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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0 06:08:13

新城街道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服务中心工作职责

  1、按照区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领导组的指导,贯彻落实人民调解工作的方针政策,有效地结合司法调解和行政调解,依法组织本地区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
  2、研究制定本地区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年度计划、工作制度和考评管理办法,定期通报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情况,定期开展社会矛盾形势分析,向党委、政府提供决策咨询。
  3、负责本地区矛盾纠纷的排查、分流、调处、分析,主持重大、疑难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并为年度综治考核提供有关依据。
  4、接待办理群众来信来访,提供法律政策咨询,做好矛盾纠纷调解、分流处理和督查回访工作。
  5、及时向区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领导组报告工作开展情况和社会稳定信息。
  6、加强检查督促和具体指导,对调处工作不力、致使矛盾纠纷多发的社区、部门和单位,提出整改建议。
  7、负责组织调解人员的培训、指导工作。
  8、指导、督促各社区建立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服务站,及辖区内单位、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调解组织的矛盾纠纷调处工作。
  9、做好有关资料的整理、上报、归档等工作。
  10、完成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新城街道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服务中心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一、服从中心领导,积极主动地参加中心的各项工作。
  二、组织开展本单位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认真做好调处化解工作,对涉及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矛盾纠纷及时上报中心。
  三、服从中心的统一指挥,切实履行成员单位职责,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对中心下达的调处指令,及时抽调符合要求的人员参加调处工作。
  四、按要求参加中心工作会议,及时调处化解中心交办的矛盾纠纷,并按时将调处结果上报中心。
  五、接受中心的矛盾纠纷调处工作领导。
 
 


新城街道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服务中心工作制度
 

  1、认真贯彻落实有关处理社会矛盾纠纷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有关调解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2、定期组织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定期召开中心成员会议,分析辖区内矛盾纠纷情况,向党委、政府汇报矛盾纠纷及调解工作情况。
  3、建立健全“统一受理、集中梳理、分流协作、依法办理、限期处理”的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积极预防和调处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4、中心对本辖区内各类社会矛盾纠纷统一登记、统一受理、统一调度、统一管理。
  5、中心对矛盾纠纷实行包调处任务、包调处领导、包调处责任、包调处时限、包调处回访。
  6、中心通过党工委、办事处赋予的分流指派权、协调调度权、检查督办权、管理监督权,负责本辖区内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
  7、中心对辖区内调处工作人员应当定期开展业务培训,加强对中心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中心规范化建设。


 
社会矛盾纠纷受理登记制度  
 

  一、认真听取当事人对纠纷情况的陈述,并按纠纷当事人陈述的内容进行客观、真实、详尽的登记。
  二、对登记的纠纷,分门别类归档,妥善保存,以备复查。
  三、对即将激化的纠纷,可在稳定事态发展的基础上先行调解后补办纠纷登记手续。
  四、登记的内容包括各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具体调解请求、纠纷事由、登记人签名或盖章、登记日期。
  五、对中心受理的各类矛盾纠纷,在登记后予以分流处理。
  六、对重大、复杂的矛盾纠纷在登记后,立即向区排查调处领导组报告情况。

 

新城街道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服务中心矛盾纠纷移送和归口管理制度

  中心对所有接访受理的社会矛盾纠纷,实行一个窗口对外,按照“统一受理、集中梳理、归口管理、依法办理、限期处理”的原则,视情况分流或直接组织调处。
  1、涉及优抚安置、社会救济、婚姻登记、婚姻中介、殡葬管理等矛盾纠纷,由民政办会同当事人所在社区负责调处。
  2、涉及保险、劳动争议、工伤等矛盾纠纷,由劳动保障事务所会同党政办、当事人所在社区负责调处。
  3、有关土地法律、法规和政策,土地的征用和划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土地有偿转让,以及反映滥占滥用耕地等矛盾纠纷,由土地部门会同当事人所在社区负责调处。
  4、城镇建设规划、城镇管理以及拆迁补偿、安置等矛盾纠纷,由项目办会同当事人所在社区负责调处。
  5、消费者权益、商品质量纠纷、经济合同纠纷、市场监督和管理等矛盾纠纷,由企业办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调处。
  6、计划生育方面的矛盾纠纷,由计生办和有关部门、相关社区负责调处。
  7、涉及企业产权改制、安全生产等矛盾纠纷,由安委办和有关部门、相关社区负责调查。涉及上访的矛盾纠纷,由信访办牵头有关部门负责调处。
  8、涉及到其他有关部门的矛盾纠纷,由有关部门负责调处。
  9、涉及治安方面的矛盾纠纷,由派出所(警务室)会同司法所、当事人所在社区负责调处。
  10、其他民事矛盾纠纷由司法所和社区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服务站调处。
  11、上述单位对所属矛盾纠纷必须进行3次以上面对面的调解工作,确实调处不了的,由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服务中心抽调人员协调调处。
  12、重大疑难矛盾纠纷,由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服务中心直接调处。
 
