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三大条令之内务条令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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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三) 第九章 日常制度 

  第一节 行政会议 


 第一百三十八条 连队的行政例会 
 (一)班务会。每周召开一次,由班长主持,星期日晚饭后进行,一般不超过一小时,主要是检查小结一周的工作。 
 (二)排务会。每月召开一至二次,由排长主持,班长、副班长参加,研究本排工作。 
 (三)连务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由连首长主持,班长以上人员参加。连务会通常包括分析连队完成任务、军事训练、政治教育、行政管理和思想政治工作等方面的情况,进行总结、讲评,研究布置工作。 
 (四)连军人大会。每月或者一个工作阶段召开一次,由连首长主持,全体军人参加,主要是连首长或者军人委员会向军人大会报告工作,传达和布置任务,发扬民主,听取士兵对连队工作的批评和建议。 
 第一百三十九条 营、团(旅)的行政会议 
 营、团(旅)行政会议,根据需要召开,由营、团(旅)首长主持。参加会议人员,由单位首长根据会议内容确定。 

  第二节 请示报告 


 第一百四十条 请示 
 对本单位无权决定或者无力解决的问题应当及时向上级请示。请示通常采取书面或者口头形式,逐级进行。请示应当一事一报,条理清楚,表述准确。 
 上级对下级的请示应当及时答复。 
 第一百四十一条 报告 
 下级应当主动向上级报告情况。 
 连向营、营向团(旅),应当逐日报告一日工作情况。发生事故、案件和遇到特殊情况立即报告。执行重要任务时,及时报告任务进展和完成情况。 
 报告通常逐级进行,必要时也可以越级报告。 

  第三节 连队内务设置 


 第一百四十二条 连队内务设置应当利于战备,方便生活,因地制宜,整齐划一,符合卫生要求。 
 第一百四十三条 连队宿舍内床铺、蚊帐、大衣、鞋、腰带和其他物品的放置,集中居住的部队由团以上单位统一;分散居住的分队以营或者连为单位统一(连队宿舍内物品放置示例见附录七)。 
 连队军官使用的卧具应当与士兵一致。 
 第一百四十四条 室内只准张贴(悬挂)团以上单位规定的图、文、像、表。 
 第一百四十五条 轻武器及其附品、备件和弹药通常放在兵器室内;战备和训练器材通常放在器材室内;个人携行的被服和日常生活用品放在宿舍内,运行和后留的物品放在储藏室内;战备给养物资放在给养库内。 
 各类武器装备和物资应当严格登记手续,按照“三分四定”(“三分”是区分携行、运行、后留,“四定”是定人、定物、定车、定位)的要求,分类摆放整齐。 
    第四节 登记统计  

 第一百四十六条 连队应当每日及时、准确地按照《连队要事日记》规定的内容进行登记统计。 
 第一百四十七条 《连队要事日记》的主要内容是:实力,当日训练、教育或者执行其他任务情况,到课率,人员、装备变动,公差勤务,临时来队家属,病号以及处理情况,派班情况,查铺查哨,武器装备、军容风纪、内务卫生检查,请假销假,违纪、事故案件,上级通知、指示以及其他重要事项等(《连队要事日记》式样见附录八)。 
 《航泊日志》由海军参照上述内容设置。 
 第一百四十八条 《连队要事日记》由连值班员于当日就寝前填写完毕。 
 连首长应当逐日检查《连队要事日记》填写情况并签字。 
 第一百四十九条 连队其他登记统计的内容,由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规定。 

