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知识读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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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税收概述
1.税收:国家为了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实现国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通过 法律形式,强制地、无偿地参与社会产品分配而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
经济条件——以私有制的存在为前提的
社会条件——随着国家的形成。
2.基本特征:强制性(政治权力)、无偿性(社会公共需要)、规范性(法律形式)
无偿性——决定强制性:有偿关系,就不必也不能强制征税了。
强制性和无偿性——内在地要求规范性:没有税收的规范性,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就会受到侵害,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就会遭到破坏。
政府取得财政收入的某种形式认定为税收的前提——是否同时具备上述三个特征
伴随着国家的产生,与国家相生相伴
实现国家的社会管理职能、满足社会公共需要
3.本质上税收是一种国家分配?         税收分配的主体是国家 ;                                       分配的客体是社会产品
4.如何正确地理解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征税的依据?
(1)从市场机制与政府的关系入手,把握税收的基本职能和基本原则。市场经济是现代经济活动的基本形态,市场机制成为现代社会资源配置的基础性机制,理解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税收活动。
税收的基本职能:组织收入职能、调节分配职能、调控经济职能
基本原则:法治原则、财政原则、公平原则和效率原则
(2)税收作为以国家为主体的一种分配方式,可以被政府用来作为干预经济活动的政策工具。
市场失灵需要政府干预。
市场失灵——资源配置、经济稳定、收入分配等方面的市场失灵
解决市场失灵的问题需要政府恰当地发挥干预经济活动的作用。
5.税收的基本职能有组织收入职能、调节分配职能和调控经济职能。
组织收入职能——是税收最基本的职能,是政府取得公共收入的最有效、最主要的形式,也是税收存在的最基本的依据。派生出税收的调节分配职能和调控经济职能。
调节分配职能——是政府主导的再分配,指政府利用税收手段实现收入再分配,来调节收入差距、促进社会公正、改善社会福利、维护社会稳定的职能。
调控经济职能——是指政府通过设计特定的税收制度和税收特定的税收政策,来对宏观经济运行发挥反作用,以促使宏观经济持续稳定地增长。
6.税收自动稳定器——是指税制本身所具有的能够自动适应经济波动,影响社会需求的内在机制。
通过税制设计,在经济通货膨胀时,使税收能够自动增加,从而抑制总需求;
在经济停滞时,使税收能够自动减少,从而刺激总需求。
自动稳定器作用的税种收入占有比重高——对收入弹性大,对宏观经济波动的自动稳定作用就比较强。如:累进税率
自动稳定器作用的税种收入占有比重低——对收入弹性小,对宏观经济波动的自动稳定作用就比较弱。如:一般比例税率甚至从量计征的间接税
相机抉择的税收政策——政府根据不同时期的宏观经济形势,相应采取灵活的税收政策,以减缓经济波动,谋求实现既无过高失业又无恶性通货膨胀的稳定增长目标。
相机抉择的税收政策:增税(提高税率、取消减免税以及设置新税)和减税(降低税率、免税、减轻税额以及废止旧税),或者同时辅之以政府支出的减少或增加。
7.税收法治原则(税收法定主义原则)
——指政府征税必须要有法律依据,必须依法进行。这一原则是对税收的本质要求,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
要求做:1、政府征税权法定;
2、纳税义务法定;
3、征税要素法定;
4、征税程序法定;
5、税收争议解决与税收处罚法定。
财政原则——必须有利于保证政府财政收入的需要。
要求做到:1、税收收入充足;
2、收入规模适度。
公平原则——政府征税要使各个纳税人承担的税负与其经济情况或纳税能力相适应,并且使各个纳税人之间的负担水平保持协调。
效率原则——政府征税要有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经济机制的有效运行,要提高税务行政管理的效力。         分税收经济效率和税收行政效率两个方面展开。
8. 1994年税制改革的指导思想:
——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简化税制,合理分权,理顺分配关系,保障财政收入,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税制体系。
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
——流转税改革:改为增值税和营业税两税并存、增值税和消费税双层配合的流转税制结构,并统一适用于内外资企业。对商品生产、批发、零售和进口普遍征收增值税,选择部分消费品交叉征收消费税,对不实行增值税的劳务交易和第三产业征收营业税。
