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三大条令之内务条令(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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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五)
第十七章 营区及房地产管理
第一节 营区管理
第二百六十三条 部队(分队)首长应当加强营区管理,教育部属和其他有关人员自觉遵纪守法,讲究文明,维护良好的工作秩序和生活秩序,保证安全和营区环境优美整洁,秩序井然。
第二百六十四条 营区治安
(一)严格门卫制度,营区人员应当凭有关证件出入营门;必要时持物外出应当开具持物证明;经批准临时居住的人员应当办理临时出入证。
(二)严格控制外来人员、车辆进入营区。对确需进入营区的应当严格登记手续,检查其证件和携带物品,经接待人允许后方可以进入营区,并督促其在限定的时间内离开营区。
(三)雇请保姆和临时工应当进行审查、登记,经批准后方可以雇用。
(四)严禁打架斗殴、酗酒、赌博、私藏违禁物品、侵占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以及其他不良行为。
(五)严禁在营区内使用气枪、弹弓;不得在允许的时间、地点以外燃放烟花爆竹。
(六)禁止小商贩进入营区买卖或者在营门旁摆摊设点。
第二百六十五条 营区秩序
(一)营区内各种生活设施应当配套完好,符合安全要求。
(二)保持工作环境的整齐、清洁、肃静,工作时间不得追逐打闹、嬉笑聊天。
(三)在规定的午睡(休)和就寝时间内,应当保持安静,不得进行影响他人休息的活动。
(四)营区的交通标志应当醒目、齐全;车辆应当按照指定地点停放,按照规定的路线、速度行驶;禁止鸣喇叭、试刹车;骑自行车不得带人,出入营门应当下车。
(五)严格遵守礼堂、操场、课堂、饭堂、浴室、体育场所和娱乐场所的规则,做到守纪律、有秩序、讲礼貌。
(六)不得在营区内张贴、设立商业广告和组织营业性舞会。
(七)按照规定经批准对外开放的门诊部、服务社、招待所、礼堂等场所,应当与军事行政区隔开。
(八)城市驻军不得在办公、宿舍区饲养家禽家畜;不驻城市的部队种植养殖应当统一规划,保持营区整洁。
第二百六十六条 加强营区文化和生活服务设施建设,丰富官兵业余文化生活,逐步实现在营区内满足官兵的文化和日常生活需要。
第二百六十七条 统一规划营区的绿化建设,划区包干负责。加强管理,禁止擅自砍伐树木、践踏草坪和其他损坏花草树木、破坏绿化资源的行为。
第二百六十八条 重视营区的环境保护。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采取环境保护措施;协同地方人民政府和群众共同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止污染以及其他公害。修建房屋、场地,应当合理布局,科学利用自然资源。
第二百六十九条 加强防火和消防知识教育,制定防火措施,管好火源、电源。集中居住的团以上单位应当指定分队兼任消防任务,并进行必要的消防训练。对各种消防器材,指定专人管理,定期检查,防止挪用和损坏。
第二百七十条 营区管理以集中居住的营院为单位组织实施,尽可能将军事行政区和家属居住区分开,实行划区管理。
不同建制单位同驻一个营区时,应当指定单位负责组织管理。
第二节 房地产管理
第二百七十一条 部队(分队)首长必须重视营区土地、营房、营具、场地、道路和水电、取暖、卫生、消防等设备以及营区林木等房地产的管理,教育部属爱护房地产,遵守有关管理规定。
第二百七十二条 按照规定正确使用营房、营具、设备。未经具有批准权限的上级机关批准,不得任意拆毁、改建或者挪作他用。房地产不得擅自变卖、出租和转让。
第二百七十三条 营房、营具、设备必须落实维护保养制度,实行周期维修、责任管理,防止损坏、丢失,延长使用年限,确保使用安全。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等房地产档案应当有专人管理。
第二百七十四条 加强水、电和取暖管理,保障部队正常的用电、用水和取暖,节约使用水、电和燃料。
第二百七十五条 部队调防或者撤销建制时,必须认真清点、登记、交接房地产以及有关档案材料。
