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搞的底线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3 23:48:37
 恶搞的底线 刷新               标签: [ 原创 2008-06-25 10:42:20] 作者:《法制与新闻》杂志       此日记引用地址:http://blog.people.com.cn/blog/trackback.do?wlog_id=1214361813832241 □ 本刊视点 □

  上世纪九十年代的香港电影《大话西游》红遍大江南北,其搞怪的情节、颠覆式的嬉笑怒骂让不少年轻人争相模仿。互联网的快速发展更是为这种寓讽刺于搞笑的文化提供了沃土。它对社会丑恶现象的冷嘲热讽,让人们在笑出眼泪的同时大呼过瘾;它对道貌岸然之徒的无情揭露,使人们在暴笑中找到了共鸣。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讽刺捉弄的范围急速扩大。从“网络小胖”到“馒头血案”,从德国总理默克尔的“哺乳照”到奥运中国印变成了男女厕所的标识,而时下网民更是张嘴闭嘴“很黄很暴力”、“很傻很天真”这类时髦语句。网上的此类恶作剧已经不再以讽刺社会不良现象为目的,似乎纯粹是为了搞笑和迎合网民。至于被捉弄的对象,“网络天才”们已经不再关心。不知道从什么时候开始,人们为这种“文化”起了一个很贴切的名字——“恶搞”。

  (本刊记者)王娈/文

  “恶搞”现状

  据了解,“恶搞”文化又称作Kuso文化,是一种经典的网上次文化,由日本的游戏界传入台湾,成为了台湾BBS网络上一种特殊的文化。这种新文化又经由网络传到香港,继而流行内地。虽然“恶”字充满了贬义的味道,但是多数情况下,“恶搞”并不应该被人们“打入地狱”。“恶搞”其实是人们用一种比较极端的方式来表达对某些人和事的不赞同或极度不赞同。例如一些国家的政客在竞选的时候往往会说一些貌似中肯的话或开一些不切实际的“空头支票”,这些人往往会成为网民们“恶搞”的对象。

  虽然“恶搞”文化由外传入,但我国网民的“天赋”使该文化在中国的发展颇有“青出于蓝”的趋势。《大话三国》、《世界杯》、《大宋新闻联播》等搞笑Flash系列成为了“经典”,同时也证明了中国网民的幽默能力。但是随着“网络小胖”进入人们的视线,被“恶搞”的对象开始从历史人物和虚拟空间变成现实世界中的真人真事。“当时,看到网络小胖被移花接木的各种照片,感觉太好玩了,不过笑完之后也会慨叹一下,被人家这样捉弄,这孩子要承受多大的心理压力呀。”在北京从事会计工作的周小姐这样说道。据了解,被人们称为“网络小胖”的人,是上海一名中专学生。不知是何时,也不知是谁把他的一张蔑视状表情的照片放到网络上,结果好事者开始把他的头像替换成微笑的蒙娜丽莎、诡异的加勒比海盗甚至超人。被篡改过的照片极尽搞笑之能事,虽然已经过去几年了,但是所有的被采访者依然对此记忆犹新。“网络小胖”只是个开始,此后越来越多的真人真事开始成为人们疯狂取笑和娱乐的对象。

  某媒体在2007年12月27日播出一段抨击不良网络视听节目的报道,其中采访了一位北京某小学的女生。这个女生语出惊人,对着话筒说道:“上次我查资料,忽然蹦出一个网页,很黄很暴力,我马上把它给关了。”该女生绝对想不到自己不经意的一句话立刻成为千百万网民的笑料,“很黄很暴力”以极其迅猛的速度在整个互联网传播开来,成为2008年最火爆的一句短语。恶搞者迅速利用“搜索引擎”把该女孩的真实身份给挖了出来,接着带有该女孩真实姓名的各种Flash、短片以及拼接的图片开始在网络中肆意传播,这些“作品”都是以该女孩和“很黄很暴力”为搞笑由头的。因为该事件的当事人是一个仅仅13岁的孩子,所以无情的“恶搞”引起了广大公众的反感。“孩子是无辜的,我能理解网民们为什么要‘恶搞’这件事,作为一个13岁的孩子说出那样的话确实让人有点难以置信,有人会认为这是事先准备好的台词,但是无论真假,孩子不应该成为被取笑的对象,即便人们的猜测是真的,她也只是个顺从的木偶而已,大人们应该对孩子宽容一些。”家住北京市海淀区的范先生这样向本刊记者说。