——所得税改革:保留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将原国营企业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私营企业所得税合并为一个企业所得税,统一实行33%的比例税率,对盈利水平低的企业设定27%和18%两档优惠税率,调整和规范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企业所得税仅适用于内资企业。将原个人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和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合并为统一的个人所得税,实行分项所得税制。
——其他税种改革:完善资源税并将盐税并入;将特别消费税并入消费税;开征土地增值税;取消集市交易税、牲畜交易税、烧油特别税、国营企业奖金税、集体企业奖金税、事业单位奖金税和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
1994年之后,中国税制又进行了部分调整
——2001年1月1日起开征车辆购置税
——农村税费改革从2003年在全国推开(2000年起在安徽全省进行试点),2004年开始在部分地区停征农业税,2006年废止农业税(含牧业税、农业特产税)和屠宰税;
——2006年4月开征烟叶税,取代原先针对烟叶开征的农业特产税。
——2007年开始合并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范围扩大至外商投资企业。
——2007年3月通过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合并原企业所得税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所得税制,基本税率降至25%,规范税前扣除制度,统一调整税收优惠政策。
21世纪中国税制改革的原则——“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
主要任务是——1.完善增值税制度,全面实现增值税转型;
2.完善营业税制;
3.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
4.最终统一内外资企业税收制度;
5.完善资源税制;
6.开征现代化的房地产税;
7.开征社会保障税;
8.完善环境保护税制。
第二章税收负担
1、税收负担(简称税负)——是指国家征收的税款占税源数量或税基的比重,反映国家取得的税款与新增产出之间的内在关系。(税款/税基)
一是宏观税负:包括国家宏观税负的总体情况、地区税收负担、行业税收负担、各税种宏观税负等内容
二是微观税负:包括企业总体税负、企业税种税负、企业产品税负、个人税收负担等内容。
2、影响税收负担的主要因素:
(1)经济因素————经济发展总水平、经济结构影响、经济效率和效益影响以及对外开放程度等四个方面;
(2)税收政策因素————国家职能、政府收入取得方式、产业政策以及地区发展战略等四个方面;
(3)征管因素————对实际税收负担的高低起决定性影响,征管水平高,则税收负担高,征管水平低,则税收负担低。
3、中国宏观税负的特征:
一是目前至今后相当长的时期,中国宏观税负总体水平是随人均GDP增长而持续增长的趋势。
二是政府收入渠道多,非税收入比重高。税负水平进行国际比较时,要用中国预算内外政府收入负担率进行比较。
中国宏观税负综合成因:
——经济因素:中国生产力的不断提高、产业结构的持续优化、经济运行效率和质量的提高、对外开放程度的加大、价格上涨因素、
——税收政策因素:累进性税种推动宏观税负上升;涉外税种优惠到期
——税收征管因素:税收征管质量与效率的不断提高等;
4、中国税负进行国际比较
————简单比较:目前中国税负总体水平与工业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平均税负相比,仍然偏低。
————全面、具体、有针对性的分析。政府收入渠道多,非税收入比重高
5、中国地区税负差异:
(1)地区税负平均水平差异大、
(2)地区税负上升幅度差异大、
(3)地区税负贡献差异大。
主要成因:——经济因素体:体现在地区生产力水平、地区经济结构差异、地区对外依存度差异以及地区经济效益差异;
——政策因素:体现在税收与税源地区性的背离;
——征管因素:体现在各地区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益的差异。
6、行业税负的主要内容(与国家行业划分标准分类相对应):,
——五个方面:产业税负、门类行业税负、大类行业税负、中类行业税负以及小类行业税负,小类行业税负即同业税负。
影响行业间税负差异的主要因素:
——行业内部结构性差异:行业内部小行业的税负高低差异、行业内部产业集中度差异
——政策差异:税收政策差异、产业政策差异和价格政策差异等
——征管水平差异:各地区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益的差异。
各行业间的效率和效益的差异总是存在的,因而行业的赢利能力和利润水平差异也是行业税负的影响因素。
7、企业总体税负(缴纳的全部税款/企业生产经营成果)
——经济因素:企业劳动生产率水平、企业产品结构、企业经济效益状况以及企业所处行业和地区等情况;
——税收政策:主要通过企业所处行业、地区和产品所适用的税收政策体现出来;
——征管因素:体现在实现税收由潜在形态向实在形态的转化上,具体表现为能将企业的应征税收在多大程度上变成入库税收。
第三章 税收制度与税制结构
1、税收制度基本要素:
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率、纳税环节、纳税地点、纳税期限、减免税等7
税种
征税对象
增值税
