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比计算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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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配合比计算与调整
5.3.1 砂轻混凝土和全轻混凝土宜采用松散体积法进行配合比计算,砂轻混凝土也可采用绝对体积法。配合比计算中粗细骨料用量均应以干燥状态为基准。
5.3.2 采用松散体积法计算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1根据设计要求的轻骨料混凝土的强度等级、混凝土的用途,确定粗细骨料的种类和粗骨料的最大粒径;
2测定粗骨料的堆积密度、筒压强度和1h吸水率,并测定细骨料的堆积密度;
3按本规程第5.1.2条计算混凝土试配强度;
4按本规程第5.2.1条选择水泥用量;
5根据施工稠度的要求,按本规程第5.2.3条选择净用水量;
6根据混凝土用途按本规程第5.2.4条选取松散体积砂率;
7根据粗细骨料的类型,按本规程第5.2.5条选用粗细骨料总体积,并按下列公式 计算每立方米混凝土的粗细骨料用量:
8根据净用水量和附加水量的关系按下式计算总用水量:
m wt =m wn +m wa (5.3.2/5)
式中m wt ———每立方米混凝土的总用水量(kg);
m wn ———每立方米混凝土的净用水量(kg);
mwa———每立方米混凝土的附加水量(kg)。
附加水量计算应符合本规程第5.3.4条的规定。
9按下式计算混凝土干表观密度,并与设计要求的干表观密度进行对比,如其误差大于2%,则应按下式重新调整和计算配合比。
ρ cd =1.15m c +m a +m s (5.3.2/6)
式中ρ cd ———轻骨料混凝土的干表观密度(kg/m 3 )。
5.3.3 采用绝对体积法计算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1根据设计要求的轻骨料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密度等级和混凝土的用途,确定粗细骨料的种类和粗骨料的最大粒径;
2测定粗骨料的堆积密度、颗粒表观密度、筒压强度和1h吸水率,并测定细骨料的堆积密度和相对密度;
3按本规程第5.1.2条计算混凝土试配强度;
4按本规程第5.2.1条选择水泥用量;
5根据制品生产工艺和施工条件要求的混凝土稠度指标,按本规程第5.2.3条确定净用水量;
6根据轻骨料混凝土的用途,按本规程第5.2.4条选用砂率;
7按下列公式 计算粗细骨料的用量:
8根据净用水量和附加水量的关系,按下式计算总用水量:
m wt =m wn +m wa (5.3.3/5)
附加水量的计算应符合本规程第5.3.4条的规定。
9按下式计算混凝土干表观密度,并与设计要求的干表观密度进行对比,当其误差大于2%,则应重新调整和计算配合比。
ρ cd =1.15m c +m a +m s (5.3.3/6)
5.3.4 根据粗骨料的预湿处理方法和细骨料的品种,附加水量宜按 表5.3.4 所列公式计算。
5.3.5 粉煤灰轻骨料混凝土配合比计算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1基准轻骨料混凝土的配合比计算应按本规程第5.3.2条或第5.3.3条的步骤进行;
2粉煤灰取代水泥率应按表5.3.5 的要求确定;
3根据基准混凝土水泥用量(m co )和选用的粉煤灰取代水泥百分率(β c ),按下式计算粉煤灰轻骨料混凝土的水泥用量(mc):
m c =m co (1-β c )(5.3.5/1)
4根据所用粉煤灰级别和混凝土的强度等级,粉煤灰的超量系数(δ
c)可在1.2~2.0范围内选取,并按下式计算粉煤灰掺量(m
f):
mf =δ c (m co -m c )(5.3.5/2)
5分别计算每立方米粉煤灰轻骨料混凝土中水泥、粉煤灰和细骨料的绝对体积。按粉煤灰超出水泥的体积,扣除同体积的细骨料用量;
6用水量保持与基准混凝土相同,通过试配,以符合稠度要求来调整用水量;
7配合比的调整和校正方法同本规程第5.3.6条。
5.3.6 计算出的轻骨料混凝土配合比必须通过试配予以调整。
5.3.7 配合比的调整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1以计算的混凝土配合比为基础,再选取与之相差±10%的相邻两个水泥用量,用水量不变,砂率相应适当增减,分别按三个配合比拌制混凝土拌和物。测定拌和物的稠度,调整用水量,以达到要求的稠度为止;
2按校正后的三个混凝土配合比进行试配,检验混凝土拌和物的稠度和振实湿表观密度,制作确定混凝土抗压强度标准值的试块,每种配合比至少制作一组;
3标准养护28d后,测定混凝土抗压强度和干表观密度。最后,以既能达到设计要求的混凝土配制强度和干表观密度又具有最小水泥用量的配合比作为选定的配合比;
4对选定配合比进行质量校正。其方法是先按公式(5.3.6/1)计算出轻骨料混凝土的计算湿表观密度,然后再与拌和物的实测振实湿表观密度相比,按公式(5.3.6/2)计算校正系数:
ρ cc =m a +m s +m c +m f +m wt (5.3.6/1)
η=ρcoρcc(5.3.6/2)
式中η———校正系数;
ρ cc ———按配合比各组成材料计算的湿表观密度(kg/m 3 );
ρ co ———混凝土拌和物的实测振实湿表观密度(kg/m 3 );
m a 、m s 、m c 、m f 、m wt ———分别为配合比计算所得的粗骨料、细骨料、水泥、粉煤灰用量和总用水量(kg/m 3 )。
5选定配合比中的各项材料用量均乘以校正系数即为最终的配合比设计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