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修改与改革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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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修改与改革开放:宪法修正案演进轨迹的若干启示 发布时间:2008-12-20  来源:中国宪政网 作者:[莫于川]           

 

要依法治国就必须依宪治国,要依法执政就必须依宪执政,这已成为人们的共识。宪法作为保证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长治久安的法律基础,作为党执政兴国、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制保证,需要根据实践的发展加以修改。这是因为,随着社会生活的变化,特别是在改革急剧推进、社会转型发展的时期,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之间难免出现某些脱节和冲突现象,必须通过修宪使成文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更相符合、更加协调,避免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长期严重脱节而影响宪法实践的社会效果,致使正确的改革举措长期处于违宪的尴尬境地。与此同时,宪法又必须保持稳定,不能轻易地频繁地改动,频繁修改的宪法没有权威性。因此,我国宪法从程序保障的角度对修宪作了严格限制,规定了极为严格的程序,以避免宪法被轻率和频繁地修改,这是保障宪法稳定性的必要措施。而采用修正案的修宪方式,能较好地处理宪法的适应性与稳定性的关系。

我国的第一部宪法于1954年通过之后,我们采取的宪法修改方式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全面修改方式,或者叫做重起炉灶方式,如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和1982年宪法(现行宪法)均是将原先的宪法重新改写一遍;另一类是部分修改方式,或者叫做炉灶修补方式,其中又可分为通过修改决议方式和通过修正案方式,前一种如1979年通过的关于修正宪法若干规定的决议和1980年通过的关于修改宪法第四十五条的决议,后一种如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共四次通过宪法修正案对宪法部分内容进行的修改。自1988年以来形成的惯例就是修正案方式,它既增强了宪法的适应性,又保证了宪法的必要稳定性,还有助于维护宪法的权威性,这是我国现行修宪方式的一个突出特点。看看采用修正案方式进行的如下四次修改,对此会有全面认识和深刻理解:

第一次采用修正案方式是1988年修宪。通过的2条修正案分别是私营经济条款和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条款,它们及时解决了当时困扰深化经济改革的棘手问题,舒缓了宪法规范与改革现实之间的张力。

第二次采用修正案方式是1993年修宪。这次修宪在邓小平同志发表南巡谈话、改革大船修正航向之后进行的,通过了9条修正案,在经济改革、政治发展、法制变迁方面都作出了积极调整。例如,第三条修正案从宪法上确认了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使得初级阶段理论及其相关制度建设能在宪法保障下顺利推行;第四条修正案是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条款,首次在宪法上确立了这项政治制度并保障其长期存在和发展;第五条、第八条、第十条修正案将传统的国营经济、国营企业的表述修改为国有经济、国有企业的表述,表明我们摒弃了僵化单一的传统计划经济经营管理理念和方式,以适应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第七条修正案在宪法上正式确认了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其意义重大而深远,由此带来了一系列革命性变化。

第三次采用修正案方式是1999年修宪。这次修宪虽然仅仅通过6条修正案,仅仅增删数百字,但对于我国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发展以及法制建设带来巨大而深刻的影响。当时面临世纪之交,我们党系统地总结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新经验并根据跨世纪发展的客观要求,审时度势地作出了一系列重大战略决策和政策调整,包括将邓小平理论确定为党的指导思想,将依法治国确定为治国基本方略,将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确定为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将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确定为初级阶段的分配制度,将非公有制经济确定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不再仅仅视为一种补充,进一步明确了稳定农村基本政策、深化农村改革的重要方针等等。这是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化改革、开拓发展的伟大成果和经验总结,最终通过修正案加以固定化、规范化和制度化。

第四次采用修正案方式是2004年修宪。这次修宪通过了14条修正案,是采用修正案方式以来修宪幅度最大的一次。与历次修宪相比,这次修宪特别关注对人权和公民基本权利的宪法保护,高调地宣示了我国宪法的人权关怀,突出强调了现代宪法的核心价值理念——保障公民权利、规范国家权力。例如,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对征收征用私有财产和土地给予补偿、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等载入宪法,从宪法层面为人权保障提供了更明确、更有力的制定法依据。可以说,“人权入宪”是这次修宪的最大亮点。

由上可见,采用修正案方式进行的历次修宪,使得我国宪法能够与时俱进,得以积极回应并契合现实需求,得以积极引导并规范社会实践,得以兼顾经济和其他领域的改革发展。修宪的直接目的是提供更符合实际、更显实效的根本法,但这仅仅是宪政实现过程的初始环节,修宪之后还必须作出多方面努力,包括增强宪法观念、更新宪法文化、改善施宪机制、严守修宪程序,真正做到普及宪法、尊崇宪法、实施宪法和维护宪法,切实发挥出宪法的纲领和规范作用。例如,当今许多国家设立了宪法节或宪法纪念日,实行了国家高级官员就职时的宪法宣誓仪式,这些增强宪法观念的具体方式有助于养成国民特别是国家官员对宪法的信仰、忠诚和知识积累,值得研究和借鉴。

宪法和宪政的发展不是孤立进行的,其与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发展的进程紧密联系、相互影响和相互依存,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的协调和促进关系是立宪、修宪的主旨和基本追求。已有的31条宪法修正案是我国改革开放、法治发展历程的一个缩影,使得我国宪法既高瞻远瞩又符合实际,既确立了长远目标又提供了现实指导,从根本法的角度为我国今后更深入、更快速、更协调的改革与发展提供更有力的指引和保障,其多方面的意义极其重大而深远。

 

作者莫于川系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

 

(本文部分内容发表于《法制日报》2008年12月18日第4版,是系列文章《我们,与法治同行》的第12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