商品生产和流通中各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附加值
消费税
特定消费品
营业税
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行为
关税
准许进出境的货物和物品
资源税
矿产资源
土地增值税
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特定目的税类)
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资源税类
房产税
房产(财产税类)
车船税
车船(财产税类
印花税
书立、使用、领受应税凭证的行为(行为税类)
契税
境内转移的土地、房屋权属(财产税类)
企业所得税
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其它所得和清算所得
个人所得税
十一个应税所得,具体略
2、常见的税收分类方法
按税负能否转嫁
直接税(所得税、财产税)和间接税(流转税)
按税收缴纳的物质形态
力役税、实物税和货币税
按税收计算标准
从量税(资源税、车船使用税)和从价税
按税收收入归属
中央税、地方税和共享税
按税收与价格
价内税(营业税)和价外税(增值税)
按征税对象
商品和劳务税、所得税、财产税和行为税
3、税制结构:
由若干不同性质和作用的税种相互联系、相互配合、有机组织而成的税收结构体系。
——不同税收类别、 同一税收类别内部或不同税收类别的各个税种、各个税制要素之间相互地位和相互关系; (主要集中在税种结构上:主体税种的选择以及主辅税种配合等问题)
税制结构具体表现——税种之间的税负结构、功能结构等等。
——税负结构是税制执行的结构,可以用来衡量各税种的地位作用、税收结构的合理化程度、税收制度的优劣程度,可以体现公平效率原则在税制中的实现程度。
影响税制结构的主要因素:
经济、体制、政策目标、管理、其它因素(如政治因素等)。
4、分析流转税和所得税在公平、效率与聚财功能方面的不同特点。
流转税
所得税
征税对象
商品或劳务流转额
所得额
从公平角度考虑
不能体现量能课税原则,与实际负担能力相脱离,一般采用比例税率,公平性不足
体现量能课税原则,以起征点和免征额照顾低收入者,强化高收入者的纳税义务
从效率角度考虑
对商品价格和商品自由流动产生影响,不利于市场机制有效发挥
富有收入弹性,对经济活动干预较少,但征税成本高,累进制也会产生非中性影响
从资源利用效率上看
资源利用效率的影响程度要小,多实行比例税率,计税相对简单,征税成本较低
与前相反
从聚财功能角度考虑
流转税课征普遍,税基广泛,组织收入作用突出,对征管能力要求较低,具有收入稳定、可靠、及时等优点。
依照纳税者能力状况征收的,随经济增长和纳税人的收入水平同比例增长,所得税征管难度大,聚财功能弱于流转税
不同国家使用差异
发展中国家大多实行以现代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模式,------调节社会分配
发达国家多采用现代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模式----稳定的财力保障
第四章 税 法
1、结合税收法律关系的性质分析税法的概念与特征。
答:税法是国家制定的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税法有广义上的税法和狭义上的税法之分。广义上的税法是指国家有权机关就税收事项制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狭义上的税法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就税收事项制定的法律。一般来说,税法是指广义上的税法。税法是综合性法律部门,主要由税收基本法、税收实体法、税收程序法、税收争讼法和税收处罚法构成。根据大陆法系关于公法与私法划分的法律传统,由于税法所调整的税收法律关系中总有一方为国家或国家授权政府机关,因此在此种意义上税法应当属于公法。
税法主要有三个特征:第一,税法以税收关系为调整对象。税收关系是有关税收活动的各种社会关系,既包括国家或征税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征纳关系,也包括司法机关等主体与纳税人之间的其他税收关系。第二,税法是实体性规范和程序性规范的集合体。在税法体系中,占主体地位的各税种法主要是对税收构成要件作出规定,属于实体法规范。而在具体的税收法律关系中,实体权利与义务的实现还需要特定程序规范予以保障。第三,税法规范具有成文性与强行性。税法规范常采取成文法的形式对税收事项作出安排。税法体现着国家的单方面意志,征纳双方都必须严格按照税法规定行使权利(力)和履行义务,税法规范属于强行性规范。
2、简述税法法律渊源的具体内容。
答:税法的法律渊源是指税收法律规范的存在和表现形式,是以税法制定机关为标准对税法规范所进行的分类。其具体内容有:(1)、宪法。《宪法》第56条规定了公民有依法纳税的义务,确立了税收法定原则,并成为其他税收立法的基本依据。(2)、法律和有关规范性文件。这里的法律是指狭义上的法律。