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心发现之路——西方新闻制度思想史概(11) - 西祠胡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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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媒体道德自律 一段时间以来,隐于为了参与富丽洞论坛中对言论自由制度的讨论,也读了一些书籍。他关于西方政府调整媒体结构以促进观点流通的帖子人气不错,使他有了更大的兴趣。他决定根据自己读书的心得,再写一个帖子。 他想起,美国1947年新闻自由调查委员会和英国1947-1949皇家新闻委员会都曾建议,从保障新闻自由的民主功能出发,媒体应该是私有的,政府只能作有限度的管理,更多的空间应该留给报业自己去做。也就是说,报业自律是既能保障新闻自由又能促进媒体负起社会责任的最好的方法。其方法是像律师和那样,报纸不再像报业初期那样,作为党派政治的附属品,而是作为独立的、中立的机构,成为各个社会个体和组织与社会沟通的公共信息传播器。同时通过报业自律使其负起社会责任,做好社会的公共传播器。 隐于知道,随着广播电视频率数量限制的接近消失,西方社会对广播电视的管理方法也日渐靠近对报业的管理方法。经过思索,他决定,也以报业为主例,写一个帖子谈谈西方新闻业的自律。 隐于认为,尽管报刊习惯于请专家发言,但民间会思考的人其实很多,网上很多论述甚至比专家学者们的还精辟。所以,自已的帖子以向网友提供材料为主。 由于只是提供材料,所以隐于很快就写好了: 新闻的公共性质 1947年美国新闻自由调查委员会这样描述职业化与职业道德的关系: “所谓职业化,是一个组织起来提供公共服务的群体。通常与其服务对象有信任关系……至少理论上,即使以其他的破坏或牺牲信任关系及服务质量的方式能挣更多的钱,这个群体也会追求履行服务并保持服务的标准。律师职业准则比法律的强制力量还有效,除非在特殊情况下法官裁决说律师协会错了,一个被律师也发现违背了职业道德的人不会再被允许以从事这个职业谋生。医疗职业队成员也有类似的控制。” 委员会认为,新闻传播是现代社会至关重要的公共服务。一个负责任的媒体的一个基本要求就是作为信息的公共载体,而不是作为一个舆论的主张者。 新闻媒体在其发展过程中,其社会功能以及人们对其性质的认识经历了一个变化的过程。 在报纸的原始阶段,它只是作为商人的信息载体。但随着报纸作为大众传播工具的作用被人们所认识,很快就成了政治斗争的工具。不知这对促成马克思形成“报纸是阶级斗争工具”的思想有无影响。 一直到19世纪中叶,英国的报纸都是党派性的报纸,或是作为某个宗教团体宣传自己的主张的工具,或是作为某个政治派别宣传自己主张的工具。这使得当时的报纸没有公正性、客观性可言。政治家们也不把报纸视作一个公共服务工具,一个派别上台以后,总是想方设法压制另一个派别的报纸,尽管他们在野的时候不断的呼吁要新闻自由。1722年卡托在《不列颠杂志》上就讽刺说,一个托利党上台之后就是辉格党,而一个辉格党下台之后就变成了托利党,“托利为了抗拒,而诅咒辉格党那些他们自己一直在做的事;而辉格党谴责托利党的奴役政策,把他们自己称作是奴役制度的反抗者,因为他们自己此时不在执行这种制度”。 到18世纪末19世纪初,美国立国以后,美国的报纸还是党派报纸。当时联邦党人与民主党人的报纸互相攻击。攻击完全以派别为依据,而不是以是非为依据。据说,华盛顿两届总统任满后坚决要求退休,有一个原因就是当时杰斐逊派——共和党人的报纸对他进行不公正的攻击(有些报纸攻击他,说他想做国王),使他对政治非常失望。亚当斯总统上台后,对共和党人的报纸大肆排挤,1797年美国《煽动法》的真实目的之一就是对付持共和党观点的报纸的。杰斐逊上台后,联邦党人的报纸也对他进行了无情的攻击,把他描述成是无神论者、极端主义者、胆小鬼、浪荡子和贼。