 

新城街道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服务中心联动联调制度
 

  1、涉及到多个部门或跨社区的矛盾纠纷,由中心组织相关单位进行联合调处,相关单位应按照中心要求抽调人员按时参加联合调处工作。
  2、对中心指派分流的矛盾纠纷,相关单位要及时指派领导和具体负责人按时间要求进行调处,不得拒绝推诿。
  3、矛盾纠纷调处实行领导包案负责制,各级领导对中心指派负责的矛盾纠纷应当负责指导、督查或亲自参加调处工作。
  4、中心调处矛盾纠纷时需要有关部门配合支持的,有关部门要积极参与,不得拒绝参与。
  5、矛盾纠纷确因部门决策不当或行政行为不当引起的,相关部门要立即纠正,防止矛盾纠纷激化。
  6、中心实行矛盾纠纷调结报告制度。
 

新城街道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服务中心督查回访制度


  1、定期组织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工作。
  2、对分流指派给有关单位的矛盾纠纷进行跟踪了解,提出调处意见。
  3、走访当事人,了解调解协议履行情况,听取群众对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4、对未调结的矛盾纠纷每月至少组织开展一次以上的继续调处和控制工作。
  5、定期通报有关单位对中心分流指派案件的调处情况。
 
 


新城街道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服务中心档案管理制度
 

  1、中心工作档案包括:(1)调处网络组成人员名册;(2)会议记录、培训记录、业务学习记录;(3)矛盾纠纷受理、分流、调处情况登记薄;(4)矛盾纠纷调解卷宗;(5)中心年度工作计划总结、两次以上矛盾形势分析报告;(6)矛盾纠纷集中排查调处相关材料;(7)其他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
  2、中心直接调处的矛盾纠纷调处结束后,应及时形成卷宗,做到一案一卷。卷宗包括以下内容:(1)卷宗封面;(2)卷宗目录;(3)调解申请书;(4)调查笔录;(5)证据材料;(6)调解笔录;(7)调解协议书;(8)回访记录;(9)附卷材料。
  3、中心调解的简易矛盾纠纷,未制作书面调解协议书的,应填写《矛盾纠纷受理调解登记表》,统一归档。
  4、中心应当根据要求及时认真填写月报表、半年报表和全年报表,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区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各类统计报表应按时间、年限分类装订成册,建立统计档案,妥善保管备查。
  5、矛盾纠纷调处材料应在调处结束后一周内整理归档。每年12月底前完成本年度档案的整理存库工作。

 

新城街道社会矛盾纠纷办结报告制度
  

  一、每月月末的最后一天为调处中心已调结纠纷的统计、汇总、上报日。
  二、重大疑难纠纷适用一事一报、即结即报制。
  三、调解人员应对每一起调结的矛盾纠纷所形成的调解文书材料进行完整、准确、系统的整理,分门别类,及时归 档.
  四、调解人员每调结一起矛盾纠纷,应填写矛盾纠纷调处表,并归档,已调结的重大疑难的矛盾纠纷,应以书面形式向领导汇报。
  五、对区委、区政府指定、督办的矛盾纠纷,调结完毕后,应以书面形式专题报告。
 
 

                          新城街道责任追究制度
      
   对下列纠纷,实行责任倒查追究:
  l、发生五人以上赴京、省、市上访,或十人以上去区上访事件,而所在地社区、企事业单位未能事先推查出来,并上报街道调解中心,或虽已排查出,但未采取有效劝导化解措施的;
  2、因矛盾纠纷排查不清、调处不力,致使群体性事件发生,冲击党、政、司法机关,堵塞交通,非法游行或造成非正常死亡的;
  3、遇群众上访时,不严格执行首问责任制,扯皮推诿,不理不睬,至使当事人到上级机关上访的;
  4、出现突发性事件,社区、单位领导未能在第一时间内到达现场进行调解,致使矛盾恶化,酿成重大治安事件的;
  5、对发生在本辖区(单位)内的矛盾纠纷,在接到街道调处中心分流调处通知书后,有关调解人员或负责人迟迟不到现场调处或以各种理由推托,敷衍调处,导致矛盾扩大激化的;
  6、对区委区政府指定、移交、督办的纠份事件,不接受或接受后不认真调处,导致矛盾纠纷激化的;
  7、其它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应予以责任追究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