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终奖避税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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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自丹    转载于2009年11月27日 12:50 阅读(3) 评论(0) 分类:工作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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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个例子,如朋友月薪1万元,12月该企业给他发放年终奖金12万元。根据税法,“个人一次取得数月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可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由于对每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税时已按月扣除了费用,因此对上述奖金原则上不再减除费用,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直接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这样,这位高管全年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全年工资、薪金应纳税::[(10000—2000)X20%-375]x12=14700元;年终奖部分个人所得税:120000x20%-375=23625元;共计14700+23625=38325元。这些缴税的钱基本上可以买上一部国产轿车,难怪那些朋友心疼不已。。
下面就针对目前应用较为典型的年终奖避税方式进行剖析,从中寻觅适合企业合理合法的避税方式,在经济危机的环境中,使原本缩水的薪资能获得最大收益。
年终奖避税六大招数
(参考的法律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
第一招、零头递延法
招式:
所谓零头递延,即对按照国税发[2005]9号计算出的商数和税率临界点相差不多的年终奖,采取零头滞后一个月发放。例如年终奖为62000元,由于计算出的商数为5166.67元,应适用20%的税率,那么计算出的个人所得税为62000X20%—375=12025元;如果将2000元奖金递延到下月作为工资发放,而本月只发60000元的年终奖,由于计算出的商数为5000元,适用的税率为15,那么这样计算出的个人所得税为60000X15%—125=8875元,另外的2000元最多缴纳2000*15%=300元个人所得税,合计缴纳税金9175元,节约税金12025-8875=3150元。
解招:
这种方式避税属于巧妙的利用了“9档个人所得税”的临界点(目前个人所得税的临界点有8档,分别为:500、2000、5000、20000、40000、60000、80000、100000)进行筹划,对于根据国税发[2005]9号文件计算年终奖的计算基金,略大于临界点的金额,采取不予发放和留待下月发放的方式,降低年终奖所适用的征税率,来达到避税的效果。
通过这种方式可以衍生出“年终奖无效区间”的概念,所谓“无效区间”是指在某一区间内的发放的年终奖金,由于个人所得税的影响,员工不仅会降低实得奖金,企业也因此而多支付了成本,而这些区间即是“无效区间”。根据税法相关文件可以划分出9个无效纳税区间,这些无效纳税区间有两个特点:一是每个区间的起点都是税率变化的相应点;二是相对于无效区间减去1元的年终奖金额而言,税前收入增加、税后收入不升反降或保持不变。举例说明:例如年终奖为60001元时,相应的个税为11625.20元,税后收入为48375.80元;而年终奖为60000元时,应缴的个税为8875元,税后收入为51125.00元。由此可以看出:税前收入增加1元,税后收入减少2749.20元。
那么目前税法的无效区间有哪些呢?通过一下表格我们来进一步分析:
 