  第五节 请假销假 


 第一百五十条 军人外出,必须按级请假,按时归队销假;未经领导批准不得外出。军人在执勤和操课(工作)时间内,无特殊事由不得请假。 
 第一百五十一条 请假一日以内(不远离驻地,不在外住宿)的,士兵由连首长批准,军官由直接首长批准。 
 严格按照比例控制请假外出人数。星期日和节假日连队外出人员占现有人数的比例:担负作战值班、边防、海防任务的部队一般不超过百分之五;内地驻防部队一般不超过百分之十;执行其他任务的部队(分队)和担负日常战备值班任务的航空兵部队(分队)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执行办法,由师以上首长根据部队任务和所处环境规定。 
 士兵请假外出时,由连值班员负责登记,检查着装和仪容,交代注意事项,发给外出证(见附录九);归队后,必须向连值班员销假,并交回外出证。连值班员应当将外出人员的归队情况,报告连首长。 
 士兵星期日、节假日外出通常二人以上同行,并指定负责人。 
 家住部队驻地的未婚军官,因特殊事由利用休息日或者节假日请假回家的,必须于当日晚饭前归队。其他时间因故请假回家,累计时间从年度正常假期中相应扣除。 
 第一百五十二条 请假一日以上的人员,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对符合探亲假(休假)条件的军官和士兵,应当根据部队任务、人员在位率和工作情况,分批给予安排。部队团以上军官由直接首长批准,营以下军官由团(旅)的首长批准;机关、院校的军官由直接首长批准;士兵由营的首长批准并报团(旅)备案。 
 (二)军官或者士兵按照规定已经探亲或者休假的,一般不再准假;因特殊事由需要请假时,营以下军官和士兵由团(旅)的首长批准,团以上军官由直接首长批准并报上级首长备案,院校学员由院校首长批准,其假期不得超过十天(不含途中往返时间)。 
 (三)请假人员外出,直接首长应当向其交代外出期间注意事项,规定归队时间。请假人员归队后,必须向直接首长销假并汇报外出情况。 
 第一百五十三条 请假人员,因特殊情况经批准后方可以续假。未经批准,超假或者逾假不归者,应当予以追究。 
 第一百五十四条 对伤、病人员,根据伤、病情况或者医务人员的建议,给以半休或者全休。 
 第一百五十五条 国家发布动员令或者部队紧急战备需要召回时,请假、休假的人员应当立即返回部队。 

  第六节 查铺查哨 


 第一百五十六条 连队应当组织军官查铺查哨,每夜不少于两次,其中一次必须在午夜进行。担负作战任务和守卫边防、海防的部队以及有特殊必要时,应当增加查铺查哨的次数。舰(船)艇部队按照有关条令、条例的规定执行。 
 营首长每周查铺查哨不少于两次,团(旅)首长和机关每周查铺查哨不少于一次,休息日和节假日必须查铺查哨,并不定期地检查连队执行查铺查哨制度的情况,适时进行讲评。 
 集中居住的营,必要时也可以统一组织全营军官连续查铺查哨。 
 第一百五十七条 查铺查哨的内容 
 (一)人员在位和睡眠情况。 
 (二)武器、服装、装具的放置是否符合战备要求。 
 (三)取暖设备是否符合防火和防煤气中毒的要求。 
 (四)卫兵(哨兵)履行职责情况,使用口令是否正确。 
 (五)重要部位(目标)的安全情况。 
 第一百五十八条 查铺时,动作要轻,注意不影响士兵睡眠。查哨时,应当及时回答哨兵的口令和询问,严禁采取隐蔽的方法接近哨兵。查铺查哨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纠正和处理。每次查铺查哨的情况,应当进行登记。 

  第七节 军官留营住宿 


 第一百五十九条 连队在位的军官,应当在连队住宿。排长应当与士兵同住,不得单人居住。在配偶来队探亲规定的留住期间,可以回家住宿。配偶居住在营区附近者,在保证连队军官按编制数有百分之五十并有一名主官在位的前提下,星期六、星期日可以轮流回家住宿(星期五晚饭后离队,星期日晚饭前归队)。轮流回家住宿的军官应当按照本条令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请假销假。担负特殊任务的部队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六十条 飞行员和舰(船)艇上的军官回家住宿制度,由空军、海军和军区首长规定。 

