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应当给弱势者有法律保障权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0 17:06:52
                                                                                      李逊达:社会应当给弱势者有法律保障权 发帖人 木司蛋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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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自:红网   原作者:李逊达

    《了望新闻周刊》第38期刊登张雪帆的时评说,专为农民工打官司的重庆籍律师周立太最近在其博客上发表了一篇博文,用极端的语言痛斥在他的帮助下打赢官司却拒付律师费的农民工,从而引来了社会各界的广泛争议。      时评作者张雪帆认为,法律的作用是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而过高的诉讼费用门槛,却使得许多民众望法生叹。为此,作者呼吁:“百姓期盼‘消费’得起法律。”而这里的“消费”,作者是加上引号的,他的真实意思,肯定认为法律不是公民的一种消费品,而是公民应当享有的一种权利。然而,当今公民在离不开法律时,但真要享有这种权利时却需要支付相当高的代价。为此笔者不得不质疑,我国的法律究竟是一种高消费还是人人应享有的普通权利?      尽管宪法赋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每个公民都享有合法的权益不受非法的侵害。但宪法却无法让每个公民都同步享有富裕,国家的富民政策也只能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于是在贫富差距不断拉开的情况下,说在法律面前是人人平等时,是根本做不到的。特别是当穷人受到富人侵犯时,是只能把眼泪往肚里灌,实质上他们是享受不到真正意义上的法律面前人人公平。更让穷人受不了的是,当富人侵害了穷人利益之后还嘲笑想反抗的穷人,硬要和穷人到法庭上去对簿公堂。其实他明知你穷人没钱是难上法庭的,所以他敢这般骄横地嘲弄穷人。其实质上是在嘲弄法律,让穷人明白金钱才是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      于是富人和穷人对咱们的宪法的认识是势必存在差距的,富人则认为应该尊重法律,而穷人却不得不害怕法律,可见法律是站到了有钱人的一边。你想,要当事人支付昂贵的律师诉讼费,这不是高消费又该是什么呢?当一个弱势群体者没经济能力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时,那么这样的法律再大力宣传说是人人平等的,却总让弱势者感到是虚伪的,是不公平的。      请看眼下一些财力浓厚的犯罪份子,是如何充分运用金钱威力的,即使他们被司法关押了,但他只要有钱,其家属就可以支付每分钟昂贵得令人咋舌的律师代理费,从而几个大律师就车轮大转地到拘留所去会见当事人,而这样的结果,他的合法权益显然就得到了最大化的享用;然而受害的穷光蛋,那是不会有人去主动关心的,他们的合法权益也就不可能得到应有的尊重。最终,侵权者逍遥法外,受害人却因赔不起诉讼费而忍气吞声,怒骂法院不是人民法院,是金钱法院,显然这怒骂是骂得有道理的。      过高的诉讼费让受害的当事民众不得不把公民应享有的权利视为“高消费”,这是对当前的司法界的公平性的一种鄙视。国家政府如果确实要想在司法公平性上有所突破和有所作为的话,那么就应当在法律上决不搞那种表面的“人人平等”,而在承担诉讼费上,让富人和穷人应当有所区别。笔者认为,富人一旦侵犯了弱势群体者,法律就应当让富人先承担诉讼双方的全部费用,只有法律上的保护重心偏向弱势者,法律才会显得真正的平等和平衡,也才能遏制强势者欺凌弱势者的恶劣趋势不断扩大。      清华大学社会学系孙立平教授在8月15日《新京报》上指出:“我们现在是生活在一个经济迅速发展,贫富差距在急剧扩大的社会当中,我们如何使得绝大多数人在这个社会当中能够有一个生活的位置,能够有一个生活的空间?我们不能否认经济在迅速发展,我们绝不能否认绝大多数人的收入和生活在改善,但是同时我们也不能否认近些年来底层的状态实际上是有恶化的趋势。为什么?就是底层对于这个社会来说,他已经分出来,整个底层在社会当中已经越来越找不到位置。”      而这里的位置,孙教授认为有两点,一个是教育,一个是就业。笔者认为光这两点还是远远不够的,更要有实质性的法律保障权。前一阶段有人呼吁法律援助,而这种援助大都依靠社会的公益活动来支撑,这是一种缺乏社会保障和缺乏积极意义的援助,很不靠谱。      2007年9月22日,“中国社会保障论坛”2007年年会在北京举行,围绕社会保障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了深入的讨论。权威人士指出,公平性是指社会保障体系应该为不同性别、不同民族、不同职业的全体公民提供最基本的生活需要,如实施社会保险制度、社会救助制度等,用来缩小社会成员发展结果的不公平。      当前我国除了有养老保障、医疗保障外还应当在法律保障上有所突破,没有法律上的公平,其他公平都是毫无价值的,而且它必须上升到由立法上的倾斜来加以保障。经济能力的改变是由多种因素决定的,也是极大多数民众短期内无法得到改善的,但立法保障是却长期永久的,不管你来自哪一个底层,只要权益受到强势者的侵犯,政府就有责任为他们免去全部的起诉费用和聘请律师的费用,待诉讼结束后,再由侵权的败诉方去全部承担。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必须突破原来的那种低层次救济性质的援助,而是具有前瞻性的那种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保障,使穷公民为了维权而不怕和富人打官司,甚至乐意和他们在法庭上较量,只有这样,社会才会真正的安定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