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决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的几点建议-中国吉安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0 20:34:26


关于解决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的几点建议

九三学社吉安市委员会

    推进“两区”建设,一个重要的前提就是搞好城区和工业园区的征地、拆迁工作。土地是农民命根子,是农民最基本的保障。随着征用集体和农民承包土地的数量不断增多,征地难、拆迁难的问题日益困挠着各级政府。同时,失地农民作为一个特殊社会群体,他们的社会保障问题也成为当前摆在各级政府面前的一个十分重要而紧迫的课题。下面就如何解决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提出几点建议:

    一、完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

    我们常说,土地是农民最后的保障。因此,在征用农民土地时,也要从“最后的保障”的角度来慎重地处理。因此,在土地征用时,要留足资金,对失地农民的养老、医疗和失业问题进行政策安排。

    一是建立专门针对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基金。所需资金可以在政府土地出让金中按3—5%提取筹集,建立基金专户,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支付政府应承担失地农民生活保障的40%部分和用于失地农民其他一些需要。

    二是设置促进失地农民就业及社会保障中心。负责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发放和管理,就业培训的实施等。解决集体土地征收和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筹措分别由不同部门负责的问题,把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和措施落到实处。积极寻求征地补偿资金的多元化发放渠道,确保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到位,应尽量避免征地补偿资金的一次性发放。建议将土地本身补偿中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与征地的保障性补偿费的三分之一发放给失地农民,剩下的合并纳入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不足部分由政府社会保障基金补贴。

    三是建立适当水平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除了要为失地农民建立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障外,还要为失地农民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急需帮助的失地农民提供最低生活保障。不得以失地农民获得了征地补偿,而将他们排斥在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之外。

    四是改革土地征用制度。将社保作为土地征用的前置条件,安置费要由土地管理部门直接移交给社保部门。在符合国家宏观调控和搞好规划的前提下,加强农村集体非农建设用地进入市场的探索和实践,采取土地入股、长期租用、合作经营等多种方式,保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长期收益权。

    二、健全失地农民就业安置机制

   一是要抓好失地农民的就业安置。在目前的条件下,应该多管齐下,积极稳妥地解决失地农民的就业安置问题。可以通过发展种养转化一批,本地企业就业一批,外出劳务输出一批的方法解决失地农民失去土地后没事干的困境。

  二是要加强对失地农民的技术与职业教育培训。职业培训是加快农民向市民转型,解决农民发展权的问题,是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一种长效机制。让他们通过职业与技能培训找到适合自己的工作岗位,需要政府的积极弓l导与支持,尤其是政府要对失地农民的职业与技能培训提供财政支持。

    三是鼓励支持失地农民自主创业。有部分失地农民认为土地是国家建设征用的,就业问题依赖国家解决,缺乏自主创业的意识和行动。我们要制定和完善关于鼓励支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政策,鼓励失地农民通过灵活多样的形式实现自主创业。建议把失地农民的就业纳入下岗工人再就业工程范畴,享受工商、税收、贷款、场地、用电等方面的创业优惠政策,使他们也象下岗工人一样能得到政府实实在在的经济扶持。对一时找不到创业门路的应该多层次地对他们进行创业培训,让他们找到自己的创业支点。

    三、探索实行征地综合补偿机制

    一是坚持货币补偿和非货币补偿相结合。采取预留地安置办法,为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提供自主发展的空间,通过预留土地发展二、三产业,农民通过持有预留土地股份获得“股金”收入使失地农民不仅有生活补助金、薪金和保障金,还有“股金”,从而使长远生计更加有保障。

  二是积极实施预留地开发。村级预留地开发安置方式是目前农民可以得到的看得见摸得着的实惠。但这项惠及广大失地农民的政策,却由于各种原因进展缓慢,农民怨言较多。建议政府成立专门的机构代办此事,最好是谁征地谁负责协调办理。在具体的政策上要改变用地性质的单一性,由单一的公建用地变更为商住用地,土地可以协议(或公开)出让给村民(或村民与开发商联合开发),土地出让金全额返还给村民。减化报建手续,报建规费政策性部分全免,对开发商开发的部分先征收,再将所收费用返还给村小组,对村级经济组织(或村民)自留的门面,房屋办理房产证时免收各种税费。同时,在门面的分配上,也可以考虑给失地农民中的特困户安排一些地段中等以上的门面,使其可以收取租金或者自己经营的方式获得一份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