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元旦献词--南航权证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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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元旦献词--南航权证事件

权证本无罪,只是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利用作为造假的工具、抢劫的手段。

一、权证定义

字面定义——在一定时间内,用约定的价钱,购买股票的权利。

法律定义——《证券法》把权证划归证券衍生品种。

法规定义——《上海证券交易所权证管理暂行办法》权证是一种有价证券。

二、权证创设——《上海证券交易所权证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已上市交易的权证,合格机构可创设同种权证,具体要求由本所另行规定。
其意:没有权证创设规定,不许创设权证。自授权制定权证创设规定。

到现在并没有见到权证创设规定或相关权证创设行政法规的解释。上交所采用通知冒充国家法规。违反《证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公开伪造、变造有价证券。

三、伪造南航权证

我们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购买南方航空公司发行的南航权证(580989)。发现所购南航权证(580989)是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多家证券公司为谋取巨额暴利,用同一名称、同一代码违法伪造的。及我们所购买的南航权证(580989)不是南方航空公司发行的南航权证(580989),而是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多家证券公司违法伪造的南航权证(580989)。真正的南航权证应是南航公司发行、印制,落款南航公司,并加盖南航公司印章。总量为 14亿份。南航权证凭据由购买人持有。上海证券交易所伙同数家证券公司效仿“皇帝的新衣”公开伪造南航权证,坑害中国人民,愚弄中国证监会。违反国家法律,无视中国政府,违背社会公德和企业道德,为谋取巨额暴利,偷梁换柱,违法伪造南方航空公司发行的南航权证(580989)123亿份,在同一市场用同一价钱贩卖。上海证券交所公开违法,公开造假,公开抢劫,公开犯罪,侵吞了260亿中国老百姓的合法财产。

四、南航权证抢劫事件相关法律责任人

1、南航公司。南航公司明知投资人在上交所买的南航权证不是南航公司的南航权证,南航公司没有向投资人和全社会通报,没有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2、南航权证创设26家券商。26家券商创设公告称:创设权证的条款与原南方航空认沽权证的条款完全相同。实际上创设权证在所有人权益、法律定义、社会责任、市场价格、时间、地点全部不相同。完全是虚假陈述。

3、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人在上交所买南方航空公司发行的南航权证(580989),给的不是南航公司的南航权证,是假的南航权证。同时,上交所还采用通知冒充国家法规。

4、中国证监会。投资人发现买到假南航权证,到证监会举报《控告上海证券交易所违法伪造南航权证》。证监会没有履行职责依法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伪造南航权证事件进行查处阻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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