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卖官鬻爵的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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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卖官之制和官员私下卖官之风古已有之,两者的差别,前者是制度性的,而后者是非制度性的,但在不少场合,却又没有什么差别可言。在夏商周三代,官爵世袭,不成其为商品,故没有出现卖官之可能。对《管子》一书,一般认为非春秋时管仲所作,而是战国时的作品。其《八观》篇说:“上卖官爵,十年而亡。”大约是指卖官造成政治腐败,因而导致亡国。《韩非子·八奸》说:“故财利多者买官以为贵,有左右之交者请谒以成重。”《五蠹》篇说:“今世近习之请行,则官爵可买,官爵可买,则商工不卑也矣。”这反映了至晚在战国时已有卖官现象。
秦始皇四年(公元前243)规定,“百姓内粟千石,拜爵一级”,一般研究认为,这大致应是中国古代最早的关于卖官的明确制度性规定。当然,秦汉时的爵不同于官。到汉武帝时,开始增设卖官制。特别是东汉灵帝利用卖官爵,聚敛私财,为祸甚烈,成为当时政治腐败和昏暗的重要标志,故在后世史书上一直受到谴责:“天下贿成,人受其敝。”所谓卖官,不仅包括无官者授官,也包括有官者的晋升。汉时官员私人卖官的记录较少,这是因为当时盛行辟举制,由中央直接任命的官员为数不多。既然官员辟举下属是合法的行为,名正言顺,则向官员行贿。这样,买官的情况不胜枚举。
三国曹魏时,正式将原来的选部改为吏部,并在选拔官员方面实行九品中正制,加强了中央的人事权,也相应地减削了官员的辟举权,这就使得官员私人之间的买卖官位,由公开和合法,逐渐转入隐蔽和非法。对卖官的叫法,也大有不同。元明时代的卖官可称“纳赀”、“入赀”、“入粟”等,《明史》卷78《食货志》说,明朝的卖官可称为“捐纳”,并制订有所谓“捐纳事例”。清朝对卖官则称“捐纳”和“捐官”。事实上,因财政关系,清朝的捐纳只能刻是时断时续。
中国古代卖官鬻爵的出现和发展,至少有三个普遍性的条件:一是商品经济某种程度上的发展,使官爵可以成为商品;二是官爵成为“肥缺”,方得有愿意买官的可能;三是自秦汉以来,在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体制下,实行的各种形式的官员等级授职制,使得有卖官的可能。马克思主义主张直接选举制,而否定各种形式的官员等级授职制,诚如马克思在总结巴黎公社原则时所早已指出的:“用等级授职制去代替普选制是根本违背公社的精神的。”(《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376页)。可以说,等级授职制是各种官场腐败,包括卖官现象的温床和根源。
古代公开的卖官制度的创设和发展,虽然各代不同,但大体都是与财政,特别是与财政的困难密切相关的。然而豪贵和官员的私下卖官,则随着各级官员辟举制的削弱,中央授官制的发达而获得了更大的空间,故而更加猖獗。在古代,私下卖官其实很难用得上“非法”两字,特别像唐中宗时的“墨敕斜封”。但是私下卖官确实体现了古代超越制度规定之外的非制度化的人治特点,这在专制政体的官员等级授职制下具有必然性。
一个时代的卖官,总是与政治的昏暗和腐败程度成正比,成为衡量一个时代政治昏暗和腐败程度的重要标尺。《太平御览》卷837引梁元帝萧绎的《金楼子》中,早已总结出“鬻官者,欲民之死”的名言,因为卖官的结果,无非是纵容买官者加倍贪黩。他们不仅要收回买官的成本,还须追加利息,多多益善,其结果无非是不遗余力地刻剥百姓。依据古代的儒家言论,腐恶的卖官现象,与中国自古相传的各种可恶而可憎的政治遗传基因一样,也是作为反面事物而受谴责的,处于无理地位。但另一方面,卖官现象在古代一直滋生不息,且有变本加厉之势,其故非它。既然上述产生卖官现象的社会政治条件一直存在,即卖官现象有肥厚的滋生沃土,又如何能做到正本清源式的根治呢?这是研究古代卖官应得出的教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