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 建筑工程类别划分标准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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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 建筑工程类别划分标准
2008-03-17 12:14:37 本文已公布到博客频道校园·教育分类
 
建筑工程类别划分标准
  工  程  类  别 单位 工   程   类   别 特类 一类 二类 三类 四类 工 业 厂 房 单   层 檐  口  高  度 M ≥25 ≥20 ≥16 ≥9 〈9 跨  度 M ≥30 ≥24 ≥18 ≥15 〈15 多   层 檐  口  高  度 M ≥30 ≥24 ≥18 ≥12 〈12 建  筑  面  积 M2 ≥15000 ≥10000 ≥6000 ≥4000 〈4000 民 用 建 筑 住   宅 檐  口   高  度 M ≥90 ≥60 ≥45 ≥24 〈24 层  数 层 ≥30 ≥20 ≥15 ≥8 〈8 公共建筑 檐 口  高  度   M ≥65 ≥55 ≥40 ≥24 〈24 面  积 M2 ≥15000 ≥10000 ≥6000 ≥4000 〈4000  

 

 

建筑工程类别划分的有关规定:

1.建筑工程类别划分以单位工程为对象,组成单位工程的分项工程,如装饰工程,钢构件分别承发包时,仍以单位工程的类别作为确定分项工程类别的依据。

2.在同一类别工程中有两个特征指标的,凡符合其中之一者,即为该工程的类别。

3.由不同类型工程混合组成的单位工程(如商住楼),按占面积比例最大的工程类别为对象确定工程类别,同一类别的单位工程中有不同的檐口高度和层数,选最高的檐高和层数确定工程类别。

4.附属工程如传达室,民用水加压泵房,围墙,下水道,化粪池,阴井等执行四类工程。

5.装饰工程是指建筑工程综合预算定额装饰册包括的相应项目,其类别按主体建筑工程的类别执行。

6.单独承发包独立土石方工程(包括附属于建筑物及管道的土石方工程和砂基础)执行建筑四类工程,随上部建筑承发包的建筑物附属土石方工程套上部建筑物的工程类别。

7.单位工程有地下室,其类别高套一档,带两层地下室的,单位工程类别不低于一类,带三层(或三层以上)地下室的单位工程类别为特类。

8.已属特类的,符合高套一档条件的也不再高套,仍执行特类工程类别。

9.单位工程中有四分之一的建筑面积对声,光,尘,菌,毒,酸,废气等有特殊要求的单位工程类别按相应的工程类别再高套一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