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庄案律师指法院取证做法违法 将做无罪上诉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3/29 02:28:17

李庄案律师指法院取证做法违法 将做无罪上诉

时间:01-09  来源:中国新闻网  评论共7条

核心提示:对于此案前景,陈有西不愿作过多预测,“也许李庄案不是2010年的问题,也不是限于重庆市的问题,也不是一个律师有没有罪的问题。”在2010年杭州第一场雪来临之前,杭州律师陈有西对李庄案作了这样一个定义。

1月8日上午,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李庄伪造证据、妨害作证案一审公开宣判,以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判处李庄有期徒刑2年6个月。被告人亲属、媒体记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各界人士等百余人旁听了宣判。 中新社发 金城 摄

中新网杭州1月8日电(记者严格)今天上午,备受关注的北京律师李庄涉嫌伪造证据、妨害作证一案在重庆江北区法院一审宣判。李庄犯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被判两年六个月。本网记者在第一时间采访了李庄案辩护律师、位于杭州的京衡律师集团主任陈有西。陈有西透露本案依法将于十天内向重庆市第一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他和高子程律师将继续担任李庄的二审辩护律师,“本案将穷尽所有法律程序和法律权利。”

陈有西现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人权委员会副主任,杭州市律师协会副会长。他认为一审判决事实不清、定罪证据没有、认定证据方法错误和违法,理解和适用刑法306条法律概念错误,判决事实和理由不能成立。据此将上诉至重庆中院,要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李庄无罪。

陈有西认为在今天的判决中,法院依据检方提交的证人证言认定了全部指控。在此前庭审中检方提交的证据为龚刚模本人、龚刚模兄弟龚刚华、龚刚模堂弟龚云飞、重庆克雷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家农、李庄助理马晓军等8位关键证人的证词,以证明李庄在代理龚刚模案期间教唆当事人和当事人亲属如何伪造证据的经过。

“但这些证据是在这8名证人7人被重庆警方拘留的情况下取得的证词,拘留证人取证这种方式本身就不合法。”陈有西对这些最后被法院采信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深表怀疑。他对涉黑犯罪嫌疑人龚刚模的证词尤为怀疑:一个可能被判死刑的被告,为什么要去检举一个努力找出证据证明他不能判死刑的律师?

陈有西律师同时认为一审认定证据方法存在错误和违法。“所有证人无一到庭,辩方律师根本没有机会对证人证词进行质证,而且一些关键性的证人证词我们连看证词的权利都没有。无法证明是不是他们的真实的、合法的证言”。”

而此前在庭审中,针对辩方要求证人出庭的诉求,检方回应:“我们依法通知了证人出庭作证,但他们均表示不愿意出庭。”

陈有西坦陈目前刑事案件中证人出庭极少出庭作证,这让辩方对证人证词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很难质证,最后一审法院依据检方提交的未经辩方和证人当面质证的证人证言就认定了全部指控,他认为这种认定证据的方法直接违反了《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不轻信口供。“这会产生错误导向,只要有口供即可被采信,而且这些口供不需辩方当面质证证人。”陈有西认为这种导向是对刑讯逼供获得口供和证言的一定意义上的纵容。

“关键证词必须当庭质证证人”,陈有西认为证人到庭不是愿不愿意的问题,“法庭完全有权力传唤证人到庭,因为本案证人都被侦办同案的警方关押,又不同案起诉。说他们都不愿出庭是荒唐的。不知道他们有没有愿意还是不愿意的自由。”

对于此案前景,陈有西不愿作过多预测,“也许李庄案不是2010年的问题,也不是限于重庆市的问题,也不是一个律师有没有罪的问题。”在2010年杭州第一场雪来临之前,杭州律师陈有西对李庄案作了这样一个定义。(完)

 

李庄案的社会影响能否推进法治理性

时间:01-09  来源:华夏时报  评论共7条

核心提示:对于此案前景,陈有西不愿作过多预测,“也许李庄案不是2010年的问题,也不是限于重庆市的问题,也不是一个律师有没有罪的问题。”在2010年杭州第一场雪来临之前,杭州律师陈有西对李庄案作了这样一个定义。