杰斐逊一度萌生出对其孜孜以求的新闻自由的怀疑和敌意。 这种党派性极强的新闻业,通过暴露竞争党的政治弱点和丑闻来保持政治机器不至于腐败。这是积极的一面,与争取新闻自由的先驱们想要得到的结果也相符合。但是,因为这种新闻只是竞争性党派政治的延伸,观点一面倒,报纸是一个舆论的导向者,所以普通公众,特别是走中间道路的公众,得不到自己判断的机会;同时,这种激烈的、不公正的党派攻击,也阻碍了国民进行理性思考、讨论和交流的倾向,增加了国民间、党派间的情绪性对抗,激发党派暴力。1803年,纽约基督教长老会牧师萨缪尔•米勒出版了一本书,叫《十八世纪的简短回顾》。在书中关于报纸的部分里,他写道,报纸成为巨大的道德和政治发动机,与国家福祉紧密相连。在谈到联邦党人与共和党人的报纸互相攻击时,他说,如果公共社会不采取办法遏制这种邪恶的增长,派性新闻将会吞噬“生活中最好的情感和最高贵的仁慈之心”,国家就会出现危机,最后新闻自由也将被剥夺,社会纽带也将断裂。 可见,在新闻自由制度建立之后,公共性质的新闻业既没有出现,也没有被人从理论上论证。但是,以“导向”为主要特色的党派新闻业已经引起社会的不满,其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已经被人们认识到,人们从直觉上感到应该有公正的新闻业。 西方报纸的党派性的衰弱,或者说公共新闻业的出现,是随着报纸现代化而开始的。到19世纪中叶,报纸的现代化条件在西方国家完成。这里面有政治、经济和文化三个方面的因素的互相作用和共同作用。政治方面,这时候政治民主化全面完成。在英国,迫害、压制记者和报纸的法律都已经被废除,新闻业也获得了采取诉讼来保护自己的权利。也就是说新闻自由的法治化完成了。在欧洲大陆,大部分国家此时都已经将新闻自由入宪。文化方面是,国民识字率普遍提高,报纸的潜在读者大幅增加,同时人们对教育的热情也大幅提高。读报是被人们认作是自我教育的好方式。经济方面,此时工业化全面完成,社会财富上升,能够经常购买报纸的人多了。同时,生产和消费大幅增加,报纸的广告多了。机器印刷、电话电报传递新闻,也使报纸生产成本降底了。报纸价格因此大幅下降,出现了所谓的“便士报”或大众报纸。这又促进了报纸销量和广告销量。这几个因素互相作用,报纸到了19世纪晚期,已经成了一个赚钱的生意, 由于报纸成了赚钱的生意,不再需要依靠党派的资金生存,因此职业报人也就渐渐摆脱了党派的控制。一开始就以独立态度批评政治现实作为出版使命的《泰晤士报》在1785年开始创刊,但它也直到十九世纪中叶通过广告获得财政独立后,才真正开始其“独立报”的历程。像《泰晤士报》这样以完善社会政治生活为使命的报纸到了19世纪晚期只是少数。这时出版商办报是为了利润,读者的口味是他们要考虑的重点。报纸编辑记者的使命感也不再是党派政治宣传的成功,而是迎合读者口味的成功。他们批评政治或不批评政治,其主要出发点是读者的兴趣。因此渐渐出现了以“代表大众舆论”自居或以“独立”自诩的报纸。英国著名的《每日电讯报》《每日邮报》和《每日镜报》都是这时候出现的。后两者以迎合读者的趣味为宗旨,到现在还是英国最著名的小报。非党派报纸的出现,使得党派报纸渐渐不受欢迎。 因此新闻的公共性质,应该说首先是自由竞争市场(包括读者市场、广告市场和政治自由几个方面的因素结合而成)的自然发展结果。但如美国1947年新闻自由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所发现的,随着自由市场向垄断市场发展,这种公共性质渐渐地为商业利益所腐蚀了。 美国1947年新闻自由调查委员会正式提出了新闻媒体应作为“信息公共载体”这个概念。其总报告中写道: “一个观念不会在诞生之际就被窒息,这对于一个自由社会很重要。一个媒体不能也不应该被期待报道每一个人的观念。但是,那些巨大的新闻单位能够而且应该承担责任,发布与他们自己的观点相反的重要观念。这是客观报道的责任,与他们作为号召者的功能有区别。