  第八节 点验 


 第一百六十一条 点验是对部队编制、实力、战备和安全状况的全面检查。团(旅)每年应当进行一至二次点验,师以上单位可以根据情况进行点验。 
 第一百六十二条 点验的内容 
 (一)执行编制的情况。 
 (二)装备和物资的数量、质量、保管、维修、保养情况。 
 (三)人员的健康和卫生状况。 
 (四)装备、物资“三分四定”落实情况和携行能力。 
 (五)个人物品。 
 第一百六十三条 点验的组织和程序 
 (一)点验通常由部队首长领导实施,或者由上级首长与机关领导组织实施。团(旅)进行点验时,通常在团(旅)首长领导下,由团(旅)机关统一组成若干点验小组到各营(连)直接实施,或者在点验小组监督下由营、连组织实施。 
 (二)点验前,应当进行动员,宣布点验的具体内容、范围、规定和纪律。 
 (三)分队接到点验号令(信号),按照规定携带个人的携行装备、物品到指定地点集合。主持点验的首长下达点验命令,宣布点验方法和要求后开始点验。通常先对人员和携行的装备、物品进行点验,尔后对运行、储存的物品和大型装备等进行点验,并填写各种登记册(表)。 
 (四)点验结束后,主持点验的首长召开军官会议或者全体军人会议进行总结讲评;机关应当向上级呈送书面报告。 
 第一百六十四条 点验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查明情况,妥善处理。对个人私存的公物、弹药和淫秽物品等必须予以收缴,并视情给以批评教育或者处分。 

  第九节 交接 


 第一百六十五条 军人在调动工作或者退出现役时,必须将自己掌管的工作和列入移交的文件、图书、资料,配备的武器、弹药、器材、工具、营具、设备等进行移交。移交工作应当在本人离开工作岗位前完成。 
 移交前,直接首长应当指定接管人。交接时,双方在场认真清点,必要时由领导主持。交接后,双方在交接登记册(表)上签字。 
 第一百六十六条 部队(分队)调离原建制、调防或者撤销建制时,必须按照上级指示进行交接。 
 交接通常在上级机关监督下进行,应当严密组织,严格手续,防止物资经费丢失、损坏和私分、变卖、贪污、盗窃等问题的发生。交接后双方分别写出专题报告并附交接登记册(表)上报。 
 第一百六十七条 军人因公外出、探亲等临时离开岗位,应当将自己掌管的工作以及文件、武器等向代理人员进行交代。 

  第十节 接待 


 第一百六十八条 对来队人员的接待 
 (一)对来队的人员,应当验明证件,查清身份,问明来意,进行登记,热情接待,认真处理他们提出的问题。 
 (二)操课(工作)时间,一般不得因私事会客,特殊情况需会客时由直接首长批准。 
 (三)军人会客时,必须严守秘密,未经允许不得留客人在营区内住宿。 
 (四)军人会见国外、境外人员,按照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六十九条 对临时来队军人亲属的接待 
 (一)义务兵在服役期内,应当劝说亲属不要来队。 
 (二)士兵亲属来队,连队首长应当安排士兵与亲属团聚,并介绍士兵在部队服役的情况。亲属离队时,可以允许士兵送到临近的车站、港口。 
 (三)军人亲属来队的留住时间:服役期内的义务兵,其直系亲属不超过七天;士官和军官,其配偶一般不超过四十五天,其他直系亲属一般不超过十天。士官和军官配偶来队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留住时间,应当经团以上首长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天。 
 (四)非直系亲属一般不得留营住宿,因特殊情况需留营住宿时,士兵的经营首长批准,军官的经直接首长批准。 
 (五)对在部队驻地附近从事经商和劳务活动的亲友,不得留营住宿,不得为其经商和劳务活动提供方便。 

