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省水利厅关于划定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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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07-11-30    访问次数:    字体:【大中小】
各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省水利厅《关于划定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
一九八九年十月十九日
附件:
浙江省水利厅文件
浙水管(91)第45号
关于认真做好划定水工程管理范围和
保护范围工作的通知
各市(地)、县(市)水利(水电)局,各重要水工程管理单位: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以下简称《水法实施办法》),已于1991年1月23日经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自1991年3月1日起施行。现根据《水法实施办法》中水工程管理和保护的要求,就认真做好划定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的工作,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下简称《水法》)第二十九条、《水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和我省水工程状况,国家管理的水工程,两个村以上共有的集体管理的水工程,都要划定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要求各地在贯彻执行《水法实施办法》中,作为重点抓好这项工作。
二、《水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所指重要水工程是:
1. 大型水库工程(包括水电站的大型水库和目前是中型水库正在扩建为大型水库的横山、南江等水库)。
2. 钱塘江海塘:北岸自杭州市西湖区社井至平湖金丝娘桥;南岸自萧山通济茅山闸至上虞蒿坝清水闸,百官龙山至夏盖山。
3. 重要江堤:
(1) 东苕溪自余杭石门桥至湖州南门闸的右岸堤防;
(2) 浦阳江自诸暨安华至萧山通济茅山闸的保护铁路一侧堤防;
(3) 富春江自富春江电站至社井的左岸保护面积万亩以上堤防;
(4) 温州市瓯江口南岸自瓯江大桥至兰田闸之间的瓯江口堤防;
(5) 椒江市椒江口南岸葭镇至岩头闸,北岸自华景闸至涛江闸之间的椒江口堤防。
4. 浙东海塘:
宁波市甬江口南岸自镇海轮渡码头至穿山闸,北岸自镇海城关至蟹浦闸之间海塘。
三、以上重要水工程,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工程管理单位按照《水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标准,提出划定方案。其中钱塘江海塘由省钱塘江工程管理局协同海塘工程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方案。
制订划定方案时,首先在1:1000~1:10000的水工程平面图上标出已征用范围线、应设置管理范围线、保护范围线(即“三线”)和管理范围区、管理范围予留区、保护范围区(即“三区”)。然后,由主管部门将提出的划定重要水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方案,征求工程所在地的市(地)或县(市)人民政府签署意见,经市(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后上报省水利厅。再由省水利厅汇总后上报省政府决定。
经省政府决定同意的划定重要水工程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方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正式实施。
四、其他水工程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按本文附件一的各类水工程管理范围、保护范围指导标准(以下简称“指导标准”),由水工程的主管部门提出划定方案,报县(市)、市(地)人民政府批准后正式划定。
五、划定水工程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一般可按以下程序进行:
1. 由水工程主管部门组织所属水工程管理单位,按照《水法》、《水法实施办法》、本文的“指导标准”和当地县(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提出划定方案,在图上划出“三线”、“三区”。
2. 划定方案经上级政府批准同意后,在实地进行埋桩标界,并由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向有关区、乡政府发出“通知书”,由水工程管理单位与有关行政村和单位签订“安全保护协议书”。“通知书”和“安全保护协议书”,按本文附件二、三提供的格式进行。
3. 已经征用和正式划定的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包括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由水工程管理单位向当地县(市)土地管理局进行土地申报。一般应向土管局上报“申报登记报告”、“土地登记申请书(包括附图)”、“土地申报说明”和“土地申报分案宗分类统计汇总表”。水工程管理单位向土管部门申报后,由土管部门发给收据。
4. 县(市)土地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土地管理法规,经过权属调查,地籍勘丈等法定手续,给予注册登记和发证。水工程管理围内的土地,国家管理的工程,由土管部门发给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管理的工程,由土管部门发给集体土地所有权证。
