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百柯:试答严复百年前“进士考题”(中国青年报 2009-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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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来接二连三的拆迁导致自焚事件,已使社会契约陷入险境、社会信心陷入窘境、社会进程陷入困境。与此同时,社会价值观也陷入波动。

    一言以蔽之,这是关系民生根本、社会根基的重大命题。北大五教授建言是为这一命题求解的有力尝试。随后国务院法制办召开的研讨会也释放出良性信号。如今,关键中的关键是:务在宪法框架内讨论并处置这一命题。

    由此想到103年前严复所出的一道试题。晚清废除科举以后,清政府曾举办游学毕业生(海外留学后归国者)考试,“考列最优等者,给予进士出身,考列优等及中等者,给予举人出身”。1906年的此项考试,以外务部侍郎唐绍仪为总裁,严复、詹天佑等同为考官。据学者曹景行的考证,其中严复为主要出题人。

    “法政”一门中,严复出的题目是:“立宪何以为优胜,其所以孜孜求达之目的为何,假中国而欲求宪法之精善治安之永久,其此时所先事宜治者为何?”

    现代中国的“法政”一途,虽不平坦,但毕竟已历百年,其间积累之智慧、经验及教训,足为当下法。那么,今人来答严复这道题,能不能有不输于当年进士、举人的见识?

    世易时移,中国的立宪乃至修宪,已经历完整步骤。作为人类文明业已达成的共识,“立宪之优胜及其孜孜求达之目的”,已不须作答。严复考题如果说还有现实意义,主要在于“中国欲求宪法之精善治安之永久”这一诉求。

    法学家应该有精当的回答。但普通公民如我等,其实也能提供一种基础的信念。“治安之永久”系于“宪法之精善”,而“宪法精善”的前提,在于宪法在社会实践中起到真切的作用,能够被援引,也能够被执行。一部理念上或想象中完满的宪法并不难,文字而已。但这并不能称之为“精善”。只有既维持法的理念的高度,又能与现实的社会运行相契合,并规训和匡正社会运行轨迹的宪法,才当得起“精善”二字。

    宪法是纲,纲举目张。社会运行中疏见宪法的踪影,纲不能提振,如何达到“治安”的社会形态?基于此,“此时所先事宜治者”,请自重申并维护宪法的权威始。

    出题人严复曾译《群己权界论》,辨析“群”(社会公域)“己”(个人私域)之间缠绕的关系。要之,个人行使自由权利的界限是不侵犯他人的自由,而个人自由是公权力不得侵犯的天然界限,公共领域的权力是为了保护私人领域的权利。

    实际上,严复自己的译著就是回答其试题的参考书。只有当宪法能够真实而有效地界定群己界限,即个人权利和公权力的关系,这样的宪法才称得上“精善”,社会才有可能“治安”。

    具体到眼下紧迫的社会问题,开发商、拆迁方的个人私域与被拆迁人的私域如何产生交集,各地各级政府代表的公权力又如何与上述两类私域尤其是后者产生交集,显然并未被纳入宪法框架。而既然未能在宪法层面上加以界定,其界限的混乱乃至谬误自然也就无法避免。

    基于此,“此时所先事宜治者”,请自重申并维护宪法关于公民个体权利的规定始。

    人类文明赖以维系的社会结构中,财产权具有决定性的价值。中国古训有恒产恒心之说,当代中国在这一领域则曾推行过过于理想主义的措施,但即便如此,关于公民财产权的宪法原则也从未被完全抹去。

    考察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元气恢复、国力增长、民生飞跃的过程,始终伴随着对公民私有财产界定的日益清晰、保障的日益强化。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被视为一个里程碑,意味着关于财产权的宪法原则的具体化、宪法权利的明确化。

    此次北大五教授的建言,并不新鲜却非常及时有力,从法理上揭示了现行拆迁模式与宪法和物权法的抵触,并从操作层面指出了根本法律被架空的危机及其产生的危害。

    如严复的诉求,一个“治安永久”的社会,必定要对财产权作出恰当的安排。如此,人心才能安定,社会运行才能稳定,发展路径才能确定。基于此,“此时所先事宜治者”,请自重申并维护宪法及物权法关于公民私有财产的规定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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