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法20年破壳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6 02:55:59
 
 
“从监督的主体、范围和方法上看,没有突破性的规定,但是规定更统一、规范了,而且细化了具体的程序。”
“155票赞成,1票反对,5票弃权。”《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在刚刚闭幕的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高票获得通过。
此时距离六届全国人大开始监督法起草工作整整20年,草案历经5届人大才审议。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乔晓阳解释道,从国家体制来讲,监督权的行使涉及到人大与“一府两院”、中央和地方的关系,“所以需要时间,需要通过实践积累经验,统一认识。”
20年立法进程
就在今年6月的第三次审议后,草案共48条中的27条又作了修改。而本次常委会会议普遍认为草案“已经比较成熟”,但对四审稿仍作了4处修改。
监督法立法最早的起点在1986年,“八二宪法”制定后的一些后续问题,促成了监督法立法的起始,希望以此加强人大的监督工作。
1990年,七届人大常委会提出了对监督法立法的建议,同年5月起草小组成立,10月形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法》草稿。
当时草案中规定了宪法监督委员会的设立及其职权和监督的内容、程序,还规定了撤职和弹劾的条款。因为引起的争议过大,后被搁置。
1996年,八届人大再次启动监督法立法工作。当年出台的试拟稿共10章116条,法律名称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监督法》,监督主体为各级人大,未涉及人大常委会,宪法监督委员会的条款仍然保留。
1998年,监督法列入了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2002年8月,九届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了7章73条的监督法草案,有关宪法监督委员会的内容被删去。
今年2月,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杨景宇透露,监督法的监督主体由之前的人大改为各级人大常委会。
法律委员会对此的解释是,由于各级人大每年通常只开一次会,不可能实施经常性的监督,按宪法,经常性的监督职权由人大常委会来行使。
今年6月提交三审的草案共9章48条,之前草案中宪法、地方组织法和立法法等法律中已有规定的大量条款被精简,对设置专门的违宪审查机构、司法监督以及对干部述职评议等问题均没有涉及。
乔晓阳认为,监督法的规定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监督的内容都是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如“三农”、义务教育、医疗卫生、环保、安全生产、社会保障和拆迁补偿等。这些监督是“基本的、全面的,而且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监督程序突破
北京大学公法研究中心主任姜明安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此次出台的监督法,主要是对宪法、地方组织法、立法法和人大常委会的一些决议、决定中关于人大监督方面的内容,以及目前实践中一些成熟做法的综合梳理。
“从监督的主体、范围和方法上看,没有突破性的规定,但是规定更统一、规范了,而且细化了具体的程序。”姜明安强调说,关键是将纸面上的法律实际运行起来,而最重要的就是程序规定了。
此次监督法对立法法中已有的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作了衔接性规定,还增加了新规定,如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下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做出的不适当的决议、决定,有权撤销本级政府发布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省级人大可以参照立法法规定对撤销程序作出具体规定。
之前出台的立法法中早有关于法规审查的规定,但实行多年来,还没有出现过一次法规被撤销的案例,实际工作中通常是通过内部协调来解决。
“这当然也能将违反上违法的规定纠正过来,但却不能有效发挥监督的功能,缺乏震慑力,不能完全实现立法的目的。”姜教授认为。
而关于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之前也早有相关规定,但是迄今为止只有安徽的地方人大有过实践案例。
此次立法在具体程序上的完善,将有助于这些制度更多地走向实际运作。
除了程序完善之外,此次监督法中的另一个亮点是对政府预决算监督的加强。主要措施是严格控制预算执行的调整,明确人大常委会对决算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的审查重点,包括预算超收收入的使用、部门预算制度的建立和执行、财政转移支付和国债余额情况等。
乔晓阳说,这意味着监督工作一经启动,“就要一抓到底”,而且“要把人大的监督置于人大代表和全社会的监督之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