序号
 
全年一次性奖金
 
应纳个人所得税
 
税后所得
 
全年一次性奖金
 
应纳个人所得税
 
税后所得
 
1
 
6000
 
300
 
5700
 
6305.56
 
605.56
 
5700
 
2
 
24000
 
2375
 
21625
 
25294.12
 
3669.12
 
21625
 
3
 
60000
 
8875
 
51125
 
63437.50
 
12312.50
 
51125
 
4
 
240000
 
47625
 
192375
 
254666.67
 
62291.67
 
192375
 
5
 
480000
 
118625
 
361375
 
511428.57
 
161625.00
 
361375
 
6
 
720000
 
212625
 
507375
 
770769.23
 
263394.23
 
507375
 
7
 
960000
 
329625
 
630375
 
1033333.33
 
402958.33
 
630375
 
8
 
1200000
 
469625
 
730375
 
1300000.00
 
569625.00
 
730375
由上表我们可以得出8档“年终奖无效区间”:
1、6000.01元——6305.56元
2、24000.01元——25294.12元
3、60000.01元——63437.50元
4、240000.01元——254666.67元
5、480000.01元——511428.57元
6、720000.01元——770769.23元
7、960000.01元——1033333.33元
8、1200000.01元——1300000.00元
从上表可以看出,年终奖的数额越大,无效区间的数字也越大,在120万元-130万元这一档竟然产生的10万元的无效区间,如果不避开这个无效区间,对公司和年终奖的取得者都会造成非常大的损失。因此公司在年终奖策划的时候,一方面要避开无效区间,另一方面应尽量选无效区间的起点减去0.01元后的余额作为年终奖最佳金额,如选6000元、24000元、60000元、240000元。从而使得工资节省了工资费用,个人实得奖金也达到了最大化。
第二招、化整为零法
招式:
不发放年终奖金,而是将奖金平摊到各月中,例如每月工资1800元,年终奖25000元(如果该员工工作业绩未达要求,则在第四季度逐步扣发工资奖金),如果按照传统的做法,该人年终奖应缴个人所得税(25000-200)X15%-125=3595元,如果将其年终奖分摊至每月发放,则其由于25000/12+1800-2000=1883.33元,应缴税(1883.33X10%-25)X12=1959.96,节约了3595-1959=1636元的个人所得税。
解招:
这种方式是最传统也是使用范围最为广泛的一种方式,由于原理简易,因此很多企业都选择了采用这种方式,但是国税发[2005]9号执行后,该方式的避税效果大打折扣,因为国税发[2005]9号中定义的年终奖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的基数为除以12以后的商数,实质上就已经对年终奖进行了一次“化整为零“的计算,所以大大缩减了这种方式的适用空间和避税数额。
另外这种方式由于由以前的年末发放提前至了年初开始分月发放,一定程度增加了企业的资金压力和资金成本,不过如果采取今年的奖金来年发放,那么对于企业和个人就是一种双赢的局面,不过这种方式要建立在来年企业的资金和存续情况不出现问题的情况下。
第三招、一分为二法
招式:
将年终奖分拆为13月工资和年终奖两块,以月薪1万元、年终奖7万元为例,如果按照正常的缴税方式,由于年终奖70000/12=5833.33元,应适用20%征税率这一档,因此应缴税70000 X20%-375=13625元。如果将原本的年终奖7万元定义为发放“1.2万元的13月工资”及“5.8万元年终奖”,则年终奖58000/12=4833.33元,应适用15%的征税率这一档,因此应缴税=13月工资税金(12000 X20%-375)+年终奖税金(58000 X15%-125)=10600,少纳税金13625-10600=3025元,节约了22%税金。
解招:
该方法巧妙的利用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629号)文件中第一条的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其他单位在实行“双薪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位为其雇员多发放一个月的工资)后,个人因此而取得的“双薪”,应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上述“双薪”所得原则上不再扣除费用,应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按适用税率计算纳税,但如果纳税人取得“双薪”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不足800元的,应以“双薪”所得与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减除800元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将年终奖分拆成“年终双薪”和“年终奖”两个部分,同时由于国税发[2005]9号中第5条的例外事项中(“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没有包含“年终双薪”,因此这种避税方式打了一个漂亮的擦边球,而对于公司仅仅是增加了多造一分薪资表和多转一次薪金的工作量。
笔者认为该方法是最简捷也是最为有效的方式,即没有改变公司的年终奖发放制度也没有让公司增加任何成本。
第四招、奖金费用化
招式:
这种方式也可以称为货币商品化,即对原本以货币形势发放的奖金转换成商场的购物券,或者其他的代币券,也有更为直接的企业,采取购买商品发放给员工。
解招:
该种方式可以说在中国屡见不鲜,很多单位一到年底就是大量的发放礼品、购物券等。企业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和上述招式同时使用。当然一般使用时企业往往不会选择发票上开具真实的商品名称,而是以办公用品和低值易耗品等名目列支。因为一旦在发票暴露出发放给员工的真实目的,就要纳入职工薪酬的范围,照章征收个人所得税。
