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变异成利益主体,没有人是安全的-新浪大视野-百味论坛-新浪论坛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3/29 22:56:16
地方政府变异成利益主体,没有人是安全的
唐福珍自焚,不过是近年愈演愈烈的暴力拆迁导致的悲剧之一。但主导暴力拆迁的一方,这次更无耻。无法院裁决书、执行令,一大群城管、治保半夜持械偷袭民宅,这些情节已屡见不鲜。但这次,当唐福珍喊话无果,对方仍然暴力进犯私宅;抱定与家园共存亡决心的唐福珍将自己全身浇上汽油,人命关天,来者继续进犯,最终酿出惨剧。事后,地方政府把事件定性为“暴力抗法”,唐福珍家人多人被拘,濒危的她在医院遭严密看管程度,犹如对恐怖分子,而在她生命尚存续的16天中,“根本不允许亲友探望”。29日临终前,亲属强烈要求政府把羁押在看守所的唐福珍的其他亲属带来见唐最后一面,被拒绝,只有唐的丈夫胡昌明和儿子在政府官员和警察监视下得见她最后一面。
晚11时许医院宣布唐福珍死亡,亲属要求交还遗体,金牛区刘副区长说要请示领导,第二天凌晨1时许,才同意亲戚把她的尸体运往新都区东林殡仪馆安放。“当时,有包括警车在内的六七辆车和警察、治保人员、城管人员共40人左右护送,尸体安放后政府留下10多名治保人员监守。”
逼人致死后,地方政府坚持“暴力抗法”的定性。唐的家人,据唐福珍的三哥唐福明说,“家里有5个人被拘留,4个人被监视居住,还有3个人不知道在哪里,”他揣测那3个人很可能被打伤住院,不允许家属探望。金牛区城管执法局局长钟昌林对唐福珍的死,则作如是回应:“执法过程中出现的唐福珍点火自伤的意外”。
然而首先,究竟是房主暴力抗法还是地方政府暴力进攻《物权法》乃至宪法?
第一,“抗法”的前提,是对方执法。但拆迁方是执法吗?所执又是何法?对此,官方不置一词。事实上,这次拆迁跟发生在全国许多地方的拆迁一样,根本不走法律程序,不经法院裁决,没有法院的裁定书、执行令。如果受政府或某官员指派的事就可以叫做执法,岂不成了政府、官员口衔天宪,出口是“法”?
第二,一方是在自己家中熟睡,另一方趁人熟睡的凌晨时分率众持械进攻,说进攻,没有丝毫夸张:头戴钢盔、身着迷彩服、手持盾牌、铁棍的大队拆迁队伍用铲车开道,锯开了唐家铁门,见人就打。
无论土地使用权上有什么样的争论,唐家楼房及楼房内一切,是唐家合法私产,受《物权法》保护;唐家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受宪法保护。地方政府率众凌晨持械进攻私宅,是对物权法和宪法的暴力攻击。而唐福珍全家熟睡中惊醒,即使真如城管局长所说,使用了“砖头、石块、汽油瓶及点燃汽油等方式”,也是在受强大外力进攻的情况下被迫实施的自卫,自卫地点是自家楼上平台,并没有冲出楼外出击,始终是及其被动的一方。
这一事件,拆迁方暴力进攻宪法和物权法,涉嫌重大刑事犯罪并酿成房毁人亡的后果,需要司法尽快介入调查,只是,这个调查,必须由不受当地政府控制的司法力量进行。
除事件本身的法律性质,这样的恶性事件屡屡发生,有两个深层原因。一是实行分税制之后,中央政府拿大头,地方政府拿小头,却事权下放,地方政府财政压力大。忽视这一点,对地方政府是不公正的。分税制背景下,不断酿出事端的土地财政登台了。第二个深层原因是权力变异的最危险倾向:本应作为守夜人提供公共服务的政府变异成利益主体。近年来,不断有人论证政府作为利益主体的合理性,然而,不用讲政治学道理,仅一个事实就足以使此说的荒谬显现无遗:各级政府靠纳税人的税金供养,纳税人有理由花大钱养一个利益主体来跟公民争夺利益?
如果在社会各种利益冲突中政府成为其中之一,将是一个什么样的利益主体?政府掌握着包括暴力机构在内的国家权力,如果作为利益主体参与跟公民个体或团体的利益博弈,必定权力通吃,没有任何公民个体或团体能与之争锋。再加上无约束、无底线,向公民权利和国家法律进攻的暴力拆迁之类事件必屡屡发生,警察参与拆迁的奇观也会到处发生,甚至可以像日前四川宜宾市筠连县一家公司拆迁公司那样调动100多名武警配合强制拆迁——这家拆迁公司7高管全是政府官员——这些身兼拆迁公司高管的财政局、审计局……正副局长们自称是政府任命担任公司高管。我信!除非一级政府,几个地方部门的局长恐怕没有调动武警的能量!
在政府成为利益主体的情况下,没有人是安全的。唐福珍和她全家的遭遇就是证明。她和丈夫胡昌明九十年代在成都经商成功,后来响应家乡招商引资的号召回乡投资办厂。这样的人尚且难逃厄运,遑论其他人!
