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删卜易之五行相克章第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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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行相克章第十二
金克木,木克土,土克水,水克火,火克金。凡忌神仇神宜于逢克;月克、日克、动爻克、动化回头克。此四者用神元神俱逢一克,他处不见生扶则为凶兆,占吉事乐极生悲,占凶事须宜急急迴避。如卯月戊辰日占父官司已拟重罪,得泽地萃卦变天火同人:
×父母未土   父母戌土
丶兄弟酉金 应
丶子孙亥水
×妻财卯木   子孙亥水
丶丶官鬼巳火 世
×父母未土   官鬼卯木
外卦未土父母,卯月克之,内卦亥卯未合成木局又相克制,月克日刑,全无救助。果至重刑。同日妹占兄官事同此一案亦拟重罪,得天地否卦变天水讼:
丶父母戌土 应
丶兄弟申金
丶官鬼午火
丶丶妻财卯木 世
×官鬼巳火   父母辰土
丶丶父母未土
申金兄弟为用神,巳火鬼动刑克申金,重罪定矣。幸喜辰日冲动戌土,父母暗动生申金,克处逢生。若有父母可以救之。后因父年八旬援例思留免生。
圣人作易令人趋吉避凶,未卜而不知者,是大数也,卜之而神不告,亦大数也。既已卜之,神已安之。明知而故犯者,亦不可尽委之于数也,命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