社会各界人士高度关注的李庄案虽已有一审判决,但舆论普遍认为该案的影响早已超出了案件本身,成为了中国法治进程中一个标志性事件。

中国正在试图努力实现成为一个真正法治社会的目标,为此程序正义和法治理性毫无疑问都是必须始终坚持的。

当今中国的社会现实所累积的改革压力已经十分巨大,如果我们仍然不能确立真诚的法治信仰,如果一部分社会成员随时可以绕过法律,或让法律成为他们的工具而不是全体公民共同遵守的律条,则恢复司法公信便难免是一句空话,也难以赢得公众对法治体系的重新认可,从而更难消除正在不断加深的社会矛盾。

重庆打黑作为中国社会改革的组成部分,其撕开的社会创伤让人们看到司法腐败的严峻,利益集团结盟的强势,基层政权失效后的治理危机。

推进法治理性,与通过打黑方式强势强力推进社会改革,二者目标应完全一致,即重建司法公信,重建道统与法统,让人民真诚地相信秩序和法治的力量。

然而如果因为李庄案的出现,让法治理性和社会改革,这两个中国社会所追求的重要目标,在重庆打黑的正义行动中形成对立或对决,则无疑是刚刚开始的社会改革的一种悲剧。下一步改革所需要积累的难得的民意基础,也将受到动摇。而我们的社会改革实在不能因改革中的稍许瑕疵而停滞,也决不能因各方势力的激烈博弈而停滞。

也许我们都应多一份耐心,让激起涟漪不断的李庄案回到案件本身。而重庆由打黑启动的社会改革,也得以继续坚定勇敢地前行。

李庄案是否意味着法制退步?人们看到,律师李庄被捕、受审、判决,虽有不很透彻明朗的成分,但基本还算是在众所瞩目之下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而重庆声势浩大、顺应民意的打黑正义行动,只有恪守法律程序,正义才能长久,公民个人权利才有保障,也才能避免行动扩大化冤枉无辜最终伤及自身。

既然重庆方面的公检法尊重法律,正义在握,充满自信,就应让审判更为公平,最终的判决结果也应是公平公正的,而不必与被告李庄形成强弱悬殊态势,予人口实。而无论哪一方,其行为结果都不应有违法治精神、偏离法制轨道,成为中国法制进步的绊脚石。

李庄案其实也让人们更清楚地看到了律师执业中所必须面对的道德考验。律师提供辩护必须忠于法律和事实,维护司法公正,相信这是世界各国律师共同的执业操守。因为律师天然地面临着“忠于法律”还是“忠于委托人”的利益冲突。而且历史的经验也告诉我们,任何法律体系难免让司法行为有一定的自由裁量空间,这些自由裁量空间往往使得警方、检方、法官都有一些寻租机会。因此人们难免担心和怀疑“李庄案”中李庄律师有操作过火举动,重庆司法部门在查办“李庄案”时不够严谨。如今,“李庄案”已有初审判决结果,这是否是一份“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判决,相信历史会给出明确的答案。

而保障律师的基本辩护权与公权力受到制约,也是一对由来已久的矛盾,也是司法改革所必须解决的重要问题。如果一个李庄案能够引发制度性变革,哪怕是一点点,则所谓推进国家法治进程,将不再是春梦无痕。

一切“打黑”,其重点就在惩治犯罪。而在罪与罚这个特定领域,30年来从理论到实践,从观念到制度,从程序到实体,从人员到组织,中国已经大体上制定了一套合乎实用的法律制度和相应的法律规范。律师的作用无非是挖掘与依靠事实真相,探讨并遵循相关法律规范,有效地制约、抵消或者防范公权的滥用,极力维护当事人的法定权利。站在全局的视角观察,每一成功的辩护,都应体现法律的魅力,反映法律的公正与权威,证明着律师作为天然的人权主义者,已是民主与法治的坚实支柱。当然,我们也许应该指责律师尚有多少严重的瑕疵与不足,但从整体上看,中国律师毕竟是坚毅克服着前路艰难险阻,推进国家民主法治的一支无可替代的重要力量。

在一个法治社会里,公检法联合展开“打黑”行动,尽管是一种面对现实的行为,却不应成为践踏法治的行为。必须坚持理性的立场,严格地依据法律对于每一起案件作出公正的判决。只有这种理性和公正的司法才能保障每一个公民的自由和社会的长治久安。人们不希望在依法治国的口号已经喊了三十多年的今天,运动式的威权主义思潮和行为重获新生。

