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庄案,历史何其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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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大苗:李庄案,历史何其相似
作者:李大苗   发布时间:2010-1-9    阅读次数:609次
来自重庆的说词,都听起来很是吊诡。就说龚刚模吧,查到的说法是“‘默许’手下人杀人”。倘要用“默认”这个词,多少还有些事后“知情不报”,“默许”是啥意思?没吱声?还是没指使。记得中国电信有一招,开通你个收费,你要是不明白,或者不知道,再或者不到电信那里办理拒绝手续,你一开始就“默许”了,进而“默认”了,其实呢,按照当下的时话,就是“被同意”了。
李庄案,唯一呈堂的非证词的证据就是龚刚模的伤痕鉴定。公诉方称,伤痕鉴定证明龚刚模未受到逼供,抗辩方则相信,伤斑恰恰证明受到了逼供。制度设计上,公诉方是可以扯谎的,否则,还要法官在控辩博弈中裁断干啥?所以,公诉方的要质绝非是品性,而是能力,卖傻的能力。昨天重庆公诉方指伤为善的卖傻,和赵高的指鹿为马有一比。
这样,对李庄的指控,只由八个“证人”的证言构成。八位“证人”全都不愿出庭接受盘询,且中的六位身在囹圄,也就是限制或者剥夺人身自由。而事实上,比如程琪,作为龚刚模妻子,本身就与龚刚模有同进退的利害关系而丧失表达意志的完整自由。以龚刚模“证词”为例,与其对报纸和电视的讲述甚为不同,出庭接受控辩的质询,是其“证词”能否有效采信的唯一保证。
据报道看,李庄的辩护律师是从重庆法院方得知所有“证人”拒绝出庭作证,由此推断,被告辩护人未能从所言的“证人”那里独立取证,以重庆法院留给的时间判断,被告辩护人甚至没有见到过这些“证人”。即使如此,公诉方依然开庭前扣押某些“证词”,并当庭拒绝辩护方的索取与鉴别,重庆方面的做法,有将辩护方故意置于不利之嫌,出自恶意,也更出自权力者的傲慢和无耻。
这样,重庆对李庄的控罪全然建立在“证词”,甚至如前所言,甚至就是另案定罪的“口供”,再没有其它任何可称为“物证”的证据。比照“零口供”判罪,重庆公诉方所做的是“零物证”定罪,且不论,迄今所见到对李庄的所有指控,仅仅是事由的动议,商量或者鼓励,不仅没有犯罪结果,也没有必然导致或造成结果的犯罪行为,且不论事由是否有罪。按照文革时代苛严,也不过属于“阴谋”。
仅仅以“证词”就可以指控且判决有罪,已经大有人说会造成冤案,纵然有人辩解称这样做并不“违法”,甚至“合法”。既有案例证明,即使持有“物证”,未经有效控辩对质,仍会造成错判,也就是说,“不违法”乃至“合法”的形式下,依然会存在渎职乃至枉法犯罪的事实,并不能保证社会的正义和公正,对人格和人的生命制造无可挽回的残害。
阅读一九八○年二月二十九日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关于为刘少奇同志平反的决议》可知,刘少奇1929年叛变案和李庄案有着惊人的相似,也是八个证人的证词,也是八个证人无一当庭质证,更相同的是,八个证人中六个羁押入狱,所谓“证词”,如同李庄案一样,就是“供词”。靠着这等“证词”,若李庄被判罪,刘少奇一定有罪;若刘少奇无罪,李庄岂能有罪?
像接见红卫兵一样,市委书记薄熙来把重庆的公检法检阅了,活着的毛主席?可惜忒赝品,抓这个李庄,就当是个刘少奇,想怎么打炮就怎么打炮?历史,就是那么相似,惊人地相似,一双油腻的肥爪,惦着握酥一把一把的青春期,幺宁们癫癫地能要武?冲锋陷阵?批倒批臭?狗血喷人?誓死捍卫?就要文革再来?
