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委区政府办公室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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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遵义市红花岗区委办公室文件
区办发〔2009〕22号
关于印发《遵义市红花岗区机关效能建设工作制度》和《遵义市红花岗区关于违反机关效能建设“十项制度”和“十不准”的处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街道办事处,区委各工作部门,区级国家机关各工作部门、工作机构,区人武部,各人民团体:
《遵义市红花岗区机关效能建设工作制度》和《遵义市红花岗区关于违反机关效能建设“十项制度”和“十不准”的处理办法》已经区委、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遵义市红花岗区委办公室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3月21日
遵义市红花岗区机关效能建设工作制度
一、政务公开制
(一)政务公开制是指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对本单位的职责、管理规定和权力运行过程及结果予以公开,以保证管理相对人(指到机关单位询问、投诉或者申请办理诉求事项的人员)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制度。
(二)政务公开应遵循以下原则
1、 依法公开;
2、 真实公正;
3、 注重实效;
4、 有利监督。
(三)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基本要求
1、办事方便,提高工作效率;
2、严格依法管理,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3、强化对行政权力运行过程的监督,有效遏制消极腐败现象;
4、进一步落实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
5、以群众满意不满意为衡量工作好坏的重要依据。
(四)政务公开的内容
运用行政权力办理与群众利益相关的各类事项,只要不属于党和国家的机密,都必须公开。公开内容必须具备以下要素:
1、办事职责,包括部门职责、内设相关机构职责、办事人员及其职责;
2、办事依据,即所遵循的法律法规、决议、决定以及有关指标,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
3、办事条件,即办事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及必备的文件资料;
4、办事程序,包括办事过程、顺序和时限等;
5、办事纪律,包括纪律规定、监督办理和责任追究等;
6、办事结果,包括办事的最后结果、应达到的标准和对违章违规行为的处置结果等;
7、服务承诺的监督方式,对违诺的处理办法及处理结果等。
(五)政务公开的基本形式
1、通过宣传资料和《办事指南》公开;
2、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公开;
3、通过新闻发布会、民主评议会、征求意见会、质询听证会公开;
4、运用电子屏幕、触摸屏、政府网站公开;
5、通过服务大厅公开栏、办事窗口等形式公开;
6、利用适合行业和工作特点、群众喜闻乐见的其他形式公开。
(六)对不认真执行政务公开制度的,按照机关效能建设有关规定处理。
二、服务承诺制
(一)服务承诺制是指单位或部门根据职能要求,将对外服务的内容、程序、时限以及服务标准等事项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承诺事项的落实,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的制度。
(二)服务承诺的主要内容
1、简化办事程序。承诺的办事程序要科学、合理、简便、易行,办事必备条件具体、明确,最大限度方便管理相对人。
2、缩短办事时限。对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手续齐全的诉求事项应及时办理;不能及时办理的要限时办结。
3、提供优质服务。机关工作人员应增强宗旨意识和责任意识,做到语言文明、热情周到,努力为管理相对人提供优质服务;
4、其它服务承诺。要联系本单位、部门实际,对作风、监督、收费等方面作出服务承诺。
(三)对违反本制度并经查实的,根据情节轻重,按机关效能建设的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三、限时办结制
(一)限时办结制是指管理相对人到机关办事,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手续齐全的前提下,经办单位或经办人应在规定或承诺的时限内办结其所诉求事项的制度。
(二)各单位要根据职责要求,科学、合理地确定所承办事项的办理时限。
(三)对即办事项,经办人在管理相对人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要及时予以办理,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或刁难。
(四)对限时办理的事项,经办人应即时对管理相对人申报的材料和有关手续进行审核,并出具收件回执单,写明所收材料名称、页数、办结取件时间及经办人。
(五)对管理相对人诉求事项,经办人无正当理由不准延时办理。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延时办理的,经办人要按照职责规定报有关领导审批,并告知管理相对人延时办理的理由。