为了中国的法制建设,李庄案根本不应成为两种势力的抗衡,也不应是两种立场的比拼,更不应是正义和邪恶的较量。法庭之上的一轮又一轮博弈,理应是法治精神的充分彰显,是促进中国法治走向完善的一个重要开端。

人们将继续关注李庄案,因为司法公正和社会公正是全体中国人共同的心愿。李庄案无论如何都不应演变为一场打黑与抹黑的对决,一场社会治理失败后所谓铁腕与自由派的对决。也许,为了消除真正的黑恶势力,为了促进司法体系的进步和完善,为了推进国家法治这个共同目标,李庄案控辩双方如果能以足够的智慧化解矛盾,达成某种形式的和解与妥协,那将是最好的结果吧。  

早前:重庆打黑律师李庄涉嫌伪证案上午一审宣判

时间:01-09  来源:汉网-长江日报  评论共7条

核心提示:对于此案前景,陈有西不愿作过多预测,“也许李庄案不是2010年的问题,也不是限于重庆市的问题,也不是一个律师有没有罪的问题。”在2010年杭州第一场雪来临之前,杭州律师陈有西对李庄案作了这样一个定义。

本报讯 今天上午,北京律师李庄涉嫌为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一案,预定在重庆市江北区法院宣判。李庄辩护人高子程昨日在重庆接受本报记者电话采访时称,若一审宣判李庄有罪,李庄极有可能当庭表示上诉;他还说,如果重庆市第一中院终审维持原判,不排除向重庆高院甚至最高人民法院申诉。

上月30日,李庄案在重庆市江北区法院开庭审理,从上午9时10分持续到次日凌晨1时10分,整整16个小时。作为龚刚模案牵出的案中案,李庄案已超出了重庆打黑的范畴,世人关注的焦点是李庄的行为构不构成犯罪。由于此前尚未有律师因此罪名走上法庭,此案被称为“中国第一案”。

李庄案和龚刚模案不像“鸡生蛋”还是“蛋生鸡”那么简单

李庄案是龚刚模案的衍生案。46岁的龚刚模据知身家过亿,其曾任重庆市银钢集团销售公司总经理,是有人命案在身的“黑老大”。龚被起诉后,辗转找到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该所指定李庄为龚出庭辩护。据了解,龚案原定去年12月7日开庭,后因李庄事发,延至本月5日开庭审理。

记者昨日从重庆市第—中院了解到,龚刚模案庭审预计持续7天,目前龚刚模对起诉书指控的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故意杀人罪予以否认,同时强调自己检举李庄让他作伪证属立功表现。

据了解,对于外界质疑的“龚检举李庄是否因受到刑讯逼供”,龚未置—词。关注此案的法律界人士认为,这正是李庄案的关键所在。

高子程称,李庄案是龚刚模案的衍生案,按照主从关系,理应是先审龚案再审李案,若龚案中存在刑讯逼供问题,李庄自然无罪可判;而现在的审判顺序变成了先审李案后审龚案,试图以李庄是否犯罪来认定龚刚模是否具备立功表现,从而决定量刑。

不过,—位与重庆警方关系密切的律师昨天告诉记者,即便现在判李庄有罪,但过后若获改判,龚刚模案将被重审,所以这还不像先前有人说的“鸡生蛋”还是“蛋生鸡”那么简单。

替人辩护变为被告李庄成全“重庆速度”

上月14日,北京—家报纸以《重庆打黑惊曝“律师造假门”》为题,报道了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庄在受聘担任重庆黑老大龚刚模的辩护律师期间,以言语提示、眼色暗示等方式,教唆46岁的龚刚模翻供,称自己在关押期间受到了刑讯逼供,“戴着手铐被悬空吊了8天8夜”、“被吊得大小便失禁”、“手捧大便到卫生间”、“用内裤回到审讯室擦地板”等……由于涉嫌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李庄于12月1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从北京押往重庆,随后被重庆市检察机关批捕。消息传出,惊动世人,有人称这是重庆系列打黑案中的—段插曲。

