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现代反托拉斯法发展简史(电子专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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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世纪40年代末到70年代末是美国现代经济发展史上具有转折意义一个时期,美国经济基本成功地从战时经济转变到和平经济。作为经济宪法,美国反托拉法的政策演变对美国经济发展产生了巨大影响。与此同时,经济发展需求又互动的制约着反托拉斯法的政策倾向与实施。伴随着美国经济在这一期间的多次反复起落,美国反托拉斯法相关政策倾向和制度设计也曾经出现过不同程度的徘徊与迷茫。因此这一时期的反托拉斯法发展史相对比较复杂多变,但是整体上在70年代末趋于稳定与成熟。

一、该时期反托拉斯法适用的时代背景及其影响

20世纪40年代中后期到70年代末是世界经济与政治最为复杂的一个历史时期,美国这一时期的经济在整体上趋于进步的同时也先后经历多次的大衰退。经济的波动往往导致政治格局的变化,美国在这短短25年期间先后经历了七届不同政府。受不同经济学派的影响,不同政府通常有着不同的施政纲领,而施政纲领之间的差异必然给反托拉斯法的实施与完善带来影响。

(一)政策导向演变及其影响

1945年到1953年杜鲁门政府的“公平施政”。1945年4月12日,副总统杜鲁门继任病逝的罗斯福职位成为美国第33任总统。二战后初期的美国正面临着诸多社会问题的困扰,例如高失业率、通过膨胀、物价飞涨等。为了解决这些国内问题,杜鲁门政府提出了所谓的“公平施政”政策。公平施政的本质还是罗斯福新政的继续,还是以新政所依据的凯恩斯主义所主张的国家垄断资本主义理论为基础,主要依靠政府干预,采取赤字财政等手段来解决通货膨胀和失业问题。杜鲁门政府的施政纲领对美国同期的反托拉斯法发展产生诸多影响,在强调施政“公平”这一政策重心下,同期美国十分注重保持市场结构均衡。这在反托拉斯法上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继续推行严格的结构主义执法政策,另一方面加大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保护力度并制定一系列相应的法律法规。这些相关政策的实施使得战后初期的美国经济在整体上成功的实现了从战时经济到和平经济的转变。

1953到1961年艾森豪威尔政府的“现代共和主义”。在1952年底的大选中,以结束朝鲜战争为口号的共和党候选人艾森豪威尔击败民主党候选人史蒂文森,当选为美国第34届总统并成功地在1956年大选中获得连任。艾森豪威尔的政治观点是坚持传统的共和党保守主义,实行削减开支、平衡预算、降低国债的紧缩政策,主张权力分散、尊重州权、企业自由;但他很多方面又沿袭了“新政”改革的主要内容,这就是所谓的“现代共和主义”。艾森豪威尔施政钢中有关处理联邦与州、政府与企业之间关系的内容对这一时期反托拉斯法实施产生直接影响。艾森豪威尔政府主张尊重州权、企业自由,认为联邦政府过多地占有自然资源就会侵害州权和企业发展;联邦政府在这些领域里干预过多,就会造成浪费和“潜滋暗长的社会主义”;他取消了战时价格、工资、房租等方面的控制,把许多国有工厂廉价出售给垄断组织。这些政策主张和做法使得反托拉斯政策相对大大放松,这导致了同期有关企业规制的反托拉斯法无论是在立法上还是执法上甚至是司法判例在数量上都极大降低,美国掀起了第三次企业合并高潮;州政府行为的豁免范畴呈现出越来越大趋势,而且这一趋势蔓延到20世纪70年代,直到1976年的Cantor v.Detroit案和1980年的California Retail Liquor Dealers Association v. Midcal Aluminum Inc.案才有所收敛。