(六)对违反本制度并经查实的,根据情节轻重,按机关效能建设的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四、否定报备制
(一)否定报备制是指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各项业务中,认为管理相对人的诉求事项违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决定不予办理的事项,要实行登记备案或请示报告的制度。
(二)经办人对管理相对人的诉求事项要严格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认真检查核对,对确实需要否定并属于职权管辖范围内的事项,才能予以否定,并进行登记备案。
(三)属于超越经办人权限的事项,经办人员没有否定权,应及时请示领导,不得随意或滥用职权给予否定。领导接到否定的请示报告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依法提出处理意见。
(四)对经核实符合否定条件的诉求事项,由经办人填写《否定报备登记表》。主要内容包括:审办单位或审办人姓名、联系电话、审办事项、否定的理由及依据、领导审批意见等。《否定报备登记表》要与审办材料一起存档备查。
(五)否定报备必须按规定或承诺的时间办结,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管理相对人。
(六)管理相对人要求退还被否定的审办材料的,应当退还。退还材料时管理相对人应出示身份证明材料并签收备查。
(七)对违反本制度并经查实的,根据情节轻重,按机关效能建设的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五、首问责任制
(一)首问责任制是指管理相对人到机关或打电话到机关办事  (含举报、投诉、咨询、查询等),接受询问的首位机关工作人员(以下简称首问人)必须负责解答、办理或交经办科室(人)办理的制度。
(二)首问人要熟悉本单位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要热情周到、用语文明;要牢固树立宗旨意识,切实为管理相对人着想,不得拖拉推诿,应充分体现机关干部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精神风貌。
(三)首问人的责任
1、属于首问人职责范围的,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要一次性告知办理的有关事项、需要补充或携带的材料,以及如何办理等,并耐心解答对方的询问;
2、不属于首问人职责范围,但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首问人要主动告知或引导到有关经办科室,经办科室无人时,应告知经办科室的联系电话或联系人。属于本科室职责范围的,当具体经办人不在时,首问人应先接下管理相对人需要办理的事项及材料,并记下管理相对人的联系电话,再交经办人及时办理;
3、不属于本单位或本部门职责范围的,首问人应告知或尽可能提供必要帮助;
4、属于电话咨询的,首问人应按上述原则给予答复;属于举报或投诉的,首问人应将反映的事项、举报或投诉人姓名、联系电话等要素记录在册,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四)对违反本制度并经查实的,根据情节轻重,按机关效能建设的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六、一次性告知制
(一)一次性告知制是指管理相对人到机关办事或电话咨询有关办理事宜时,经办人必须一次性告知其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所需的全部材料以及不予办理理由的制度。
(二)对管理相对人要求办理的事项,经办人应当场审核其有关手续和材料,对应即时办理的事项要及时办理;对手续、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其所需补全的手续和材料;管理相对人按照书面告知的要求补全手续和材料后,经办人应当及时予以办理。
(三)对管理相对人所办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或相关手续、材料不清楚,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等特殊情况,经办人应及时帮助其咨询了解或请示报告,并将结果告知当事人,不能推诿。
(四)对需一次性告知的事项,除电话咨询可用口头一次性告知外,其余都要以书面的形式告知当事人,并存档备查。
(五)对违反本制度并经查实的,根据情节轻重,按机关效能建设的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七、岗位目标责任制
(一)岗位目标责任制是指各机关单位、部门按照“三定”方案确定的总体职责、科室职能和职位说明书,将本单位、部门、科室以及每个岗位的职责、任务、目标要求等内容具体化,并要求落实责任的制度。
(二)各单位必须按照机关效能建设要求,建立健全岗位目标责任制。
(三)岗位目标责任制的制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1、因事设岗、职责相称;
2、权责一致、责任分明;
3、任务清楚、要求明确;
4、责任到人、便于考核。
(四)领导岗位要明确一岗双责的要求,既要抓好业务工作,又要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做好干部职工的思想工作。
(五)岗位目标责任人因出差、开会、培训、请假等原因离岗,其职责必须有人代替履行,不能因为责任人离岗而使工作停滞。