要接受过去由于档案资料遗失、不全等造成管理工作困难的教训,在这次工作过程中和工作结束时,每个水工程都应建立好完整的档案。
六、划定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是加强水工程管理的基础工作。根据水利部部署和目前我省的工作进度,要求各地抽调熟悉业务,有较高政策水平、工作水平的人员组织专门班子抓好这项工作。要求在今年内先完成国家管理水工程的划定工作中土地权属申报以前各项程序。明年完成集体管理水工程划定工作中土地权属申报以前各项程序。
各市(地)水利局除做好本级管理单位的划定工作,还要对县(市)加强检查督促和指导。凡涉及两个县以上的水工程(如堤防)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划定标准意见,由所在县实施。
为掌握各地的工作进度,请各县(市)水利局于今年5月底前将附件四的“水工程管理、保护范围划定数量统计表”上报省水利厅和市(地)水利局各一份。另据水利部部署,各县(市)、市(地)水利主管部门按本文附传五的格式,于1991年12月底前填报国家管理水工程和河道堤防、海塘的管理范围土地定权情况统计表。
附件:一、浙江省各类水工程管理范围、保护范围法定标准和指导标准
二、浙江省划定水工程管理范围、保护范围通知书
三、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保护协议书
四、县(市、区)水工程管理、保护范围划定数量统计表
五、浙江省水工程管理范围土地定权情况 统计表
一九九一年三月十一日
附件一:
浙江省各类水工程管理范围、保护范围
的法定标准和指导标准
一、浙江省《水法实施办法》中的法定标准
(一)大型水库库区的管理范围,为库区已征用的地带;大坝的管理范围,为大坝两端以外不少于100米的地带(或以山头、岗地脊线为界),以及大坝背水坡脚以外l00米至300米的地带。大型水库的保护范围,为上述管理范围以外50米至100米的地带。
(二)钱塘江海塘(闻家堰以下)的临水海塘的管理范围,为塘身和背水坡脚起20米以内的护塘地(险工地段适当放宽);非临水海塘的管理范围为塘身和已划定的两侧护塘地。保护范围为护塘地以外5米至10米的地带。
(三)浙东海塘重要地段的管理范围,为塘身和迎水坡脚以外50米至100米的地带、背水坡脚以外10米至20米的地带。保护范围为海塘背水坡管理范围以外10米至20米的地带。
(四)省级河段重要堤防的管理范围,为堤身和背水坡脚以外5米至10米的护堤地(险工地段适当放宽)。保护范围为护堤地以外5米至10米的地带。
二、省水利厅制定的指导标准
(一)江河堤防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堤防的管理范围包括堤防及护堤地。
钱塘江、苕溪、曹娥江、甬江、灵江、瓯江、飞云江、鳌江等8条河流的干流河段及其主要支流河段的堤防,自背水坡脚起5至10米宽为护堤地的范围,险工地段护堤地范围适当放宽;保护范围为护堤地以外5至1.0米的地带。
(二)浙东海塘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保护万亩以上耕地或重要城镇的海塘,管理范围为海塘迎水坡脚起50至100米,背水坡脚起10至20米;保护范围为海塘背水坡管理范围以外10至20米。尚未达到标准的海塘,其管理范围的起点应以设计标准海塘断面的坡脚起算。
(三)中型水库、水电站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水库库区管理范围,为已征用的土地和山丘地带。库区设计移民拆迁线以下的范围,不得重新迁入和建房。
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大坝两端不小于100米的水平距离地带,或以山头,岗地脊线为界;大坝背水坡坝脚外100米至300米地带。大坝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以外50至100米的地带。
其它建筑物,如隧洞进出口、溢洪道、水电站厂房、升压站等根据保护工程安全的实际需要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四)大中型水闸、泵站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大型水闸管理范围为水闸上下游河道各200米至500米,水闸左右侧边墩翼墙外各50至200米地带。
中型水闸管理范围为水闸上下游河道各100米至250米,水闸左右侧边墩翼墙外各25米至100米地带。
大型泵站管理范围为前池进水口外50米,降压站泵房四周50米地带,中型泵站管理范围为前池进水口外25米,降压站泵房四周25米地带。
管理范围以外如有影响水闸、泵站安全的爆破等作业,根据实际情况划定保护范围。
(五)5万亩以上灌区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干渠、堤身和堤身背水坡脚外5米为管理范围;不另设保护范围。
(六)其它河道堤防、海塘,小型水库、水闸、堰坝、电站、泵站,5万亩以下灌区等水工程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参照以上有关条款的要求确定萁尺寸。平原地区无堤河道,应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附件二:
浙江省划定水工程管理范围、保护
范围通.知书
浙       水管      字第      号
区、乡(镇)政府(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二十九条,《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和        县(市、区)人民政府          号文件,                           工程的管理范围、管理范围予留地、保护范围已经划定。现将有关要求和规定通知如下:
一、工程管理范围,为工程兴建和管理过程中已经征用和处理的土地。具体范围为(详见附图座标和界线):
