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论:长江救人事件中的政府责任仍未充分检讨(南方都市报 2009-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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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论]长江救人事件中的政府责任仍未充分检讨

类别:时事评论 作者:南都社论 原创 浏览量:1434  发布时间:2009-11-08
版次:AA02 版名:社论 稿源:南方都市报  

    昨日,湖北荆州市政府就“10·24长江大学学生救人事件”公布调查结果。其主要结论为事件现场不存在见死不救的情况;有关部门实施了积极救援行动;有4艘船只参与了打捞;长江大学与八凌打捞公司的尸体打捞协议系民事行为,但打捞公司人员的言行明显违背社会公德。荆州市政府强烈谴责这种唯利是图的不道德行为,并认定其中一人构成敲诈勒索,依法将其治安拘留15天,处1000元罚款。

    长江上的这起突发安全事故,至此似乎就要画上句号。为了抢救两位落水少年,14位大学生与3名冬泳队老人奋不顾身,最终3位年轻大学生遇难。事态此后分双线发展,一方面舆论追思遇难大学生的英勇举动,见义勇为的道德热流深入人心;另一方面,事件细节不断披露,渔船见死不救,打捞者牵尸要价等说法和场景刺疼人心。至圣与至伪的道德张力鲜明呈现,成为事件后续的发展基调。

    然而,直至调查结论公布,事件尚缺另一幕补白,那就是充分检讨政府部门在此事件中的公共责任。斯人已逝,英气长存。长江救人事件既有道德激越的一面,也有公共反思的一面,甚至后者对现实的改善和增进更富意义。因为其暴露出来的公共管理问题,已经远远超出荆州一地,从而具备了反思政府公共管理和公共政策的标本意义。

    反思问题之一,就是一地水域安全事件中的打捞责任,到底是政府的公共责任,还是逝者家属的私人责任。长江救人事件中,尽管历经舆论的重重发酵,各种声音难以尽述。但这一基本问题,并未得到清晰明确的解释。事件中的打捞环节,最后以长江大学支付3.6万元打捞费给八凌公司而告终。打捞成本的实际承担者,表明打捞责任的最终归属是私人责任,而并不是政府的公共责任,否则,支付3.6万元的就应该是当地政府而非长江大学。

    但我们认为,打捞一地水域安全事件中的死难者,不管其是见义勇为而牺牲,还是消极厌世而自杀,都应该成为政府担负的公共责任,应该承担打捞成本。于前者,是由政府代行生者共同的道德义务;于后者,也是体现政府对死者的人道关怀。至于是由政府海事部门、水务部门或警务部门来承担这种公共责任,还是政府自身组织打捞、向专业打捞公司购买服务或制定政府指导价格,这些都是具体的责任承担方式。只要明确了这种责任归属,这些都可迎刃而解。

    湖北荆州救人事件中,八凌打捞公司的赢利模式与赢利手段之所以饱受批评,与政府对此领域的公共责任不明确直接相关。死难者没于水底,除非因异常特殊的原因不得不放弃,打捞成为一种必然。就此而言,这称得上是准公共产品。如果政府不能直接提供这种公共服务,就应该尝试引入规范的市场力量来提供这种服务。否则,就会在道德沦丧和市场混乱的双重夹击之下,陷生民于不义之中。

    长江救人事件中的种种巧合,使其成为瞩目的新闻事件,从而也以特殊的方式获得了解决。但事实上,有未经证实的数据表明,湖北荆州的同一江段每年有二三十人溺亡。至于全国各地累计,数字必定惊人得多。这些普通人的生命故事,在政府公共责任缺失的状况下,也许都静默无声地经受了精神上的重压和经济上的掠夺。如果不就此完善这种救援和打捞机制,于生者和死者都是一种折磨。

    湖北荆州市政府事后提供的政策改进,是在出事江段设立两个公益救助岗位,由政府聘请人员担任救生员。但如何解决水域死难者的打捞问题,并未提出任何方案。事实上,如果政府对死者尚无责任和恻隐之心,又何来确保生者万分紧急时的及时施救?打捞已无时间紧迫,施救却是分秒必争,这种更高难度的公共服务,政府又如何能确保提供?也许,与纷繁复杂的其它社会问题相比,水域死难者的打捞责任问题只是小概率事件引发的偶然争议。但正是在这些公共政策的细节之处,道德激越背后的现实改进才有可能。

    http://gcontent.nddaily.com/1/d9/1d94108e907bb831/Blog/ec4/b4d9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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