第二百七十六条 对经批准暂住的非本单位人员使用的房地产,每年进行一次清理、登记,按照规定收缴有关费用。
第十八章 野营管理
第二百七十七条 部队(分队)在野营前,应当认真做好准备,进行思想动员和政策纪律教育,同野营地区人民政府取得联系,了解当地社情,协商解决部队所需粮秣、燃料、副食品以及其他物资器材。野营中,应当尊重当地风俗习惯,遵守群众纪律,维护军政、军民团结。
第二百七十八条 野营管理,原则上执行本条令各章的有关规定,特别注意下列事项:
(一)切实掌握部队的思想情况,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二)结合任务和驻地社情、环境等情况,制定管理措施,严格纪律,严密组织警戒警卫,确保人员和装备安全。
(三)建立顺畅的通信联络,必要时可以利用地方的通信设备,但应当严格执行保密规定。
(四)加强查铺查哨,严格请销假制度。
(五)轻武器通常随身携带,也可以根据情况集中保管。车辆、火炮、机械应当进入临时车场、炮场、机械场。履带车辆应当规定单独进出道路。增设车场、炮场、机械场值日员,实行昼夜值班。
(六)炸药、弹药、油料等易燃、易爆物品,应当分别放置在安全地方;军需物资存放在通风和不易发生火灾的地方。存放场地应当设有消防设备、器材,并加强警戒。
(七)改善伙食,注意饮食卫生。搞好饮用水源的调查、保护,必要时进行化验、消毒,并派专人看管。
(八)临时挖掘的厕所应当距厨房和水源五十米以外。在指定地点倒垃圾。驻地应当经常打扫,并同群众一起开展卫生防病活动。
(九)主动会同地方有关部门做好安全保密工作。必要时,还应当加强战斗准备,制定应付意外情况的措施。
(十)露营时,应当正确选择和设置营地,并根据不同地区的特点和季节、气象变化情况,采取防冻、防暑、防洪、防火、防潮、防疫等措施,防止人员伤亡和装备损坏。
第二百七十九条 部队(分队)离开野营地时,应当清扫驻地,掩埋临时厕所,消除危险物品,平复或者移交工事,清点物资,结算账目,检查遵守群众纪律情况,征求地方人民政府和群众的意见,向有关单位和群众道谢。
第十九章 安全工作
第一节 安全工作的基本要求
第二百八十条 安全工作是部队的一项经常性、综合性工作,是加强部队全面建设的重要方面。各级首长、机关以及全体军人必须重视安全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共同做好安全工作。
第二百八十一条 各级首长应当把安全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认真规划部署,加强具体指导,使安全工作贯穿于战备、训练等各项工作任务的全过程。
第二百八十二条 各级必须定期分析安全工作形势,查找不安全因素和隐患,制定、改进安全措施。
第二百八十三条 增强军官的责任心,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依据职责分工,承担安全责任,保证安全工作落到实处。  第二百八十四条 加强安全教育,增强军人的安全意识,正确处理官兵中发生的问题,积极消除各种不安全因素。
第二百八十五条 严格执行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严格遵守武器和技术装备的操作规程以及各项安全规定,适时进行作风纪律整顿和安全教育,促进安全工作的落实。
第二百八十六条 加强军事训练和安全常识教育,不断提高官兵军事素质,使全体人员正确、熟练地使用手中武器和技术装备,提高预防事故的能力。
第二百八十七条 根据形势、任务特点和季节变化,做好经常性的预防工作,重点预防车辆事故和季节性多发事故,加强枪支弹药管理,严防重大事故、案件的发生。
第二百八十八条 建立健全群众性的安全组织,适时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活动,定期检查评比,表扬奖励先进单位和个人。
第二百八十九条 发生事故、案件必须如实及时上报,查明原因,正确处理,做到实事求是,赏罚严明。对避重就轻、弄虚作假、不及时报告以及隐情不报者,应当追究责任。
第二百九十条 各级首长、机关应当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及时总结经验教训,注意解决实际问题,增强安全工作的科学性、有效性。
第二节 常见事故预防
第二百九十一条 预防汽车和其他机动车辆事故