二、工程管理范围予留地为应划定为管理范围而尚未征用的土地。具体范围为(详见附图座标和界线):
三、工程保护范围为在管理范围、管理范围予留地以外为保护工程安全而设的区域。具体范围为(详见附图座标和界线):
四、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危害水工程安全的活动。
在水工程管理范围和管理范围予留地内,禁止进行爆破、打井、采石、取土、建窑、挖坑、开沟、埋坟以及建房等危害水工程安全的活动。个别确需建房的,须经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
五、国家所有的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使用权属于水工程管理单位;集体所有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土地所有权属于集体,使用权属于水工程管理单位。
水工程管理范围予留地内和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其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仍由原使用者进行正常生产。
六、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与当地村(居)民委员会及有关单位签订保护协议。为此,请你们通知安排有关村(居)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与                                     工程管理单位签订水工程安全保护协议。
县、(市、区)水利(水电)局
一九    年    月    日
[本通知一式五份,工程管理单位、乡(镇)人民政府(或有关单位)、区乡水利管理站各一份,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二份]。
接收到通知的回执
兹已收到浙     水管       字第    号通知书及其附图。
收件单位(盖章)
      收件人(签字)
一九九    年    月    日
附件三:
浙江省水工程安全保护协议书
浙       水管      字第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二十九条、《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和             县(市、区)人民政府          号文件,经                             (甲方)、
乡(镇)                村、
单位(乙方)协商,核定了             工程保护范围区、管理范围予留区和有关的保护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保护范围区、自                   起,                             经                     ,至                止,面积           平方米(          亩)。以本协议所附平面图上的标点座标和界线为准。
二、工程保护范围予留区,自               起,经                    ,至                  止。面积            平方米(        亩)。以本协议所附平面图上的标点座标和界线为准。
三、在工程保护范围区内,双方共同禁止进行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危害水工程安全的活动。
在工程管理范围予留区内,双方共同禁止进行爆破、打井、采石、取土、建窑、挖坑、开沟、埋坟以及建房等危害水工程安全的活动。确需建房,须经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四、工程保护范围和管理范围予留地内的土地,其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仍由              乡(镇)
村、                           单位
(乙方)进行正常的生产。
本协议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一份,乡(镇)政府、乡水管站和市(地)、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各一份。
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今后如有违反事项,按《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协议单位:
甲方                工程管理单位   代表:
乙方                               代表:
上级鉴证单位:
一九九    年    月    日
附件四:
县(市、区)水工程管理、保护范围
划 定 数 量 统 计 表
工 程 类 别
国家管理数量
集体管理数量


大型


中型


小型
(一)
小     型    座
(二)
(一)
小     型    座
(二)


大型


中型


小型




大型


中型


小型





500千瓦以上


500千瓦以下




干渠
条    公里
条    公里
支渠
条     公里
条    公里


面积万亩以上
处     亩
处    亩
面积万亩以下
处     亩
处    亩


保护万亩以上
条    公里
条    公里
保护万亩以下
条     公里
条    公里


保护万亩以上
条     公里
条    公里
保护万亩以下
条     公里
条    公里
其 他
注:本表要求于1991年5月底以前上报省、市(地)水利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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