税收基本制度原则上只能制定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决议、决定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解释同其制定的法律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3)、行政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税收基本制度领域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可授权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可以根据税收法律授权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国务院还可以根据需要就非税收基本制度制定规范性文件、对行政法规具体规定进行解释、批准所属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4)、国务院所属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主要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暑在本部门权限范围内发布的命令、通知、公告、批复、意见等。(5)、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由于我国税收立法权集中在中央,地方只能根据中央的授权制定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6)、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据当地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7)、省级以下税务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8)、条约、协定、税收安排。
3、简述税法适用的原则。
答:(1)、税收法定原则。税法的适用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不得违反法律规定。(2)、法律优位原则。税法效力等级依次为:税收法律、税收行政法规、税收规章、地方性税收法规和规章、其他税收规范性文件。(3)、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在处于同一效力位阶的前提下,对同一税收事项,凡有特别规定的,适用特别法;没有特别规定的,适用普通法。(4)、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新税法生效以前发生的事件或者行为,仍然适用旧法。而涉及税收征管程序的税法,原则上自生效之日起适用于所有的纳税人和征纳程序事项。(5)、实质课税原则。适用税法时对具体事实的认定,如果具体事实的形式与实质不一致,则不应依照形式,而应依照其实质加以判断。(6)、信赖保护原则。纳税人因信赖税务机关的行为,而其就社会经济生活作出安排者,应当受到保护,以维护税法的安定性和可预测性。
4、简述税法解释的方法。
答:(1)、文义解释。该解释方法是指按照法律条文用语的文字意义,对法律规范的含义内容进行具体阐述。税法解释首先应当按照税法条文的文义进行。(2)、系统解释。该解释方法是指根据法律条文在法律体系上的地位或者相关法律条文的意思阐明法律规范的含义。系统解释应在法律条文含义不清楚或者不确定的情况下使用,并结合其他解释方法进行。(3)、目的解释。该解释方法是指以法律规范目的为根据阐释法律条文的含义,意在配合文义解释确定法律条文的真实含义。(4)、历史解释。该解释方法是指通过对立法背景及其所欲实现的目的解析推知立法者的意思。文义解释或目的解释应当考虑历史解释的方法,综合做出判断。(5)、扩张解释与限缩解释。扩张解释是指法律条文之文义过于狭窄,不足以表示立法真意,乃扩张法律条文之文义,以正确阐释法律规范意义内容的解释方法。限缩解释则是指法律条文之文义过于宽泛,不符合立法真意,乃限缩法律条文之文义,以正确阐释法律规范意义内容的解释方法。这两种解释方法实际上是文义解释的具体方法。
5、简述税法的效力。
答:税法的效力是指税法的适用范围,即税收法律规范在何时、何地、对何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包括时间效力、空间效力和对人效力。税法的时间效力包括法律规范何时开始生效实施、何时终止效力以及是否有溯及既往的效力。税法的空间效力是指税法约束力所能达到的地域范围。一般而言,税法的效力及于税法制定机关所管辖的领域。一般情况下,中央国家机关制定的税法在主权范围内具有普遍的约束力,但不在特别行政区适用。区域性税收政策适用于特定区域。地方有权机关制定的税法,在本地方行政区域内有效。税法的对人效力是指税法可以适用的纳税主体范围,其实质上就是一国的税收管辖权问题。一般来说,确定税收管辖权的原则主要有属地原则、属人原则及属地与属人相结合原则。
第五章 税  权
1、中国税收立法权与其他国家相比,有何不同?
答:与其他国家相比,中国税收立法权突出表现为两个主要特点:(1)、与单一制国家相一致,税收立法基本上采用单一体制,即中央税、共享税和地方税立法权都集中由中央行使。按照立法法规定,税收基本制度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2)、税收立法以授权立法为主。授权决定明确授权的目的、范围,授权机关严格按照授权目的和范围行使权力,并不得将该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
2、中国税收立法权主要由哪些主体行使?
答:由以下主体行使:(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2)、国务院;(3)、特别行政区立法会;(4)、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5)、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6)、地方人民政府;(7)、其他主体。
3、中国税收执法权有哪些种类?