(一)严格挑选、训练和考核驾驶人员。不合格者不得发《车辆驾驶证》;技术不熟练者不得单独执行任务。严禁非驾驶人员开车。
(二)认真执行车辆检查和保养制度。出车前和行驶中应当检查车辆的技术状况,不带故障行车;回场后及时保养,使车辆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三)车辆外出执勤应当严密组织。单车应当选派技术和作风好的驾驶员,多台车应当派干部带车。车辆出勤,应当根据任务、道路、气候等情况提出安全要求;回场后应当汇报安全行车情况。
(四)严格车辆派遣手续。车辆出场必须持有派车单等准予出车的证件,严禁私自出车。
(五)严格执行乘载规定。不得超载、超宽、超长、超高。载货超过车厢板时,人员和货物不得混载。载运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严格执行有关安全规定。人员集体乘车应当指定车长和安全员。行车中,乘车人员不得向车外探头、伸手;不得在车上打闹和催促、怂恿驾驶员开快车。
(六)驾驶员在行车时应当遵守交通规则,服从交通管理,集中精力,不得吸烟、吃东西或者聊天说笑。严禁超速行驶、强行超车、酒后开车。
第二百九十二条 预防工程作业事故
(一)施工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规定。军官应当亲临施工现场,发现险情,果断处理。交接班应当交清险情和应该注意的问题。
(二)进行爆破作业应当做到:
1、爆破作业前规定安全区域、警戒地点、信号,并提前派出警戒。
2、仔细检查炸药和火具的质量,做导火索燃速试验。
3、在安全地点接续火具,严禁用牙咬和锤击雷管。
4、装药时,严禁无关人员在场,严禁边打眼边装药,严禁用力过猛,严禁用金属器具捣固,严禁超量装药,严禁在作业面试导电雷管或者线路。
5、明确爆破手分工,每人一次点炮不得过多。用导火索引爆时,严格掌握点火时间和顺序;电发火起爆时,由专人管理、使用点火机。放炮时指定专人听记响炮数。
6、放炮二十分钟后人员方可以进入作业区,坑道内爆破须等烟尘排尽方可以进入。对哑炮采取诱爆或者水冲法排除,严禁掏挖和硬拔雷管。
7、作业完毕认真清理剩余炸药、火具,如数上缴入库,不得私存、玩弄、乱放和丢失。
(三)坑道作业时应当做到:
1、经常检查拱顶、侧墙有无裂缝、松动和渗水等异常现象。有塌方危险的地段设立标志,必要时派人观察,负责报警。
2、排渣、运料时防止撞车、翻车。坑道内设必要的人车待避处。防止作业工具伤人。
(四)掘开式工程作业,边壁必须有一定的坡度。挖土撬石,不得上下重叠作业。
(五)高空作业有栏杆和防护网。作业人员系安全带、穿防滑软底鞋,工具装入工具袋。禁止腰间插带工具。禁止上下抛掷工具、材料。禁止嬉笑打闹。雷雨、大雾和六级以上大风时,停止作业。
第二百九十三条 预防武器伤人事故
(一)加强武器弹药的管理。严禁私存武器、弹药;严禁私带武器外出;严禁私自将武器借给他人。
(二)枪支擦拭和使用前后,应当认真验枪。平时枪内不得装填子弹。
(三)严禁摆弄武器和随意动用他人武器;严禁持枪打闹和枪口对人。
(四)严密组织实弹射击和实爆作业。场地的选择与设置应当符合安全要求。
(五)实弹射击和演习后,认真清查收缴剩余弹药,对瞎火弹、不爆弹按照规定处理。教练弹、练习弹和实弹不得混放;发放教练弹、练习弹时,严格检查,防止混入实弹。
第二百九十四条 预防失火事故
(一)健全消防组织,配齐消防器材,经常检查和消除火灾隐患。
(二)加强易燃、易爆物资和装备、器材的管理,贮存、放置应当严格遵守安全规定。库房、车场严禁烟火。
(三)使用明火灯具时,放置位置应当避开易燃物体;人员就寝或者离开时应当将灯火熄灭。严禁用汽油等挥发性强的燃料点灯。
(四)火炉、火炕、火墙等取暖设备和燃气灶具等,应当符合安全要求;使用前认真检修,使用时经常检查,并有专人看管。严禁用汽油等挥发性强的燃料或者剩余发射药引火。
(五)油库、加油站等有挥发油气的场合,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
(六)电源线路、用电设备应当经常检修。不得用铜丝、铁丝等代替保险丝。严禁私接电线和擅自使用电炉。
(七)禁止在林区野外用火。山地、草场等处应当注意防火。野炊应当选避风和安全地方,做到人离火灭。
第二百九十五条 预防淹亡事故
(一)严密组织游泳训练。选好场地,有专人带队负责,设有救护组、观察员,备有救护器材。训练应当循序渐进,不得蛮干。泅渡训练负重不得过量。不得擅自离开集体或者超越规定的水域,不得在水中打闹。