因为他们控制了到达美国人的耳朵的多条途径,如果他们不发布与他们自己的观念不同的观念,这些观念永远也不会到达美国人的耳朵里。如果这样,这些大鳄们要求的自由中最重要的一个自由,也就消失了。” 新闻媒体能不能发挥好作为信息公共载体的功能,很重要的一点就在于记者编辑应当把事实、观点和辩论提供给公民,让他们自己判断,而不能当裁判,屏蔽掉自己不同意的,只让信息消费者接触自己同意的那部分。一个职业化的新闻从业人员,是不应该让自己的感情、信仰、政治立场影响自己作为公共信息载体的职业要求的(撰写评论的记者、编辑,已经不是作为严格意义的信息载体,而是号召者或主张者)。信息消费者信赖记者编辑的客观性、公正性,这是新闻业这个职业的存在基础。客观性和公正性是报人与读者之间的默示合同条款。如果记者编辑的职业活动中没有遵守客观公正原则,就是破坏了信息消费者的信任。 1993年欧洲委员会的 1003号决议更为清晰的表达了新闻职业化的内涵。该决议第7、8、9、15条写道: “7. 媒体的工作是一个中介,它提供信息服务;而他们与信息自由权相联系的(新闻自由)权利的基础是他们说话的对象,也就是公民。8. 信息是基础权利, 这已经被欧盟委员会和欧洲人权法院于《欧洲人权公约》第10条有关的判例所强调,也被《欧洲无国界电视公约》第9条和所有民主宪法所承认。(信息)权利的所有人是公民,他们也有与此(信息权)相联系的权利,要求提供信息的记者在传递新闻时要真实,在传递观点时要诚实,不受外界公共当局或私有行业的影响。9. 公共当局不应认为他们拥有信息。这些当局的代议性(意旨他们是人民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代理人而非所有人)提供了努力保障、扩展媒介多元化并保证创造表达自由的必需条件、保证获得信息的权力以及保证排除新闻检查的法律根据。……15. 出版商、所有人、记者都不能认为他们拥有新闻。新闻机构不应将信息看作商品,而应看作公民的基本权利” 自此,报业自律就作为建设自由而有责任的新闻出版业的一种管理方式在西方流行开来,是西方新闻制度的重要组成。电子媒体在上个世纪主要以政府规范为主,但随着上世纪八十年代新技术的来临,电子媒体的数量大大上升以后,电子媒体也有一种向自律方向发展的趋势。 自律组织的性质 当新闻业作为一个公共性质的中介服务行业,也就是说新闻职业化的要求被社会认可之后,接下来的第一个问题就是,新闻业应该有职业规范。 英国1947-1949皇家新闻委员会的报告阐述了规范报业的必要性: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虽然有不少组织代表着报业内的部门利益,但没有一个代表整个报业的利益。并不是说,涉及报纸生产的人们没有意识到报业是一个集体。相反,他们很清楚也很希望有这种独立性和声誉。更令人惊讶的是,没人关心维护报业的自由和他们的声誉所依赖的整体性——没有一个组织表达那些对报业风格负有共同责任的人的共同利益;除了一些一事一议式的办法处理这些难题外,也没有途径将这些共同利益转化为行动。事实上,与其他重要性相仿的职业机构(比如律师、医生)相比,在保证其行为标准方面,报业采取的行动要少得多。” 作为新闻业的职业规范,与律师和医疗行业的职业规范又有些不同。律师和医生的执业过程中,技术性的活动占到很大比例。而新闻执业过程中,个人创造性占很大比例。个人创造性的东西,又是很难用一个标准去衡量的。因此,到现在为止,西方新闻业的职业化规范,除了一些必要性的技术训练外,主要在道德领域。 新闻职业化的第二个问题就是采取什么方式来监督执行这些道德规范。可供选择的无非是两种,一种是通过法律规定规范,由国家机器监督执行,另一种是由自我规范,由行业自律组织监督执行。 采取第一种方式有很多不便。首先是,这样一来,就把道德法律化、刚化了。