视为十分敏感的死刑问题进行大胆的研究和探讨。例如,从 1949年到1985年底,有关死刑的学术论文仅40来篇,对死刑的研究也不够开阔深入。但1986年以后,刑法学界对死刑问题的兴趣逐渐浓厚,专家学者 们对死刑在司法实践中的使用、死刑政策、刑法的修改与完善、重刑与轻刑、“严打”、死刑新罪名的增加、死刑核准权的下放、死刑的发展趋势等问题的关注显著 增加,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探讨死刑问题 。废除死刑与增加死刑究竟会不会导致犯罪率的上升,实证性研究不断出现。例如,有学者指出,加拿大,在1975 年,也就是废除死刑的头一年,谋杀罪的比率为每100,000人中3.09人,但到1980年即下降到2.41人,1999年,也就是废除死刑后的第23 年,下降到1.76人,比1975年低了43%。 相反,我国的情况表明,增加死刑的适用也并不能导致犯罪率的下降,例如:我国的故意伤害罪1982年全 国发生20,298件,1983年增设死刑后,1993年故意伤害案件增加到64,595件,增长了3. 18倍;重大盗窃案1982年发生14,404 件,1983年对盗窃罪增设死刑后,1993年增加到301,848件,增长了20.66倍 。
      第三个阶段以修订刑法于1997年10月1日正式实施为起点,在这个阶段,对死刑罪名采取了“原则上不减少也不增加” 的态度。对某些死刑罪 名如流氓罪、投机倒把罪等作了分解、合并或删减,减少了一些死刑罪名,但同时也增设了某些新罪的死刑,因而从总体上说,死刑罪名尽管有所减少但减幅很小。 1997年修订刑法一共设置了68个死刑罪名。在这一阶段,由于对“盗窃国家金融机构”、“盗窃珍贵文物”以外的普通盗窃行为不再规定死刑,死刑执行数字 有较大幅度下降。盗窃罪是我国第一大罪,从全国法院审判的刑事案件来看,盗窃案件占整个刑事案件的20%~30%,1998年,盗窃罪占全年整个刑事案件 的44%。而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办理盗窃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对1979年刑法中如何认定盗窃财物“数额 巨大”的司法解释以及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可能判处死刑的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 额特别巨大”, 规定了数额起点。盗窃罪案在整个刑事案件中所占比例很大以及普通盗窃罪不再象以往那样因已满司法解释规定的数额而被判死刑这两个主要因 素,使得新刑法实施以后,死刑人数大幅下降。
      第四个阶段始自2007年元旦,死刑核准权在时隔26年之后又全部回到最高人民法院手中。2005年10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 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明确提出,改革和完善死刑复核程序,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核准权,以达到统一死刑适用标准、保证死刑案件的质量、严格控制 死刑案件的数量的司法目标。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是一项维护宪法对人权的尊重和保障、维护刑事法治公正、切实减少死刑使用的重大措施,是对中国刑事 法治进步的重大贡献,是我国死刑制度改革的一次重大飞跃。这一举措产生了重大的影响,效果显著。据报道,2007年全国的死刑案件数量成为近10年来的最 低点,并继续明显下降 。而且,2007年判处死缓的人数,多年来第一次超过了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人数,使死刑立即执行的刑事被告人人数逐步减少 。“这 是法律权威的最终回归,是现代司法文明的具体体现。” 这是一次历史性的飞跃 。

      三、无法阻挡的前进脚步
      244年前,意大利刑法学家切萨雷•贝卡利亚站在人道主义的立场,对死刑进行了震聋发聩的抨击:“用死刑来向人们证明法律的严峻是没有益处 的,如果说,欲望和战争的要求纵容人类流血的话,那么,法律作为人们行为的约束者,看来不应该去扩大这种残暴的事例。随着人们用专门的研究和手续使越来越 多的死亡合法化,这种事例就更加有害了。体现公共意志的法律憎恶并惩罚谋杀行为,而自己却在做这种事情;它组织公民去做杀人犯,却安排一个公共的杀人犯。 我认为这是一种荒谬的现象。” 贝卡利亚废除死刑之言既出,世界废除死刑运动便始发轫,并且蓬勃兴起、愈演愈烈。在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 1989
 

 
      世界上保留死刑的国家,执行死刑的数量也逐年下降。例如,美国执行死刑的数量,1999年是98人,2000年降为85人,2001年降至 66人,2006年再降至63人。2007年12月美国新泽西州在立法中废除死刑,从而使美国废除死刑的州上升到14个。日本2007年1月到12月执行 死刑的人数是9人;而作为亚洲拥有十亿人口的印度,2004年死刑执行人数为36人。我国台湾地区2002年废除对腐败犯罪死刑的适用,台湾被执行死刑的 人数从1997年的38人下降到2001年的10人。 中国改革开放三十年,死刑的整体发展,与世界死刑的发展大势基本一致。自1997年刑法修订以来, 中国被处以死刑的人数减少了50%,2007年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以后,死刑的数量将再减少20% ,遵循这样的发展趋势,中国死刑的有力控制与 大幅削减,指日可待。
      从中国数千年死刑发展的历史轨迹,也可以看到,死刑几乎是历代盛衰的晴雨表。其发展规律大致如下:当死刑条文简约、死刑适用稀少时,这个时期 的社会大多是安定的、和谐的、上升的。反之,如果死刑条文不断增加,死刑适用范围日益扩大,则说明这个时期的社会矛盾已经激化,社会上充满大量不稳定因 素,国家已走下坡路了。 尊重这种规律,理性而全面地判断社会发展阶段和社会治安情况,克制对死刑趋严的政策选择,对于社会的和谐安宁和百姓的和睦民生, 大有裨益。
      北京奥运会的巨大成功,使得中国的开放度进一步迅速提高,中华文明的璀璨光辉、中国人民的传统美德,结合现代法治文明所提倡的生命神圣和尊重 人权的人文精神,将使得任何事物都无法阻止中国死刑不断限缩的发展脚步。当然,在当下的中国,死刑研究还远远不够,在死刑理论和实证方面仍需进一步深入论 证。而中国几千年来积累起来的刑事法制文献资料,可谓汗牛充栋,既数量巨大,又体系完整,为世界所罕见。对于中国历史悠久、沿革清晰、体系完备、影响深远 的奉行克制的死刑政策,仍缺乏严谨翔实的考证。我们要做的还很多。

作者简介:
颜九红,女,(1969-)辽宁大连人,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副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刑法学博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