  如果说“很黄很暴力”事件针对的是个人,那么“城管释义”和“公安分尸”恶搞的对象就是一个集体,一个国家职能部门。2008年4月,“百度百科”中有网友对“城管”一词给出了“恶搞”式的解释——①名词:专门欺压租不起商铺、办不起执照的商贩以及其他弱势群体的黑社会组织。②形容词:形容残暴、血腥、恐怖。例句:你也太城管了!③动词:等同于打、砸、抢。这样以偏概全的释义让大家啼笑皆非。然而,不仅是城管部门,公安部门也难逃被“恶搞”的厄运。2008年5月8日,广东省东莞市靠近文化广场公交站台的一侧,原来标有“公安分局”字样的指示牌被人涂改成了“公安分尸”,结果被网友拍成照片,并在网上迅速传播开来。

  无论是集体还是个人,相信谁都不愿意自己成为被“恶搞”的对象,然而恶搞者仍然在肆无忌惮地进行着自己的“创作”。那么有什么能让这些“艺术家”们在发表自己的“作品”之前有些许的犹豫呢,我们能够想到的只有法律。

  如何界定违法

  2008年1月17日,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的新闻发布会上,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副署长、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针对“很黄很暴力”事件表示,对网络“恶搞”的行为,也需要做一些法律上的区别和界定。他认为:“有一些‘恶搞’行为属于娱乐性的,而且当事人彼此都不介意,也不一定要深追究责任。但是对作品的使用量如果过大,也没有经过许可,或者‘恶搞’的内容对当事人的名誉、对当事人的人身产生了负面作用,这样的行为是不提倡的,如果权利人主张权利,需要通过法律程序。这是一种民事行为,需要由法院界定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而具体到此次事件,由于网上流传的多数图片中都清楚地标有该女孩的真实姓名,所以不少人认为它对当事人的名誉造成了相当的负面影响。“虽然,可以肯定有些网友的‘恶搞’已经对当事人的名誉造成了损害,但是要想通过法律程序来解决问题存在取证上的困难。因为在网络上根本无法找到此事件的始作俑者,也就是说当事人不知道该告谁,即使找到这个人,如何适法也是个问题,因为我国至今也没从法律上界定‘恶搞’的定义,什么样的‘恶搞’是合法的,什么样的‘恶搞’是不合法的。”山西某高校的法学教授梁老师对本刊记者说道。

  然而也有法学专家认为,虽然没有专门针对“恶搞”行为的立法,但是针对“很黄很暴力”事件是能找到适法依据的。团中央权益部相关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五十条就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问题作出了规定: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全社会应当树立尊重、保护、教育未成年人的良好风尚,关心、爱护未成年人。该法更在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和第六十九条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该负责人还认为,个别网友置法律规定和社会道德于不顾,故意公开这位女孩的个人信息,逞一时口舌之快而伤及她的隐私,这些行为应当受到谴责。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九条和第六十条的规定,被侵害人及其监护人或者其他组织和个人均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有关机关应当依法追究侵害人的法律责任。

  该负责人确实找到了恶搞者们违法的依据,但也只是从“保护未成年人个人隐私”出发来对此行为适法。如果恶搞者在自己的作品里没有提到这名女学生的真实姓名,那又如何呢?“对于‘恶搞’作品来讲,尽管不声明这个小女孩的真实姓名,人们一看也知道指的是谁,说的是什么事情,‘恶搞’的效果丝毫不会减弱。”一位网友这样评价道。由此可见,从未成年人保护法出发来惩治“很黄很暴力”的恶搞者们只能是隔靴搔痒,根本就没有触及到“恶搞”问题的本质。“反过来说,如果这次事件被‘恶搞’的不是一个孩子而是一个成年人,我们拿什么法条来解释恶搞者的违法行为呢?”网友“治标不治本”(网名)如此反问。

