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窥中国台湾和中国香港反腐败机制!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5 09:12:49
(阿二)
目前的中国在一个主权国家之下实际上分成了四个行政区,大陆、香港、澳门、台湾,各行政区的制度有各自的特点,值得相互借鉴。大陆民众目前最关注的问题是反腐败,我就台湾、香港两地的反腐败机制发表点个人意见。
中国台湾地区的反腐败机制,主要是两点:
一、多党(主要是两党)相互监督
台湾地区有国民党和民进党两个大党,这两个党相互监督构成了台湾反腐败机制的核心。
二、司法独立
在侦办了扁家贪腐案之后,有人说台湾司法独立了,事实上,台湾司法独立的标志性事件应当发生在
2004
年“
3.19
枪击案”之后。当时,国亲联盟向台湾“高院”提出了“选举无效”的诉讼请求,被“高院”驳回,这表明台湾“高院”已具备了“宪法法院”的职能(当然是伪宪法法院)。
司法独立的特点,不仅包括司法机关可以独立侦办、审判民事、刑事案件,还应当包括对政治事件做出仲裁。所以说,台湾的司法是独立的。
两党监督有两个优点:
第一、有动力实施监督。挖出对手的贪腐案件,就为自己选战获胜增加了筹码,因此,各政党有极大的动力去抓辫子、大起底。
第二、有能力实施监督。面对一个大党,单靠一个人或几个人的能力与之对抗是非常困难的,只有两个政治集团才可能成为对手。
两党监督也有缺点,就是个各政治集团出于功利的目的相互攻讦,认为的造成了分裂和内耗。
司法独立有效的制衡了行政权的滥用,对打击腐败十分有效。但是,司法独立也存在法官独裁的隐患,比如,马英九特别费案期间,马的政治生命系于三名法官之手;再比如,2000年小布什与戈尔的选举诉讼由
9名法官作出裁定,本质上说,9名法官的裁定强奸了支持戈尔的几千万美国选民。
尽管存在不足和隐患,台湾现行的反腐败机制还是比较有效的,典型的事件就是对陈水扁家族贪腐案的侦办。这表明,台湾的反腐机制虽然在事前预防方面还未见明显效果,但是在事后追诉方面却十分有力。
中国香港的反腐败机制比较复杂,我做出了几点自己的总结:
一、存在一个强力反贪腐机关,就是赫赫有名的香港廉政公署。
二、行政长官问责制
廉署诞生在港英时代,由港督直辖,那时香港没有民主,港督只对英国政府负责,因此,香港廉政公署成立和运作,实际上隐含了对第一行政长官问责。现在,香港回归之后,这套制度被继承了下来。
三、新闻自由
相当于赋予了民众监督权、话语权。
四、以陪审团制为特点的司法部分独立
说香港是司法部分独立,是因为香港法院虽然可以终审刑、民事案件,但是无权对香港的根本大法《基本法》释法,无权决定香港特首(需香港地方选举之后由中央任命),因此,只能是司法部分独立。
香港司法制度的另一特点,是采取陪审团制。采取陪审团制的香港审判制度,使得公民具备了一定的审判权,相比台湾的审判制度,对避免法官独裁具有一定的效果。
香港的反贪腐机制运作,是一套很复杂的集权与分权、督促与制约相结合的组合拳。
比如,特首直辖廉政公署,办案廉署人员办案时十分嚣张,是集权;
新闻自由、陪审团制,是分权;
廉政公署如果消极懈怠导致贪腐严重,则问责特首,迫使特首督促下属;
廉政公署如果利用特权徇私枉法、罗织罪名陷害贤良,则新闻自由曝光之,也无法通过陪审团予以定罪。
香港的这套机制设计的很巧妙,他既保证了强力机关反贪腐的高效率,也避免了强力机关演变成老蒋的军统、老希的盖世太保那样的特务组织。
国际上对香港的廉洁程度评价亚洲第2(仅次于新加坡),世界排名第14(超过了美、法、德),说明香港的反贪腐制度是有效的,也说明除了多党制之外,同样有遏制贪腐的有效途径。
如果归纳中国香港、中国台湾两地区反贪腐机制的共同特点,可以归纳出“分权”、“制衡”这两点。可以说,分权、制衡是有效反贪腐机制的纯技术性要求,和政治立场无关,做不到这两点而想反腐败,一定很累!
理性探讨,不带急眼的 ~ha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