所谓“文革”,相当多的冤假错案都是靠“证词”建立起来的,即使薄一波“六十一人叛徒集团案”,也是置白纸黑字的档案史实于不顾,靠着几个人的说词来指证作叛徒,“内人党案”,“冀东叛徒集团案”等等无不如此。阅读再早的“高饶反党集团案”的资料,近乎都是某某说“高岗说”,某某说“饶漱石说”,甚至是没有第三人在场的两人私下对话。文革的构陷,无非是如此的延续而已。
刘少奇的冤屈当然是悲剧,但更为悲剧的是,他至死不明白,当随便一个人都得不到宪法的保护的时候,即令是国家主席,他也终究在劫难逃。所谓“随便一个人”,就是任何人,好人或者坏人,恶人或者善人,穷人或者富人,黑人或则良人,他们的权利,他们的人格和尊严,他们的财产或意志,他们的自由和抉择,未经法律过程不可为公权力所剥夺,不可受公权力的侵亵。
“打黑”,多么正当的名义,可再高尚还能高过文革的神圣名义么?再伟大能大过文革的宏大名义么?当用整治刘少奇的手法再来整治李庄,或者还能用整治刘少奇的办法来整治李庄,仅靠口供就能构陷,仅用证词就能治罪,用轰轰烈烈的群众来绝杀严严谨谨的法治,动用姚文元式的文痞来煽风点火调动视听,想玩儿再世,这是真真的恐怖。
一个动物,走起来像鸭子,叫起来也像鸭子,那一定鸭子;一种手法,玩起来能死掉国家主席,用起来能昏天黑地地动荡,那一定是邪恶。证词这东西,狠着说叫“口供”,赞着说叫“揭发”,恨着说教“告密”,无需旁物为证时,既可用来欲加之罪,也可用作造谣诬陷,更可用去邀功取宠。上有所好,这当然是人品低劣,下必效焉,则一定是制度糜烂。
【附:《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关于为刘少奇同志平反的决议》
http://news.xinhuanet.com/ziliao/2005-02/04/content_2548192.htm
本文链接:李大苗:李庄案,历史何其相似 文章来源:贺卫方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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羽戈:李庄案判决书纰漏玷污公义
2010年01月10日 08:38东方早报【大中小】 【打印】共有评论0条
作者:羽戈
从2009年12月12日,律师李庄被刑事拘留,次日被逮捕;到12月30日,此案在重庆江北区法院开审;再到2010年1月8日,一审宣判,以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判处被告人李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
连头带尾,还不到一个月,这起举世瞩目的律师舞弊案之首演便迅疾落下了帷幕,法律界称之为“重庆速度”,十分形象而意味深长。何况,除了高效之外,更上演了被媒体称为“挑灯夜审”——一审庭审从头天上午9点10分开庭,至第二天凌晨1点多结束,马不停蹄地连续奋战了14个小时——的司法壮举。这一切,都将追随李庄案的巨大争议性而被写入转型中国的法治史。
先不谈李庄案的重重疑点,譬如《刑法》第306条规定的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到底是结果犯还是行为犯,李庄的“眨眼”是否构成教唆犯罪等,单说重庆江北区法院制作的一审判决书。很遗憾,批捕、立案、庭审等工作之高效,对照这份编号为“(2009)江法刑初字第711号”的判决书品质之低劣,不由得令人想起一个叫“虎头蛇尾”的成语。
不管是哪一种刑事判决书,第一要求即是要将犯罪事实写清楚、写全面。犯罪的诸要素当中,时间、地点务必要精益求精,千万不可含糊其辞,语意迷离 ——时间至少要精确到年月日,根据时间本身可以证明被告人有作案可能的案件,甚至要细到小时和分钟。这是法学院本科生都明白的法理。然而,恰恰在这一点,李庄案的判决书不幸生出了严重的纰漏:
判决书说:“2009年11月底至12月初,被告人李庄引诱程琪作龚刚模被樊奇杭等人敲诈的虚假证言,并要求程琪出庭作证。”其一,犯罪地点到哪里“躲猫猫”去了?其二,“11月底至12月初”是什么概念呢,依我们通常的理解,这一时间跨度,足足有十天之长。李庄伪造证据,到底在哪一天?这么关键的犯罪情节,连作案的具体时间和地点都搞不清楚,怎能让被告人低头认罪,怎能让公众信服于法院的大公至正?