道德是具有弹性的,其标准的适用须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而法律是刚性的,将道德规范法律化后,若将法律扩大解释,就必须对本来只需舆论谴责就可以纠正的东西进行实际惩罚,无疑会造成很多记者被捕;另一方面,如果对法律作狭义解释,又给许多人提供了钻法律空子的机会,达不到维持职业道德水准的效果。还有,行业自律组织可以根据实际中的问题及时改进“道德守则”;而如果媒体的行为由法律来规范,要改进法律就要经过很多政治程序,麻烦得多。更重要的是,若以法律的名义让国家机器去判断将记者内心的道德良心,就有机会让政治势力借机插手,与新闻职业化的目的南辕北辙。因为,新闻职业化的目的是为了使新闻更好地脱离政治的控制,同时摆脱商业利益的不良影响,以更好的发挥新闻自由的社会功能。而不是相反。瑞典《报业、广播和电视道德准则(2001)》前言指出: “报业、广播和电视应当在宪法权利和《新闻自由法》的框架内享有最大可能程度的自由,以便扮演好新闻传播人和公共事务核查人的角色。然而,在这个关系中,保护个人免于遭受步自愿的公开带来的后果也很重要。道德主要不是由正式的规则体系构成的,而是在行使新闻职业责任时保持一种负责任的态度。报业、广播、电视道德准则就是为了支持这样一种态度。” 按照英国1947-1949皇家新闻委员会,一个自律组织至少能起到以下作用: 1.保持已经建立的新闻自由; 2.按照最高的职业和商业标准,维护报业的品格; 3.评议对报业行为或与报业有关的人或机构的行为的投诉,亦可操作的、适当的方式处理这些投诉; 4.保持观察那些可能限制有关公共利益的信息及重要信息的供应的发展趋势; 5.公开报告可能导致更大的报业集中和垄断的发展趋势(包括所有制、控制和报纸义务的增长的变化)并出版于此相关的统计信息; 6.在适当的场合在政府和、联合国组织及国外新闻组织中代表本国报业。 7.出版期刊报告组织的工作,并评论报业的发展和可能影响其发展的因素。 第三个问题时,采取什么方式自律才能有效?现存的模式大体有三种。 一种是完全自愿的业内自律。第二种是,法律授权给自愿的自律组织。自律组织有权解释一些法律问题,自律组织自己也可以制定非法律性质的行为规范。第三种是法律仲裁组织。组织不是自愿成立的,而是由法律规定设立。组织的调查和惩罚权要比自愿组织大。组织甚至有权吊销执照。 西方的报业大多采取自愿组织的方式自律。比如英国的报业投诉委员会,瑞典的报业委员会,都属于这种。有个别西方国家,比如意大利对记者实行执业证制度,但不是普遍情况。西方各国的广播电视自律机构基本上都属于上述第三种模式,比如英国的BBC 和ITC(独立电视委员会)。以ITC为例,其经费由全国大约300个商业电视台执照持有人按照持有执照数量及质量出资(现在英国共有600个商业电视执照,根据执照规定的信号覆盖地区不同,费用不同)。ITC完全有权吊销违纪的电视台的执照。 瑞典报业委员会 在报业自律方面,瑞典的模式较有特色,已经引起很多国家报业自律组织的兴趣。 早在1916年,即美国1947年新闻自由调查委员会把“自我规范”正式作为一种报业规范模式提出来的31年以前,瑞典报纸出版商联合会、杂志出版商联合会、瑞典记者工会和全国出版俱乐部就共同出资建立了自我规范组织——报业委员会。这是世界上最早的报业自律组织。现在,瑞典报业委员会不是司法机构,而是一个完全自愿性质的道德仲裁机构。报业委员会除了处理与报纸、杂志有关的投诉外,现在也处理与互联网有关的投诉。瑞典广播、电视与报业使用同一个《道德准则》(见附录),但是电视和电台的道德事务案件由政府任命的广播委员会处理。 瑞典报业委员会有权要求违反职业道德的报纸在“明显位置”刊登报业委员会撰写的“完整的、未经删减的声明”,并对之处以罚款。委员会对处理过的案件都必须写出报告并将报告公开刊登在行业期刊《出版》和《记者》上。因为声誉对于报纸是非常重要的,所以这种处罚方式对于报纸是有威慑力的。委员会评议案件、谴责有过错的报纸是从新闻道德的角度出发。 最初委员会由一位主席和七名代表组成。现在随着报业的发展和事务的增多,委员会增加到18名。