(六)岗位目标责任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单位、部门的总体职能;
2、内设科室的主要职责;
3、具体岗位的设置及其职责;
4、具体岗位的责任人。
(七)各单位要建立岗位目标责任制考评、检查制度,要将岗位目标责任制列为年终考核的主要内容,年终每个岗位责任人要将履行岗位责任的情况纳入个人总结内容,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接受评议。
(八)对违反本制度并经查实的,根据情节轻重,按机关效能建设的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八、持证上岗制
(一)持证上岗制是指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履行工作职责,方便服务群众、接受群众监督,表明所在岗位需配证上岗的制度。
(二)上岗证应写明持证人姓名、单位、职务、政治面貌等内容。
(三)在工作时间内,持证人必须佩戴上岗证,并保持上岗证的整洁。
(四)持证人调离岗位后,颁证单位应及时将上岗证收回。
(五)持证人不得将上岗证借给他人使用,不得有意损坏。
(六)对新调入工作人员或长期借用人员(借用期半年以上)应及时制发上岗证。
九、绩效考评制
(一)绩效考评制是指对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发挥职能、工作实效、行为规范等指标进行定性、定量考评和监控管理的制度。
(二)绩效考评要根据《遵义市机关效能建设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考评工作方案及量化标准。
(三)绩效考评内容
1、对单位的绩效考评,主要内容包括年度工作目标、履行职责、廉政建设、工作效率等四个方面的内容;
2、对机关工作人员的绩效考评,主要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德”:着重考核政治理论学习、组织纪律观念、团结协作、依法行政、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能”:着重考核组织能力、业务能力、政策水平等;“勤”:着重考核事业心、责任感、办事效率、出勤率等;“绩”:着重考核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四)绩效考评办法。绩效考评采取定量考评与定性考评、年终考核与组织核查、领导评议与群众评议相结合的办法。
1、定量考评。将绩效考评内容细化为科学、量化、操作性强的考评指标体系,并制定合理的量化标准;
2、定性考评。对暂时无法量化但必须考评的内容,要细化考评标准,提高定性考评的可操作性;
3、年终考核。由绩效考评工作小组组织人员根据考评内容和标准,对考评对象履行职责、发挥效能和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估打分,作为最终考评结果的主要依据;
4、群众评议。运用抽样调查等统计调查方法,组织管理相对人对机关单位和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廉政勤政、工作效能等方面进行评议的方法,评议结果作为政务绩效考评的依据之一;
5、领导评议。由分管领导对所分管的单位、部门或工作人员的绩效进行量化评分;
6、组织核查。对绩效考评不合格的单位、个人组织核查,提高绩效考评结果的准确性。
(五)考评结果与评先评优、晋级升职、物质奖励和精神鼓励相结合。
十、失职责任追究制
(一)失职责任追究制是指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故意或存在重大过失,致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损失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的制度。
(二)失职的种类
1、不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完成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贻误工作,损害经济发展环境造成恶劣影响或损失的;
2、对分管范围内的工作人员发生效率低下、作风恶劣、违纪、违规等问题长期失察、管理措施不力或放任不管的;
3、在工作中不负责任,造成严重事故或国家集体财物被盗窃、诈骗、浪费的;
4、在工作中作风拖拉、办事不力、推诿扯皮,造成国家、集体和个人经济损失的;
5、本部门存在的问题不认真解决,致使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失职类错误。
(三)对违反本制度并经查实的,根据情节轻重,按机关效能建设的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遵义市红花岗区关于违反机关效能建设
“十项制度”和“十不准”的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完善监督机制,确保我区机关效能建设“十项制度”、“十不准”落到实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家公务员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效能建设“十项制度”
1、政务公开制;2、服务承诺制;3、限时办结制;4、否定报备制;5、首问责任制;6、一次性告知制;7、岗位目标责任制;8、持证上岗制;9、绩效考评制;10、失职责任追究制。
第三条   效能建设“十不准”
1、不准阳奉阴违、自行其是;
2、不准弄虚作假、与民争利;
3、不准独断专行、软弱放任;
4、不准奢侈浪费、挥霍公款;