附带说一句,细读判决书,公诉机关之指控,模糊的地方更多,常常出现“在重庆市高新区南方花园一茶楼内”、“李庄在某酒店内”等语焉不详的案情陈述,据说两位检察官曾荣获“重庆市十佳公诉人”、“全国十佳公诉人”的煌煌称号,怎么会犯这种低级错误?难道其荣耀渗入了大量水分?
除了时间和地点,对于犯罪行为的动机、目的、手段、情节、结果等,同样要求判决书之书写精确、详尽。不然怎么区分“情节较轻”、“情节严重”、 “情节特别严重”与“情节特别恶劣”呢?但李庄案的判决书对于犯罪事实的认定则有这么一段:“12月3日,在重庆五洲大酒店,李庄指使重庆克雷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家友贿买警察,为其编造龚刚模被公安机关刑讯逼供的供述作伪证。”区区一个“贿买警察”,似嫌轻浮,所贿买的警察为何人?如何贿买?最终是否成功?
可以比较这一条:“11月24日,在重庆市高新区南方花园的逗号茶楼,李庄指使龚刚华安排保利公司员工作伪证,否认龚刚模系保利公司的实际出资人和控制者。龚刚华即安排保利员工汪凌、陈进喜、李小琴按照李庄的说法作虚假证言。”——这显然清晰多了。
走笔至此,忽然想起近年来一起臭名远扬的葫芦案。这是一起强奸案,由安徽东至县人民法院审理。判决书曾在网络流传,堪称经典笑话。其第一大漏洞,即与李庄案相似:犯罪时间居然是“2008年2、3月份的一天下午”,初读之下,感觉不像判决,而是小说。如此妄断,令司法权颜面何存?葫芦案亘越时空,绵绵不息,重庆与安徽齐飞,江北与东至一色,这本质上是什么问题?
我将李庄案的判决书转上博客,随即有网友留言,问这是不是伪作,是不是上传者搞错了。实在令人匪夷所思:如此举足轻重、引发国人高度关注的一个案件,一审怎么会有这样一份不严肃、有明显错误的判决书?且不论李庄案的罪与非罪之争,仅此判决书,便玷污了那本就稀缺的公义,也可说是付鸣剑等法官司法生涯的一大耻辱。
更别提那些为此案的审理与判决鼓掌叫好的世人。如果只重视结果而忽略了过程,只重视口号而忽略了实质,只重视道德的激情批判而忽略了法理的冷静裁决,可见这么多年来法治观念的孜孜启蒙,还敌不过一种坏的教育对我们头脑的禁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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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周刊:李庄案庭审实录
作者:季天琴
来源:新民周刊
来源日期:2010-1-6
本站发布时间:2010-1-9 0:50:20
阅读量:938次

作为一场“世纪庭审”,李庄案庭审持续16个小时,从上午9:10审到茫茫黑夜。公诉人幺宁和贺贝贝为重庆市公诉能手,幺宁曾获得“全国十佳公诉人”称号。两位辩护人,一为陈良宇案辩护律师高子程,另一为浙江律师陈有西,在12月24日代理此案之前,陈有西就针对此案撰写了《法治沉沦》等名文。
因“涉黑老大”龚刚模的举报,其辩护律师李庄因涉嫌伪证罪、妨碍作证罪被批捕。2009年重庆“打黑”系列庭审以李庄案收尾,律师的职业伦理底线和权利边界在岁末突然成为公共焦点。
12月30日,李庄案在重庆江北区法院开庭,此时距离他被拘捕不过18天,而此案的终审法院是重庆市一中院。
旁听席上,处处可见重庆市司法界的高层。有人看到了重庆市高院院长钱峰,也有人看到了重庆市公安局副局长王云生,而熟悉重庆司法界的人士则称:“重庆市检察院的副检察长,各级法院的院长、副院长都在里面。”
作为一场“世纪庭审”,李庄案庭审持续16个小时,从上午9:10审到茫茫黑夜。公诉人幺宁和贺贝贝为重庆市公诉能手,幺宁曾获得“全国十佳公诉人”称号,是重庆市检察院第五分院的检察员、公诉处副处长,此次出任江北区检察院的代理检察员。
两位辩护人,一为陈良宇案辩护律师高子程,另一为浙江律师陈有西,在12月24日代理此案之前,陈有西就针对此案撰写了《法治沉沦》等名文。
李庄案如何衍生?