  第十一节 证件和印章管理 


 第一百七十条 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军人通行证和外出证等证件由制发部门统一印制、发放。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军人通行证应当注明有效期。军人使用公民身份证件时,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军人不得使用与实际身份不相符的证件。 
 第一百七十一条 证件应当随身携带,妥善保管,严禁转借、复制、伪造、涂改,防止遗失和损坏。 
 第一百七十二条 军人在职务、军衔、工作单位发生变动或者转业、复员、退伍、离(退)休时,必须及时上交原证件,换发新证件。 
 军人被开除军籍、除名,必须收缴其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以及其他有效证件。 
 第一百七十三条 遗失证件,应当及时报告填发机关。需补发时,军官、文职干部,经团以上部队的政治部(处)审查批准后补发;士兵由连以上单位首长出具证明,经团以上部队司令部审查批准后补发。 
 第一百七十四条 印章的刻制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呈报批准,并在指定处刻制,严禁私刻公章。 
 使用印章必须按照规定权限,严格履行审批手续,认真登记,严格用印监督。严禁利用公章谋私和开具空白信。 
 第一百七十五条 印章应当指定专人保管。印章丢失必须及时上报,严加追究,并通报有关单位。经批准作废的印章,应当登记造册,上缴制发机关,即行销毁;停止使用的印章必须按照规定上缴制发机关处理。 

  第十二节 保密 


 第一百七十六条 军人必须遵守国家、军队的保密法规,严守保密纪律,保守军事秘密。 
 第一百七十七条 军人必须遵守以下保密守则: 
 (一)不该说的秘密不说。 
 (二)不该问的秘密不问。 
 (三)不该看的秘密不看。 
 (四)不该带的秘密不带。 
 (五)不在私人书信中涉及秘密。 
 (六)不在非保密本上记录秘密。 
 (七)不用普通邮电传递秘密。 
 (八)不在非保密场所阅办、谈论秘密。 
 (九)不私自复制、保存和销毁秘密。 
 (十)不带秘密载体游览或者探亲访友。 
 第一百七十八条 严禁将移动电话带入作战室、情报室、机要室、通信枢纽、涉密会场、军用飞机和舰船、重要仓库、导弹发射阵地等场所;在设有有线通信工具的场所工作时,不得使用移动电话办理公务。严禁使用移动电话、寻呼机谈论、传送涉密信息。军队开设的寻呼台不得发送涉密信息。 
 军事秘密载体应当有专人保管,严格审批、清点、登记、签字等手续。在涉外、会议和宣传等活动中,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军事秘密。 
 第一百七十九条 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应当设置明显标志,按照有关规定,保守军事设施秘密。 
 第一百八十条 部队应当根据工作情况,进行保密教育和保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严肃处理。
第十章 值班 

  第一节 值班制度  

 第一百八十一条 军队必须建立严格的值班制度,保持常备不懈和指挥不间断,维护内部秩序和保障安全。 
 (一)营和团以上部队、院校建立首长值班制度。 
 (二)团以上部队的司令部、政治部(处)、后勤(联勤)部(处)、装备部(处),通常分别建立机关值班制度。师级以下部队司令部值班可以与作战值班合一。 
 (三)营、连建立值班和值日制度。 
 (四)车场、炮场、机械场、停机坪、机房、库房、厨房等,建立专业值班和值日制度。 
 (五)舰(船)艇建立值日和值更制度。 
 (六)部队建立值班分队制度。 
 第一百八十二条 值班分队由团以上部队或者单独驻防的营根据上级指示指定;值班兵力、兵器的数量根据需要确定。值班分队受值班首长领导。值班分队必须熟悉战备方案,保持战斗准备;进行训练或者其他活动不得远离驻地,保证一声令下,立即行动。 

