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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数据中心 发布时间:2008年10月14日
一、贯彻执行上级机关工作指示、决定及重要部署的程序
(一)办理批办单。接到的上级相关指示、决定及重要部署进行签收登记、办理批办单。
(二)制定落实方案。纪检组监察室研究拿出落实方案,与财政局党组、行政领导班子及主要负责人沟通。
(三)组织实施。对组织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上级机关请示报告。
(四)结果报告。将落实结果写出书面报告报送上级机关。
(五)资料归档。
二、实施监督检查的程序
(一)制定监督检查实施方案。纪检组监察室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和临时专项检查需要实施监督检查。采取的方式有:独立监督检查、联合监督检查、参与监督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是:财政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各项任务的分解落实情况、源头治理腐败工作情况、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情况、行风建设情况。检查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检查目的、依据,检查原则、工作程序和要求,检查内容、时间,检查组领导及人员情况等。
(二)实施检查。检查组按检查实施方案的要求开展检查工作。
(三)撰写检查报告。检查结束后按有关要求撰写检查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检查的基本情况、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改进工作的建议。
(四)及时报告。按照有关文件要求,纪检组监察室将检查报告及时报送呼伦贝尔市纪委监察局。
(五)资料归档。
三、实施会议监督的程序
(一)按职责参加有关会议。
(二)认真听取会议的主要内容、有关人员的发言,收集资料,做好记录。
(三)将会议纪要、会议记录和有关资料归档,备查。
四、实施谈话监督的程序
(一)制定谈话方案,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谈话的原因、谈话的目的、谈话的内容、参加谈话的人员。
(二)按方案要求谈话,做谈话记录并签证。
(三)撰写谈话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谈话的基本情况、谈话效果分析、存在的问题、有关建议。
(四)谈话方案、谈话记录、谈话报告及有关资料归档,备查。
五、办理信访案件的程序
(一)登记。对反映纪检和行政监察对象的来信、电话、电子邮件和来访进行登记。
(二)分类处理。根据举报、控告、申诉、批评建议等内容进行分类后,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交责任科室、单位具体办理。涉及科级以上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由纪检组监察室办理;涉及一般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交机关党委办理;涉及业务工作的送交有关业务科室、单位办理。有关科室、单位将办理情况报纪检组监察室备案。
(三)实施信访监督。信访监督的原则:实名举报优先办理;教育为主、积极审慎、严格保密;思想教育、干部管理工作、健全规章制度、健全党内民主生活相结合。信访监督的任务:对信访内容的真实性、反映问题的严重性进行甄别梳理,调查核实。对核实出的违纪情节较轻的问题,根据情况采取“信访谈话”“发信访通知书”“建议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与组织部门联系沟通”“定期通报、集体警示”等方式实施信访监督。对核查发现的重大违纪违规线索,特别是严重的经济问题线索转入查处违纪案件程序办理。
(四)回复处理结果。对实名信访,经核实后将结果以书面形式回复信访人。
(五)资料归档。将有关资料归档,备查。
六、查处违纪案件的程序
(一)受理。对受理材料进行登记,对需要查清的主要问题提出初步核实的意见,报局党组书记或上级部门审批。受理材料的主要来源:通过信访发现的重大违纪违规线索,特别是严重的经济问题线索;通过纪检组监察室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重大违纪违规线索,特别是严重的经济问题线索;上级部门交办的或转办的核实、查处案件;其他部门移交的案件。
(二)初步核实。查清反映的主要问题是否存在,为立案与否提供依据。对经初步核实结论的处理:1、对反映问题不实的,向被反映人所在党组织和单位说明,并按有关规定消除影响。2、对虽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党纪、政纪处分的,责令被反映人纠正违纪行为并通过谈话诫勉警示、书面检查、召开民主生活会、调整其工作或职务、一定范围内通报等方式予以惩戒。3、对确有违纪事实,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报批立案。4、对涉嫌犯罪的,将涉嫌犯罪的证据材料移送司法机关。
(三)立案调查。立案调查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和《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对经初步核实有违纪行为,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问题,按权限报批立案。经批准后拟定调查方案,组织调查组,按有关规定开展调查工作。调查终结后,写出调查报告,提出定性处理意见。
(四)移送审理。对调查终结,被调查人的错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案件依据干部管理权限、案情等,移送审理小组或市纪委监察局按有关规定进行审理,对调查案件的活动及其结论进行再审查。审理小组由非办案人员组成,必要时可请纪委监察局有关人员参与审理。
(五)下达处理决定。纪检组监察室对查处权限内的案件下达处理决定;对查处权限以外的案件,将核实资料和处理意见报送纪委监察局或有关部门。
(六)复议复查。受处分人对纪检组监察室做出的党纪政纪处分不服的,可提出申诉,要求复议、复查。对纪检组监察室复议、复查决定不服的,可向纪委监察局提出申诉,要求复议、复查,纪检组监察室将复议、复查决定及有关资料一并上报纪委监察局审查复核。纪委监察局的复核决定是最终决定。
(七)资料归档。对有关资料归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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