5、不准滥用职权、吃拿卡要;
6、不准办事拖拉、态度粗暴;
7、不准推诿扯皮、贻误工作;
8、不准迟到早退、擅自离岗;
9、不准上班娱乐、串岗聊天;
10、不准上班饮酒、就餐睡觉。
第四条  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认真执行“十项制度”和“十不准”, 情节轻微的给予诫勉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效能告诫,情节严重的给予党政纪处理。
第五条  诫勉教育、效能告诫是指按照有关规定对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批评教育的一种方式。
第六条  对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诫勉教育、效能告诫、党政纪处理按照管理权限组织实施。
第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的,应给予诫勉教育,情节较重的,应给予效能告诫。
(一)不严格遵守考勤制度,上、下班迟到早退,擅自离岗的;
(二)上班时间串岗聊天、饮酒、就餐、睡觉或进行娱乐活动的;
(三)不佩证上岗,经指出不改正的;
(四)不按规定执行值班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的;
(五)不认真执行否定报备制,对不予办理的事项未实行登记备案或请示报告的;
(六)不认真执行首问责任制或不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贻误工作的;
(七)其它需要给予诫勉教育的。
第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的,应给予效能告诫,情节较重的,应给予党政纪处理。
(一)不认真执行党委、政府的决定、命令,阳奉阴违,自行其是的;
(二)工作不实、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的;
(三)工作敷衍塞责,推诿扯皮,不认真履行职责的;
(四)损害群众利益,与民争利的;
(五)滥用职权、吃拿卡要的;
(六)不认真执行服务承诺制,办事拖拉,态度粗暴的;
(七)其它需要给予效能告诫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对单位主要领导人进行效能告诫。
(一)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独断专行,影响工作有效开展的;
(二)政务公开工作开展不力,单位的职责、管理规定和权力运行过程及结果未及时全面公开的(涉及党和国家机密的除外);
(三)对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发挥职能、工作实效、行为规范等未进行定性、定量考评和监控管理的;
(四)不严格执行公务接待规定,奢侈浪费、挥霍公款的;
(五)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应给予诫勉教育或效能告诫未给予的;
(六)对转、交办投诉件,不认真办理,拖延、隐瞒、不处理的。
第十条  对需要给予诫勉教育或效能告诫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由所在单位或区效能办作出。
第十一条  宣布诫勉教育或效能告诫决定时,作出决定的机关应与被诫勉或告诫的对象谈话,并发给诫勉教育、效能告诫书。诫勉教育或效能告诫的材料要存入本单位文书档案,并抄送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
第十二条  机关工作人员一年内被诫勉教育一次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一年内被诫勉教育二次或效能告诫一次的,当年年度考核应定为不称职,扣发当年年终考核奖,不能提任或者推荐为后备干部,所在单位应予以调整工作岗位。调整岗位一年内再被效能告诫的,参照《国家公务员辞退暂行规定》予以辞退。
第十三条  机关工作人员对效能告诫不服的,有申诉的权利。可在收到《效能告诫书》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向作出效能告诫的机关或监察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受理机关应在收到书面申诉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维持或撤销的决定,并给予书面答复,但申诉期间不停止原效能告诫的执行。
第十四条  对模范遵守《区机关效能建设工作制度》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由区机关效能建设办公室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五条  机关工作人员因违反本暂行办法被调换岗位或辞退的,作出决定的机关应按管理权限做出处理决定书,报区机关效能建设办公室、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备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镇、街道办事处,区委各工作部门,区级国家机关各工作部门、工作机构,区人武部,各人民团体及其工作人员(区属事业单位、临时办事机构参照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效能建设 制度 通知
抄送:
中共遵义市红花岗区委办公室    2009年3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