  第二节 值班人员一般职责 


 第一百八十三条 值班首长 
 值班首长,由本级首长轮流担任,受上级值班首长领导。其一般职责: 
 (一)掌握敌情动向和本部队(分队)的战备状态。 
 (二)督促检查指挥、通信系统,使其处于规定的状态,保证不间断指挥。 
 (三)组织指挥所属部队(分队),抗击敌人的突然袭击和应付其他意外情况。 
 (四)维护部队(分队)的生活秩序,监督日常军事勤务活动。 
 (五)接受上级的命令、指示和下级的请示、报告,并及时妥善处理。 
 (六)检查本级和下级值班人员以及值班部队(分队)履行职责的情况。 
 第一百八十四条 机关值班员 
 司令部、政治部(处)、后勤(联勤)部(处)、装备部(处)的机关值班员,由各机关直接首长指定的人员轮流担任。其一般职责: 
 (一)了解值班首长所在位置和所属部队(分队)的位置以及活动情况。 
 (二)了解敌情和环境情况,及时准确地接收上级发出的警报,检查、督促部队(分队)按照规定行动。 
 (三)接受上级的命令、指示和下级的请示、报告,并及时报告值班首长。 
 (四)及时将首长的命令、指示,传达给部队和有关人员,并检查其执行情况。 
 (五)督促检查部队遵守安全规定,将部队一日活动情况,综合报告值班首长和上级值班员,重要情况随时报告。 
 (六)接待因公来队的人员。 
 作战值班的组织和职责,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司令部条例》的规定执行;师级以下部队司令部值班与作战值班合一时,值班员同时履行机关值班员一般职责和作战值班员职责。 
 师以上机关业务部门值班的组织和职责,按照有关条例规定执行;无条例规定的,由总部、军区、军兵种首长规定。 
  第一百八十五条 营值班员 
 营值班员,由连长轮流担任,受营首长领导,负责全营人员集合时的整队、清点人数和报告,并根据营首长的指示处理有关事项。 
 第一百八十六条 连值班员 
 连值班员,由排长轮流担任,受连首长领导。其一般职责: 
 (一)了解全连活动情况以及周围环境情况。 
 (二)督促全连人员保持规定的战斗准备。 
 (三)接收和按照规定发放警报,并监督执行。 
 (四)维护连队的生活秩序和军容风纪。 
 (五)按照连首长指示派遣公差勤务。 
 (六)检查临时外出人员离队、归队情况。 
 (七)检查连队的安全状况,及时处置意外情况。 
 (八)负责全连人员集合时的整队、清点人数和带队。 
 (九)领导连值日员、厨房值班员以及其他专业值班(值日)员,监督卫兵履行职责,安排查铺查哨人员。 
 (十)负责填写《连队要事日记》。 
 第一百八十七条 连值日员 
 连队集中驻防时,应当指派连值日员。连值日员由士兵轮流担任,受连值班员领导。其一般职责: 
 (一)看管营房、营具和设备。 
 (二)维护室内外卫生。 
 (三)纠察军容风纪。 
 (四)接待来队人员,并负责登记。 
 第一百八十八条 专业值班、值日员 
专业值班(值日)员的指派和职责:车场、炮场、机械场值班员按照本条令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执行;厨房值班员按照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执行。停机坪、库房、医疗部门等各种专业值班人员的指派和职责,按照有关条令、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一百八十九条 舰(船)艇值日、值更的组织和人员职责,按照有关条令、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一百九十条 一切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填写值班日记,对发生的重要问题及其处置情况,应当详细记载。值班人员因事离开值班岗位时,必须有代理人,并将自己所去的地点和时间,报告上级值班员或者首长。 
 团(旅)和分队的值班(值日)人员,应当佩带值班(值日)臂章。臂章由总参谋部制定式样,军区、军兵种制发。 

  第三节 交接班和换班 


 第一百九十一条 各类值班、值日必须建立交接班制度。 
 首长和机关值班的交接班,通常合并进行,每日组织一次,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每周组织一次。交接班由值班首长组织,交接时双方按照规定的职责内容认真交接,交接完毕后,双方在值班簿上签字。 
 连值班员交接班,由连首长组织;连值日员和其他专业值班、值日的交接班,由连值班员组织。 
 第一百九十二条 值班部队(分队),应当定期组织换班。换班时间,由团以上单位首长规定。换班后,接班部队(分队)首长向上级首长报告。 
 第一百九十三条 交接班和换班时,如果发生意外情况,以交班人员为主进行处置,待处置完毕再交接班或者换班。 
 第一百九十四条 担任节假日值班的人员和部队(分队),值班结束,通常应当补假。 