1961年到1968年肯尼迪的“新边疆”和约翰逊的“伟大社会”。1961年,民主党人肯尼迪成为美国历史上最年轻总统。他推行的政策是“新边疆”,其内容极其广泛,包括由联邦提供经费来刺激经济发展、减少失业、提高最低工资、稳定物价等等。1963年11月22日,肯尼迪在达拉斯市遇刺身亡,约翰逊继任总统。约翰逊一上台就宣称要继续肯尼迪“开始”的事业,积极推动国会通过“新边疆”的主要立法。1964年,约翰逊以空前多数选票当选美国总统。他开始推行“伟大社会”政策,即“伟大社会”有赖于所有的人都能富足与自由。“新边疆”和“伟大社会”施政纲领本质是一致的,他们都沿袭了罗斯福新政的改革的路线,把联邦政府对经济的干预推向了顶峰。由于“新边疆”中的“边疆”概念不再局限于地理意义上含义,而是从经济上来理解,这个就为美国相关经济法律规定包括反托拉斯法提供了更为广阔的空。这也就不难解释为什么“自1960年至1970年以后美国反托拉斯法域外适用呈现出愈演愈烈之趋势[i]”的原因。

1968年到1977年的尼克松与福特政府的“新联邦主义”。1968年大选中,共和党总统候选人理查德·米尔豪斯·尼克松当选美国第37任总统。尼克松政府推行“新联邦主义”施政纲领,即改变联邦政府集权趋势并还权于州。尼克松辞职以后,福特接任美国总统。他完全继承了尼克松的衣钵,成为新联邦主义的忠实捍卫者和继承人。新联邦主义在本质内容上与斯森豪威尔的“现代共和主义”是一致,它在很大程度上赋予了州更多权力,州政府相关行为在符合限制条件下往往获得反托拉斯法豁免。出于解决国内经济问题和提升美国竞争力灵活性需要,尼克松政府在新联邦主义口号下还积极扩大政府对反垄断案件的干预力度,甚至还曾出现过一种“不经过诉讼而通过政府和企业的协商”来解决企业违反反托拉斯法案的做法。[ii]这对当时的反垄断法发展都产生了一定影响。

1977年到1980年卡特政府的“反经济滞胀”政策。1976年11月,民主党人吉米·卡特当选为美国第39任总统。卡特政府面临的最严重问题是滞胀危机和能源问题。1977年2月2日,他在首次炉边谈话中宣称,其是在近40年来最严重的经济下降中上台的并表示要努力从衰退中恢复过来。但是卡特并没有提出什么对付滞胀的有效措施。他一面继续使用自由主义措施,一面又试图从保守主义中找办法,在政策上表现出左右摇摆的中间道路特征。卡特政府政策的左右摇摆注定了执政失败,很快被里根政府所替代。由于卡特政府执政期限比较,它对同期的反垄断法发展影响比较小。

除了不同政府的施政纲领对相应时期的反垄断法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外,施政纲领的更换和变化也对美国这一时期的反托拉斯法产生了重要影响。这个突出的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政策的演变为反垄断法完善提供了机会。施政纲领的差异使得具体的反垄断当局对该法实施重心与力度都有所差异,这个为经济学派影响提供了空间。而经济学派的不断发展和变迁则为结构主义与行为主义的交叉适用提供了理论基础。也正是两者交叉运用才使得美国反垄断法更趋于成熟与理性化。第二,不同政府与施政纲领出台直接影响到具体反垄断案件处理裁决。例如有关IBM案件,不同时期政府对其就存在不同影响。微软公司当年就曾企图借助美国新届大选来“翻案”,但是最终因为小布什的连任并没有实质改变。