  而对于城管和公安等集体被“恶搞”,就更难找到相关的法律依据去进行惩处了。“眼下的‘恶搞’行为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被‘恶搞’的对象有个人、集体、艺术作品、古典名著、领导政客甚至各种商标、名称,如此广的范围,想要针对每一种情况都去相关的领域寻找对应的法条,那将是一件相当庞大的工程,同时现有的这些法律也不能如实地反映‘恶搞’行为给受害者带来的真实伤害。”南昌大学法学院的李教授如是说。诚然,针对“很黄很暴力”事件,如果我们仅从未成年人隐私保护入手,确实只是对“恶搞”实施者进行了部分惩处,而其“恶搞”的本质并不是散播个人隐私而是取笑、捉弄使得被嘲笑人的名誉受损。

  因此,从法律上界定“恶搞”只是一个方向性的指引,却很难找到执行的依据。也许专门针对“恶搞”的法律确实有了其存在的必要性。但是也有人认为,针对“恶搞”行为制定法律,实际上是在“恶搞”法律。

立法禁止“恶搞”?

  面对甚嚣尘上的“恶搞”,立法的呼声越来越高,对此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看法。网友“天下为公”(网名)在国内某知名论坛发表文章提出:“其实‘恶搞’是个新词,但是针对这种行为的立法早在几十年前就已经存在了,那就是人身攻击和名誉损害。”该观点有不少人支持,但反对者也不在少数。网名为“夏天”的网友就认为:“‘恶搞’行为与现有法律中的人身攻击和名誉损害有着密切的联系,但是把二者等同起来就大错特错了,因为大多时候‘恶搞’并非是直接的人身攻击和诬陷,而是通过比较流行的艺术表现形式来含沙射影,再者‘恶搞’往往也不仅仅是针对人,任何东西都可能成为恶搞者的对象。”

  从事法理学研究多年的余静认为:“‘恶搞’现象确实给法律界人士制造了一个难题,因为它涉及社会的方方面面,一部法律很难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恶搞’行为所针对的对象通常是没有共性的,有的针对个人,有的针对几句话,有的针对某个品牌,还有的针对的是历史人物,所以要想完全做到法律先行,我们就必须在‘恶搞’已经出现的各个领域分别立法。”

  近来,针对民族英雄和革命烈士的“恶搞”行为越来越离谱,刘胡兰被“丰乳”,并且有人说她是死于乡亲们的铡刀之下。而董存瑞舍身炸碉堡的事迹也被人说成“根据一些蛛丝马迹推测而来”。对此,当年亲眼见到董存瑞炸碉堡的宋兆田、程抟九、肖泽泉3位80多岁高龄的老战士纷纷表示抗议,并向相关主管部门提出建议,希望制定“中华英杰保护法”。与此同时,中国古典名著中的经典人物也已经被恶搞者搬上了舞台:贾宝玉变成了侦探,孙悟空和观音谈起了恋爱。针对这种情况,著名表演艺术家六小龄童曾呼吁制定法律保护经典名著。“要不然,以后小朋友见着我都要问,孙悟空有几个妖精女友?”六小灵童十分无奈地对媒体说道。另据相关报道,成都市拟制定《成都市大熊猫保护条例》,明令禁止“恶搞”大熊猫。据了解,此举有可能是针对某服装设计师“恶搞”大熊猫。这些立法的呼声来自于社会不同的领域,也印证了上文中余静老师关于针对不同领域分别立法的观点。

  但是很多人都认为此法行不通,就连余静本人也这样认为。她表示:“立法的成本很高,要很多人坐在一起讨论研究,然后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通过,整个程序走下来需要相当大的人力物力,而‘恶搞’的领域不断扩大,今天针对张三明天针对李四,我们不可能做到哪个方面今天出了事,明天就得针对它立法,要知道‘恶搞’行为的成本绝对比立法低得多,这种哪里出了事情堵哪里的做法是行不通的。”现实生活中也有不少人认为,依靠立法来阻止“恶搞”行为是行不通的,但是他们的理由却各有不同。网友“恶搞无罪”(网名)认为:“‘恶搞’本身就是一种自由创作,你可以选择欣赏,也可以不喜欢,但是没必要动辄拿起法律武器来阻止那些你不喜欢的东西,所以针对‘恶搞’立法不是难不难的问题,而是有没有必要的问题,或者说针对‘恶搞’进行立法是不是合法的问题。”其实,赞同“恶搞无罪”这种观点的人还不在少数,尤其是当成都市要针对‘恶搞’大熊猫立法的消息传出后,迎来反对声一片。“有了熊猫保护法,我们是不是还应该制定一个中华鲟保护法、扬子鳄保护法、丹顶鹤保护法?如果这些法律都有了,或许有人会说我们法律健全了,但是到那一天我们也许就和白痴一样,什么是玩笑话都听不出来了。”一位网友如此发表意见说。