总共由一位主席三位副主席和14位成员组成。这些人工分成两组,每组个人一组,每组工作六个月。另有14名代理成员,在成员不能工作时代替成员工作。 瑞典报业自律组织的第一个特色在于组织构成。首先,其主席和副主席必须是由经常出庭判案的有经验的法官组成,任期两年。主席和副主席最多任期不能超过8年。主席由各报业联合会的联合委员会任命。其次,除了由出资组织各自指定两名成员和代理成员外,另有六名成员和代理成员来自于与出版业完全没有依赖性的行业。这些社会代表由议会首席调查官和瑞典律师联合会主席共同任命。这样,委员会就不仅仅是由出版业的人组成,第一避免了委员会处理案件过程中偏袒业内利益、损害投诉人利益的情况;第二也避免了社会对委员会办事不公的疑虑,增加了委员会的权威。 1969年,瑞典报业自律组织结构中又增加了一名调查官。调查官由议会首席调查官、瑞典律师联合会主席和全国出版俱乐部主席共同任命。其薪水由瑞典报纸出版商联合会,杂志出版商联合会,瑞典记者工会和全国出版俱乐部就共同出资建立的另一个组织——报业检察官基金支付。由检查官基金支付,而不是由报业委员会直接支付,便使检查官与报业委员会的出资人的距离更远,保障了检查官的独立性。 报业检察官必须是对报业道德有丰富知识的人。是否有过记者的职业经历也是要考虑的因素。调查官任职三年。如果调查官基金在现任调查官任职到期前一年没有通知,那么现任调查官就自动延长一个任期。如果调查官不希望继续任职,则至少要在任职到期前半年通知基金会。 报业调查官的职责是在委员会处理投诉前先对案件进行预审,他如果认为投诉合乎《道德守则》规定的条件,就会移交到报业委员会进行评议裁决(但是委员会也可以自己决定是否评议一个案件)。他也帮助社会了解瑞典报业的自律守则以及提供投诉方面的知识。 因此, 整个瑞典报业到的事务就由一个“道德法庭”——报业委员会,和一个“道德检察官”——报业调查官组成。 瑞典报业自律组织的第二个特色是,其处理投诉的程序非常参照司法程序进行,以保障程序公正。瑞典报业委员会对来自个人和来自组织的投诉采取不同的处理标准。个人投诉没有范围限制。只要投诉者认为某家报纸或某个记者做了违背好的新闻道德的事儿,就可以投诉。但来自公司、机构或者公共部门的投诉,只有属于《道德守则》要求纠正或者要求对该指责必须回应的范围,才会被考虑。这也是为了不阻滞报社对公司、机构或公共部门这些权贵的批评性。被评议的报社或网络商不能派人出席评议会议。 当报业调查官接到投诉后,他要确认是不是通过纠正或刊登受害人的回应就可以解决。如果他认为这样做不足以解决问题,也就是说,报纸的行为不仅是事实不精确或观点不平衡,而确实是违反了职业道德,他就可以要求该报总编辑回答投诉中的问题。受害人或投诉人也可以反驳总编辑的投诉。 对报业的投诉并非只有直接受害人可以做。任何人只要认为报业有不适当做法都可以投诉。但是如果没有特殊理由,只有在出版物出版后三个月内进行的投诉才会被报业调查官处理。如果投诉是由直接受害人进行的,在报业调查官决定不处理后的一个月内,可以自己到报业委员会投诉。报业委员会审理与否以及审理的结果如何,不影响当事人进行司法诉讼。而且,即使司法诉讼正在进行或已经完成,委员会也有可能决定从新闻道德角度评议这个案件。 评议一个案件时,如果委员会对案件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则以投票决定。委员会中每人一票。如果正反意见票数相同,则由主席决定。不同意见应该记录在案。主席为了使案件能达成一致意见,也可以将案件延期再议。 英国报业投诉委员会 英国是英美两国新闻自由调查委员会提出“新闻业社会责任论”后,第一个以建立“负责任的媒体”为目标成立自律组织的西方国家。1954年,第一个报业自律组织“报业总委员会”成立。后来几经改组和更换名称。现在的自律组织叫“报业投诉委员会”。 将英国报业自律组织的发展情况与瑞典报业自律组织的情况对照,对理解报业自律制度运作的特点,很有帮助。 