(二)严禁私自到江、河、湖、海和水库、水塘、水渠等处游泳、洗澡、捕鱼。
(三)水上作业时,尽量挑选身体好、会泅水的人员参加,并配备救生器材。
(四)徒涉江河时,应当选好徒涉场。对水情不明的地区,不得盲目涉渡。
(五)船渡时,应当严密组织,不得超载;遇有险情时,指挥员应当冷静处置,严防混乱和擅自跳水。
第二百九十六条 预防触电和雷击事故
(一)输电线路、用电设备和避雷设施的安装,应当符合安全要求,有专人管理,经常检修。
(二)禁止私拉、移动电线和私装用电设备;禁止将电话线、广播线与输电线混架或者捆绑在一起;禁止在输电线上搭、晒东西。
(三)发现有人触电,应当立即切断电源或者用绝缘物挑开电线。
(四)雷雨时,不得站在室外突出的高处,不得在大树、电杆和高压线下避雨或者逗留。
第二百九十七条 预防食物中毒事故
(一)严禁采购和食用变质、污染、未经检疫的食物。未经化验鉴定许可的野生植物和病死的家禽、家畜,不得食用。
(二)制做油荤食品应当烧熟煮透,制做凉拌食品应当严格消毒。生熟食品分开存放,切生熟食物的刀、板应当分开。剩菜剩饭应当妥善保管,食用前细致检查,充分加热。
(三)食品储藏处应当保持干燥、阴凉、通风,防止霉烂变质。严禁将有毒物品与食品存放在一起。
(四)经常化验饮用水,水井、蓄水池应当加盖加锁,防止污染和坏人投毒。
第二百九十八条 预防煤气中毒事故
(一)使用火炉、火炕、火墙、燃气灶前应当认真检查和试烧;使用过程中应当经常检查,发现漏烟漏气,及时修理。
(二)用炉火取暖的房间,必须安装烟筒和风斗,并经常清理烟筒,保持烟道通畅。封火时不得堵塞烟道。
(三)查铺时应当认真检查炉火和室内通风情况。
第二百九十九条 预防中暑事故
(一)炎热季节,应当适当控制人员的活动量,在任务允许的情况下,尽量缩短在烈日下的活动时间,注意劳逸结合。
(二)行军、训练、作业和劳动时,应当有饮水供应,并适量饮用淡盐水。
(三)室内或者车、船内注意通风。
第三百条 预防冻伤事故
(一)严寒条件下作战、训练和执勤等,应当准备御寒的被装和防冻药品。
(二)注意保持衣、帽、鞋、袜、手套的干燥和清洁,注意手、脚、耳、鼻的保护。
(三)行军、操练、作业休息时,不得静立或者坐卧过久。乘坐车辆的人员,注意适时活动。
(四)必要时缩短哨兵每次执勤时间。
第三百零一条 对其他事故应当针对其特点,采取相应措施,加强预防。
第二十章 国旗、军旗、军徽的使用和国歌、军歌的奏唱
第一节 国旗的使用和国歌的奏唱
第三百零二条 军人必须维护和捍卫国旗的尊严。
第三百零三条 军以下部队和省军区、军分区,应当在工作日升挂国旗。军队院校除寒假、暑假和星期日外,应当每日升挂国旗。
前款规定的军事机关和单位,在国庆节、建军节、国际劳动节、元旦、春节应当升挂国旗。
其他军事机关和单位升挂国旗的时机,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升挂国旗规定》的规定执行。
第三百零四条 每日或者工作日升挂国旗的军事机关和单位,应当选择显著地点树立旗杆升挂国旗。
第三百零五条 升降国旗的方法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队列条令》的规定执行。
第三百零六条 举行升国旗仪式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升旗地点附近列队。
(二)国旗升起过程中,可以奏唱国歌。
(三)全体军人应当军容严整,面向国旗立正,其礼节按照本条令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百零七条 团以上单位军政主官的办公室和承担外事任务的机关办公室,可以在显著位置插置国旗。插置的国旗,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尺度,旗杆垂直,旗面自然下垂。
第三百零八条 国歌可以于下列时机、场合奏唱:
(一)军队举办的庆典和重要集会。
(二)军队领导人主持的外事活动和军队主办的重大国际性集会。
(三)升挂国旗时。
(四)其他需要奏唱国歌的时机、场合。
第三百零九条 军人奏唱国歌时,必须庄重热情,严肃认真。集会奏唱时,其礼节按照本条令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节 军旗的使用
