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防止下一个“张衡生悲剧”重演--新京报(2005-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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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防止下一个“张衡生悲剧”重演
www.thebeijingnews.com ·2005年3月31日0:55· 来源:新京报
公民张衡生非正常死亡事件引起了公众的愤怒。3月7日晚9时许,张衡生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受伤,湖南湘潭市有关政府部门虽然相继接到过电话报案,但均未采取得力措施。最后,无助的张衡生在雨雪中因伤病和饥寒悲惨死亡。
据报道,湘潭市公安局提出对在“张衡生事件”中负有直接或间接责任的11名警务人员予以辞退、行政记大过等处分;昨天有消息说,张衡生的家属已向法院提交行政起诉状,控告4个部门“行政不作为行为违法”,提出索赔人民币30万元。
追责和赔偿,是我们常见的事故的“善后”,然而,再完美的善后,也无法挽回一个29岁的生命。我们需要检讨的,是这样的事件何以在我们的视野里屡屡出现。
从无辜女孩李思怡因为警察渎职被活活饿死,到湖南幼女遭强奸110三次接警不出警,再到流浪男子死在救助站大门旁……
公民遇到危难,政府有义务施以援手,有关部门有责任保障其生命和财产安全。也因此,从保护公民安全的公安机关,到临时救助的民政部门,政府设立这些部门就是从不同的角度对公民进行全方位的保护,也即无论处于何时何地,公民的困难都可以从政府那里得到救济,化险为夷。然而,总有一些公务人员放弃了人民委托给他们的职责,面对公民的危难,冷漠视之,能为而不为,导致公民的权利被损害在政府法定的职责之内。
张衡生事件让我们看到,“人的生命高于一切”的价值观仍然在一些人心中缺位。“高于一切”,就要求国家公务人员,得到有公民的生命可能遇到不测的报告之后,像称职的医生那样千方百计进行挽救,这种挽救不是等待上级机关的指令,不是“干完手头工作再说”的拖延,不是期待别的部门和群众施救的侥幸,而恰恰是一种基于人道的、良知的、责任的自然而然的工作习惯。用这样的标准衡量张衡生事件中的相关人员的表现,可以看出他们的巨大差距。
张衡生事件还能看出一些执法者对规则的漠视。无论是110指挥中心接警,交警部门值班备勤,派出所民警对群众报警的处理等,国家都有明确的规定,但是,这些规定在执行时被忽视、被违反,“5天内5个疏漏”,导致张衡生被“拖”死在国道旁边。
张衡生事件也暴露出防范技术上的问题。3月7日晚出事后,当地村民拨打110报案,由于事发地湘潭县茶恩寺镇与衡阳市交界,电话区号相同,这个报警电话就被接到了距离事发现场约有2小时车程的湘潭市市区。很多紧急报警往往需要警察争分夺秒地出警,从接到报警的市一级110到属地公安部门出警,往往颇费周折。110指挥网络无法自动识别同一市级行政区域内不同区县的报警电话,这种状况应该改变。
把人权观念彻底深入到公职人员的脑海,建立对公职人员渎职的事前预防机制,消除生命救助中的模糊地带和技术障碍,这或许是“张衡生事件”在责任追究和经济赔偿之后更需要反思的问题。
相关报道见A2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