被逮捕18天后,48岁的李庄即作为被告人被押上法庭受审,—些法律界人士称之为“重庆速度”。

8名证人~个也没出庭作证旁听者深感庭审有瑕疵

本报记者上月30日旁听了李庄案庭审,法庭内,李庄的辩护人之—高子程在发言中称“李庄曾经是军人,现在是—位勇士”,李庄则称自己不少亲戚都是法律工作者,儿子也在高校攻读法律专业,所以要用自己的清白来捍卫律师的尊严。

庭审过程中,虽然多次休庭,但控辩双方的唇枪舌剑异常激烈,令旁听者瞠目,也让案件的有些细节——呈现。

但在最关键的节点上———李庄和辩护人数次申请让该案所涉的8名证人,特别是被关押待审的龚刚模出庭指证时,审判长与2名审判员合议后屡次驳回,并称法律并未规定证人必须出庭作证,而仅由控方宣读了8名证人的证言。这令旁听者深感遗憾,有人称之为这次庭审的瑕疵之—。

重庆—位法官告诉记者,李庄是否被判有罪,这是人们关注的焦点,但接下来的焦点是,龚刚模是否因李庄案的结果而重罪轻判。

李庄辩护律师质疑 证人没出庭违反了法律规定

2009年12月31日晚,李庄辩护律师高子程在接受采访时说,在前—天刚刚结束的庭审中,8个证人全部没有出庭。“证人不出庭,并被警方控制,这本身已经违法”,高子程说,这些证人没到庭,有关方面也没有提任何理由。

高子程说:“警方在羁押证人之后,取得了口供。我认为在这些证言中,可能存在着虚假和矛盾之处。证人出庭之后,我们可以当面就—些疑点对他进行询问,要求他进行解释。这样才可以排除—些矛盾之处,才可能发现事实的真相到底是什么。”

高子程解释,证人没出庭,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法院没有传唤他们,是违法的;警方把证人控制起来,更是违法的。在控制状态下进行取证,证言很可能不是证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如果证人出庭,至少在法庭上他有言论和人身自由。这时他的回答就可能是真实的。

高子程披露,此前控方说有99份证据,但在开庭时并没有全部出示。法律有规定,所有的证据都必须经过被告人和辩护人的质证。“我们在庭上指出了这—点。法官的回答是,尊重公诉人的意见。

记者问:“你们现在对李庄做无罪辩护,胜诉的把握性有多大?”

高子程说:“我不知道,不好说。但我很忧虑。以我的理解,从理论上来说李庄是无罪的,或者说现有的证据不能证明他有罪。但仅仅是理论上,至于怎么判,还是要看法院。”据青年周末

北大法学教授贺卫方:书面证据只是一种“传闻”

2009年12月29日上午,“李庄案”与我国刑事辩护制度学术研讨会在中国政法大学举行。北京大学贺卫方教授等十多名来自高校及律师界的代表,就李庄案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深人研讨。

“质证—定是当面对质而不能只是出示—张纸。否则律师将无法当面揭露谎言或伪证,这将使律师处于十分不利的位置。”贺卫方教授专门谈到了李庄案中证人不出庭的相关问题。

贺卫方说,在国内的刑事案中,证人虽很少到法庭作证,但受警方传唤录供却是非常普遍的情况。这跟国外通行的惯例刚好完全颠倒。国外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切证据都必须到法庭上质疑和质证。法院有权将任何人作为证人进行询问,而警察、检察官则只能在法律或法院授权的前提下才具有这样的权力。但我国的情况正相反,警方和检方都是特别具有强制力的机构,法院其实很弱势。在业内有所谓“公安是做饭的,检察院是端饭的,法院是吃饭的”这样—句话,就是说前面做成什么样了,法院就只能接受什么。

我国有—个规定,没有在法庭上得到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但关键在于,像现在这样—种书面的指控,提交到法庭上后,到底算不算质证?贺卫方认为根本不算。在英美等国,书面证词是—种所谓“传闻证据”,基本相当于—种传言,是应该被排除掉的。

李庄案中的8个证人全部没有出庭,那么按照这个法理,这8名证人的证言都该被排除掉!证人没有出庭,律师怎么去质疑—张纸?假设它是被胁迫、或者是出于某种目的———比如说诬告律师,律师怎么去揭露这样—种纸面上的证言?就李庄这个案件来说,龚刚模如果因揭发李庄被认定为有功的话,能获得对他最有利的—种结果。 据青年周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