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义伟:当记者成为被告(中华工商时报 2006-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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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记者成为被告
中华工商时报  2006-8-30

2006-8-30 2:42:11   王义伟/文
最近有两件事情因为新闻媒体的报道而发生重大纠纷:一件是相关媒体对“桑美”台风在福建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报道,遭到福建地方官员的指责;另一件是第一财经日报对深圳一家工厂的报道,被对方告上法庭,索赔3000万元人民币巨款。
笔者作为一名记者,也曾被报道对象推上被告席,还曾亲自上阵参与辩护。虽然官司输了且至今不服气,但其中的经历和经验还是值得关注类似案件的同行和热心者共享。
首先需要说明一点的是,为什么一个单位或者个人,一旦状告媒体,往往索赔天价。
这中间的道理很简单。因为以侵犯名誉权状告媒体,不管索赔多少,作为原告缴纳的诉讼费并不多。北京是80元,深圳是100元。在这种诉讼收费制度的安排下,很多原告上来就是高额索赔。当然,法院的判例,几乎没有支持原告的。迄今为止,判赔较多的案例,也就是10万元左右(笔者有幸成为被判赔10万元中的一员)。
其次,输赢的关键是新闻的真实性问题。这一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较大,让诉讼双方很难把握。
大家都知道真实是新闻的生命。但是,在现实的新闻采访中,新闻记者往往没有能力了解事件的全部真相,另外,新闻时效性强,需要及时报道,难免有所疏漏。
正因为如此,最高人民法院于1993年发布了相关司法解释,其中规定,“因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的,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请注意以上条文中的两个关键词,“严重失实”和“基本真实”。按照这个司法解释,严重失实才算侵害他人名誉权,基本真实就不能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这里面,最高法并没有要求新闻报道完全属实。因为如果要求新闻报道完全属实,不能有一点疏漏,是不可能的。在现实中,经常有新闻报道将年份写错甚至人名写错,如果原告抓住这些细枝末节状告媒体,媒体将不胜其扰。
但是,在如何判断“严重失实”和“基本真实”这个问题上,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很大。如果官司有其他特殊因素的干扰,相关诉讼方会因此吃不少苦头。
第三,如果真的严重失实怎么办。
严重失实当然就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问题是,即使严重失实了,新闻媒体就应当承担责任吗?这里面有很大的讨论空间。
笔者曾经了解到一件名誉权官司,媒体是根据一份政府部门的正式文件写的新闻稿,但是后来,法院的判决否定了这个政府部门文件,于是媒体被对方告了,最终输了。
媒体输了这样的官司,当然不服气。
这方面,广州天河区法院作出了有益的司法尝试。
2004年10月,广州天河区法院对广州侨房公司诉《中国改革》杂志一案作出判决。在判决中,广州天河区法院认为:判断一个新闻机构是否由于其不正当行使言论自由的权利而导致侵害公民和法人依法享有的名誉权时,应以其报道的内容是否严重失实、评论是否公正为标准。界定新闻报道的内容是否严重失实,应以其所报道的内容是否有可合理相信为事实的消息来源证据为依据。只要新闻报道的内容有在采访者当时以一般人的认识能力判断认为是可以合理相信为事实的消息来源支撑,而不是道听途说甚或是捏造的,那么,新闻机构就获得了法律所赋予的关于事实方面的豁免权,其所报道的内容即使存在与客观事实不完全吻合之处,也不能认为是严重失实。
根据广州天河区法院的判决,如果一个记者得到了一个消息来源,而这个消息来源,按照一般人的理解是可以相信的,不是道听途说的或者捏造的,那么,新闻机构就获得了关于事实方面的豁免权。
在这样的推理论断下,《中国改革》杂志赢了那场官司。
广州天河区法院的这一判例,意义深远。如果按照这个案例,上文所述根据政府文件撰写新闻的媒体就不会输掉这场官司。笔者也不会输掉官司。
笔者孤陋寡闻,不知道全国的各级法院中,有多少法院具备广州天河法院这样维护新闻正义的魄力和前瞻性。
希望越多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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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roll/20060830/024289131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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