英国1954年报业总委员会由15个编辑代表和10个经营代表组成, 这些代表分别代表全国报纸编辑,地方报纸编辑,苏格兰报纸编辑和记者工会等。委员会的费用由25个席位均摊,即每一个委员所代表的组织或报社承担25分之一。 英国这第一个自律组织中,所有的代表都是报业的业内人士,没有一个社会公众代表。因此,从其一诞生起,考虑问题就难免偏向报业利益。因此经常受到公众的攻击,认为这是一个帮着报业说话的组织,而不是站在公正和公共利益的立场出有关报业的问题。而且因为没有处罚权,因此对业内的权威性也不足。 有一个发生在委员会与苏格兰《高地导报》间的冲突可以说明这个问题。有一次,殷弗尼斯(苏格兰尼斯湖旁边的一座城市)地方法官们写信到委员会去投诉说,他们同一天处理的三件涉及煤炭商人短斤缺两的案件中,只有一件被《高地导报》报道了。他们认为这不太公平。委员会将投诉信的副本寄给该报编辑戈兰特,要求解释。编辑戈兰特回答说:“很幸运的是,镇办事员或镇委员会肯定没有权力指导编辑;如你所知,委员会也没有。”委员会写信向戈兰特表示,委员会这种调查报纸行为的努力代表报业利益、也代表公共利益,戈兰特却采取这种傲慢态度,委员会很遗憾。戈兰特的回应是,在报纸上登了一封公开信,批评委员会是一个“含糊的、无权的组织”。 英国报业自律组织的这些问题长时期得不到彻底解决。1993年的皇家新闻调查委员会批评报业投诉委员会是一个“行业设立、行业出资、行业支配、运行着由行业制定的准则、过于偏向行业的组织”。上世纪九十年代《世界新闻报》与报业投诉委员会发生争执,《世界新闻报》甚至威胁要退出委员会。 因为英国报业自律组织一直受到批评,1974年英国皇家新闻调查委员会建议,成立一个“报业规范基金局”,由广告行业出资成立,以解决资金的稳定性问题,不再跟1954年委员会那样“卖”席位了。这使得委员会的独立性多少增加了一些。另外,1974年起,英国报业自律组织增加了一些社会代表。但比例很小,而且还是由报业自己任命。 后来,英国的报业自律组织又作了一些改进。现在,英国报业委员会的委员虽然还是以业内人士为主,但是,这些委员由一个与报业没有关系的人组成的任命委员会任命。另外,还有一个独立的准则委员会负责制定和修改准则。比如在九十年代英国社会对隐私问题反映比较强烈的时候,委员会便及时修改了守则,规定不能使用长镜头偷拍私人处所里的人物活动。1997年戴安娜王妃之死使英国社会对英国报业道德状况的不满来了一次大爆发。在强大的舆论压力和失去自由的威胁下(政府威胁要像管理广播电视一样管理报纸),报业痛下决心,在职业守则中加入了很多更为严格的保护个人隐私的规定。现在英国报业投诉委员会的《执业准则》(见附录)在西方报业中也是比较有代表性的。 在业内,经过不断的改革,英国报业委员会的权威性增加了。在大多数情况下,委员会的意见能够受到尊重。2002年,96%的案例中,编辑解决或答应解决投诉。委员会对协调英国报业的新闻自由权与英国社会各方面的利益的作用也越来越广泛。 委员会调和报界与首相家庭隐私利益的事儿是一个典型的例子。2000年英国首相布莱尔向委员会投诉,说记者们总是打探他儿子上大学的事儿,要求新闻界能够给他们完整的私生活。后来委员会与首相府达成了一个协议——首相家庭生活不要完全保密,记者也不要总是跟踪。委员会主席威克汉爵士2000年8月1号的声明鲜明的揭示了这种英国式妥协,也揭示了委员会作用的一个方面: “唐宁街跟我联系过有关上周报纸刊登李奥•布莱尔入学的照片的事儿。他们要一个长期指南,说明《执业守则》如何最好地适用于布莱尔家庭的情况和他们孩子的合法隐私权。我会广发咨询并希望在适当过程里给他们一个指南。 “同时首相家庭本周末将去度假,唐宁街也要一个与此有关的指南。他们明白表示,他们继续对将他们的孩子曝光持保留态度;但是布莱尔夫妇愿意组织一个一次性的摄影采访,然后过一个完全私人的假期。 “在我看来,平衡这个家庭的照片中的合法隐私权和合法公共利益的最有建设性的方式,是他们允诺在假期的前几天里允许拍照。(唐宁街)10号表示同意。我希望摄影采访结束后,这个家庭能够在私人气氛中完成他们的假期。