唐福珍的死令人痛心、惊骇。痛定思痛,需要回到问题的根本,推动政府职能归位和对权力的制约。但最迫切的是,推动废除或修改《拆迁管理条例》,这个行政条例跟早已生效的物权法相抵触,跟宪法精神相悖,地方政府却可以拿它当令箭,实施暴力拆迁。
只有向这个方向着力并取得进展,唐福珍才不致白白牺牲。
2009年12月3日星期四
2楼:
石云铁雾   时间:2009-12-05 19:10:23
文章提交者:惜辉
丛林规则,拳头争霸;
暴力夺权,谎言欺骗;
几千年如此恶性循环,
几代人努力付诸东流;
好制度才是造福人类社会的根本保证,
3楼:
石云铁雾   时间:2009-12-05 19:15:46
文章提交者:阻击步枪
标题就说明了一切。
文章提交者:银豌豆
只有選票才能改變現狀
文章提交者:阻击步枪
昨天央视新闻一加一,白岩松的表述已经竟可能的客观了。在这样的语境里,很难得。
文章提交者:竹地板
遇悲闹鬼叫,我哭材狼笑。
4楼:
石云铁雾   时间:2009-12-05 19:17:55
文章提交者:僵尸鬼
[原创]成都政府须澄清有关唐福珍事件的几个疑点
文章提交者:为君沉吟
唐福珍死后其行为被“定性”为暴力抗法,且包括其丈夫在内的数名亲友也被刑拘,如果唐福珍是将生命做赌注,这一把输得极其惨烈。目前政府和死者一方各执一词,政府定性自焚为暴力抗法,而死者亲属却认为唐福珍之死源于暴力执法。孰对孰错,难解公众之惑,惑不能解,难免众说纷纭民意不平,更有可能死水微澜间酝轩然大波,和谐稳定成为空谈。
为正视听,成都政府应该将以下几个疑点进行澄清,给公众一个交代:
1、据传闻,唐家房产总面积约1600平米,房主要求赔偿800万,拆迁方只愿意赔偿160万,到最后实施拆迁时,更降价到80万。请问成都政府,目前该地段的房价多少?用1996年的建筑成本赔偿现在的房产是否合理?
2、请成都政府公布最早谈判内容,公布拆迁赔偿的具体内容,让大家看一看唐福珍一家是不是耍横耍泼的钉子户。
3、成都市金牛区城管执法局局长钟昌林说唐福珍家的建筑是1996年的违法建筑,那为什么要拖到2009年才实施强拆?长达13年的不作为谁该负责?
4、唐福珍在自焚前曾喊话“只要撤人就可以坐下来谈”,为什么还要进行强拆?
5、强拆人员有什么权力“见人就打”?打还是没有打?
6、判定“违法建筑”的机构是什么部门?
7、“违法建筑”违的是哪部法?
8、定性为“暴力抗法”,抗的是哪部法?
9、由谁来认定“暴力抗法”?
10、城管进行强拆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11、穿迷彩服冲进建筑搞拆除,甚至是大打出手的人员的身份是什么?
只有成都政府依据事实,胸怀坦荡的回答以上问题(特别是第六到第十一问),才能解除我心中到底这是“暴力抗法”还是政府有关部门在“暴力执法”的疑问,也许这也是所有公众共同的疑问。这也算是公民知情权的范围所在吧,诚请成都政府解疑释惑。
5楼:
ylcc   时间:2009-12-05 21:41:27
生命的代价太高了~~但愿唐福珍一路走好
6楼:
石云铁雾   时间:2009-12-06 11:28:19
阳光下的罪恶、评强制拆迁
文章提交者:够眼看人底
日前在猫网看到了铺天盖地有关抗暴侠女唐福珍的帖子,在成都市有一位女企业家唐福珍女士因家园惨遭强拆,愤而当着众拆迁官员的面引火自焚,自焚前悲壮地呼出;“我今天所做的一切是为了维护每一位老百姓的尊严,何错之有!”然慷慨赴死,而强拆队伍却若视无睹 ,不为所动,继续将其房屋拆个片瓦不留,冷血!野蛮!嗣后还诬蔑其为暴力抗法,究竟是谁在暴力抗法?一大队人马全副武装,手持铁棍,推土机开道,在凌晨五点天尚未明时向一位弱女子的家园发动攻击,拆墙破门见人就打,见物就砸,最终酿成此血案,成都市金牛区城管执法局此行为显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物权法】,为国法所不容,为和谐社会所唾弃,今天得知唐福珍女士伤重不治,吾心情极为沉重,唐福珍女士用自己的生命捍卫家园,同时也是捍卫了我们每一个人的尊严,她的名字将载入中国的史册,她的名字将铭刻在每一位拆迁户的心中,唐福珍女士千古流芳,烈火中永生!
7楼:
石云铁雾   时间:2009-12-06 14:35:44
文章提交者:无赖国度
唐福珍的人肉火把更让人们看到,今天的中国,小到商品市场的一角一隅,大到社会资源的所有源泉,那里有“财源广进”的方便和机会,那里就有公权的横施淫威、就有赚钱的丧心病狂、就有黑权的暴唳姿雎的身影出现, 而正是这三个东东的相互勾结相互利用相互呵护的“核反映堆”似的蓬勃发展,正在加紧制造和生产“访民”、“刁民”以及所谓的“暴力抗法”者。
8楼:
touqiang88   时间:2009-12-06 18:34:48
我们应该说得话,也都说了,我们应该讲得话,也都已经讲了,语言已是那样的苍白、无力。
当愤怒的拳头打在棉花上时,还不如收回自己的拳头,唉!让我们保持沉默吧!
楼主的侠肝义胆令人钦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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