答:(1)、税款征收权;(2)税收减免权;(3)税务检查权;(4)税务处罚权;(5)税务行政复议裁决权;(6)其他税务管理权。
4、中国税收司法权由哪些主体行使,各自职责是什么?
答:(1)、公安机关,主要职责是办理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涉嫌税收刑事犯罪案件;(2)、检查机关,主要职责是针对偷税、抗税、骗税和其他税收刑事案件行使税收司法权,享有批准逮捕权、直接受理案件侦查权、公诉权、抗税权。(3)、审判机关,行使审判权,确定案件当事人是否犯罪,以及应当受到何种惩罚。除以上税收司法权主体外,法律和事实上还存在着另外一个主体,就是监狱管理机关,监狱是国家刑罚执行机关。
5、什么是税法解释权,其特点是什么?
答:税法解释权,是指国家机关对税收法律、税收法规和其他税收规范性文件就其宗旨、意图、含义和具体适用作出阐释、说明以及规范,确保税收法律、税收法规和其他税收规范性文件得以全面、完整实施的权力。税收解释权的特点是:(1)普适性;(2)多元性;(3)授权性。
第六章 商品与劳务税制度
1、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以及关税的概念和征收范围如何规定的?
答:(1)增值税:增值税是指以生产经营者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和进口货物的增值额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它是我国现行商品劳务税中最主要的一个税种。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或者进口的货物,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2)消费税:消费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为: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第一类:过度消费会对人身健康、社会秩序、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费品,如烟、酒、鞭炮、焰火等。第二类:非生活必需品,如化妆品、贵重首饰、珠宝玉器等。第三类:高能耗及高档消费品,如摩托车、小汽车等。第四类:不可再生和替代的稀缺资源消费品,如汽油、柴油。第五类:税基宽广、消费普遍、征税后不影响居民基本生活并具有一定财政意义的消费品,如汽车轮胎。(3)车辆购置税:车辆购置税是以在中国境内购置规定车辆为课税对象、在特定的环节向车辆购置者征收的一种税。车辆购置税以列举的车辆为征税对象,未列举的车辆不征税。其征税范围包括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4)关税:关税是由海关根据国家制定的有关法律,以进出关境的货物和物品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商品税。关税的征税对象是准许进出境的货物和物品。货物是指贸易性商品;物品包括入境旅客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个人邮寄物品、各种运输工具上的服务人员携带进口的自用物品、馈赠物品以及其他方式进入国境的个人物品。
2、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以及关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答:(一)增值税: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货物和应税劳务的增值额;(二)消费税:从价定率征税的应税消费品,计税依据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即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从量定额征税的应税消费品,计税依据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三)车辆购置税: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依据根据来源不同,构成也不尽相同:纳税人购买自用的应税车辆计税依据为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而支付给销售方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税额);纳税人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以组成计税价格为计税依据,组成计税价格额计算公式为: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是指纳税人直接从境外进口或委托代理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即非贸易方式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1)纳税人自产、受赠、获奖和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依据,凡不能或不能准确提供车辆价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依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相应类型的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确定。(2)纳税人购买自用或者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按照最低计税价格征收车辆购置税。
(四)关税:关税的计税依据为进出口货物价格
3、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以及关税的减免税规定有哪些?