我知道编辑们会很高兴尊重这个与《执业守则》一致的希望的,包括编辑们使用自由摄影记者的照片时在内。有关这个摄影采访活动的具体细节唐宁街会公布。” 威克汉爵士与唐宁街定的这个君子协定被业界遵守了。英国报业自我克制对布莱尔家庭隐私的兴趣的态度,与当年追踪戴安娜王妃时相比有显著的改观。 在英国社会公众眼里,英国报业投诉委员会的权威性和公正性也得到了提升。2002年开始,委员会开始进行客户满意调查。委员会2002年的办案情况是:收到2630件投诉,发现有三分之一不在委员会的处理范围,比如有些是违法问题;另有些当事双方自己解决了;还有一些情况是,涉案的报纸及时作了补救;最后经历了全部程序的案例有36个,支持投诉的17个,拒绝的19个。在拒绝多于支持的情况下,满意率达到59%。2003年第一季度,尽管委员会也拒绝了65%的投诉,但满意率还上升了,达到67%。 美国式的自律 自律作为一种正式的理论,是美国1947年委员会在美国首先提出来的。但是美国自己并没有成立全国性的自律组织。 美国媒体业有一些行业组织。 在报业,如美国报业编辑协会,由大城市的日报编辑和一些小城市的优秀日报编辑组成。美国报业公会有记者和助理编辑组成。这些组织也有一些严格的职业规范。但这些组织的作用主要集中在劳动合同领域。他们对报业老板在编辑方针方面的绝对权力是服从的。 美国报业也并非没有自律。美国式的自律主要是通过单个报纸自我监督和报纸间互相监督来完成的。从本质上来说,这还是一种市场力量发挥作用的形式。 对于互相监督,美国1947年报业委员会的报告中曾作为一种重要方法提出来。该报告说,报业的状况差强人意,是因为没有互相批评。“互相批评”是“改善报纸的最有效方式的一种”。 其时,美国报纸之间有一个不成文的规矩,那就是对“兄弟报纸”中的错误、谎言、中伤视而不见。当时也曾经有人试图改变这种规矩。拉嘎第亚在纽约市长任上时,就经常批评报纸上的错误。从任上退下来后,他成为一个专门批评报纸上失实和扭曲事实报道的作家。但是,很快就没有报纸用他的稿件了。委员会的专家们对这种现象表示很惋惜。因为,如果能够进行互相批评的话,不仅能够互相监督,而且能够促进观点的交流。 现在, 这种情况大有改善。美国记者把批评其他媒体的不准确的报道与批评公共机构的腐败行为一样,作为职业使命的一部分。这一点已被美国报界最有影响的职业报人团体美国报业编辑协会认可为行内的规矩。该协会的章程规定: “赋予美国报业自由不是仅为了告知或作为公共辩论的论坛,还是为了产生对社会中权力作用的审核……新闻自由是属于人民的。必须保护它免于任何公共或私有部门的侵害和打击,记者应随时留心公共事业是否被公开的运作。他们应对那种以自私的目的利用新闻的人保持警惕。” 另一种美国式的监督方式是自我监督。各大报纸自己都有严格的执业纪律,被雇佣的人必须签名保证执行这些纪律。因为有了互相的批评,所以美国新闻媒体的自我监督就更为严格了。如果一个记者多次严重违反公认的执业道德,就有可能会被踢出新闻行业,因为没有一个媒体敢雇用这样的记者——雇佣这样的记者意味着这家媒体不重视新闻道德,报纸就不会被读者信任,就会有失去大量市场份额的危险。 现在,在一小部分美国的媒体中,设立了专门处理读者投诉的调查官。较为典型的是《华盛顿邮报》。其调查官奥夫赫尔瑟曾做过《纽约时报》的社论作家和依阿华州一家报纸的编辑。1995年开始为《华盛顿邮报》作新闻调查官。她在星期天版的报纸上开有一个专栏,作为报社自我批评的窗口。根据自由欧洲电台的报道,奥夫赫尔瑟有绝对的自由,她的专栏的内容没有被编辑改过。 不过,这种内部自我监督的进行还是有一定困难。在整个美国有1600家日报,只有大概37个左右调查官。自我辩护是人类的共同弱点。 西方的报业自律制度,若从自律组织形式的严密程度来区分,以欧洲大陆国家最为严格,英国次之,美国最小。这与他们政府干预市场的传统和程度大小的不同也是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