起诉书称,“被告人李庄的行为干扰了龚刚模等34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根据李庄的自诉,2009年11月24日下午,他从法院拿到了龚案的部分卷宗,即刻赶往江北看守所,在起诉书和龚的口供中,最引人注目的是龚长期为黑社会组织提供大量资金支持,无偿送保利夜总会40%的股份给樊奇杭,承认在黑组织中的老大地位。
当日16时许,他在江北看守所要求会见遭到拒绝——必须得有办案单位陪同。而李庄坚持《律师法》规定会见不被监视监听,仍被警方以“为了保护律师的安全”为由遭拒。抗议未果,其间发生语言冲突。
李庄称,龚刚模在第一次会见时就讲述了其被抓捕后在铁山坪民兵训练基地的遭遇,包括“悬空吊了八天”、“白天有时单手吊、有时双手吊,晚间踩一个电脑桌放松一下”、“手捧大便到卫生间”、“用内裤回到审讯室擦地板”,“打我的人叫张科和彭伟”、“有一男一女两名医生为我疗伤”等。
会见时,李庄告诉龚刚模,开庭时他会申请法庭为龚验伤,申请延期审理,如果法院不同意,他就退庭,“为了迫使我们大声说话,以便录音、监听,干警还将龚坐的凳子拖到了两米开外”。
2009年11月30日,由于重庆明传电报到北京反映李庄的情况,律协以及事务所领导找李庄谈话,了解他所代理的重庆“涉黑”案情况。
李庄做了如下汇报,诸如:龚的黑老大地位不明显,其他犯罪事实中龚的作用不大,遭到刑讯逼供,龚的两份口供雷同,某些地方甚至标点符号、错别字、方言、病句都一模一样,准备召集专家论证。
此间,重庆市一中院陈远平庭长也致电李庄,要他来渝商量开庭之事。
12月2日,李庄邀请在京的部分刑法界专家,就龚刚模在该涉黑案中的法律地位进行论证。在审阅过卷宗后,我国刑法学泰斗陈光中教授与其他4位专家,作出了如下专家论证结论:1、龚刚模在涉黑组织中不具备黑老大地位;2、在李明航被害案中不负主要刑事责任。
如果这份《专家论证意见书》被法庭采信,意味着龚刚模将免于一死。
12月3日,李庄来到重庆一中院,“领导们认真听了我诚恳的汇报,同时,我也毫不保留地将我的辩护思路、辩护策略以及辩护方向等告知了各位领导”。
李庄解释,之所以将理应保密的辩护思路告诉法院,是为了显示其诚意,不想在庭上搞“突袭”,即在法庭上突然出示新证据。
就龚刚模涉黑案原定的12月7日是否开庭,法庭让李庄等候通知。
李庄称,随后“无数次联系陈远平庭长,电话未通”。12月4日,李庄再次来到江北看守所会见龚,这次,“我与监视我会见的警察发生了最激烈的争吵,并当场揭露了个别警员刑讯的违纪行为”。
一天后,他接到一中院通知,庭审取消,开庭日期另行通知。其后,李庄接到康达所领导电话:因重庆案立即回京报到。
11日下午,李庄向康达所所党委报到,“按照上级机关指示,我撤出重庆龚案,取消代理,尽快与当事人办理相关解除手续”。
李庄称,此间他突然接到陈远平庭长来电,声称龚刚模在看守所情绪不稳,求见律师。即使在庭审现场,李庄也大胆放言:“那时候,我就知道重庆警方在诱捕我了。”
12月12日上午,李庄以电话、短信的方式通知陈庭长,取消龚案代理。当日下午,李庄在北京与龚刚模妻子商谈办理解除代理手续事宜时被抓。
被驳回的回避申请
甫一开庭,李庄便语惊四座。上午9点10分,李庄被带入法庭后,公诉人核对被告人身份。当问及李庄的住址及户籍所在地时,他的回答几乎都是“忘了”或“记不清”了。
随即,他给出解释,称自己12月12日在北京被重庆警方“秘密抓获”,对方没有出示拘留证,也没告诉他什么罪,13日被拘捕,讯问初期三天没睡,好多事情“弄不清楚了”。
审判长不得不提醒他——不要跑题。