  为此,记者采访了北京某高校社会学系的张教授。在他看来,尽管“恶搞”有时挺过火的,但其实恶搞者也就本着娱乐大众的目的,并没有其他恶意,只是有些公众把“恶搞”的后果想得太严重了。比如拿名著中的经典人物开玩笑,拿流芳百世的历史人物开玩笑,我们可以说这些玩笑开得不恰当,可是很多人动不动就拿误导民众说事,实际上现在的民众还是有鉴别事情的能力,没那么容易被误导。如果是那样,我们岂不是什么是玩笑、什么是事实都分不清楚了,我们需要注意的惟一一点是不要误导孩子,孩子的辨别能力和知识水平要比成年人差一些,他们比较容易会相信“恶搞”的那些信息是真的,所以希望“恶搞”信息不要在孩子们中间传播。据了解,禁止向未成年人传播“恶搞”信息的立法工作已经启动,也许在不久的将来,禁止向未成年人传播“恶搞”信息就会出现在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中。

  保护知识产权

  虽然针对各种“恶搞”一一立法在很多人看来是不可能也是没有意义的,但是我们也不能忽视其中一些“恶搞”行为已经违反了现有法律。其中讨论最多的便是某些“恶搞”侵犯了知识产权。诚然,网络中“恶搞”有很大一部分是针对现有的艺术创作的。有把别人的歌曲拿来改歌词的,也有把别人的摄影作品移花接木的,更有把电影中的片断拿来更换配音从而达到搞笑的目的。从《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到《分家在十月》,从国歌改股歌到奥运中国印被改为男女厕所标识,每一次“恶搞”都让网民们捧腹,但同时这些“作品”自诞生之日起也与侵犯知识产权纠缠不清。

  《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作者胡戈大量使用了电影《无极》中的片断,只是更换了其中大部分对白,从而达到搞笑和对原作品讽刺的效果。而《分家在十月》更是极尽搞笑之能事,一口京腔的列宁搞笑效果要比《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更加火爆。然而,恶搞者这样明目张胆地使用原创作品中的影像和声音就不怕被诉至法院吗?南京市民李极昌(化名)向记者表示:“我认为这样做应当算侵犯了他人的知识产权,但是似乎这些恶搞者也没被怎么样。”李极昌的看法代表了相当一部分人的看法。某网友在论坛中也表达了类似的观点:“胡戈当年那样‘恶搞’陈凯歌的电影,也没什么事呀,眼下‘恶搞’别人电影的人多了去了,有的电影本身就是‘恶搞’别人电影的,不也上映了吗?”

  普通老百姓通常是从结果上来判断一件事情的违法与否,而法学专家则从事情的本质入手。北京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张永谊认为,《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是在《无极》的原有作品上进行了修改,属于侵权行为,这种行为侵犯了作品的完整权。不过,由于网络上的作品大多没有用来营利,一般被侵权的当事人也不会去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国家版权局新闻发言人、版权司司长王自强认为:“如果用于介绍情况或者阐明一种观点,适当地或者少量地引用他人的作品是《著作权法》所允许的范畴,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但是,超出了介绍情况或者阐明一种观点这个前提,大量引用他人的作品,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就《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这个个案来看,是否超出了合理使用的范畴,应该由司法机关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来解决。”王自强的观点是有法律依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至于《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和《分家在十月》的作者是否出于以上目的使用他人作品尚需探讨。

  “如果说‘恶搞’影视作品的定性尚需探讨,那么‘恶搞’奥运标志的违法性质是不容置疑的。”北京理工大学的赵教授有些气愤地说。自从北京奥运会会徽和吉祥物与公众见面后,也没能逃脱被“恶搞”的命运。日前,颇具中国传统文化特色的中国印被改为男女厕所的标识,被恶搞者去掉奥运五环的标识,将颜色改为灰黑色变成男厕所标识,给印中的“京”字“穿”上了裙子,变成女厕所的标识。5个可爱的福娃被换上了明星的搞笑头像,甚至还加入眼下时髦的“超女”头像。然而这种“恶搞”没能获得公众的笑声,反而讨来一片质疑声。2008年1月,北京市版权局局长冯俊科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奥运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将会作为版权局工作的重点,包括对奥运标志网络“恶搞”在内的歪曲、篡改都被列入违反著作权法的侵权行为,对于不听劝告、执意侵权,且传播内容未经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网站将坚决予以关闭。

