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唐福珍事件拷问金牛区城市管理局乱作为的行为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18 20:46:00
唐福珍死了,其结果被定为暴力抗“法”。新闻播出后,我最大的疑问就是:金牛区城市管理局依据什么对唐福珍的房屋进行拆迁。唐福珍抗的是什么“法”?
“集中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未经批准擅自修建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临街房屋破墙开店行为的行政处罚权;依法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摘自金牛区城管局职能部分)这恐怕是目前唯一能看到金牛区城管局执法职能。仅凭这个没有法律依据的职能,就口口声声说唐福珍家的房子违法,这种流氓行径也就城市流氓城管能干出来。
唐福珍的房屋审批首先到底合不合法,是不是违法建筑。在处里这一类问题上,国土部门一般遵从“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工作原则把握和使用法律。唐福珍的房屋建于1994年,是通过金华村招商引资来的,应可确定为集体建设用地,对集体建设用地的管理,《土地管理法》有明确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事实上,在实际管理集体土地中,由于土地所有权属于集体所以的这一特殊性质,土地管理部门只是把握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般符合,就给予批准。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拆除和保留补办手续主要是看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土地管理法76条)唐福珍显然未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从这一点看是不具有拆除依据的。
再看唐福珍的建筑的房屋是否违反乡镇规划,1994年,金华村的村镇建设应该属于金牛区天回镇管理,其执行的是《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按照条例规定:“在村镇区域内,除国家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的建设外,进行生产经营类建筑及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单位住宅类建设的,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兴建生产经营类建筑和单位住宅的,必须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向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选址定点,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建设意见书后,建设单位方可依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唐福珍是金华村招商引资来建房的。按照相关条例规定,唐福珍不是金华村本村村民,没有权利申请宅基地。建企业也只能以村办的企业的方式申请规划用地手续,其本身不具有申请主体,只有金华村才具有申请规划用地审批手续和土地部门的审批手续,这恐怕就是唐福珍迟迟没有《规划用地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书》的主要原因了,即使这样,尚不能认定规划部门就有权拆除,因为根据条例:“未按村镇规划审批程序或者未按批准的村镇选址建设意见书进行建设,尚能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违法单位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责任人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严重影响村镇规划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1994年-2009年规划部门是否进行了上述改正措施的通知或处罚?如何迟滞今日方由没有执法权的金牛区来气势汹汹的拆除。
按照上述逻辑,金牛区千年前的古迹、解放前的房屋,凡未取得规划用地手续的,其局长都可组织人员可以拆除,不拆除就是暴利抗“法”。且不说金牛区城管局违反《行政处罚法》、《物权法》,就这种以势压人乱作为的行径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仅仅停职就能了事的吗?从另一规律讲,凡这种乱作为的行为都潜藏着巨大的经济利益,建议纪检检察部门好好查查这个局长的个人财产,看看这利益的背后到底有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