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琳:别忘了消协也是一个社会团体(南方都市报 2007-8-26)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0 07:51:00
别忘了消协也是一个社会团体   2007-08-25 10:24:36  来源: 南方都市报   作者:

  

  ■中国观察之王琳专栏  
  
  “315投诉网”最近在两起名誉侵权官司中败诉,虽然案件的最终结果还要等二审落判。但“3·15”是否专属某组织所有及网上自由投诉到底合不合法的争论,却已成为超越了两宗个案的社会议题(《羊城晚报》8月23日)。

  这里的“315投诉网”并非由我们熟知的“消协”所主办,而是某文化公司的旗下网站。但“315投诉网”也像消协一样,接受公众投诉。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副秘书长陈良波在“白大夫”案一审后就强调说,“除了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的官方网站www.cc315.org之外,所有打着315标志的网站都跟消委会没有任何关系,也不是广东省、广州市工商部门的派驻机构,都没有受理消费者投诉的权力。”

  广东省消委负责人的及时声明及与“315投诉网”划清界限是可以理解的,但将自己视为“工商部门的派驻机构”并认为其他网站“都没有受理消费者投诉的权力”,却有待商榷。

  首先,不管消委实际上是不是工商部门的派驻机构,但在法律上,它不应该是。消协,全称为“消费者协会”或“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消委,全称为“消费者委员会”。无论是“协会”,还是“委员会”,都是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并致力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在应然形态上,它们本属于民间组织,但在实然形态上,却又被官方化或被半官方化了。消协的“去行政化”将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未来的发展趋势,广东省消委其实无需将自己“矮化”为行政部门的一个派出机构。作为社会团体或民间组织,广东省消委理应成为消费者自己的组织,成为一个与行政机关地位平等——当然,也与其他民间组织地位平等的社会团体。

  其次,广东省消委作为一个社会团体,无权垄断消费者投诉的受理权,也无权宣布其他机构没有受理投诉权。受理消费者投诉既是一项行政公权力,又是一项社会公权力。工商、质监、药监等行政部门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应受理消费者的相应投诉,并作出处理。合法的社会团体或民间组织,也可以在法律的范围内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以自己的名义开展维权活动。消协在行使社会公权力上与其他民间组织相比,本不应享有任何法律之外的特权。

  在大多数国家,从事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组织都不止一个。美国的此类组织用多如牛毛来形容也不为过。诸如鼎鼎大名的美国消费者利益委员会(ACBC)以及美国消费者联盟(ACL),都不会因为自己树大根深、历史悠久就否认其他新诞生的消费者权益组织的受理投诉权。美国这些维权组织必须依赖其自身卓有成效的工作,才能在广大消费者心中赢得尊敬和信任——很难想象,一个靠行政供给并在行政荫庇下的民间组织能够充分发挥其作用。

  当然了,长期以来我们似乎已经习惯了消协“一枝独秀”,以至于产生了“受理消费者投诉就是消协独享的权力”这一假象,这恰恰说明我们的消费者维权运动还不成熟,不健康。“3·15”也并非消协独享的标识。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于1983年确定每年的3月15日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也就是说,这是一个属于所有消费者的日子,而不是属于“中国消协”或“广东省消委”的日子。推进消费者维权,就应该把消协、消委都推向社会,同时允许更多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存在,让这些社会团体能真正接受社会的检验。

  中国太需要新的消费者维权组织了,但这也并不表示中国需要太多的“315投诉网”。作为社会团体的消费者维权组织是非营利机构,而非商业机构。如果有的商业机构只是看中“3·15”的标识意义,并试图通过受理消费者投诉来营利,那就是另一个问题。比方说,有网站以发布某知名企业的负面消息为手段,威胁企业对网站缴纳“赎金”或投入一定的广告费,这就是典型的敲诈勒索,而不是为消费者维权。一个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机构,当然是无权受理消费者对另一家公司的投诉的。在个案上,“315投诉网”的所作所为该如何定性、是否应追究其责任,都应由法院来裁决,笔者无意置喙。只是应提醒的是,即便“315投诉网”在二审中同样败诉,也并不意味着消协就拥有了接受消费者投诉的垄断权。

  别忘了,消协也是一个社会团体,作为社会公权力的受理消费者投诉权是不能被某一家社会团体收入囊中的。

  (作者系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http://www.nanfangdaily.com.cn/southnews/spqy/200708250298.as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