  不仅如此,另据了解,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于2008年2月正式颁布了《互联网视听服务管理规定》,根据该规定要想在网上经营视频服务必须获得由广电总局颁发的证书。“该措施有利于堵住‘恶搞’的传播途径,只要网站不给恶搞者提供便利,他们的所谓作品就不能得到传播。”网友“极度深寒”(网名)对该规定的颁布非常认同并抱有很高的期望值。

  正确引导“恶搞”行为

  “虽然广电总局颁布了互联网视听服务管理规定,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官方对待‘恶搞’的态度就是打击,相信不少人都赞同‘恶搞’行为有其积极的一面,总的来说‘恶搞’行为对社会和民众还是有一定好处的,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我们不能因为个别‘恶搞’的出格而扼杀一种文化,所以我认为对待‘恶搞’,社会必须正确引导其发展方向。”江西求证沃德律师事务所的王律师如是说。 “‘恶搞’行为关键是把握一个尺度,有两个底线不能逾越,一是法律二是道德。”王律师对此补充道。

  法律的界限不能逾越,相信很多人都清楚这一点同时也比较好把握,因为刚性的法律是界限分明的,一般人对自己的言行是否违法都会有一个大致的判断。但至于道德就是一个比较模糊的概念了,因为不同的人会有不同的道德标准。具体到某一件事,有的人会认为是在道德可接受范围之内,有的人则认为不是。比如“很黄很暴力”事件,有的人认为这样的“恶搞”非常过分,但有人则认为这是人们在用自己的方式对社会上的不良现象说不。网友“一地鸡毛”(网名)认为:“这个小女生是‘托’的可能性极大,很可能是有大人教她这样说的,但攻击的重点不应该放在这个小女生身上,所以恶搞者搞错了攻击对象,这样的行为不应该被提倡。”另一名网友则认为:“很多人痛恨的是媒体造假,而不是这个小女生,恶搞者想讽刺的也是媒体,这个小女孩从头到尾都是被‘误伤’。”

  “恶搞”选错了对象也好,误伤也罢,但是这件事情在网民中引起了共鸣却是不争的事实。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她在“特殊的年龄”、“特殊的场合”说了一些“特殊的话”。一个网页既“很黄”又很“暴力”,这么“特别”的“集大成网页”,怎么偏偏被这位查资料的小学生给碰上了?一个13岁的小姑娘接受节目采访,会不会是被“摆布好的木偶”?

  “能够引起共鸣的‘恶搞’都有一个共性,那就是其攻击的人和事在某种程度上成为了某一类人的共同对立面,或者说这些被‘恶搞’的人或事被某个群体共同反对乃至极度反对,比如歪曲报道我国西藏事件的CNN成为了全中国人民大众反对的焦点,于是针对它的‘恶搞’层出不穷,并且很容易得到网民的认同。”从事IT业多年的知名网站编辑李庆(化名)这样告诉记者。诚然,如果“恶搞”对象不能得到多数人的认同,这种“恶搞”往往也很难流传开来。

  “总体上看,多数‘恶搞’的出发点基本上是针砭时弊、惩恶扬善,但也有少数情况属于无理取闹、逮谁咬谁,对于这种少数情况我们要加以惩戒,网站首先要负起责任对此种‘恶搞’不予传播。”李庆的观点相信能够得到多数人的认同。华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张博教授与王律师的观点不谋而合,他指出:“‘恶搞’肯定要有底线的,这个底线就是道德和法律,比如不能进行人身攻击、不能扰乱政治秩序,‘恶搞’至多只能触及到价值观上的某些东西,‘恶搞’ 一旦成了真正意义上的恶那也会失去‘恶搞’本来的市场,所以我们要对‘恶搞’进行正确的引导。”针对如何引导,张博教授也提出了自己的意见:“首先,媒体要起正确的引导作用,当前一些媒体热衷炒作,同时个别媒体从业人员素质不高,缺乏社会责任感,如果过分炒作某些作品中的劣质成分,势必会引起不良的社会影响;第二,要特别注意商业对‘恶搞’文化的介入,‘恶搞’制作有商业的支持会更精良,传播也会更广,商业有了‘恶搞’成分也越吸引眼球,它们之间存在着经济利益的联系。”

