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多次非正常上访或被劳教(南方都市报 2009-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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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多次非正常上访或被劳教

明确列出14种“非正常上访行为”,包括自杀式信访或在市民中心非法聚集、滞留等

类别:社会民生 作者:王莹 原创 浏览量:1013  发布时间:2009-11-11
版次:SA01 版名:深圳读本 封面 稿源:南方都市报  

    本报讯 (记者 王莹)针对目前信访中存在的一些过激以及影响到社会秩序的行为,深圳日前发布了《关于依法处理非正常上访行为的通知》,明确列出包括在市委市政府办公场所外聚集、滞留等14种非正常信访行为。对于多次非正常上访行为人,除予以行政拘留、追究刑事责任等之外,《通知》规定,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将予以进行劳动教养。

    对于明确规定的非正常上访行为实施人,《通知》则提出,首次非正常上访的人员经过劝诫告知后再次非正常上访,符合相关规定的,予以警告处罚;对两次非正常上访的上访者,处罚后再次非正常上访,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曾经因非正常上访被拘留过,再次进行非正常上访者,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依照《劳动教养试行办法》予以劳动教养。其中,对个人和群体非正常上访中组织、鼓动、策划等首要分子及主要参加者,将依法从重处罚。

    在对《通知》出台原因进行解释时,发布机构表示,目前一些社会问题和社会矛盾,大量以信访形式表现出来,在大部分信访人都能自觉遵守国家相关规定进行信访活动的同时,也有一些人抱着“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不闹不解决”的心态,采用包括在国家机关门前聚集、举标语、呼口号、组织大规模非法集会、堵塞交通要道等超出正常信访活动范畴的方式,扰乱了正常的社会公共秩序,如果不采取措施加以整治,势必会愈演愈烈,从而影响社会稳定。

    《通知》也提出,应当引导信访人以正确形式行使自己正常的信访权利,各部门既要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也需对信访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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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种“非正常上访行为”

    ●到北京中南海、天安门、新华门、外国驻华使(领)馆等政治敏感地区和省、市、区党政机关等非《信访条例》规定的信访场所信访的行为。

    ●未经批准在市委、市民中心等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及其周边地区、市民广场等重要场所或会展中心等重大活动期间的主要场所,非法聚集、滞留、围堵出入口、游行、示威或者其他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信访时采取呼喊口号、打横幅、穿状衣、出示状纸、散发上访材料、静坐等方式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滞留、占据信访接待场所,或者将老人、病人、残疾人、婴幼儿及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行为。

    ●以信访为名,阻挠干扰企事业单位生产、工作、教学、科研等正常活动的行为。

    ●信访时出现拦截、强登机动车辆,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或者堵塞道路、阻断交通等破坏交通秩序的行为。

    ●信访时采取自伤、自残、自杀、跳楼,或采取传播艾滋病等传染性疾病、摆放尸体、骨灰盒等容易造成公众心理恐慌的手段相要挟的行为。

    ●信访时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和爆炸物品、剧毒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放射性物品、传染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行为。

    ●信访时纠缠、侮辱、围攻、殴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扬言实施杀人、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品等恐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其家属人身安全,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伤害他人的行为。

    ●信访时无理取闹、扰乱工作秩序,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行为。

    ●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教唆、幕后操纵他人上访的行为。

    ●信访时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行为。

    ●信访时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行为。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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