当法庭宣读完审判员、公诉人和辩护人的名单后,李庄高声提出异议:我申请3位审判员、3位公诉人和2位法院书记员集体回避。
旁听席上一片哗然。
李庄认为,此案是龚刚模一案的衍生案,在代理龚刚模案件时,他发现了重大的刑讯逼供, 严正抗议专案组在会见时进行监视、监听,为此发生了激烈争吵,还跟重庆市政法委和重庆市一中院等单位进行了交涉,“无论是从个人利害还是从职业理念,都发生了激烈的碰撞”。
因此,当地公检机关与他有明显的利害关系,他申请异地审理,以保证公正、透明,“只要在重庆审,我不会有好下场”。
审判长驳回申请,理由是法律未就集体回避有明文规定。
李庄进而提出:“那我逐一申请各位回避。3位审判员申请3次,3位公诉人申请3次,一共6份申请。”
审判长同样当庭驳回。
在公诉人宣读完起诉书后,审判长忽然要求法警检查两位辩护律师的电脑,是否有录音、录像装置。此前,李庄的辩护律师曾向重庆法院申请,要求网络直播李庄案开庭的全过程,遭到法院的拒绝。
随即,审判长询问李庄对起诉书的内容是否有异议。李庄情绪激动,高呼“完全是无中生有”,并称所有事实都有异议。
当审判长再次提醒他注意时,李庄称公诉方在单方举证,然后就回避申请被驳回发了飙:“法院给我的《被告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上明明写了我有这些权利,审判长却驳回了。你哪怕抬个屁股,出去解个手,回来跟我说‘经院长同意驳回’也行。要不干脆剥夺我的被告人权利算了。”
庭审半小时不到,审判长付鸣剑就宣布休庭10分钟。
根据重庆方面媒体报道,刑诉法教授潘金贵在出面释疑时说:“李庄提出集体回避,是典型的于法无据。我国《刑诉法》没有管辖权异议制度,被告人没有申请管辖异议的权利”。
有律师指出,这话说得不错,但有断章取义之嫌。刑诉法第30条明确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决定”,合议庭无权作出驳回决定。
李庄的五点要求
在起诉书宣读之后,李庄向法庭提出5个申请,并称法庭如果不接受申请,他和他的辩护人将保持沉默,“你们直接把我判了算了”。
“一、对龚刚模作伤情鉴定,这关系到刑讯逼供是否编造;二、起诉书列明的8名证人无一出庭,按法律规定,通知证人出庭接受质证;三、调取看守所的录像、录音,在阳光下判别是否唆使和诱导龚刚模;四、本案延后审理,因为本案是龚刚模案的衍生案件,应等龚刚模的案件有了定论再审;五、申请异地审理。”
审判长称,证人不愿出庭,无法勉强。
李庄则反驳:法院有权让其出庭,何况8名证人,除龚刚模的妻子因癌症转移在京住院,其他7名都在警方的控制下。”
法庭又称江北看守所回复并未安装录像录音设备,李庄提高嗓门:“当初把我抓起来的时候不是说有录像为证吗?北京方面收到了重庆警方发过去的明文电报也说有录像为证,我倒要问,到底是谁在做伪证?”
开庭前,江北区法院受理了李庄的辩护律师要求对龚刚模做伤情鉴定的申请。开庭前一天晚上10点钟,李庄的辩护人收到了鉴定报道。
鉴定结论显示,龚刚模左腕关节有两处色素沉着区。鉴定分析认为,该色素沉着为皮肤擦伤(为钝性物体所致,如手铐、钝性物体碰撞等)愈合后遗留。
李庄称,将保持自己重新申请鉴定的权利,进一步进行伤情鉴定,也要鉴定龚刚模的其他部位。
对其延期审理的要求,法庭称“依法无据”。
李庄要求异地审理、“移交到更有公信力的法院”的请求再次被驳回。而李庄表示,审判长应该尽快将自己这个“烫手山芋”移交出去。
在“深表遗憾”之后,面对公诉人接二连三的问题,李庄都保持了沉默。
法庭陷入僵持,庭审大有开不下去之势。李庄的辩护律师甚至征求李庄的意见:被告人李庄,我们还有没有必要发问?