  如果有了政府有力的监管、媒体正确的引导再加上法律的逐渐健全,相信“恶搞”文化能够在互联网中发出耀眼的光芒,成为互联网文化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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际云   回复

一个贪官的绝命书 [短篇小说]

际云原创于2008.8.23. [根据一个真实的案例改写]

 

  罗岚与她弟弟外逃被截获在机场的消息,如同一副冰凉的手铐,锁住了我的身心。我明白,末日来临了。

  我叫林木森,名字有点特别,因为,我的名字全部由"木"字组成。我犯下的罪行不特别,一个"贪"字和"色"字基本上能概括。我要在有限的时间里赶写出这份绝命书,进而结束自已的生命,是因为我还犯下了一桩弥天大罪,由于贪婪,连我自己也万万没有想到,竟然会对失散多年的亲生父亲下手。

  和许多落马贪官一样,东窗事发前,我林木森可是一个天使般的人物。要了解我,还得从我的姓名说开去。我是唐山大地震留下来的孤儿,那年,我刚满三周岁。我父亲是一位大夫,母亲是一位护士,据当时的统计,我的父母亲都在遇难者名单里。是人民养大了我,我现在的这个姓名,是福利院的叔叔阿姨们,怀着一种美好的祈盼而命名的。林是两个"木"字,木字和森字是四个"木"字,合起来是六个"木"字,喻意我这个地震孤儿能象树木一样,郁郁葱葱地长大,成为祖国的栋梁之材。

  从小学到大学,我是顺风顺水走过来的,这里面,有国家的照顾,但主要还是我聪慧好学,发奋努力的结果。大学毕业后,我被分配到现在这个南方都市里工作,我是在市卫生局成长起来的,从办事员开始,然后从干秘书发迹,直到今天,只要罗岚和她弟弟不告发我,只要我还没被警察带走,只要我还愿意偷生在这个世界上,我就依然是这个市里年轻有为的卫生局局长,主管着白衣天使的事业。

  没有谁不愿意清白地活着,谁愿活在看见反贪文件就心跳,听见警车嘶鸣就发怵的恶梦般生活里呢?那么,我林木森是怎样陷入恶梦,走上不归路的呢?我在痛苦地思索,尽管有点晚了,过去的一切,一幕幕在眼前浮现。作为一名年富力强的领导干部,作为一名由人民培育的知识分子,我曾忘我地回报过社会,回报过人民。"优秀共产党员","新时期优秀知识分子","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这些荣誉和光环,虽然会随着我的消亡很快被历史尘封,但还是能证明我曾是一位德才兼备的好干部。面对这些荣誉和光环,我是什么时候开始一看见就觉得有点脸红心跳的呢?应该是从拜倒在市歌舞团独唱演员罗岚的石榴裙下开始的吧,不错,是我屁股上那团如同梅花蔟一样的特殊胎记,也被罗岚作为抚摸对象之后开始的。

  色字头上一把刀。英雄难过美人关。这是两句俗话,这俗话,本不该应验在我林木森身上,我的身上,流淌着人民的血汗,凝聚着人民的期望啊!但不幸得很,凡胎肉身的我,终究没能抵抗住罗岚妩媚的姿色和厚积薄发的原始本领。在豪华的夜总会里,我应着华尔兹的节拍,发疯般地搂着罗岚旋转,昏头昏脑中,我忘记了自己是一名共产党员。而罗岚风情万种的床上功夫更使我把原则,良知和责任抛到了"良"宵云外。可怕的腐败规律啊!凡属贪官,必然会包养情妇和女人,没有哪个贪官是不好色的。我好可怜,顺着这条可怕的规律,一步步滑向罪恶的沼泽地。

  一个漂亮,性感和时尚的女人,用自己的身子攻击男人,如果这个男人不具备坐怀不乱的君子真功,那么,他肯定会被俘虏。我就是这样被罗岚俘虏的,她掠夺的,不是我这具肮脏的身躯,而是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我聪明一世,糊涂一时。开始的时候,我并不知道,罗岚俘虏我,其实是为了她自己那个经营医药公司的弟弟。在我明里暗里的操作下,一条财路铺成了,一批又一批的药品和器械通行无阻地进入全市的各大医院。罗氏医药公司在快速扩张,不到两年时间,就变成了全市同行业的龙头老大。在这两年里,我己不知道为罗氏医药公司挣了多少钱,我只知道自己那个隐密的存折上面,金额早己进入了七位数。这还不包括罗岚给我,我又返回给她的那笔数目不小的欢心钱。贪婪象一条无形的绳索,把我和罗氏医药公司捆缚在一起,我欲罢不能了。

