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圣祥:严查洋贿赂,何时才真正开始(新京报 20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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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查洋贿赂,何时才真正开始

2010-01-04    来源:新京报       【共 0 条评论】 【浏览66PV】

 ■ 视点

 美国司法部近日宣布,UT斯达康已同意支付300万美元罚金来和解其贿赂在中国国有电信公司工作的官员一案。该公司曾花费近700万美元多次邀请中国一国有通讯公司高层出境旅游,此外还给通讯公司雇员和家属提供就业机会,还向在美国大学读书的中方政府人员支付400多万美元的“培训”费用。(据1月3日《京华时报》)

 这已经不知道是第多少起由美国司法机关公布的美企在华行贿案件了。在UT斯达康之前,朗讯公司、德普公司、美国控制组件公司、艾利丹尼森公司,都曾以在华行贿者的身份接受过国外司法部门的重罚;而他们在华的受贿者们,却少有得到惩处的。

 以至于,有媒体总结出了外企在华行贿案的统一演进模式:外国证交会或司法部公布有关公司行贿的档案文件,公司被指有海外腐败行为,公司承认被巨额罚款,然后舆论一片哗然,最后不了了之———同样的开始,同样的过程,同样的结果。如果说洋贿赂总是“被发现”尚属情有可原,“国外行贿者被罚、国内受贿者逍遥”屡屡成为惯例,却不得不让公众将追问的方向对准反腐部门的作为。

 的确,“外国刮风我们不一定就要下雨”,可这种逻辑在公众面前是根本解释不通的。我国虽然还没有制定专门的《反商业贿赂法》,但商业贿赂却并不因此而在中国合法,严查商业贿赂,也是国家明示要做的工作。所谓“外国刮风”我们当然没必要“跟风下雨”,但洋贿赂不是跟风的问题,而实为一封“国际举报信”。如果我们让洋贿赂屡曝不究成为惯例,传递出的可能是“商业贿赂在中国十分宽容”的糟糕形象。

 事实上,这绝不仅是一个追查洋贿赂的问题。人们会想:为什么商业贿赂在国外被严处,在国内却没有?我们知道,查处受贿与查处行贿相比,在国内还算是比较严厉的;现在,关于受贿的“国际举报”尚且如此,那么行贿呢,是不是更宽容?

 如此,外企在华行贿可以“入乡随俗”之名而毫无对国人的道德愧疚感,反腐部门也不会对行贿外企进行责任追究;反倒是国人,一边要为腐败贿赂行为间接埋单,一边却连道德谴责的底气都没有。说到底,洋贿赂屡曝不究必然对反腐部门的反腐质量形成考验:洋贿赂的行贿者已经在国外被公开重罚,洋贿赂的受贿者却在国内少有惩处,这不正常。

 上世纪70年代,美国洛克希德公司在日本行贿被曝光,公司总裁辞职时一句“商业贿赂在日本十分普遍”的狡辩,震动日本社会,时任首相要求彻查此案,历经六年努力,将包括前首相田中角荣在内的违法者绳之以法,最后终于换来商业秩序的好转。严查洋贿赂,我们该有行动了。□舒圣祥(媒体人)

http://comment.bjnews.com.cn/2010/0104/17656.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