在短暂的休庭之后,李庄声称,将保留自己的五点要求,也会密切配合法庭和公诉人。
口供背后的口水
举证阶段,检方先后出示了龚刚模等人的证言。龚刚模的询问笔录称,“在提讯过程中我就顺便主动向讯问民警检举了我的代理律师李庄在三次会见我的过程中的一些违规违法行为”。
在12月14日,中青报发向全国的那篇警方通稿中则称,龚刚模“终于忍受不住内心的煎熬”,于是按响了举报李庄的报警铃。
而李庄的辩护律师则指出,龚刚模的证言“取证程序是违法的,内容是虚假的”。
律师称,龚刚模12月10日举报了李庄,当天的询问笔录时间是凌晨5点10分,龚刚模一案已经进入审判阶段,警方的侦查已经完毕,为什么警方还在提讯龚刚模?
律师还指出龚刚模的证词前后不能互相印证,龚刚模在接受央视采访时称李庄是“眼神”暗示其承认刑讯逼供,后又称“都是李庄叫我这么说的”。
记者在查看笔录时发现,龚刚模举报当日的笔录里显示:“他(李庄)问我在审查中被打了吗,我就说‘被吊了几天的,还不准吃饭’。”
检方手中有龚刚模12月10日、12日、16日的笔录,而辩护律师并未拿到12日的那份笔录。两位律师便称,99份证据,开庭前他们只拿到15份“主要证据”,其他“非主要证据”只能见诸庭审。
律师要求检方当庭将12日的口供提交给他们阅览。高子程在庭上发现,检方宣读的龚刚模12日作出的口供,与其手上的16日的口供,有多处雷同之处,连病句、错别字、标点符号都一模一样,其间矛盾频出。
检方继续宣读了李庄的助理律师马晓军的证言节选。因辩护人没有拿到马的证言,他们要求当庭辨认,被检方当庭拒绝并表示“宣读”符合法律规定。
此时,激动的李庄把手指向公诉人:“谁知道她读的是不是证言?她在看《大众电影》!”随即,他作势低头摊开双手,“那我现在宣布,经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李庄无罪,建议立即释放。你信吗?”
当控方宣读了龚刚模的另一律师、重庆律师吴家友的部分证言时,高子程和李庄再次提出:“请求现场查看。”
审判长付鸣剑此次没有直接裁决,而是问公诉人幺宁:“公诉人,你对辩方的要求有何意见?” 而幺宁则称“公诉人听从法庭的裁决”。
付鸣剑没有支持辩方请求,他看了看幺宁,“公诉人,你可以直接进行下一组证据的举示了”。辩护律师陈有西只能笑着摇头。
李庄的助手马晓军律师、龚刚模的另一委托律师吴家友均因李庄案被羁押,但李庄案开庭时,他们二人却仅以证人身份提供了一份书面证人证言。
高子程和陈有西指出,如果马晓军和吴家友二人仅是证人,何用被羁押失去人身自由?而马晓军作为李庄的助理,如果有犯罪嫌疑,那也是李庄的同案犯,为何不一起出庭?且同案犯的供述不能作为孤证存在。
对于证据多来自被“关”人员的口供和证言,证明力无效或不足的问题,两名女检察官一再强调,警方讯问证人的时间、地点、方式均是合法的,证言上有当事人签名和手印,真实有效。
“请公诉人告诉我,刑诉法的哪个条款说明了关押证人的证言具有法律效力”,在公诉人宣读其后的证言时,李庄的辩护律师高子程几乎每次都抛出了这个问题。
高子程坚持声称,警方关押证人,在证人失去自由的情况下获得证言,是非法的证据。公诉人作为监督机关,应对公安机关提供的证据进行合法性鉴别,但其没有这么做,存在失职。
随后,两位女检察官指责辩护律师对她们“指指戳戳”,并认为辩方在“无端地侮辱和谩骂”。
控辩双方互指“作伪证”
检方最后提交的一组证据,包括龚刚模在看守所的健康检查登记表、狱医的巡诊记录,以及负责侦查龚刚模案的63专案组干警的证言。
