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持玩具枪抢劫百万金项链案嫌犯落网(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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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2月05日06:04荆楚网-楚天都市报叶宁我要评论(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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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口大洋百货一楼金饰专柜,突遭歹徒持玩具枪袭击,掳走一条价值近万元的金项链。武汉警方昨日通报:中午11时许,抢走金项链的歹徒李毅,在其硚口谦善里的家中刚起床就被铐上手铐,此时距案发仅47小时。
案发
“枪”袭大商场 惊动重案警
汉口中山大道商业街,江城人气最旺地带。2日中午12时40分许,一名男子进入中山大道与民生路交会的大洋百货商场一楼,在金至尊首饰专柜挑选金项链,在男营业员推荐下,男子试戴一条29。7克、标值近万元的金项链,后折身逃跑。营业员追喊,男子突然拔出手枪朝其抠动扳机,然后仓皇逃离。
男营业员眼部被击伤,整个发案过程不过5分钟。大批警员赶来,现场寻到一颗塑料子弹,确认作案枪所发。警方由此断定,歹徒所持的是一把仿真手枪,外型逼真,且可击发塑料或钢珠粒。
虽是玩具枪,但其严重影响市民生活的安全感。武汉市公安局派出专破大要案的刑侦局重案组,会同案发地辖区所在的江汉公安分局组成专班,迅速展开侦破。
侦查
百余电子眼“直播”逃跑线路
专案组调出商场内监控视频,很快确定犯罪嫌疑人体貌特征:身高约1。78米、中等身材、短发略长、上穿深色西装、下穿牛仔裤、脚穿白色运动鞋,操武汉口音。
综合目击者所述,嫌疑人的逃跑线路图绘出:逃出商场后,左拐一路狂奔进入民生路,为防有人追踪,一路在街巷内迂回,企图摆脱,相继经过坤元里、小江家院、花楼街、打铜街、统一街、人民后巷、小火巷、人民前巷、清芬路、三民路,最后又折回到中山大道的六渡桥。
逃跑线路确定,专案组民警调取线路周边100多个安全防控摄像头视频资料,一个一个地审看,并再次截取到作案人的正面清晰图像,共印制了1万多份,作为悬赏公告,在这条逃跑线路上分发,发动群众提供破案线索。
江汉公安分局刑侦大队副大队长周旋称,作案人的逃跑全程都在视频监控之下,“几乎能现场直播他逃跑的整个过程”。
随着警方对嫌疑人正面清晰图像的发布,专案组相继获得市民提供的10多条有效破案线索。
汇总分析后,确定了作案嫌疑人身份——家住硚口区谦善里的青年男子李毅。
抓捕
20民警寒夜布控 床上摁倒他
前日晚9时许,专案组20名民警连夜赶往硚口谦善里。此地位于多福路后,私房林立,地势复杂。
李毅的家就位于一个十字路口,房子有后窗,容易逃跑。警方未冒然行动,先把守住住所进出的4个通道口,通宵布控。天气严寒,布控民警在车内没有开空调,以免引擎发动声惊动对方。
守候了14小时,时间接近中午11时。警方终于确定嫌疑人李毅就在家中。此时,李毅家的门打开,走出一名女子,经询问是李毅的女友。民警趁机鱼贯冲入屋内。这是一栋一层私房,被人工隔成2层,李毅当时住在二楼,刚起床正在穿衣,民警冲上去将其摁在床上,说道:“我们是警察,你被捕了。”
李毅未作任何反抗,低头就擒。民警在其家中搜出了2日作案时他所穿戴的全部行头:深色西装、牛仔裤、白色运动鞋。
突审
是个老赌徒 项链拿去典当
李毅落网后,立刻被送往江汉花楼街派出所审讯,他对持玩具枪进商场抢项链一事供认不讳。他交待,抢走项链的当天,就以7000元价格在利济路一家典当行里抵押。
经查,李毅1982年出生,现年27岁,未婚,父亲早亡,和母亲住一起,无业,曾两次因违法受到警方处罚,其中一起是参与聚众赌博。
李毅称,作案用的仿真枪是几天前在六渡桥附近路边地摊上买的,作案当天就已丢掉,“本来就是玩具枪,拿来玩的”。他还说,抢项链是因欠下了赌债,将项链抵押后得来的钱,都用于了还债和赌博。
民警迅速赶往其所指的典当行,将这条29。7克的金项链追回,典当行店主也因涉嫌销赃被带回审查。
监控探头又显神威
明年江城增到25万个
昨日,武汉市公安局通报两起突发恶性案件迅速侦破,一起为大洋百货金项链案,另一起为无牌车撞执法交警逃逸案。前者案发后仅47小时嫌疑人落网,后者破案也仅用了51小时。
警方称,大案迅速告破,城市内近年来安装的监控摄像头起了关键作用,嫌疑人的照片都源于监控视频截图。
目前武汉市城区内已安装近9万个探头,按照政府最新方案,明年新增街头社区监控探头将有16万个。也就是说,到明年底江城将有25万个探头,社会覆盖面将达100%。
警方昨表示——
严查街头卖仿真枪
针对市内街头有不法商贩贩卖仿真枪,屡禁不绝。武汉警方发言人昨表示,这些玩具枪虽杀伤力不大,但也能对人的身体形成伤害,目前已部署展开冬季3个月的治安防控,整治买卖仿真枪是其中重要一项,将采取异地交叉检查的方式,坚决杜绝仿真枪买卖。
律师观点——
持假枪抢商场也是恶性犯罪
记者昨从警方获悉,持玩具枪抢走金项链的李毅,因涉嫌抢夺罪已被刑拘。警方解释,暂定性为抢夺,“但最终罪名定性将由检察院、法院认定”。
持仿真枪抢商场,到底是一种什么性质的犯罪?它与持枪抢劫有怎样的定性差异?昨晚,记者联系上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吴胜武进行解读。
吴胜武首先认定这起案件应定性为抢劫。他说,李毅佯装购买金项链,试戴时趁营业员不备逃跑,并掏出仿真手枪朝营业员开枪,射出塑料弹珠,致对方受轻伤,明显使用了暴力手段。根据我国刑法第269条规定,实施抢夺行为时因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的,应定性为抢劫。因为吴的这种抢劫行为是在公众聚集场所,并造成极坏影响,所以在情节上有其更恶性的一面。
吴律师同时认为,持仿真枪抢劫与持枪抢劫也有性质差异。我国刑法263条对持枪抢劫作出了专门的条款规定,即持枪抢劫至少可判10年以上刑期、甚至死刑,“在这一条款中,明确解释了枪支概念和范围,而根据解释,象李毅这样持仿真枪抢劫,并不构成真正意义上的持枪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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