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的行文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3/29 13:12:24
行文即公文的运转,行文关系则是指公文运转过程中发文机关与收文机关之间的关系,也即各级机关之间公文的授受关系。
(一)行文分类
按照公文在各级机关之间的运行方向,可将行文分为三类:上行文、平行文和下行文。相应地,行文关系也可分为上行文关系、平行文关系和下行文关系三种。
1.上行文。上行文即下级机关向上级机关呈递的公文,一般可分为逐级行文、多级行文和越级行文三种。由于下级机关要对自己的直接上级机关负责,因此逐级行文最为普遍。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可采用多级行文和越级行文的方式。上行文包括报告、请示和议案三种公文类型。
2.平行文。平行文即互相没有隶属关系和业务指导关系,同级或不属同一系统的机关部门之间的行文。平行文多采用公函文件。
3.下行文。下行文即上级机关对所属下级机关制发的文件,一般可分为逐级行文、多级行文、直到基层行文这三种。下行文的文种较多,有命令、决定、指示、公告、通告、通知、通报、批复、会议记要等9种。
(二)行文规则
各级机关之间互相行文时,务必要遵守如下一些规则。
1.行文机关应明确发文权限,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制发公文。对超出自己权限的待处理事项,应行文商请职权部门发文或双方联名行文,不可越俎代庖。越权而行之公文没有任何权威和约束力。
2.下级机关应向自己的直接上级机关负责,不可随意越级向上行文。如有特殊情况必须越级请示,则应抄报所越机关。上级机关如有必要越级向下行文时,亦应同时抄送受文机关的直接上级机关。
3.受双重领导的机关上报公文,应根据内容写明主报机关和抄报机关,由主报机关答复请示的问题。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时,应同时抄送另一上级机关。
4.贯彻党政分开原则,实行党政分别行文。凡属政府的工作,应以政府名义行文;凡属党委的工作,则应以党委名义行文。
5.若待办事项涉及多个机关的职权范围,或多个机关遇有相同问题需请示和报告时,各机关可联合行文。联合行文的各方应是同一级别。各部门若对某一问题未形成一致意见,均不得擅自向下行文。
6.经批准在报刊上发表的行政公文,应被视为正式公文而依照执行。如不另外行文,发文机关应在报刊上发表该文时加以注明。
7.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发文的数量、投送范围。尽量减少行文的中间环节,不重复行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