答:(一)增值税的减免税:我国现行增值税的减免税政策较为严格,在《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列举的免税项目仅限于以下八项: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指直接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初级农业产品。2.避孕药品和用具。3.古旧图书。指向社会收购再销售的古书和旧书。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实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6.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7.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8.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指个人销售除游艇、摩托车、应征消费税的汽车以外的货物。不包括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货物。此外,在增值税实施的具体实践中,还陆续完善和规定了一些政策性减免项目,主要包括:1.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2.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企业为生产《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中的产品进口的自用设备、企业按规定捐赠进口的直接用于扶贫、慈善事业的物资等等。3.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4.种子、种苗、饲料、化肥、农药、农膜、农机等农业生产资料。5.非盈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6.边销茶。7.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8.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9.边境居民通过互市贸易进口的符合规定条件的生活用品。10.特殊部门(如军队、司法)的增值税的优惠。11.自2001年1月1日其,对下列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1)利用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生产加工的页岩油及其他产品。(2)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废旧沥青混凝土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3)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的电力。(4)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及其他废渣生产的水泥。12.自2001年1月1日起,对下列货物实行按增值税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收的政策:(1)利用煤矸石、媒泥、油母页岩和风力生产的电力。(2)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13.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的转让,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14.黄金生产和经营单位销售黄金(不包括标准黄金)和黄金砂矿(含伴生金),免征增值税;进口黄金(含标准黄金)和黄金砂矿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持有黄金交易所开具的《黄金交易结算凭证》),未发生实物交割的,免征增值税;发生实物交割的,油税务机关按照实际成交价格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15.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2007年7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享受以下增值税政策: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或减征营业税。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按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兼营增值税和营业税业务的单位,可自行选择退还增值税或者减征营业税,选定后12个月内不得变更。16.增值税的起征点:为了照顾部分纳税人(从事商品零售、加工、修理修配的个人)收入较少、生产经营等方面的困难,增值税设立了起征点。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如下:(1)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000元—5000元。(2)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销售额1500元—3000元。3、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150元—200元。2004年1月1日起,我省增值税起征点统一调整为:销售货物的增值税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增值税起征点为月销售额3000元,按次纳税的增值税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200元。
(二)消费税的减免税规定:1.特定消费品减免税: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按应纳税额30%征收;航空煤油暂缓征收;子午线轮胎免税;2.出口免税或退税: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除国家限制出口外,免征消费税。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可以按照实际出口数量和金额免征消费税。外贸企业购进并出口应税消费品,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可以退税。来料加工复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3.进口环节的免税:边境居民购进并出口应税消费品,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可以退税。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环节消费税。
(三)车辆购置税的减免税规定:我国车辆购置税实行法定减免,减免税范围的具体规定是:1.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车辆免税;2.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免税;3.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4.防汛部门和森林消防等部门购置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指定型号的用于指挥、检查、调度、报汛(警)、联络的专用车辆;5.回国服务的留学人员用现汇购买1辆个人自用国产小汽车。6.长期来华定居专家1辆自用小汽车;7.2004年10月1日起,对三轮农用运输车免征车辆购置税;8.有国务院规定予以免税或者减税的其他情形的,按照规定免税或减税。
(四)关税的减免税规定:关税的减免税有法定减免、特定减免和临时减免三种形式。根据《海关法》的规定,除法定减免外其余减免税均由国务院决定。
法定减免:(1)下列货物、物品予以减免关税:a.关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货物;b.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c.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d.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e.货物在海关放行前发生损坏或损失,可根据海关认定的受损程度减免关税。
(2)下列货物、物品,可以暂不缴纳关税:经海关核准暂时进境或者暂时出境的下列货物,在进境或者出境时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缴纳相当于应纳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提供其他担保的,可予暂时免税,并应当自进境或者出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经纳税义务人申请,海关可以根据海关总署的规定延长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的期限。a.在展览会、交易会、会议及类似活动中展示或者使用的货物;b.文化、体育交流活动中使用的表演、比赛用品;c.进行新闻报道或者摄制电影、电视节目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d.开展科研、教学、医疗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和用品;e.在第(1)项至第(4)项所列活动中使用的交通工具及特种车辆;f.货样;g.供安装、调试、检测、修理设备时使用的仪器及工具;h.盛装货物的容器;i.其他用于非商业目的的货物。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申请退还关税,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海关说明理由,提供原缴款凭证及相关资料:a.已征进口关税的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出境的;b.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出境,并已重新缴纳因出口而退还的国内环节有关税收的;c.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故未装运出口,申请退关的。