第十一章 警卫 


 第一百九十五条 部队首长必须严密组织警卫,教育警卫人员提高警惕,认真履行职责,确保首长、机关、部队和装备、物资、重要军事设施的安全,防止遭受袭击和破坏。 
 第一百九十六条 组织警卫勤务时必须: 
 (一)根据上级指示和驻地情况以及警卫目标的性质、数量,周密部署警卫任务。 
 (二)警卫任务通常分别下达给就近的分队;如驻地集中,团(营)可以组织卫兵队。卫兵队的派遣、换班和具体实施方法,由团(营)首长规定。 
 (三)组织担负警卫任务的分队首长现地勘察,规定哨位位置、警卫任务和联络信号,并提出要求。 
 (四)单独驻防的连以上单位,应当设置营门卫兵,必要时应当设复哨。哨位应当设有岗亭、通信和报警等设备。 
 (五)经常检查执行警卫任务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一百九十七条 担负警卫任务的分队,应当认真进行警卫勤务训练,严格履行职责。分队首长根据规定的警卫任务和要求,组织警卫勤务,并使分队全体人员明确以下事项: 
 (一)警卫目标、区域的性质、特点、范围和警卫要求。 
 (二)哨位的位置及其附近地形、环境情况。 
 (三)领班员和卫兵的派遣顺序。 
 (四)卫兵守则和联络信号。 
 (五)发生意外情况时的处置、报告方法。 
 第一百九十八条 担负哨所、营门、车(炮、机械)场、阵地、发射场、机场(库)、码头等场所和武器、军械、油料、毒剂等重要仓库警卫任务的卫兵,必须配带枪支、弹药。担负其他场所警卫或者执行临时警卫任务的卫兵,是否配带枪支、弹药,由团以上单位首长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一百九十九条 卫兵不容侵犯。一切人员必须执行卫兵按照卫兵勤务规定所提出的要求。 
 第二百条 卫兵每次执勤时间通常不超过两小时,严寒或者炎热时,适当缩短时间。 
 第二百零一条 领班员由班长、副班长和士兵骨干担任,受分队首长领导(卫兵队的领班员受卫兵队队长领导)。其职责: 
 (一)熟悉哨位位置、卫兵任务,熟记口令和信号。 
 (二)督促卫兵做好执勤准备,检查卫兵的着装、仪容和武器弹药。 
 (三)必要时带领卫兵换班,并监督卫兵交接班和验枪。 
 (四)检查卫兵执勤情况。 
 (五)发生意外情况,立即处置和报告。 
 第二百零二条 卫兵受领班员领导。卫兵一般守则: 
 (一)按照规定着装和配带武器弹药。 
 (二)熟悉任务和警卫区域内的地貌、地物等情况,熟记并正确使用口令、信号。 
 (三)时刻保持警惕,严密监视警卫区域。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坚守岗位,武器不得离身,严禁无故将子弹上膛。 
 (四)精神饱满,姿态端正,不得有任何影响卫兵形象和警卫任务的行为。 
 (五)向接班人员交代执勤情况、上级的指示和哨位的器材,并在领班员的监督下验枪。 
 第二百零三条 卫兵对于妨碍执勤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当警卫目标的安全受到威胁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迅速处置;当判明警卫目标遭受袭击并将造成严重后果非使用武器不足以制止时,可以使用武器;当卫兵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时,应当进行正当防卫。 
 卫兵执勤中,对所遇情况以及处置结果应当及时报告。 
 第二百零四条 营门卫兵,应当检查出入营门人员的证件和军容风纪,必要时还应当检查携带的物品;指引客人和来队亲属到传达室办理登记手续;维护营门秩序,调整指挥机动车辆出入营门;发现重要情况及时报告领班员。 
 第二百零五条 警卫机场(库)和车场、炮场、发射场、仓库等卫兵的特别守则,由部队首长根据具体情况规定。 
 警卫舰(船)艇武装更的特别守则,按照有关条令、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二百零六条 卫兵队队长通常由排长担任(人数少的卫兵队,可以由班长担任),受团值班首长领导(由营组织的卫兵队受营首长领导)。其职责: 
 (一)了解警卫目标的性质和特点,熟悉哨位位置和联络信号。 
 (二)检查卫兵队人员的执勤情况。 
 (三)接到卫兵报告或者信号时,及时采取措施,迅速处理。 
 (四)听到警报或者接到命令时,立即按照团值班首长(营首长)的指示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