(二)二战后美国的经济状况及其影响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受战争需求与新兴科学技术的影响,美国经济摆脱了战前颓废困境而逐步走向新的繁荣。从1955至1968年,美国的国民生产总值以每年4%的速度增长。该时期美国经济曾经出现连续106个月的持续增长,这一记录直至90年代出现所谓的“新经济”之后才被打破。经济的飞速增长与诸多新兴科学技术的应用,使得战后美国经济出现了两个新的发展动向,这个对同一时期美国反垄断法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第一个新动向是战后美国经济发展的重心逐渐向西部和南部转移。美国传统的工业区在东北部,在这些地方也形成了美国传统的经济与政治力量中心。但是随着战后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拥有丰富石油资源的美国西部和南部的飞机制造业、石油工业和石油化工等新兴产业开始崛起。与此相对应,美国西部和南部的新财团也骤然兴起,在经济乃至政治上与传统的东北部财团形成激烈的竞争。太平洋沿岸的加利福尼亚的资本家形成了加利福尼亚财团,控制了美国最大的银行美洲银行;加利福尼亚财团在50年代就已成为美国的第三大财团,其实力仅次于摩根财团和洛克菲勒财团。南部的得克萨斯州由于战时石油开采和军事工业的扩建也形成了得克萨斯财团,虽然它的实力差一些,但是它经常和其他财团结盟与东北部的老财团展开对抗。新老财团林立的局面给美国反垄断法产生诸多影响:首先,这些财团内部往往存在不同程度的限制竞争协议行为,而且手段比较隐蔽,如采取价格跟随行为。这个增加了反垄断法查处难度,迫使执法机关在相关认定标准上采取与传统有所差异的做法。其次,这些新老财团在展开竞争同时,也更容易达成限制竞争协议。根据现代反垄断法与管制经济学对寡头企业与限制竞争协议两者的关系研究表明:越是寡头企业,越倾向从事限制竞争协议行为。“寡头是指只有少数卖者的产业。卖者数目少到何种程度是由实践而不是由理论决定的。但是从原则上讲,标准是厂商决定他们自己的行为时,是否要考虑其竞争对手的行为。换句话讲,寡头的本质是厂商之间存在着被认识到的相互依存性。”[iii]再次,财团的多元化改变了美国联邦权力的分配格局,不同的财团可以借助选举制度来培养其利益代言人。这不仅可以在总体上直接影响着美国反垄断政策的阶段性走向,而且可以直接或者间接的影响着具体的反垄断立法、执法与司法,影响个案的具体执行情况。

第二个新动向是现代跨国公司在美国大量涌现。二战结束后,现代跨国公司在美国获得空前的发展,这个对美国乃至世界经济的发展起到了举足轻重的影响。美国政府在60年代以后对大公司采取相对比较宽容的态度,这个加速了第三次企业兼并浪潮到来。从19世纪末20世纪初开始,美国经历了三次企业兼并的浪潮。第一次兼并浪潮发生于 19与20世纪之交,主要为同一产业部门的大企业吞并小企业。第二次兼并浪潮发生在20世纪20年代,其特点是从控制生产开始到控制原料的供应和加工直至最终控制销售市场。第三次兼并浪潮从50年代中期至70年代,其特点为混合合并。通过战后混合兼并的美国大公司纷纷成为现代跨国公司。它们拥有巨额的资本、广泛的经营范围,并且其业务经营强调“全球战略”,因此可以获取庞大的利润。例如美国国际电话电报公司在60年代合并了120个不同的工商企业,并将业务扩展至全球,在海外的57个国家中建立150余家子公司,经营范围也扩大到面包和食品、人造纤维和纺织、建筑、旅游、印刷和出版、金融和保险等行业和部门,当然电话和通讯业依然是该公司的主业。跨国公司在美国大量的出现给美国反垄断法的适用带来了挑战,核心问题在于对跨国公司的垄断行为规制上面。一方面,跨国公司垄断行为可能涉及到全球问题,单一国家对其执法效果并不理想。因此,美国需要和其他国家合作才能达到应该有目的。另一方面,对于不在美国的单属于美国跨国公司的企业实施的对美国市场竞争产生影响的行为管辖上,美国成文的反垄断法并未作出规定。这个就给美国法院出了难题,美国法院因此发明了域外适用制度,这个是美国反垄断法的重要制度之一,它对世界其他国家产生深远的影响。

值得指出的是,虽然美国经济整体上处于不断发展状态,甚至还出现过一个被西方经济学家所称的“黄金时代”,但是战后美国也经历多次经济衰退。第一次经济衰退是在1948~1949年,其间工业生产下降了8.3%,失业率达5%。第二次经济衰退从1953年8月延续至1954年8月,工业生产的幅度下降 9.1%,失业率达6.2%。第三次经济衰退从1957年7月起到1958年4月止,时间虽比较短,但是程度却比较严重,工业生产骤然下降13.5%,失业率高达7.5%。1960年2月到1961年2月美国发生了战后的第四次经济衰退。工业生产下降8.6%,失业率为7%左右。1969年10月到1970年11月美国发生了战后的第五次经济衰退。工业生产下降8.1%,失业率达7%以上。这一次次的经济衰退使人们不禁对二战后直到60年代末一直严厉适用反托拉斯法是否对经济产生不利影响进行了反思。这种思潮使得70年代以后的美国反垄断政策受芝加哥学派的经济理论影响更多,这也使得反托拉斯法的适用也慢慢由结构主义的原则向行为主义转变。