在不考虑其合法性的情况下,对于这种方式的杠杆效应,新企业所得税法改革前要大于改革后,因为过去的内资企业所得税法对工资的税前列支是限额扣除,如果能将工资费用化,不仅能让原本不能税前列支的工资在税前抵扣,还能使年终奖规避个税,但是由于新税法对工资税前列支的开放,现在这种方式只有后面的一种好处了。
不过个人认为这种方式不能成为避税,严格意义来说是一种偷税行为,国家曾经勒令过代金券的发放,但是感觉这几年代金券又铺天盖地的盛行起来,而且趋势越来越汹涌,特别是今年采用购物券的方式发放,根据中央刺激通过代金券刺激消费,扩大内需的精神,今年使用频率远远大于往年,2008年年末有的地方政府不仅鼓励使用代金券而且开始发行代金券,因此在目前的政策环境下,使用代金券代替现金发放的方式,可能是较为安全便捷的,但是企业的经营不是走钢丝,该种方式终究不是长远之计。
另外还有一种类似的方式,即在一些股份制企业里,公司在年终会给表现出色的员工配发股份.参与公司分红。按照税法,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即使缴税,也比十多万元年终奖适用的30%-45%的比例税率低很多。
第五招、乾坤大挪移
招式:
何谓乾坤大挪移,就是利用保险公司将年终奖导出来,当然这样折腾的目的是不交个人所得税。这种乾坤大挪移的方式从目前来看有两种:
第一种、购买可提现的团体年金保险。有一种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保险代理人说这个险种就是给企业用来“洗钱”的,当然好听点的叫合理避税。它是由公司名义购买并由保险公司出具发票,每个员工有分单可自行提取现金。当然这种现金不能马上提取,一般要过个一年半载,有部分大胆的地方保险公司,三个月后就可以提取。
第二种、通过退保的方式体现。具体方式为先购买团体年金保险,在经历一定的时间后进行退保。退保只要承担1%~5%的保险手续费和管理费用,如果三年以后退保,手续费就几乎为零了,相较20%的个人所得税率,远远高于持保阶段的资金成本。
解招:
该种方式财务方面依据的法规是《关于企业为职工购买保险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3]61号)第二条中的规定“二、有条件的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辽宁等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地区的企业,提取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作为劳动保险费列入成本(费用);非试点地区的企业,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但不得因此导致应付福利费发生赤字。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所需费用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文,应付福利费不足部分作为劳动保险费直接列入成本(费用)。”,而税务方面依据的法规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第45号)第五条中的规定:“企业为全体雇员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可以在税前扣除。”
同时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对企业年金这块进行特别的注释,给该种方式的实施进一步鉴定了基础,因此如果在工资总额4%的比例下分别计提补充养老保险金和补充医疗保险金,并不存在太大的税务风险。但问题是,由于工资总额4%的数额有限,在现实中一些企业不满足于这个比例,往往采取超出4%额度计提,这样操作就存在了非常大的税务隐患。另外虽然在4%的比例下“计提”不存在风险,但是变现退保和提现的方式,就是一种违规行为了。
第六招、父债子偿法
招式:
在一些集团公司中,会利用下属的子公司分担一部分年终奖,或者在一些政府部门和国有大型企业,利用下属的“三产公司”和“多经公司”分担一部分年终奖。例如原本10万元的年终奖,在集团发放5万元,子公司再发放5万元这种方法。
解招:
这种方式虽然在我们存在的范围也很广,但却不能改变其偷税的性质,之所以存在,是因为我们尚没有形成个人自主报税习惯,税务合并纳税的难度较大,多方取得的收入往往都是分开征税,但相信随着税务代理的推行,以及我国12万元以上收入申报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这种逃税的方式会越来越难以实施。
以上便是目前国内对年终奖避税比较普遍的方式,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特点对以上招式进行取舍,当然企业不必机械的单招单式,采取组合拳的效果更佳,例如采取“年奖改季奖”与“一分为二法”组合使用,还能获得更好的避税效果。但是在对于上述方式的借鉴,企业应该风险摆在第一位,对于存在风险,有偷税性质的方式,应该坚决规避,尽管获取最大收益是我们最终目的,但是,在实施时遵章守法却是我们时刻不能忘却的原则。
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表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含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元)
 

 
不超过500元
 
5
 
0
 

 
超过500元至2000元
 
10
 
25
 

 
超过2000元至5000元
 
15
 
125
 

 
超过5000元至20000元
 
20
 
375
 

 
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
 
25
 
1375
 

 
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
 
30
 
3375
 

 
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
 
35
 
6375
 

 
超过80 000元至100000元
 
40
 
10375
 

 
超过100000元
 
45
 
153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