第三百一十条 军旗包括中国人民解放军军旗和陆军军旗、海军军旗、空军军旗(见附录一)。军旗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标志,是中国人民解放军荣誉、勇敢和光荣的象征。全体军人必须维护军旗的尊严。
第三百一十一条 军旗的授予范围:
(一)团以上部队和院校各授予一面相应等级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军旗。
(二)担负外事任务的部队和院校各授予一面相应等级的本军种军旗。
(三)其他单位不授予军旗。
第三百一十二条 团以上部队和院校被授予军旗时,应当列队举行授旗仪式,由上级首长授旗。其程序:
(一)授旗仪式开始。
(二)奏唱军歌。
(三)宣读命令。
(四)授旗。
(五)被授旗单位首长讲话。
(六)授旗首长讲话。
(七)授旗仪式结束。
举行授旗仪式,应当庄重、严肃、紧凑。首长讲话的内容,通常包括军旗的意义、作用、发扬军队优良传统以及战斗作风等,以激励部队的斗志和士气。
第三百一十三条 拥有军旗的部队和院校,在使用和保管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中国人民解放军军旗应当在重大节日、典礼、检(校)阅、隆重集会、游行和军人宣誓等时机使用;军种军旗应当在执行司礼任务时由仪仗队使用。使用军旗,必须经单位首长批准。
(二)使用军旗时,由掌旗员掌持军旗,左右各一名护旗兵,位于部队行列先头。
(三)迎送军旗时,军人应当严肃认真。军旗通过分队正面时,队列中的军人向军旗行注目礼,指挥员行举手礼。
(四)战时应当将军旗置于司令部位置,展开与否由指挥员根据情况决定。
(五)平时军旗由司令部指定专人保管,定期检查和晾晒,防止损坏。
(六)军旗不得自行制作,不得外借。
第三节 军徽的使用
第三百一十四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徽(见附录二)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象征和标志。军人必须爱护军徽,维护军徽的尊严。
第三百一十五条 军徽通常用于帽徽、领花、臂章、奖状、车辆、舰(船)艇、飞机、重要建筑物、会场主席台等。使用军徽应当按照比例放大或者缩小。
第三百一十六条 禁止将军徽用于商业广告和有碍军徽庄严的装饰或者场合。
第四节 军歌的奏唱
第三百一十七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歌(见附录三)是中国人民解放军性质、宗旨和精神的体现。军歌可以于下列时机、场合奏唱:
(一)军队举办的庆典和重要集会。
(二)军队领导人主持的外事活动和军队主办的重大国际性集会。
(三)部队迎军旗、校阅、队列行进和集会。
(四)其他维护以及显示军队威严的时机、场合。
第三百一十八条 军歌不得在下列时机、场合奏唱:
(一)婚、丧、悼活动。
(二)舞会、一般联谊会等娱乐活动。
(三)商业活动。
(四)其他不宜奏唱军歌的时机、场合。
第三百一十九条 奏唱军歌的要求,按照本条令第三百零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百二十条 军歌一般不与其他歌曲紧接奏唱。如遇举行接待外国军队宾客的仪式和在我国举行由军队主办的国际性集会,可以联奏有关国家的军歌。
第二十一章 附则
第三百二十一条 本条令所指的部队(分队),包括相同等级的其他单位;部队(分队)的主管人员,包括相同等级的其他单位的主管人员。
第三百二十二条 本条令所称“以上”、“以下”均包含本级、本数在内。
第三百二十三条 各军兵种可以根据本条令制定有关规章。
第三百二十四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内务建设参照本条令执行。武警总部可以根据本条令制定适合武装警察部队特点的规章。
第三百二十五条 本条令由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负责解释。
第三百二十六条 本条令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九0年六月九日中央军事委员会发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