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兴东,我为你对知识产权的无知感到脸红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19 18:52:26
方兴东,我为你对知识产权的无知感到脸红    [原创 2005-09-27 08:06:34 | 发表者: 格瓦拉007] 
方兴东的最新文章百度败诉是互联网产业的败诉,是全体网民的败诉,我看完后想说一句:方兴东,我为你对知识产权的无知感到脸红。老方这种只提论点无论据支持的文章为我所鄙夷。
先把部分段落摘抄如下予以批判
一、“这个胜利的代价是以互联网产业利益和广大网民的利益作为代价的。因此,百度败诉不仅仅是一家公司的败诉,而是整个互联网产业的败诉,是所有网民的败诉”。
不知道方兴东的这个结论是怎么得出来的,我想,首先,百度不等于互联网产业,“所有网民的败诉”是典型的文革和冷战式思维,不过也符合老方一贯的“起来,挑战微软霸权”式思维模式,就是扯虎皮当大旗,这次是“所有网民”。
二、链接是互联网第一功能,是互联网的基本生命线,链接的基本自由和开放是互联网力量的根本保障,也是发展的基本动力。想想看,如果没有链接,互联网将会是什么样子?互联网的链接受到极大的制约和限制,互联网将会是什么样子?
“链接侵权”(不管是深度链接还是浅度链接)的判例的确是版权保护者值得庆功的重大胜利,却也是互联网基本链接自由的极大丧失作为代价。也就是说,以后任何人在使用“链接”功能的时候,都必须要有法院一样的鉴别能力,能够判断被链接的内容是否非法。否则,就不要轻易使用“链接”功能,因为一旦被链接对象属于非法(音乐也好,文章也好,所有链接的内容都要考虑法律问题),你也将受到法律制裁。互联网最基本的自由将因为如此荒谬的判例而丧失,每一个使用链接的人都将失去基本的法律安全感。这对于互联网,对于网民,将会是多么巨大的损失。
老方在这里又偷换了概念,百度一审败诉主要是因为其提供的链接有大量的无版权音乐,而百度作为搜索服务提供商并没有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这与“链接的基本自由和开放是互联网力量的根本保障”并不矛盾,难道百度败诉了我们写文章都不能加链接了吗?如果百度提供的地址是有版权的链接,会存在这种问题吗?百度可能没有义务去查清楚每一条链接涉及的版权,但是负有以下义务:
1、若版权人(如唱片业巨头)提示百度其搜索到的MP3链接侵权,那百度有删除链接的义务。
2、若版权人提供了相关歌曲的正确的MP3链接地址,百度有义务删除该歌曲的其他盗版链接,因为版权是唯一的。事实上,经过这次诉讼,百度已经意识到了与唱片公司合作的重要性,百度为双方发展所描绘的“可能的做法”是:敦促和帮助各娱乐唱片公司建立自己的网络平台,百度则“在mp3频道里面,建立起一个很好的指标平台,创立专区,每一个专区会有唱片公司,可以直接链接到唱片公司自己的网站上面”。换言之,就是用百度的力量将用户指引到正版的平台,用百度的流量带动这些公司网页的访问量增加。
百度都在做出改变,老方为何食古不化?莫非有无法启齿的利益作怪?
三、保护音乐,追究到上传未经授权的音乐的源头就已经足够,为什么还要伸向严重危害“链接”自由的极端?“小利益,大损失”,这样荒谬的结果居然无人质疑。
老方的这个观点属于浑水摸鱼,的确,“保护音乐,追究到上传未经授权的音乐的源头就已经足够”,但是如果有公司非善意的让用户轻易获取盗版音乐,为虎作伥者是否该受到惩罚?我想从法律角度讲,对于“赃物”来讲,从来都是既追究偷窃者也追究赃物分销者,尤其是在知情的情况下的非善意的赃物分销者,我想,对于中国音乐版权的网络盗版情况有多严重,百度不会不知道吧?对于百度来讲,至少应该负“放任”传播之责任。“链接”的确没有错误,但是链接的提供方式是什么当然不一样,百度并没有因为“分销”这些盗版MP3直接获利,但是很明显他们间接获得了利益,因为在百度的所有搜索业务中,MP3搜索流量是第一位的,而且百度也在搜索页面的右侧加入了广告。
从另一个角度讲,如果我出于个人使用加了某个没有版权的MP3的链接,唱片业巨头也会追究我的侵权责任吗?我以《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六)款来回答以上问题: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抛开唱片业巨头起诉我的成本很高以外,我想作为单个个体的非商业性使用,并不真正涉及到侵权,就像为“教学”可以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一样。所以保护音乐版权并非要追究到个人,也并非“所有网民的败诉”,而是商业性的贩赃买赃者的败诉。
四、可惜,少数版权人的利益有着媒体界、司法界、学术界等各方力量的推动,中国知识产权领域的知识分子也基本完成了与市场利益群体的合流与合谋。而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的另一端——公共利益,却失去了基本的舆论力量。
老方又扛起了维护公共利益的大旗,公共利益是什么?是在盗版音乐中狂欢,然后让合法的版权人枯竭而死?合法的版权人是不是公众的一部分?再就是少数版权人的阴谋论,不知道老方有什么证据支持?我想一审败诉,从百度方面讲并没有提及其在司法方面遭遇任何不公正,而作为纳斯达克上市的百度是否出于弱势地位?可能涉及MP3搜索的互联网公司出于弱势地位吗,新浪弱势吗?
作为新一代博客媒体的构建者,作为一个公众人物,方兴东对知识产权如此的认识只会让人脸红。从方的全文看,满篇渗透着互联网不需尊重知识产权的论调,而且拿着公共利益这面虎皮做大旗,何其可恶!
每个国家在知识产权的立法过程中,固然要考虑本国国情,也就是方兴东所说的“这种保护必须是合理的程度,是各方利益的基本平衡”。美国当年知识产权的立法轨迹也清晰的说明了这一点,我们知道,美国关于著作权的立法是大大晚于专利权的立法,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美国独立尤其是南北战争后,科技发明的进程大大加快,而当时美国的的文化主要靠从欧洲输入,美国没有保护著作权的内在动力。但目前中国的情况是已经有相对完善的知识产权立法,是“有法可依”,盗版猖獗一个重要原因是在执法环节,与美国当时的状况并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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