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李庄无罪释放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5 09:23:39
2010年.李庄无罪释放(2010-01-04 08:08:35) 标签:法律 公诉人 证言 鉴定结论 高子程 李庄 杂谈 分类:他山之玉

根据法庭审理的情况来看,李庄无罪,我对此是坚信的。理由如下:
一、李庄和龚某之间的所谓刑讯逼供以及其他事由,不构成律师伪证罪
在法庭中,此焦点被归案为律师伪证罪和正常的辩护技巧,实际李庄的行为得失必须由先审理龚某案才可以解决,因为李庄律师的技巧是否得当是由龚某的案件来决定的,而审理李庄的案件却去评价李庄在龚某案件中的得失,必然失去依托。
公诉人凭什么就可以认定龚某案中就不准许李庄那样去辩护呢?有什么证据证明龚某案件不存在瑕疵呢?
李庄的辩护律师高子程在审理之前,就提出李庄案件的审理需要以龚某案件的审理为前提,这一意见显然被法院误解为狡辩,但是李庄案件的审理过程的确让这个问题变得突出。
可以简洁的说,公诉人对于李庄的所有指控,都是个人看法,缺乏有效的法律文书认定其背后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当然,本案在技巧上设置为李庄为龚某的立功,由此可以免死,但是李庄的案件又如何审理呢?
两个案件互相关联,先审理任何案件,都存在一定的不妥。除非龚某必须判决死刑或者李庄有罪,不然都需要另外一个案件的审理作为前提。
二、公诉人的公诉行为存在严重的证据不足问题
审理法院在开庭前委托的鉴定书印证龚某手腕有损伤,但是公诉人依然死板的出示看守所以及医生等未有任何外伤的证据,证明龚某未被刑讯逼供,其提交的该类证据显然和鉴定结论抵触,不具备真实性,公诉行为缺乏灵活性,未能够根据变化后的证据链形成新的质证意见。
龚某的证言,在李庄如何教唆的事实上,笔录以及中央电视台的采访互相矛盾,造假门演变为眨眼门。加上龚某和李庄的会见中提出过手腕损伤的事实,由此和鉴定结论形成的证据链对于李庄有利。
至于其他证人能够证实李庄涉嫌律师伪证罪,但是这些证人虽以询问笔录的形式出现,却被关押在看守所,不管是否是李庄案的被告人,都未出示涉嫌其他犯罪的证据,由此公诉人单口称与本案无关,作为证人合法,显然缺乏其他证据支持。
本案中龚某的证言前后矛盾,缺乏客观性。有罪证言,程序违法,不能够采信。未刑讯逼供的证言与鉴定结论抵触。李庄案件中有罪证据不足,无法从证据角度定罪。
李庄一案中,在上述情况之下,证人不出庭,导致无法以当庭证言的形式补正笔录的缺陷,改以当庭陈述证言为准裁判。
李庄一案中,在上述情况之下,看守所拒绝调取录音录像,导致无法印证刑讯逼供以及李庄和龚某会见的实际情况,在李庄提出只要拿出一点物证,愿意接受100年有期徒刑,则本案所有证据都不客观真实。
三、司法机关不得不为媒体的虚假报道受过
据说,在李庄被重庆抓捕之前,曾经要解除和龚某案的委托,但是依然被抓捕,所以李庄并非一个贪财的人,因为解除委托的行为意味着退费。
中国青年报称,李庄发出李庄律师的广告词:“够黑,人傻,钱多,速来”并组建跨区域的打捞队,名为捞人,实为捞钱。龚某称,李庄让其签署白条子。龚某家人称,李庄受黑钱。
公诉人在法庭辩论阶段称李庄接受龚某家属的嫖娼。
所有的这些均被证实为栽赃,这些事实足以让李庄抓住把柄,认为律师伪证就是虚构的事实,因为在其他事实上已经有超乎想象的造假,在律师伪证上的造假等是容易被律师同行接受。
公诉人的证据以及媒体报道,让公诉人本来就存在缺陷的证据都塑造为虚假证据,这是媒体帮了李庄大忙。
四、李庄出色的辩护
李庄让法庭不得不审理时间长达16个小时,事后重庆主持的专家论证,属于砖家意见,和法律明显抵触。
李庄案未当庭判决,实际是受李庄程序自我辩护以及鉴定结论影响。
高子程律师以及陈有西律师的辩护也整体成功,逼迫重庆安排上级检察院的处长出庭,其出庭前未完成人大任命的程序,出庭违法,公诉行为无效。
基于法庭驳回李庄的回避程序不当,公诉人出庭不当,证据不足,事实不清,李庄无罪。
2010年,李庄无罪,仅此判决能够让整个北京律师群体心服口服。
本文转自中国法院网:http://bbs.chinacourt.org/index.php?s=40de256c898b44581aa6ce013d8bb23c&showtopic=37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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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世辉2010-01-04 09:17:29

    司法机关公开违法,它有权说自己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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