(三)经济学派及其影响

20世纪50年代到70年代末是美国经济学派峥嵘的时代,芝加哥学派的崛起对哈佛学派的传统统治地位提出了巨大挑战。两大经济学派主导的争鸣对这一时期的反垄断法发展产生直接影响。从整体来看,经济学派的影响可以分为两大阶段。

第一阶段:1945年到20世纪60年代末期,这时期美国反托拉斯法的适用主要是受到了“哈佛学派”的影响。“哈佛学派”是由一批哈佛大学学者形成的比较完整的产业组织理论,所以在学术界该流派的被称为“哈佛学派”。由于该学派强调市场结构对市场绩效的决定性作用,因此又被称为结构主义学派 哈佛学派主要观点[iv]:①在一个部门内过高的生产集中程度会导致糟糕的市场结果,但规模效益显著的部门除外;适度集中的寡头市场和带有某些原子市场的市场结构,可以实现按照竞争要求所期望的市场结果;因此,具有决定性的结构的边界不是位于原子市场和寡头市场之间,而是位于较高集中度的寡头市场和适度集中的寡头市场以及某些原子式结构的市场之间。②过高的产品差异程度通常并不会带来很好的市场结果,因为消费者常常只有在两个十分近似的产品之间进行选择,所以可供消费者选择的产品数量并不会随产品差异程度而相应地扩大;有效竞争所要求的并不是特别高的产品差异程度,而只是要求适度的产品差异。③高度的市场进入限制,与中等的和较低的市场进入限制相比,对市场结果具有负面影响;通过高度市场进入限制得到保护的高度集中的生产部门比带有中等程度市场进入限制的高度集中生产部门,一般来说会导致更为糟糕的市场结果。因此,要获得有效的市场结果就必须消除市场进入的限制,其中主要是人为的市场进入限制。这些主张曾在战后至70年代相当长的时间内成为美国政府制定反垄断政策的依据。

第二阶段:20世纪60年代末期到70年代末,这时期美国反托拉斯法的适用逐步受到“芝加哥学派”的影响。20世纪60年代末至70年代末是西方经济学最繁荣的时期,货币主义、供给学派、新制度经济学、公共选择理论等学派各领风骚。这些经济学派或是自诩为“嫡传”的凯恩斯主义者,或公开声明是凯恩斯主义的叛逆者。芝加哥学派所主张的就是全面维护亚当·斯密“看不见的手”的历史传统和全面恢复“自由放任”的理论纲领,倡导对新古典的回归和与凯恩斯经济干预主义相抗衡,坚持以哈耶克为代表的经济新自由主义的理论经济学体系和市场自由竞争的根本原则。伴随着国家作为经济调节工具的缺陷不断暴露出来,人们的认识又重新回到了新古典经济学的基本原理上。[v]这时芝加哥学派的理论观点开始得到社会的广泛理解和普遍认可。芝加哥学派竞争理论认为:①市场竞争过程是一个没有国家干预条件下市场力量自由发挥作用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适者生存,不适者死亡”,施蒂格勒把它称之为“生存检验”②从长期看,在没有人为的市场进入限制的条件下,市场竞争过程是有效的,它会在很大程度上带来能够保证消费者福利最大化的生产效率和资源配置效率;③因此,国家应该尽量减少对市场竞争过程的干预,把它仅仅限制在市场竞争过程确立制度框架条件上。[vi]芝加哥学派特别注重判断集中及定价结果是否提高了效率,而不是像结构主义者那样只看是否损害竞争,认为即使市场是垄断的或高集中寡占,只要市场绩效是良好的,政府规制就没有必要。由于他们强调市场绩效对市场结构的决定性作用,因此,芝加哥学派又被称为效率主义学派。受该学派的影响,美国反垄断法在60年代末开始逐步由传统的结构主义向行为主义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