  陷在贪婪和欲望中的人往往是不能自拔的,我林木森也不例外。不然,我也不会干出那件连自己都深恶痛绝的事情。这件事,象晴空里响起的霹雳,震惊使我的灵魂出窍,以致于连活下去的脸面都荡然无存了。市中心医院是全市最大的医院,按理说应是罗氏医药公司最大的财神,可是,不知为何,任凭罗岚怎么活动,市中心医院就是不从罗氏医药公司采购药品器械,为此事,罗岚多次往我耳里吹枕旁风。中心医院的情况我是了解的,这家三甲医院全国闻名,院长李明浩更是医疗行业的排头兵。他不仅医技精湛,医德暖人,而且作风严谨,原则性强,是一位德高望重的学者型院长。作为主管部门,我时常拿中心医院和李院长说事,往自己脸上贴金。他也是唐山人,那年大地震护送一批伤员来到这个城市,然后就留了下来。说老实话,我对他是尊重的,不光因为他也是唐山人,而是觉得他可亲,仿佛与自己有着一种说不清的关联。我深知,共和国的大厦就是靠千千万万象他这样的人支撑着的。人在没有丧失人性和良知的时候,看问题往往是比较客观,公正和善良的。而人一旦丧失了人性和良知,就会变成一种十分残忍和可怕的动物。在贪婪的驱使下,在红颜祸水的欲流中,我终于变成了残忍而可怕的动物。我要逼李明浩就范,目的就是要他别挡住罗氏医药公司的财路,当然,也包括我这个以特殊的无形资产,用"权力"参股罗氏医药公司的股东。

  在我的授意下,罗岚开始具体策划一个阴谋。一个特殊的病号住进了市中心医院,实际上,他不是去看病,而是去设法祸害李明浩院长的。几天后,一张来历不明的,金额为10万元的银行支票出现在李明浩的查房记录夹里。是在病房里出的事,当着李院长和其他查房医生的面,装成不经意间从夹子中翻出这张支票的不是别人,正是罗岚派去的那个特殊病号。消息传开后,市中心医院变成了新闻中心,千人百嘴,谈吐什么言论的都有。在这精心策划的阴谋面前,李明浩院长仿佛一下苍老了许多。他是老了,应该把院长的位置交出来了,这样的话,我和罗岚导演的现代"莫须有"就成功了。

  事发第三天,我带着卫生局调查组开往市中心医院。也许,是上苍要惩罚我这个忤逆子吧,车行驶至大转盘处,一辆违规行驶的小货车突然撞翻了我的车。这样一来,我就被作为一个车祸伤员送进了市中心医院。为我治疗的,正是准备接受调查的李明浩院长。我伤得并不重,只是觉得屁股上湿漉漉的,肯定是流了许多血。处置完我的伤情,我明显的觉得李院长浑身都在发抖,他那双闪着泪花的眼睛,直直地凝视着我,仿佛再也不愿移开。"枫枫!你是枫枫!你肯定是我的枫枫!"他激动得有些不能自持,脱口而出的话语使我摸不着头绪。

  一个秘密被彻底揭开了,我林木森这个唐山大地震留下的孤儿,竟然是他李明浩失散了三十多年的儿子李枫。他是在为我疗伤时,发现了我屁股上的那团特殊胎记才认定我是他儿子李枫的。为慎重起见,他还专门为自己和我做了亲子鉴定。一对失散多年的父子,以这样的方式见面了。我的心,被这个事实,被我犯下的滔天罪行撕得粉碎!

  我是人民养大的儿子,我却辜负了人民!我是李明浩的儿子,我却设圈套陷害了他!我无颜再活下去,因为,我的身心已承载不起我所犯下的深重罪孽。惟有一死,才是我谢罪的最好方式。人们啊,要想发财,我劝你们别当官,当官想发财,只有以身试法才能掠取。好官难当啊,一要守得住清贫,二要经得住万般诱惑。