这组证据中说明,龚刚模身体健康,未发现体表有外伤。看守民警则称看守所里有热水、空调,犯罪嫌疑人“想洗澡就洗澡”,“一日三餐跟民警吃的一个样”,负责审讯的警员张科的证言称,审讯依法进行,每天白天审7个小时,晚上休息。
不过,辩护人随即提醒检方,“你们是自己给自己挖坑”,根据龚刚模的伤情鉴定,“体表无外伤”首先站不住脚,而讯问笔录上的时间要么是凌晨5点多的,要么是凌晨2点多的,“晚上不审”的说法不攻自破。
高子程进一步指出,逮捕李庄的警察与侦查龚刚模案的警察是同一个单位,如何保障公平和正义?而张科正是李庄多次向司法部门反映的参加刑讯逼供的警员,让他和他的同事证明没有刑讯逼供,这些证言均不可信。
李庄在庭上称,办理其案子的专案组干警都向他承认“我们抓你确实抓得有点早了”,他甚至还告诉公诉方,“你们等我向法庭举证后再来找我的罪名,可能会方便些”。
李庄及其辩护人认为:进入审判阶段后,公安机关侦查使命已经结束,在没有退查的情况下,按《刑诉法》已经无权插手龚刚模一案,而李庄此时尚在会见、尚在调查,还没有向法庭提交一份证据,伪证“标的物”不存在。
在事实之辩中,辩护人提出:
第一、被刑讯逼供,都是龚刚模先告诉李庄律师,而不是李庄律师指使编造。
第二、李庄指使龚妻程琪编造龚被樊奇杭敲诈的事实不存在,樊奇杭旗下小啰啰的笔录证实敲诈龚刚模属实,程琪的笔录也证实听到龚刚模接到借钱的电话。
第三、李庄从来没有直接见过保利夜总会员工。书面的工商档案显示,龚刚模在保利娱乐公司没有股份,辩护人据此认为,“李庄根据这一点,让龚的家属告诉其员工按法律性质,这个公司老板不是龚刚模,这算什么伪证?”而公诉人则认为,保利的实际老板是龚刚模。
至于李庄要吴家友律师去贿买警察作假证,辩护人称,吴家友系龚刚模家属在找到李庄之前聘请的律师,由于其自己有问题,有利害关系,在审讯情况下的孤证不能作为证据,但其在审讯笔录中“告知权利和身份”却是证人。
律师还指出两点:李庄不可能知道吴家友在打黑专案组,且认识专案组的医生,这一信息源应该来自吴;李庄要求找这样的警察医生来,“不是要他作伪证,是还原龚刚模被吊打的真相”。
之前中青报的报道中,有“245”一说,即李庄收取了245万的律师费,庭审显示,李庄收取了150万元律师代理费,其中还包括其他民事代理。
不过,最令旁听观众吃惊的是,在庭审最后十分钟,公诉人幺宁突然曝料:“李庄这样一个人,到重庆来,以办案为名,住着六七千元一天的套房,享受着免费嫖宿……”
李庄立即进行了当庭抗议:我嫖宿了谁?是你的朋友吗?姓甚名谁?你把名字说出来。这是对我的公然诽谤。你这是什么意图?
轮到陈有西律师二辩,陈声称此事降低了对公诉人的人格评价,法律审判已经输光,想进行道德审判,说明已经黔驴技穷。
庭审第二天,陈有西去江北第二看守所再见了李庄,李庄称龚刚模的亲属确实安排了律师的住宿,多少一天房费他也不知道,他泡过脚,花了75元,“但绝对没有像这位公诉人诽谤的嫖娼,否则注意他的公安早拘留他了”。
不过,短期最受关注的还是此案对龚刚模的影响。龚案于1月5日开庭,其代理人由重庆司法局推荐,经其本人同意,已改为重庆静升律师事务所律师傅达庆。李庄案庭审当天,傅到庭旁听。李庄罪名成立与否,将关系到龚刚模举报立功是否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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