海关应当自受理退税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通知纳税义务人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有关退税手续。
特定减免:特定减免是指在法定减免之外,根据国务院颁布或批准的有关进出口货物减免关税办法办理的政策性减免。如:科教用品、残疾人专用品、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加工贸易产品、边境贸易产品、边境贸易进口物资、保税区进出口货物、出口加工区进出口货物、进口设备以及其他特定行业、用途或地区的减免税政策等。
临时减免:临时减免是指以上法定和特定减免税以外的其他减免税,即由国务院根据我国《海关法》对某个单位、某类商品、某个项目或者某批进出口货物的特殊情况给予的特殊照顾,一案一批、专文下达的减免税。“入世”后,国家严格控制减免税,一般不办理个案临时减免税,对特定减免税也在逐步规范和清理,对不符合国际惯例的税收优惠政策将予以废止。
第七章 营业税制度
一、简述营业税的概念、特点和征税范围。
答:营业税的概念
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行为所征收的一种税。
营业税的特点
我国现行营业税的主要特点:
(一)主要是地方税
除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公司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归中央政府外,其他营业税归地方政府,是地方政府税收收入最主要的来源,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是地方税的主体税种。
(二)以第三产业为主要征税对象
营业税主要是对第三产业征税,其征税范围包括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
(三)按行业设计税目税率
与增值税、消费税按商品设计税目税率不同,营业税从应税行为的综合经营特点出发,按照不同的行业设计税目、税率。行业不同,税负不同。
(四)计算简便,便于征管
营业税以营业收入为计税依据,税款计算方法简单明确,便于征管。
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包括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
(一)提供应税劳务
提供应税劳务,是指提供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规定范围的劳务。
(二)转让无形资产
转让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它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商标权、转让专利权、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著作权、转让商誉、出租电影拷贝。
(三)销售不动产
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它包括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简述营业税的起征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免税内容。
答:营业税起征点
自2003年1月1日起,营业税起征点提高为:
(一)按期纳税的起征点(除另有规定外)为月营业额1000~5000元;
(二)按次纳税的起征点(除另有规定外)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我省现行营业税起征点为: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5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营业税税收优惠规定
(一)根据《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下列项目免征营业税:
1、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2、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这里所说的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是指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
3、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这里所说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是指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人民政府或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
4、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5、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这里所说的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是指这些单位在自己的场所举办的属于文化体育业税目征税范围的文化活动。其售票收入,是指销售第一道门票的收入。
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售票收入,是指寺庙、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销售门票的收入。
三、计算题
1、某民政部门批准的非营利文化博物馆,2006年7月发生下列业务:
①收取物价局核定标准的会员费20000元
②出租房屋办展览取得租金收入200000元
③举办历史文化讲座取得收入30000元
④经营打字社取得打字收入50000元
⑤代销福利彩票取得手续费收入10000元
⑥博物馆门票收入5000元
要求计算:
①该博物馆应纳的文化业营业税;
②该博物馆应纳的服务业营业税;
③说明其免税的业务项目。
答案:文化业营业税=30000*3%=900元
服务业营业税=(200000+50000+10000)*5%=13000元
收取物价局核定标准的会员费20000元和代销福利彩票取得手续费收入10000元属于免税项目
2、甲建筑公司以16000万元的总承包额中标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承建一幢写字楼,之后,甲建筑公司又将该写字楼的装饰工程以7000万元分包给乙建筑公司。工程完工后,房地产开发公司用其自有的市值4000万元的两幢完全相同的普通住宅楼抵顶了应付给甲建筑公司的工程劳务费;甲建筑公司将一幢普通住宅楼自用,两个月后,将另一幢普通住宅按照2200万元的市值抵顶了应付给乙建筑公司的工程劳务费。
要求:请分别计算有关各方应缴纳和应扣缴的营业税税款。
答案:(1)甲建筑公司应缴的建筑业营业税=(16000-7000)*3%=9000*3%=270万元
甲建筑公司应扣缴的营业税=7000*3%=210万元
甲建筑公司应缴的销售不动产营业税=(2200-2000)*5%=10万元
(2)房地产开发公司应缴的销售不动产营业税=4000*5%=200万元
(3)乙建筑公司应缴的建筑业营业税=7000*3%=210万元(由甲建筑公司代扣代缴)
3、2007年1季度某银行吸收存款支付利息180万元,发放贷款收取利息280万元,因客户违约收取违约金12万元,逾期贷款加收利息48万元,代发工资收取手续费1万元,转贴现收入10万元,出纳长款收入1万元。
要求:计算该银行应缴纳的营业税。
答案:该银行应缴纳的营业税=(280+12+48+1)*5%=341*5%=17.05万元
第八章 企业所得税制度
1、新企业所得税税法税率是如何规定的?
答:1、法定税率
(1)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所得税的法定税率为25%。
(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其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的适用税率为20%.
2、优惠税率
(1)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税率
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税率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新企业所得税法应纳税所得额如何规定的?
答: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应纳税所得额中所指不征税收入指的是哪些?
答: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4、新企业所得税法如何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扣除标准?
答: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5、新企业所得税法企业向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的借款利息有哪些区别?
答: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①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②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只要不是明确被认定为资本化支出的费用,都应该被视为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予以当期扣除。
6、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税前扣除是如何规定的?
答: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7、特别纳税调整是如何防止企业资本弱化的?
答:新企业所得税法提出了防止资本弱化的措施,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实施条例中对关联方接受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的具体范围和标准做出了具体规定:
债权性投资,是指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质的方式予以补偿的融资。
企业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债权性投资,包括:
1、关联方通过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债权性投资;
2、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由关联方担保且负有连带责任的债权性投资;
3、其他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具有负债实质的债权性投资。
权益性投资,是指企业接受的不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拥有所有权的投资。
债权性投资及权益性投资的比例和标准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8、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是如何规定的?
答: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且主要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9、技术转让收入免税规定与原规定有何不同?
答:技术转让所得免税。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原规定为对科研机构、高等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事业单位的技术转让收入,30万元以下的免征,超过30万元的部分纳税。
10、哪些分支机构需要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答: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期预缴企业所得税。
1.二级分支机构及其下属机构均由二级分支机构集中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
2.总机构设立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且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与管理职能部门分开核算的,可将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视同一个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与管理职能部门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不能分开核算的,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不得视同一个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3.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4.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5.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6.撤销的分支机构,撤销当年剩余期限内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款由总机构缴入中央国库。
7.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企业计算分期预缴的所得税时,其实际利润额、应纳税额及分摊因素数额,均不包括其在中国境外设立的营业机构。
计算题:
一、某企业2007年12月1日购入一固定资产并投入使用,购买价款200万元,支付相关税费20万元,该固定资产使用年限5年(与税法规定一致),预计残值为10万元。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该企业决定采用加速折旧方法提取固定资产折旧。请在二种加速折旧方法中任选一种计算该固定资产2008年至2012年五年每年可提取的折旧额。
解答:
(一)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每年可提取的折旧额:
年折旧率=2/预计使用年限
年折旧额=固定资产年初余额*年折旧率
特点:折旧率不变,净值逐年减少;开始时折旧额较多,以后年度逐年减少;最后二年净值扣除预计残值后平均计算。
1、2008年:2*220/5=88万元;
2、2009年:2*(220-88)/5=52.80万元;
3、2010年:2*(220-88-52.80)/5=31.68万元;
4、2011及2012年平均各为:(220-88-52.80-31.68-10)/2=18.76万元。
(二)采用年数总和法每年可提取的折旧额:
年折旧率=尚可使用年数/预计使用年限的年数总和
预计使用年限的年数总和=预计使用年限*(1+预计使用年限)/2
年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预计残值)*年折旧率
特点:净值不变,折旧率逐年递减;开始时折旧额较多,以后年度逐年减少。
1、2008年:(220-10)*5/15=70万元;
2、2009年:(220-10)*4/15=56万元;
3、2010年:(220-10)*3/15=42万元;
4、2011年:(220-10)*2/15=28万元;
5、2012年:(220-10)*1/15=14万元。
二、一家机械制造企业,2008年实现税前收入总额2000万元(其中包括产品销售收入1800万元、购买国库券利息收入100万元),发生各项成本费用共计1000万元,其中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总额200万元、业务招待费100万元,职工福利费50万元,职工教育经费2万元,工会经费10万元,税收滞纳金10万元,提取的各项准备金支出100万元。另外,企业当年购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500万元,购置完毕即投入使用。问:这家企业当年应纳的企业所得税额是多少(假定企业以前年度无未弥补亏损)?
解:1、收入总额2000万元;
2、国库券利息收入100万元为免税收入;
3、业务招待费实际列支100万元,可按100×60%=60万元列支,但最高不得超过1800×0.5%=9万元,只能列支9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0-9=91万元。
4、职工福利费实际列支50万元,可列支200×14%=28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0-28=22万元。
5、职工教育经费实际列支2万元,可列支200×2.5%=5万元,未超过规定标准。
6、工会经费实际列支10万元,可列支200×2%=4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4=6万元。
7、税收滞纳金10万元,不得在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8、提取的各项准备金支出100万元,不得在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以上各项扣除审核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91+22+6+10+100=229万元。
9、应纳税所得额2000-100-1000+229=1129万元。
11、应缴企业所得税1129×25%=282.25万元。
12、企业当年购置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专用设备500万元,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500×10%=50万元。
13、这家企业当年应纳的企业所得税额实际为282.25-50=232.2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